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惠淳 神思 第五期 一九九零年 摘要 作者用书信的体裁,阐述新旧约圣经对婚姻的教导。 ********** 可爱的天恩: 很高兴收到你的来信。你和小美决定结为夫妇,并订于下个月举行婚礼:真是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请你们接受我衷心的贺意。 在信中你问我:“我和小美就要领受婚姻圣事。身为一个新教友,觉得需要多知道一些婚姻圣事的教义。有关婚姻,圣经有些什么教导呢?” 问得好!但这问题不是用三言两语就可以答复的。因此,如果我的回信冗长噜苏,要请你多多原谅。 我费了点时间,查阅了圣经的原文,再参考了一些近代的著作(注),现在坐下来执笔,为你和小美,写下几个要点。我们先从旧约开始。 圣经的记录清楚显示,以色列早期的家庭是采用父系制度的。父亲和祖父是一家之主,丈夫是妻子的“主(ba'al)”,父亲对子女有绝对的权力;如果已婚的儿子和父亲同住,他和他的妻子也要隶属在这权力之下。家谱常沿着父亲的行列,很少提及女子的名字。在早期,父亲更操有生杀之权,譬如,创世纪记载,犹太下令要把他的儿媳塔玛尔(Tamar)烧死,因为有人控告她与人通奸(创38:24)。 一般而论,家庭生活采取大家庭的形式:譬如,诺厄的“家”也包括他的儿子和他们的妻子(创7:1,7):雅各布伯的“家”包括三代,共有六十六口(创46:8-26)。“家”屡次也指具有同一血统,住在同一地区的整整一族:“家”有时甚至指整个民族,譬如:“雅各布伯的家”,“以色列的家”。 后来,随着时间的进展,生活的方式渐渐改变。自从以色列人在巴勒斯坦定居下来之后,就开始了农村生活,以后又发展到城市生活,所谓的“核心家庭”也逐渐普遍起来。于是家族的观念开始式微,而个人的意识即日益高涨。这时也出现了不同的社会阶级,如:君王和臣民,雇主和工人,富人和穷人。 如果家庭是杜会的基本单元,那么婚姻便是家庭生活的基础了。 圣经第一卷,创世纪,描写天主创造原祖父母,人类的第一对夫妻。这里,清楚地表达了一夫一妻的婚姻是天主的本意: …但他没有找着一个与自己相称的助手。上主天主遂使人熟睡,当他睡着了,就取出了他的一根肋骨,再用肉补满原处。然后上主天主用那由人取来的肋骨,形成了一个女人,引她到人前,人遂说:“这才真是我的亲骨肉,她应称为‘女人’,因为是由男人取出的。”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2:20-24)。 天主又向第一对夫妇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创1:28)。 旧约对婚姻生活中性关系的态度是十分肯定的:性是美好的,是天主所祝福的。但是反自然的性行为常受到严厉的谴责。例如:同性恋,鸡奸(创19;肋18:22;民19:22-24);乱伦(申27:20;肋18:8-11):体外遗精(创38:4-1O)与兽类相交(出22:19;肋18:23)等,都称为邪恶的行为。 在亚当的儿子舍特(Seth)的列系中,早期的家庭,如诺厄的家庭,看来是一夫一妻的。一夫多妻第一次出现,是在流浪的加音的列系中:拉默客(Lamek)娶了两个妻子(创4:19)。 但是,一直要到公元前二千年间的圣祖时代,我们始发现以色列家的族长,随从周围地区的风俗,实行一夫多妻。亚巴郎本来只有一个妻子,就是撒辣(Sarra);后来因为撒辣不育,亚巴郎就听了撤辣的话,娶她的婢女哈加尔(Hagar)为妾(创16:1-2)。亚巴郎的兄弟纳曷尔(Nahor)和厄撒乌(Esau)的长子厄里法次(Eliphaz)也是纳妾的(创22:20-24;36:11-12)。依照古巴比伦的哈慕辣彼(Hammurabi)法典(约公元前1700年),丈夫不得娶第二个妻子,除非第一个妻子不能生育;在这情形下,他可以纳一个妾侍,但她不能和正妻享有同等的权利。 直到那个时候,一般来说,圣祖们似乎是一夫一妻的:但是,渐渐地,旧日的限制松弛了:雅各布伯不单娶了肋阿(Leah)和辣黑耳(Rachel)一对姊妹为妻,还纳了她们的两个婢女为妾(创29:15-30;30:1-9)。他的双胞胎兄弟厄撤乌则有三个妻子,而且她们都有着同等的地位(创26:34;28:9;36:1-5)。 自从以色列子民在圣地定居下来以后,一夫多妻的倾向更见强烈,譬如民长基德红(Gideon)“有很多妻子”(民8:30-31)。申命纪也假定一夫二妻为合法(申21:15-17)。至于以色列的君王更拥有大批的妻妾,尤其是撒罗满王的妻妾,为数之多,令人难以置信:“700个妻妾,300个妃子”(列上11:3)。这么多的妻妾,只有富有的人家才能拥有。一夫多妻既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又是妒忌和争吵的根由。多产的妻妾更往往轻视不育的正妻,即使前者原是后者的婢女或奴隶。 虽然君王和富人拥有妻妾的例子为数不少,但是在旧约以色列平民中,一夫一妻仍是普遍的婚姻模式。约自公元前1000年,直到流放,整个君王时代,在民间,我们找不到一个一夫多妻的例子。智慧书从不提及一夫多妻制度,却极度赞颂贤慧的妻子:“贤淑的妇女,有谁能找到?她本身价值,远胜过珠宝……”(箴31:10-31)。这段文字以及其它讲论智能的篇幅显然是针对一夫一妻的家庭而言(箴5:15-19;德26:1-4;训9:9)。多俾亚传中,多俾亚(Tobit)一家和辣古耳(RagueI)一家的动人描写,以及小多俾亚娶辣古耳女儿撒辣(Sarah)的美丽故事,显然都是以一夫一妻为背景的。 旧约的先知,屡次把天主爱以色列比作丈夫爱妻子,常以一夫一妻作为描写的背景;在这描写中,以色列多次被指责为犹如一个不忠的妻子(欧2:4-5;耶2:2;依50:1;54:6-7;62:4-5)。这个比喻后为厄则克耳先知所发挥,成了一则淋漓尽致、充满着强烈谴责的寓言,整整地铺满了第十六章。 因此,在以色列,一夫多妻多流行于富有的人家,不算是普遍的,而且只限于以民历史中的某一个阶段。但是,离婚或休妻却较为常见,尤其自梅瑟的时代以后。申命纪24章1-4节便是关键性的文字。在那里,允许休妻的理由很是含糊:“在她身上发现了什么难堪的事。” 在以后的日子里,人们对这段文字的意义争论不休。犹太经师中的一个门派,随着沙玛意(Shammai)的主张,只承认通奸是唯一允许休妻的理由;另一个名叫希莱尔(Hillel)的门派,却采取了更随便的主张:如果丈夫不喜欢妻子的烹调,或如果丈夫有了一个更欢喜的女人,就可以同现任的妻子离婚。德训篇似乎用了较为随便的解释:“她若不随从你的指使,在仇人前侮辱你,就应把她从你身上割去,免得她常虐待你。”(德25;35-36)。 离婚的手续是很简单的。丈夫只须宣布撤销婚约就得了,譬如说:“她不再是我的妻子,我不再是她的丈夫”(欧2:4)。在一些犹太团体里,通常的做法是丈夫写一纸休书,交在他妻子的手(申24:1,3,;依50:1;耶3:8),允许她再嫁(申24:2)。不久之前,在死海附近的一个山洞里,找到了一个这类的文件,是公元100年左右的遗物。 在那些日子里,妇女通常是不准要求离婚的。不过在埃及的一个犹太团体里,似乎也允许妇女提出离婚的要求。在巴勒斯坦本土,偶而也有妇女主动要求离婚的例子。无论如何,比较起来,限制丈夫提出要求离婚的条例较少。例如:如果一个人诬告他的妻子在结婚前不是处女,他应该受惩罚,罚他一生不能休退她(申22:13-19)。我们不知道,以色列的丈夫是否经常使用这权利;但是,我们读到,智慧书对忠实的夫妇生活,表示极度的赞扬(箴5:15-19;训9:9)。 玛拉基亚先知更指出婚姻把男女二人结为一体,又嘱咐丈夫应忠于曾向妻子隆重许下的诺言。他说:“……上主是你与你青年时所娶的妻子之间的证人……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说:‘我憎恨休妻……’……”(拉2:14-16)。 但是一直要到新约时代,才由耶稣基督自己,清楚和有力地宣布,婚姻是不可拆散的。耶稣所援用的,正是玛拉基亚所提出的那个理由:“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玛19:6)。 耶稣论及旧约时代离婚的陋俗,总结说:“梅瑟为了你们的心硬,才准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玛19:8)。这些话尤其是针对着出谷以后的时代。 很可能,休妻常附带着某些财产方面的条件,虽然圣经并没有提及。我们知道:公元前五世纪,在埃及的一个犹大团里,丈夫休退他的妻子时,不能向她索回结婚时付出的聘礼;妻子离开她的丈夫时,也可以带走属于她自己的财物。 讲到以色列古代的婚姻习俗,我们不知道女孩子多大才出阁。但是,我们似乎可以肯定,她们出阁的年龄,和男孩子成婚的年龄不会相差很大,因此必然很早;在近东,直到今日,仍流行着很年轻的男孩子成婚或订婚的风俗。在稍后的年代里,犹太的辣彼订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女孩子,十二岁:男孩子,十三岁。 因此,我们容易了解,为什么子女的婚姻,一如中国数千年来的传统,是由他们的父母所安排的。通常而郏改冈谑虑安⒉徽髑笞优囊饧绕涫桥⒆拥囊饧>稍即词兰图锹剂艘辉蚋盖孜尤⑵薜墓适拢貉前屠纱蚍⑺囊桓鲋移停サ剿墓氏纾约旱亩右廊龈癜炖硪幻徘资拢谎前屠傻钠腿撕屠璞醇拥母绺缌饺讼纫槎嘶樵迹u?4:33-35),事后才征求黎贝加的同意(创24:57-58)。可以称之为旧约时代的李小龙三松(Samson), 爱上了一个培肋舍特人的女儿,他也按照当时的风俗,要求他的父母,为他办理这门亲事(民14:2-3)。 如果有人向女孩子的父母提出婚事,两方就商讨婚约的条款,其中一项便是男家应付出多少聘礼。至于女家一面,似乎并不需要付出其它地区流行的嫁妆。在那久远的日子里,一个妙龄女子,一如在今天,总会使她的父母,许多个晚上不得安眠:“女儿虽不知,却使父亲不寐,因为挂虑她,而不能安眠:怕她误了青春的年华,又怕她结婚之后,为丈夫所憎恶。”(德42:9)。 在婚姻上,父母虽然掌握着大权,子女仍有用情的余地;在以色列,有情人终成眷属的故事不是没有。少年亦有机会表达自己的爱好,有时也可以在未征得父母的同意之前做出决定;不过公然违反父母的意思而擅作主张,是很少见的(创26:34-35)。极少有女孩子在婚姻上采取主动;撤乌耳的女儿米加耳爱上达味,可能是个稀有的例子(撤上18:20)。事实上,少男少女也有相见的机会,双方也能够互相爱慕,表露自己的情感。 在自己的亲属中物色结婚的对象,是以色列人的习惯;甚至娶表姊妹为妻的婚姻,也是很普遍的,例如:依撤格娶黎贝加,雅各布伯娶肋阿和辣黑耳一对姊妹。但是犹太民族,一如中国以及古今的所有民族,禁止近亲的男女成婚。肋未纪解释所以禁止的理由,是因为人不可与“自己的血肉”结合(肋18:6)。接着便列举了乱伦的禁令。 有关结婚的仪式,我们只知道在稍后的年代里,其中一个主要的项目,是男女双方签署一纸拟好的婚约;不过我们还无法确定,这个仪式是在什么时候开始流行的。有一张犹太人的婚约,是公元前第六世纪的遗物,上面写着丈夫的誓言说:“她是我的妻子,我是她的丈夫,从现在开始,一直到永远。”可见“永恒的爱”并不是现代青少年在流行曲中歌颂山盟海誓的专利品。 很自然的,结婚典礼使整条村子充满了庆祝和欢乐的气氛。盛典的高潮是新娘进入新郎住宅的时候。新郎头戴荣冠,朋友前簇后拥,在乐器声中,来到新娘的家里;新娘则身穿绣衣华服,佩带金饰珠宝(咏45:13-15),蒙着面纱在家中等候新郎的迎娶(歌4:1,3;6:7);这面纱一直要戴到进入新郎的住宅,在洞房中才被除去;这样就解释了,为什么雅各布伯能够受到丈人的欺骗,在婚礼中,把肋阿取代辣黑耳,以致他必须在丈人家里,再工作七年(创29:23-25)。在去新郎住宅的途中,一路上,人群唱着爱情的歌曲。圣咏第45首、撒罗满的雅歌,就是这些歌曲的例子;那些章节,不论根据字面,或依照寓意,都是吟咏爱情和婚姻的美丽诗句。 接着,便是盛大的宴会,通常在新郎家中举行(见玛22:2)。在升平的日子,这种宴会能够持续七天(创29:27;民14:12),有时甚至可以维持到两个星期(多8:20;10:7);不过,婚礼总是在当晚完成。这种喜气洋洋的婚宴常用来象征默西亚的时代;这样的描写,对中国人来说,相信也是很有吸引力的。 以色列民族有一个很独特的传统,就是代兄弟立嗣;对此,福音也曾提及(玛22:24-27)。申命纪25章5-10节规定:如果兄弟住在一起,其中一个没有留下儿子就死了:死者的妻子不可出嫁外人,文夫的兄弟应走近她,娶她为妻,对她履行兄弟的义务。她所生的长子,应归亡兄名下,免得他的名由以色列中消灭。若是那人不肯娶他兄弟的妻子,他兄弟的妻子应从他脚上脱下他的鞋,并向他脸上吐唾沫,因为“他不愿给自己兄弟建立家室”。 可爱的天思,旧约有关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教导是很丰富的;但是由于时间的限制,我们不能一一细读,只好走马看花式的浏览一番就算了。现在我们要转入新约,聆听基督和他宗徒的教导。 既然耶稣本人、他的宗徒以及他的首批门徒,都是以色列的子民,我们就不用奇怪,为什么耶稣的教导多以旧约的法律和傅统为出发点。耶稣自己并没有结婚,却给我们留下了有关婚姻的珍贵教训;他更把人问的婚姻提升到圣事的层次,使它成为圣宠和圣德的泉源。 若望福音记载,耶稣开始公开生活的时候,有一次,他和他的母亲以及他的几个门徒应邀到加里肋亚,一个名叫加纳的村子去参加婚宴(若2:1-11)。席间,酒没有了;正当一对新人和他们的父母就要出丑的时候,由于圣母的请求,耶稣显了一个以水变酒的奇迹,及时挽救了主人的面子。若望确实有理由称这个奇迹为一个默西亚时代的“记号”。圣母的请求有着深奥的意义,而美酒的数量又是出奇的大:近代学者估计六个石缸的容量足足有120加仑之多;有些学者更认为耶稣亲临现场,是为了祝福婚姻,并预示将建立婚姻圣事。 耶稣有关婚姻的教导,主要在肯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终身结合,如果用术语说,就是“不可拆散的”。实际上,耶稣这一教导,并不是完全新的;更好说,他恢复了婚姻的原来面目,一如在创世纪所指出的:婚姻原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创2:18-25);虽然在那时,容忍了一夫多妻和休妻,不过这种不规则的做法现在撤销了。婚姻既然是终身的承诺,所以,离婚是不能接受的。 我们都熟悉玛宝福音的山中圣训,在那里,耶稣举出几个旧约的信念,把它们提升到完满的境界,使它们符合最高立法者的原意。基督强调旧约的伦理法律是持久的,是不能废除的;但是只有终极的、完美的法律才有这种效力;至于那些由犹太的辣彼多方曲解而衍生出来的条文就没有。 在六个对立的论题中,第二、第三两个是有关奸淫和休妻的。在第二个论题中,耶稣说:“你们一向听说过:‘不可奸淫!’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5:27-28)。耶稣引用的是出谷纪(1O:13)和申命纪(5:19)中第六诫的文字。在旧约时代,奸淫是一个严重的罪行,通常应处以死刑(申22:22;若8:5)。这里,耶稣所讨论的,并不是应判的刑罚,而更是应有的心境,就是应从内心根除邪淫的欲念。他声明:非礼的注视,同意奸淫的念头,与奸淫的行为同罪。耶稣的教导在今日对我们格外重要:电视的画面,报章杂志的图片和文字,不停地刺激人们的视觉,使人想入非非;如果我们愿意避免犯罪,忠于配偶,我们就必须控制自己的眼目,克服性感的好奇。 山中圣训第三个对立的论题,是有关离婚或休妻的。耶稣说:“又说过:‘谁若休妻,就该给她休书。’我却给你们说: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并且谁若娶被休的妇人,就是犯奸淫。”(玛5:31-32)。 这段文字和路加福音的平行记录很接近(路16:18)。此外,有关这问题,在福音别处尚有二段平行的记述,就是玛窦福音19章9节和马尔谷福音1O章11-12节。 这里,耶稣在大体上引用了申命纪24章1-4节的文字。申命纪的原文直接禁止离婚的两方再次结合,只是间接涉及休妻。“休书”的用意是在保障女方的权利。 玛窦福音5章32节是引起争论的一句,尤其是如果把“除了姘居外”译成了“除了不忠外”。这一节有时称之为“例外的插句”;初看起来的意思好像是:一般而论,法律禁止离婚;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对方不忠,可允许离婚。但是,这与耶稣的一般教导不合:因为全部新约毫不含糊地指出,基督徒的婚姻是男女双方的终身承诺,因此是不可拆散的。基督说:“谁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奸淫,辜负妻子;若妻子离弃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奸淫。”(谷10:11-12)。路加福音16章18节记录了相同的教导,措词几乎完全一样。 对于这一点,圣保录的教导也十分明确;在致格林多人前书中,他说:“至于那些巳经结婚的,我命令──其实不是我,而是主命令: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就应该持身不嫁,或是仍与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难弃妻子。”(格前7:10-11)。他也给初期的罗马信徒写信说:“有丈夫的女人,当丈夫活着的时候,是受法律束缚的;如果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因丈夫而受法律的束缚。所以,当丈夫活着的时候,她若依附别的男人,便称为淫妇;但如果丈夫死了,按法律她是自由的:她若依附别的男人,便不是淫妇。”(罗7:2-3)。 因此,依照新约的教导,基督徒的婚姻,除了死亡之外,不能拆散,这是毫无可疑的:玛窦福音4章32节怎能会相反这么清楚的教导呢?然而,东正教和一些基督教的作家却认为,根据这节文字,如果一方犯了奸淫,另一方就准予离婚。 天主教不承认这一节文字能有这个意义。那么,我们应如何解释这个例外的插句呢?首先,句中“姘居”一词,希腊原文是“porneia”,字面的意思是“卖淫”,或“不合法的性行为”,并没有“奸淫”的意思;希腊文是用另外一个词指“奸淫”的。假如“例外的插句”是指“奸淫”的话,耶稣所说的那句话就成为“除了犯奸淫之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这句话似乎没有多大意义。 近代有些天主教学者认为,“porneia”是指“姘居”或“乱伦的结合”。在这种情况下,男女两人并没有结婚,只是不合法的同居。因此,表面上他们好像是夫妻,实际上根本不是。照此解释,插句的意思应该是:“除了不合法的同居之外。”比较古老的解释则认为,在“奸淫”的情况下,允许两方分居,但仍有婚姻的约束。 “基督徒的婚姻绝对不能拆散”这一教导,可以说是耶稣所独有的。因为这教导在旧约中找不到,在较后的辣彼传统里也没有,在死海岸谷木兰岩洞抄卷内( Dead Sea Scrolls Community at Qumran)都见不到任何痕迹。 在耶稣的教导中,有一种暗示,就是:婚姻虽未必一定使人沉迷在暂时的事物里,但能够把人囚禁于现世的挂虑中,以致阻止人向往更高的价值。有一次,耶稣讲及“诺厄的日子”时说:“那时,人们吃喝婚嫁,直到诺厄进入方舟的那天,洪水来了,消灭了所有的人。”(路17:27)。另一次,耶稣讲到新婚被人用来作为拒绝天主召叫的借口(路14:24)。又一次,否认肉身复活的撒杜塞党人,引用代兄弟立嗣的法律,给耶稣出了一个难题;耶稣提醒他们,人在来世是不娶不嫁的他回答他们说:“今世之子也娶也嫁;但那堪得来世,及堪当由死者中复活的人,他们也不娶,也不嫁;甚至他们也不能再死,因为他们相似天使;他们既是复活之子,也就是天主之子。”(路20:34-36)。 但是,我们不应从这暗示中,就下结论说,耶稣是有点儿反对婚姻的;我们只能说:他愿意我们从更广更高的角度来看婚姻。他固然对那些愿意抛弃所有,一心追随他的人,邀请他们度独身的生活,然而他并不强人所难:他说:“这话不是人人所能领悟的,只有那些得了恩赐的人,才能领悟。”(玛19:11)。很明显的,就在他最亲密的门徒中,有一些,例如伯多禄,是已婚的(谷1:30)。至于教会规定圣职人员必须独身,那是后来的事。 有一次,经师和法利塞人带来了一个在犯奸时被捉住的妇人,有意迫使耶稣同意他们用石头砸死她:耶稣却以慈悲的心肠救了她一命,并对她说:“去罢!从今以后,不要再犯罪了!”(若8:11)。 一度迫害过耶稣的保禄,承继了他的教导,并加以发挥。他在书信中曾有两处,对婚姻作了深入的探讨:在致格林多人前书中,采用了反面的方法;在致厄弗所人书中,则取用了比较正面的方法。 在致格林多人前书6章16节中,保禄引用了创世纪2章24节的一段文字;不过在这里,他并不直接讨论婚姻,而是提醒他们,生活在淫荡成风的希腊城市中,务须躲避婚外的性行为。他写道:“你们岂不知道那与娼妓结合的,便是与她结为一体吗?因为经上说:‘二人成为一体。’…你们务要远避邪淫。人无论犯的是什么罪,都是在身体以外;但是,那犯邪淫的,却是冒犯自己的身体。难道你们不知道,你们的身体是圣神的宫殿,这圣神是你们由天主而得的,住在你们内,而你们已不是属于自己的了吗?你们原是用高价买来的,所以务要用你们的身体光荣天主。”(格前6:16-20)。在前面,保禄列出了一些罪行,其中包括:淫荡、奸淫、作变童、好男色等;他也指出,犯这些罪的人,都不能承继天主的国(格前6:9-1O)。 同一书信的第七章,对婚姻所作的探讨,在新约中是最广泛的。婚姻本身虽然不如守贞那么完美,却是正常的;而且为避免淫乱,更是必要的。保禄写道:“与其欲火中烧,例不如结婚为妙。”(格前7:9)。结了婚的男女,对对方的身体,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在这方面,保禄很小心地指出夫妇双方的权利是均等的(7:3-4)。 接着,保禄写下了所谓的“保禄的特恩”(格前7:12-15): 倘若某弟兄存不信主的妻子,妻子也同意与他同居,就不应该离弃她;倘若某妇人有不信主的丈夫,丈夫也同意与她同居,就不应该离弃丈夫…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难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不必受拘束,天主召叫了我们原是为平安。 可爱的天恩:结了婚的人,想悦乐他的配偶,必然挂虑世俗的事,这样,他事奉天主的心,就很容易分散了(格前7:32-35)。因此,你应时时记得这个事实:婚姻生活,正如我们生活在其中的世界,是很快就要逝去的(格前7:29-31)。 这整个第七章,是值得准备结婚的男女去阅读和研究的。但是致厄弗所人书5章22-23节更能提升和启发人心。在那里,保禄指出:丈夫与妻子的关系就如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丈夫爱妻子就如基督爱教会。丈夫是妻子的头就如基督是教会的头。犹如基督爱了教会,为她舍弃了自己,为使她获救,并使她圣洁;同样,丈夫也应当这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体:因为丈夫与妻子结合成为一体,就如基督与教会结合成为一个奥体。 保禄写道:“这奥秘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弗5:32)。一位圣经注释家写下了下面的几行: 这奥秘的一个因素是基督与教会的关系:此关系是由基督的拯救行动所建立的,而其亲密的程度只有丈夫和妻子的关系可以相比。这种亲密的关系正好显示了婚姻结合的本质,而它的完满实现,只有在夫妇双方,如同基督爱他的教会,互相爱慕的时候。 在旧约时代,天主爱以色列比作丈夫爱妻子。教会是新的以色列。在这里,我们听到了这比喻的回响。 在其它部份,新约又教导丈夫爱他的妻子,妻子服从她的丈夫(哥3:18)。伯多禄前书3章1-7节可以说是一篇有关婚姻的道理,很适用于婚礼的场合。依照当时妇女的社会地位,婚姻被视为阶级分明的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婚姻中那些次要的因素,必须作适度的调整,以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 福音中有些章节,用欢乐的婚宴,来描写耶稣所开启的默西亚时代。不过这些文字似乎应该以比喻,不应以寓言来解释,就是那些描写,旨在传达一个主要的讯息,并不有意肯定每一个细节都有一象征意义。若望默示录,以教会新娘和基督新郎的形像,描述了新约和整部圣经的大结局。那时,羔羊举行婚礼,她迎娶教会和他的门徒,一如完美圣洁的新娘;于是,一切宣告完成: 我看见那新耶路撒冷圣城,从天上由天主那里降下,就如一位装饰好迎接自己丈夫的新娘。我听见由宝座那里有一巨大声音说:“这就是天主与人同在的帐幕,他要同他们住在一起;他们要作他的人民,他亲自要‘与他们同在,’作他们的天主;他要拭去他们眼上的一切泪痕;以后再也没有死亡,再也没有悲伤,没有哀号,没有苦楚,因为先前的都已过去了。”(默21:2-4) 可爱的天恩:在开始时我就告诉了你,谈论这个问题,免不了要喋喋不休。现在你看,不是吗?但是,虽然长篇大论,还是言不尽意。因此,希望你和小美拿起圣经,亲自发掘那些珍贵的宝藏。它们为准备结婚的,或为已婚的,都有价值,都很实用。 愿上主在一切事上降福你,并在你即将开始的新的生活中时时伴同你。愿上主也眷顾你的亲友和你所爱的人。在感恩圣祭和祈祷中,我会纪念你和你的小美。特此谨覆,即颂 主佑 铎末 施惠淳 1900年 4月15日 (注):你和小美如有意进一步用圣经研究婚姻的教义,这里有一个书目,供你们参考: (1)思高圣经学会编著,《圣经辞典》,香港,1968、1983号。 (2)《伴您偕老》,香港天主教教友总会、香港明爱家庭服务、“示”编辑委员会联合制作,香港,1990年。 (3)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Its Life and Institutions, London, 1973, "Marriage", pp. 24-40. (4)P. Grelot, Man and Wife in Scripture, Freiburg, 1964. (5)J.L. McKenzie,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Milwaukee, 1966, "Marriage", pp. 548-551. (6)Ben-Zion Schereschewsky, "Marriage: the Concept in the Bible", Encyclopedia Judaica, Jerusalem, 1973, vol. II, cols. (7)E. Schillebeeckx, Marriage: Secular Reality and Saiving Mystery, vol. I: "Marriage i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 London, 19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