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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盟约与婚姻圣事─ 伦理牧职反省

时间:2007-12-03  来源:神学论集  作者:金象逵 点击:
几年来,因为参加了“美满家庭服务中心”,做过一些自然调节生育辅导工作,得以与许多教友未婚、已婚夫妇接触交谈。由他们的心声中,透露出一种迫切的、共同的需求 ─ 也许他们只是下意识地表现出这种需求 ─ 就是一个积极的、具有福音喜乐的、为现代人容易领悟接受的婚姻神学。把基督带给人群是使徒事工的最后标的。因此,这样的婚姻神学是教会内一切婚姻心理及生活辅导的基础。什么地方可以找到这样的神学呢? 梵谛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本着与现代人恳谈的精神颁布了“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其中论婚姻的一章指出建立上述婚姻神学的途径。在本文中,我们只是愿意研讨一些宪章中对婚姻神学揭示的新重点;希望能补充,或在必要时修正大公会议前惯常读到的婚姻教义。提不到什么完整的婚姻神学。此外,我们将从伦理牧职角度来讨论,注重实际的生活教训。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下简称宪章)的完成颇有一番起承转合的波折历史。它的前身是“第十三草案”,而大公会议神长决定把它变成一个独立的宪章。其中许多文字经过神长们仔细推敲,直到大公会议结束的前日,即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方由大会通过。笔者幸运地得到一套有关这宪章的草案建议及起草委员会的解释。这为明了大公会议文献的真实确切的意旨是不可或缺的工具。   婚姻是盟约 分析宪章的第四十七至五十二节,便可注意到几个名词的消失而由新的代替。首先是“契约”一词。过去神学课本受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受罗马法的影响,把婚姻界说为契约,虽然是性质特殊的契约。然而枯燥简约的法律名词如何能道出义蕴丰富、确实是“奥迹”的婚姻现实呢? 宪章第一草案的附件 (Adnexa) 二之三仍把婚姻讲为神圣契约 (contractus sacer)。经过多位神长的要求终于改成盟约 (foedus)。理由是盟约是圣经名词。教会东方礼节的信友不易领悟婚姻是契约。(注一) 由契约改成盟约是婚姻神学的一大进步。盟约使人想起天主与以色列选民缔结的盟约,以及基督以自己的圣血建立的新约。这新约在今天的弥撒圣祭中仍具有主要的意义。 ─ 教友婚姻平常在弥撒圣祭中举行。 ─ 先知以婚爱描述天主对选民的忠信。圣保禄在婚姻生活中看到了“伟大奥迹”的象征与实现。这一切的一切都是盟约一词带给我们的宝贵的宣讲数据和数不清的婚姻生活伦理教训。 另一方面,大公会议并没有忽略、更没有改变契约一词在婚姻神学中原有的意义:婚姻因二人的合意而成立。教会历史中,这项道理曾有过巴黎大学及波罗尼亚大学长久的争辩,后经教宗亚力山大三世 (一一五九 至 一一八一在位) 调解,多世纪来已成为教会内的公论。梵二大公会议虽然不用契约的名词,却仍保有传承的道理,而用别的字句予以说明。 宪章说:‘(婚姻)藉当事人个人的、终身不渝的合意而成立’(48号)。这个合意的特性是个人的 (personalis),即自由的、出自内心的;对象是“授受自身”,而不说是教会法典中的“对身体之永久专权”(一零八一条.二项)。宪章第四十九节,更详细描绘“接受自身”的动机及它的整体性、动力性的含义:‘这兼有人的和天主的成份的夫妻之爱,导引夫妻,以自由意志并以为事实证明的温情,互相授受其自身,并渗透二人的整个生活,且因其慷慨豪爽的行动而更为完成和增进’。这种对性及婚姻之爱的整体的动力的解释确实适合现代人的心理需求。(参阅,神学论集第十四集“性与贞洁”一文) 由上述这些文字看来,大公会议后的婚姻神学仍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婚姻的“致成原因”(注二)。在教友的婚姻中,也就因二人的合意形成婚姻圣事,而夫妻二人彼此互为圣事的接受人,即基督宠恩的布施者与接受者。我们知道今天神学家摒弃了圣事事功 (ex opere operato) 的机械式的讲解,强调人在施行或领受圣事时,心灵上必须有妥善的准备。越明白自己做的是什么,宠恩也就接受得越丰盛。由此看来,牧灵工作者该如何尽心地给未婚教友讲解婚姻合意的神学意义呢!   婚姻是圣事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论到教友婚姻圣事的性质时,注重天主与教友夫妇的亲切的共融,强调天主在教友婚姻生活中的临在:在婚姻圣事中,重点不在于授受天主的宠恩,而在做为天主的工具,授受天主自己。一对教友缔结婚姻盟约,就形成了他们中的婚姻圣事,也就是把基督带给对方和由对方接受基督。而且如同教宗庇护十一世说的,婚姻圣事渗透教友夫妇全部生活;那么,他们中的一言一行,只要出自夫妻纯真的爱心,都可能成了使对方体会到基督临在的缘故。(注三) 此外,宪章把新的婚姻圣事和天主与以色列选民之盟约平列并举:“犹如古时,天主曾以爱情及忠信的盟约同自己的子民相处;同样,身为人类救主及教会净配的基督藉婚姻圣事与教友夫妇遇合”(48号)。又说:“婚姻不仅象征着,而且还分享着基督和教会相爱的盟约。”(同上) 在这两段文字中,大公会议神长选用了两个意味深长的神学名词:遇合、分享。“遇合”,原文是 obviam venit,显然地出自近代圣事神学中的钥匙名词 Encounter。“分享”的意义是指本体的 (ontological)、客观实在的有份于基督与教会间的关系。这是婚姻神学的另一大进步。 我们惯常听到的圣事定义可以罗马教理书 (贰:一,8) 中有的为代表:“圣事是一件由天主所建立,具有表示与产生圣德与义德 (圣化恩宠) 之能力的可见事物”。这是教会神学家多世纪思考的结晶,在学理研讨方面是正确简约的描述。可是在生活的体验中,这样的界说会使人把注意力放在外面可见的礼节亦即圣事的形质上,甚至能生出机械式、魔术式的阐释实施。近年来,神学家追溯到古代教父的了解,尤其是希腊教父的讲释,因而指出圣事的最深意义:透过礼物 (宠恩) 而遇合送礼者 (天主)。事实上超性生活中最大的宠恩即是天主自己。(注四) 这种亲切的、位格性的对圣事的体会能使人能避免圣事生活的偏差,增强人对天主的以心神以真理的朝拜,因而活生生地触摸感觉到“天主与人同在”(Emmanuel) 的事实。   纯真的爱 ─ 天主的爱 具体来说,教友夫妇如何在婚姻圣事生活中彼此授受基督呢?又如何客观实在地分享基督与教会相爱的奥迹呢? 在纯真的配偶之爱中,夫妻之间有了人间最密切的你 ─ 我融合,彼此作了人间可能有的最完全的、最无保留的自我献托。“人勇敢地把自己的心及生命,把自己人格的永远价值献托给另一人,一个常有陌生神秘不可知的因素在内的另一人,这确是爱的奇迹。它有着天主的成份在内,因为它包括整个的人及人的前途。因此,当一对男女缔结婚姻时,不管他们意识到没有,他们确实进入了天主的临在。”(注五) 一个人如果能够有这样纯真的爱的体验 ─ 爱或被爱 ─ 他实在是遇合了“绝对”,接触到“永远” ─ 他见到天主。假如他深刻地反省一下,就会看出那爱的最后基础动力是人对绝对的真、完全的美、单纯的善怀有的倾慕;而这绝对、完全、单纯怎会来自人 ─ 心性驳杂、有缺陷、易变的人呢?无怪乎大公会议描述这样的配偶之爱为“这兼有人的和天主的成份的夫妻之爱......”(宪章49号),又说:“真正的夫妻之爱归宗于天主圣爱,并为基督及教会的救世功能所驾驭与充实,使夫妻有效地归向天主”。(48号) 此外,婚姻生活中的最具体的表现及特有的培育爱心的行为是夫妻的房事。宪章可能是教会献中第一次这么清楚地指出房事行为(性交)的圣善裨益。宪章说:“这爱情因着婚姻的本有行为而得到表现并完成。夫妻亲密而圣洁地结合是正当而高贵的行为。以合乎人道方式而完成的这种行为,表现并培育夫妻的互相赠予,使二人以愉快感激的心情彼此充实。”(49号)。这一段文字可说是性教育,尤其是婚前辅导性教育的基础与方向。不过,请注意当代一位伦理神学家说的话:“如果由一千年来有的良心个案研讨中,伦理神学家应该学习一个教训的话,那就是:最好让已婚者讨论枕边的种种细节吧!”(注六) 这里我们应当提出一个问题:上述的纯真之爱在非基督徒夫妻间也屡次见到,那么他们不也是把基督带给对方?他们的婚姻也成了圣事?这是一个艰深不易说明的事情,与“无名基督徒”(Anonymous Christian) 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在本文中,我们只能引用 K. Rahner 的话作为回答:一切纯真的爱在现实中,都是超性的爱德。圣事婚姻与非圣事婚姻的分别不是说前者是神圣的,后者是凡俗的;不对,因为一切合法婚姻都是神圣的。分别更像“事效”(opus operatum) 及“人效”(opus operantis) 中有的或是圣事的忏悔和非圣事的忏悔中有的 (注七)。教友婚姻所以是圣事,因为二人的洗礼使他们成为教会肢体;他们的婚姻是在教会内,受教会委托,且因之而建立了“小教会”。这就是“分享”基督与教会相爱的奥迹。 基督徒的婚姻与基督及教会的结合有着真实的、本质的、内在的关联。前者好像是由后者生出的丫枝 (注八)。教宗保禄六世说:“基督徒婚姻不仅是代表基督与教会结合的标志,也是包含着这结合,而且藉圣神使之发扬光大的标志。这样便形成了‘家庭教会’(教会宪章10号),可说是‘教会的细胞’,一个基本细胞,一个胚胎细胞。”(注九)   首要次要目的 为了与现代人作有效果的交谈,大公会议不愿采用婚姻的“首要次要目的”及婚姻的“价值次序”这样的专有名词。虽然一百九十位神长联名建议加上这些名词,但没有为大公会议所接受。(注十) 事实上,婚姻首要及次要目的名词的出现,以及次要目的本质地附属首要目的这样的道理讲解,只是晚近方有的事。一九一七年颁布的教会法典一零一三条第一条是教会文献中首次取用了婚姻首要及次要目的这样的专有名词。一九四一年十月三日教宗庇护十二世对圣轮法院演讲中提出婚姻次要目的本质地附属首要目的。这是教会训导权第一次作如此的声明。一九四四年四月一日圣职部禁止人说婚姻首要次要目的有同等的重要,彼此独立不相依属。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教宗庇护十二世对意大利助产士的训话中,说明夫妻恩爱是为了生育子女 (注十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喜乐与希望”宪章论及婚姻目的时,在附注一中,完全没有提到上述这四项文献。 教宗保禄六世在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的“人类生命”(Humanae Vitae) 通谕中,只说出婚姻行为的两种意义:夫妻结合与传衍新生命;而不说首要次要的区别。六天后的对群众训话中,说明为什么他只说明婚姻的两种意义。教宗说:“我们乐意地随从了重视个人价值的观点,这是大公会议阐明婚姻的训诲中有的特征。因此,我们在通谕中,把形成并培育婚姻结合的爱列在首要地位;在人们对婚姻有的主观领略了解中,这样的爱确是应占首要地位的。”(罗马观察报英文周刊,一九六八年八月八日) 教宗保禄六世的话是大公会议为何不愿采用首要次要目的及价值次序等名词的最有权威的解释:愿意与现代人交谈,愿意使现代人更易领悟接受教会的婚姻神学。大公会议以前,神学受了教会法过多的影响,在阐释婚姻圣事时,依照教会法一零一三条一项所说,肯定婚姻首要目的是产生及教养子女,次要目的是夫妻互助及治疗情欲。使现代人觉得难以心服口服的是“次要”这个形容词。看来夫妻爱的结合,人间最密切的心灵共融竟不过是达到另一“首要目的”的工具而已。个人的尊严价值何在?人类行为所以成为人类行为正是因为行为人的意识及意愿;那么在意识意愿中占首要地位的恩爱契合也应该在客观伦理价值中占首要地位。换言之,人不是天主手中无意识的工具,而是应自由地追随天主宠召的 person。 大公会议及教宗保禄六世的训示绝对没有轻忽生养教育子女的首要价值。宪章起草委员会发言人清楚地指出:“在宪章内至少十次说出生育及教养子女的首要性 (Momentum primordiale)”(注十二)。当我们把婚姻看成客观的社会制度时,生育教养子女自然是首要目的;当我们看婚姻为主观的人格契合共融的团体时,夫妻恩爱就成了首要意义。事实上,教宗庇护十一世,根据特利腾大公会议教理书,就作了这样的区别。教宗在“圣洁婚姻”通谕中说:“夫妻互相帮助,促进内修,彼此鼓励成全自己,根据罗马要理,可以正确地称为婚姻的首要原因及理由,只要不把婚姻严格地看作专门生育并教养子女的组织,而只广泛地视为男女二人毕生同居共处的社团”。(注十三) 大公会议避免这样太专门化的分析,更愿意强调婚姻的整体意义:“在真正夫妻之爱的交织中,这些标准尊重 (婚姻中) 互相授与这传生人类的整体意义”(51号)。我们应该怎样了解这句话呢?   婚姻的整体意义 子女是父母爱的结晶,是夫妻“合成一身”的最彻底的表现。诚如一位父亲深深体验到的,在他抱着首生的婴儿时,他看到“不只是我,也不只是她,而是我们;不只是暂世的我们,而且还是永远延续生存下去的我们;不只是我们,还有天主与我们共有的爱的结晶”(注十四)。大公会议一而再地说:“婚姻与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指向生育并教养子女的目标的”(48、50号)。不过大公会议却在宪章内引入了新的名词及新的观念。生育教养子女是婚姻的“极峰与冠冕”(48号),是“婚姻极其卓越的成果”(50号)。这几个字有什么意义呢?我们认为这是指的婚姻的“丰盈目的性”(superabundant finality) 说的。 论到“目的性”,有两种不同的“目的 ─ 方法”关系。一种是“工具目的性”(instrumental finality)。某物存在的价值意义完全依附它有的目的;除了为达到这目的之外,便没有存在的理由。它的形状构造、质素等等都以这目的为尺度的。例如,剪刀的目的是为剪割;而医药手术用的剪刀与割草用的剪刀所有的种种差异都是因为它们有不同的目的。 另一种“目的性”是“丰盈目的性”。这物本身自有其存在的价值意义。因为它本身价值的丰盛盈满而结出果实,造成这物的成全及它存在成长的巅峰。没有这果实,达不到巅峰,这物本身自有的存在价值意义并无损失。换言之,这物的存在价价并不依附其“丰盈目的性”。例如,一幅艺术绘画,固然可以使人喜悦欣赏,甚至获得高价能够出卖以维持艺术家生活;但绘画的气韵生动、色彩线条的调和常有其独立的价值意义。再如,知识固然是为了实践,知识能够也应该增加人的伦理善德,但知识本身自有它的存在价值,是真美善大有的部份反映,是人的成全。(注十五) 婚姻是“夫妻生活及恩爱的密切结合”,“男女二人因婚姻的盟约‘已非两个,而是一体’通过人格及行为的密切结合,互相辅助,彼此服务,表现着并日益充份地达成其为一体的意义”(宪章48号)。这是大公会议对婚姻的描述。这样的爱的契合自有其存在价值及意义,而且“要求夫妻必须彼此忠实并需要一个不可拆散的团结”。(同上) 创世纪 (二,18-24) 记载:“上主天主说:‘人单独不好,我要给他造个与他相称的助手’。...... 上主主用那由人取来的肋骨,形成一个女人。...... 人应该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这清楚指出婚姻是男女心身的结合。基督引了这段圣经而揭示了不可离婚的原始高超理想 (玛:十九)。圣保禄 (格前:七;弗:五) 论婚姻生活时,重点也在夫妻的恩爱,彼此寻求中悦对方;并且看出纯真的夫妻之爱象征且实现基督与教会之爱。公元五十六年左右写成的格林多前书内,圣保禄在教友婚姻生活中看到的是夫妻之爱与天主之爱的对立;七年后,在致厄弗所人的书信中,这对立已不存在了,原来基督之爱是夫妻之爱的渊源及模范,而夫妻彼此的忠贞恩爱正是对基督有的爱的标记与实现。(注十六) 此外,旧约中先知以配偶之爱描述天主对选民之爱,新约中基督是教会的新郎。雅歌全部更是赞颂配偶之爱的情歌。仔细阅读反省这些天主的圣言之后,谁也不能再怀疑夫妻爱的结合是婚姻内在崇高的价值和首要的意义了。 爱的特性即是“给”。夫妻恩爱必然地指向把自己持有的善给予他人,而善之最大者之一即是生命。于是夫妻二人成了“天主圣爱的合作者及解释者”(宪章50号),“天主通过夫妻来扩展充实自己的家庭”(同上)。子女是天主赐予夫妻极大的祝福 (创:一,28),是婚姻的“极峰与冠冕”,是“婚姻极其卓越的成果”,是婚姻丰盈的目的。(注十七) 教宗保禄六世,追随大公会议的榜样,愿意与现代人交谈,在“人类生命”通谕中 (8号),为婚姻作了一个新的描绘,注重个人的价值及主观的意会。通谕中译本如同官方辣丁原文本一样,没有明显地表现出上述教宗的心意。笔者比较了通谕的意、班、英、法版本后,认为通谕的草稿一定是意大利文的。在这四种欧洲语文的通谕中,清楚地看出教宗对个人价值及主观意会的重视。现在我们把通谕对婚姻的描述依照意大利版本翻译如下: “婚姻是造物主建立的明哲的制度,为了在人间实现祂爱的计划。借着相互的自我交付,配偶间特有独有的交付, 夫妻怀着彼此成全个人人格的心意,指向他们整体存在的共融,为能与天主合作传生并教养新的生命。” * * * * * 本文的出发点是寻找一个积极的、具有福音喜乐的、为现代人容易领悟接受的婚姻神学。大公会议的确指出了建立这样婚姻神学的途径。我们咬文嚼字地讨论了这途径中的几个路标。希望能抛砖引玉,由教会先辈绘出婚姻神学的全图。这理,笔者愿意献给工作忙碌的同道一个简单的、依照大公会议训示的婚姻教理宣讲纲要。它是把婚姻神学的要点编成一个祈祷文,可以在讲完婚姻教理后发给听讲的未婚夫妇,帮助他们记住教理的要意。如果把祷词中未来时间的动词改成过去时,也可以为已婚夫妇诵念。 一对即将跪向圣坛的情侣的祷词 主!我们的父! 不久的将来,我们将在您及您的教会前两人互发誓愿,结为夫妇。 我们将要怀着信心和坚定的希望许诺在任何环境下,我们要一生彼此敬爱; 我们要发誓:无论环境逆顺,疾病健康,贫贱富贵,我们要永久相爱,保持忠贞。 为了您所赐与的一切恩惠,尤其为了您赐给我们这般心意的契合,我们全心感谢您! 求您祝福我们的将来,帮助我们快乐地成功地走人生的旅程。 让我们的婚姻生活反映出基督与教会的结合。 使我们一生以基督的爱,那无阴影无间歇的爱,相敬、相慕、相谅、相助。 让我们常记得也常努力实行: “爱是含忍的,是慈祥的;爱不嫉妒,不夸张,不自大, 不求己益,不动怒,不以不义为乐,却和真理同乐:凡事包容,凡是相信,凡是盼望,凡是忍耐。” 让我们体验到参与您的创造力的美丽伟大;让我们在子女身上看到也表现出, 我们两人身灵融合的结晶,我们两人同您共有的爱情的结晶。 求您帮助我们以纯真的心意和愉快的牺牲共同工作,推进人类的幸福,散播您的光明和温暖。 希望日后我们能偕同子女亲友进入您永远的家,共赴主基督永世的婚宴, 与天上神圣同享您的父爱,同声赞颂您的恩德荣耀,于无穷世之世。阿们。   附注: 1. 参阅 U. Navarrete, "Foedus coniugale, amor, sacramentur, attenta doctrina Conc. Vat. II" in Acta Conventus Intern. Canonistarum, 20-25 maii 1968, Romae, (Romae: Vaticana 1970) 645-673; or in De matrimonio coniectanea (Romae: P. U. G. 1970) 494-519, at 501-503; Diaz-Nava, "El matrimonio en la Const. Pastoral sobre la Iglesia en el mundo actual", in Sal Terrae, 1966, 3-46, at 25. 2. 参阅 O. Robleda, "Causa efficiens matrimonii iuxta Const. 'Gaudium et Spes' Conc. Vat. II" in Periodica, 55 (1966) 354-380. 3. Piux XI, "Casti Connubii" in AAS 22 (1930) 583; J. McClorry, "Towards Understanding Marriage as a Sacrament" in Bulletin (Lodon, Catholic Marriage Advisory Council) April 1972, 8-10. 4. 参阅 K. Rahner, The Church and the Sacraments (Herder & Herder 1963); Id., "Sacramental and Personal Piety" in Theology Digest, 1955, 93-98; E. Schillebeeckx, Christ, the Sacrament of the Encounter with God (New York 1963); Id., "The Sacraments: An Encounter with God" in J. Feiner (ed.), Theology Today, I (Milwaukee 1965) 194-221; P. De Letter, "Sanctifying Grace and the Divine Indwelling" in Theology Studies, 14 (1953) 242-73. 5. K. Rahner "Marriage" in Leading a Christian Life (Denville, New Jersey: Dimension 1970) 5-6. 6. D. F. O'Callaghan, "Christian Marriage: The Evolving Situation" in J. Marshall (ed.), The Future of Christian Marriage (London: Geoffrey Chapman 1969) 11-22, at 20. 7. K. Rahner, "Marriage as a Sacrament" in Theology Digest, 17 (1969) 4-8, at 7. 8. M. J. Scheeben, The Mysteries of Christianity, Trans. by C. Vollert (London 1947) 601-603. 9. Paul VI, "Allocution aux 'Equipes Notre-Dame'" 4 mai 1970, in La Doc. Cath., 7 Juin 1970, 502-506, at 504; 中译本,“婚姻、性、爱”,闻道出版社,民六十年,十七页。 10. 喜乐与希望宪章草案,Textus denuo recognitus necnon expensio modorum (Nov. 15, 1965) 第二部,十二至十三页。 11. U. Navarrete, "Structura inuridica matrimonii secundum Conc. Vat. II" in Periodica 56 (1967) 368-369. 12. 同注十,十三页。 13. Piux XI, "Casti Connubii", in AAS 30 (1930) 548-549; L. Lochet, "Les fins du mariage" in NRTh 73 (1951) 449-465, 561-586. 14. Patrick G. D. Riley, "The Wholeness of Marriage" in Homiletic Past. Review (1968) 649-657, 747-756, at 650. 15. D. von Hildebrand, "Marriage and Overpopulation" in Thought 36 (1961) 81-100, at 92-96; B. Haring, Marriage in the Modern World (Cork: Mercier 1965) 306-308. 16. J. de Baciocchi. "Structure sacramentaire du mariage" in NRTh, 74 (1952) 916-929, at 921, 926; cf G. Martelet, "Mariage, amour et sacrament" in NRTh, 1963, 577-597. 17. J. Fuchs, "Theology of the Meaning of Marriage" in J. T. McHugh (Ed.), Marriage in the Light of Vatican II (Washington 1968) 13-30, or in De matrimonio coniectanea (Romae: P. U. G. 1970) 285-296, at 29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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