神学论集 第三期 1970年 J. David, S.J.
Nouveaux aspects de la doctrine catholique du mariage (Paris : Desclee 1967) Trad. De l'allemand par A Liefooghe, pp .160. 本书是“重新估价”(Remise en cause)丛书之一。这部丛书由B. Häring 及V. Schurr主编,其目的在介绍神学诸主要问题现况。达卫神父的这本书,重心在讨论调节生育的伦理性。但为了解这问题的正反各方面的理由,不得不先说明婚姻圣事的各种基本观念及它们的历史和最近的演变。 作者首先概括地描绘出婚姻道理的新趋势,以过去几十年的天主教婚姻神学作衬托。他带有几分夸张的语气说:“四十年前看来是确定的许多论说,今日已在动摇了;过去多人激烈地否认的论点,而今天差不多看成是明显昭彰的了。”于是他把一九一七年颁布,次年生效的教会法典,庇护十一世的“圣洁婚姻”通谕(1930),以及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1965)(下简称喜乐与希望宪章)作一比较。 教会法典中有关婚姻圣事的性质最主要的两条是1013条第一项:“婚姻之主目的为产生及教养子女;从目的为互助及疗情欲。”及1081条第二项:“称婚姻合意者,乃指双方交付及接受为实行生育子女之适当行为之永久及专属身权之意志行为。” 达卫神父承认教会法律的文字不能代表当时教会的婚姻神学。然而,照他看来,错误在当时的神学家把这两条法律当作婚姻神学的基础,把枯燥无味的,以权利义务为经纬的法律观念应用到丰富的美丽的生活事实上,造成了教会人士对婚姻圣事所怀有的狭窄的、无吸引力、无生趣的神学观。 庇护第十一世的“圣洁婚姻”通谕写成时,正是许多反婚姻、反贞操的学说盛行猖獗的时代。教宗为了攻斥这些有害天主教婚姻神圣的种种谬论恶习,便颁发这篇通论。这个动机可由通论的导言中看出。 达卫神父称这篇通谕是伟大的,但是他认为整篇通论的立场及语调是“自卫性的”:“它愿意保卫天主教有关婚姻的观念及习俗,而反对当时的流行病、错误及过分的时尚。”( 18 页 )此外,这篇通谕,依作者达卫的批评,过于地随从圣秋斯定的婚姻神学,几乎只引用了圣奥斯定的论着。( 20 页 ) 因而在婚姻行为(房事)中“只看到这这行为有的生殖能力及性欲快感,而不够注意到这行为是在表现、在实践配偶二人的整体的、亲切的“你—我”关系。” ( 30 页 ) 在“喜乐与希望”宪章中教会对今日有关婚姻的各种学说及生活习尚,已不再取自卫的态度。教会设法在错误中找到其中包含的片面真理,在偏差中看出人心对真善美的追求。因此,在指出各种流行病及弊端之后,宪章继续说:“虽然如此,婚姻和家庭制的力量与坚强仍然昭彰于人目前。因为今天的社会所有深广的转变,虽然制造不少困难,却多次在不同方式下显示出婚姻与家庭的真正性质。” ( 47 号 ) 达卫神父说,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把婚姻不再看做仅是为了本身之外的目的而存在的一种制度或工具。( 78 页 ) 婚姻比这要丰富美丽多了,“大公会议注重婚姻的整体观,把它看成二人永久的整个生活的共融……是人民最深的活力—爱—的充实的开花结果。”( 78 页 ) 而第一婚姻行为“是表现是实行夫妻之间爱情、体贴及亲切的情感。”( 66 页 ) 换句话说“今天教会的训导承认婚姻、夫妻之爱、夫妻的结合不是只为了生育而存在的工具,而它们本身即有个人的、伦理的、宗教的价值。”( 67 页 ) 当然毫无疑惑地夫妻关系及性生活,如果看成一个整体,那么它对生育子女有着本质的关系(relation essentielle),这是“喜乐与希望”宪章内几次明白说出的教训。( 48, 50 号 ) 然而,照达卫神父看来,婚姻神学的主观因素即“夫妻之间相互的亲切关系以及二人之间的爱”在大公会议文献内受到更多的重视与阐扬。( 20 页 ) 达卫神父甚至说论到婚姻的目的及意义,清楚地明显地是夫妻之爱在首位,也讲得最详细。( 64 页 ) 大公会议文献不把生育子女说是婚姻的“目的”,而是它的“冠冕”“极其卓越的成果”。 ( 69 页 ) 归结到调节生育的伦理性呢?他说“……婚姻首先是男女之间爱的关联。这关联有它独立的价值,并不仅是因为能生育子女才有价值。”( 66 页 )“婚姻行为不再视为个别的隔离的行为,而是整个婚姻生活必须指向生育子女,而不是每一个别的婚姻行为(房事)该直接地有此指向。”( 79 , 80 页 ) 只要保存了整个婚姻生活对生育子女的本质关系以及婚姻行为中的人生尊严,就可以让个别的婚姻行为仅直接为了增加夫妻之爱,而不直接为了生育子女。至于用什么方法使得这婚姻行为不会生育子女是次要的问题( 83 页) 该由夫妻二人来决定。( 87 页 ) 在这书的最后三章已不讨论婚姻的神学,而是讲方法论(教会训导权及自然法)及社会学、哲学的解释。因此我们从略介绍这三章的内容。下面我们愿对此书作一简短的批评。 总括地说,这本书确能符合书名“天主教关于婚姻道理的新观点。”它扼要地把梵蒂冈第二个大公会议以后的婚姻圣事神学的新注重点和新学说描述出来,且能与过去的婚姻教义加以比较,使人看出神学的历史演变。而且页数不多,为愿意“追上时代”而工作繁重的同道是本值得一阅的书藉。 但是站在学术的眼光来看,书中有数点欠缺科学性的准确及客观;尤其是在解释大公会议的文献时,有的地方主观的见解使得作者未能平心静气地追究推敲“喜乐及希望”宪章的真实意义。这宪章的写成及核准(大公会结束前日)颇有一番复杂的过程。为明了大公会议究竟对婚姻圣事讲了什么,没讲什么,必须要把原有的草案,大公会议教长们的批评、建议,以及起草委员会的解释都逐条研究。这番工作,看来作者并没有做过。 例如,作者在几处说过,依照“喜乐与希望”宪章,生育子女不被认为婚姻的目的,而是冠冕或卓越的成果。我们看不出作者在宪章内有何根据说生育子女不被大公会议看做婚姻的目的。在宪章第五十号说:夫妻之爱及整个家庭生活有多种目的,其中之一是生育教养子女。原文如下:“真正的夫妻之爱以及出自夫妻之爱的整个家庭生活方式,其目标就是夫妻们在不轻视婚姻其它目的的条件下,(non posthabitis ceteris matrimonii finibus)毅然地准备和造物主及教主的圣爱合作,因为他就是通过夫妻来扩展并充实自己的家庭。此外,第四十八号第一段及五十号第一段都说:“婚姻制及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指向(ordinantur)生育及教养子女”。照我们看来,大公会议宪章是为一切人颁发的,因此尽量避免神学术语如“目的”一类的词汇,而用众人能明了的话说出同样的事实。 达卫神父一而再地强调大公会议重视夫妇之爱,甚至说它占有婚姻目的及意义的首位。这样的说法会使人想大公会议重新立定婚姻目的价值次序(hierachy)首要目的是夫妇之爱,次要目的是生育教养子女。这种能使人误解的语调及廉洁是本书的另一缺点。大公会议对婚姻各目的的价值次序不愿讨论,不愿有任何决定。因为宪章的性质是牧职的,愿与整个世界交谈,因此一切神学术语都尽可能地避免,虽然一百九十位教长建议加上婚姻目的价值次序这样的字句。(注一)诚然“喜乐与希望”宪章讲述夫妻之爱颇为详细,但可能这只是因为以前教会的文献讲得不够多,大公会议无意抹杀生育子女的重要性。起草委员会发言人明说:“在宪章内至少十次提及生育及教养子女的首要性( momentum primordiale )。”(注二) 我们对此书这样批评,并不是说我们主张今天必须仍然依照教会法典一0一三条说的婚姻首要目的。我们只是愿说:该用客观科学的眼光研究大公会议文献,不该以主见曲解大公会议的婚姻教义。附带地我们愿指出:教会法典一0 一三条第一项,是教会文献中第一次这样显明地说何为婚姻首要目的及次要目的。而主张婚姻次要目的本质地附属婚姻首要目的是庇护十二世时方胡的教义。(注三) 达卫神父说得很对,许多神学家犯了错误,把法律的狭窄观念应用到丰富的、美丽的婚姻神学上去。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改正了这个错误。今后神学家该由圣经、礼仪、信理神学中多多研究讲解婚姻圣事,为使现代的人更易领略婚姻的神圣伟大。 达卫神父似乎把意义( sens )及目的( fin )二词混用。( 64 页 ) 一位德国神学家不分辨这两个词在婚姻神学中的含义有些令人惊讶。因为注重婚姻中主观因素、个人价值,强调夫妻爱的重要性的几位先锋如 D. von Hildebrand,H. Doms 都清楚分辨这两个词在婚姻神学中的含义,H. Doms著名的论著书名便是Vom Sinn wnd Zweck der Ehe (Breslau:1935)。最后论到调节生育的伦理性,达卫神父认为调节生育的方法是次要的问题。我们该知道,这书是写在教宗保禄六世的“人类生命”通谕(一九六八)之前的。而在这通谕颁布之后,调节生育的方法成了许多热烈的及困难的争辩的导火线。谁看不出安全期调节生育的方法与一般用的人工避孕方法(堕胎不在内)之间的神学的基本差别,便也绝不会领悟教宗保禄六世的“人类生命”通谕。 (注一)大公会议喜乐及希望宪章草案:Textus denuo Recognitus necnon Expensie nodorum,第二部,十二—十三页。 (注二)同上,十三页。 (注三)U. Navarete,S.I,Structura iurdica matrimonii secundum Concilium Vat.II,in Periodica de re moraji canonica liturgica, 56 (1967)36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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