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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与铎品

时间:2007-12-22  来源:台湾地区主教团  作者:刘志明 点击:

铎品在天主教会中,常被尊为最高的品位,得此铎位后,在教会中便能得治理教会,判断和处罚的权力,同时,还能以基督的身份举行弥撒圣祭。可是历史的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受过圣洗的男人,才能领此圣品。教会法第九六八条、第一项亦规定:“只有受过圣洗的男人,才得有效地领受圣品”。因此,尤其在男女平等的今天,很多问题便产生了:因为人类虽有男女两性之别,但由其本性方面看,却无差异;女人的权利亦不因性别之分而少于男人,而且以往很多保留于男人的工作,现在同样地亦由女人去执行。女人在国家里,在社会上,能代表自己的同胞,出席世界任何国家的组织和会议,是否她们在教会内,天主台前,也能代表天主的子民?是否女人不能晋铎,是一条基于神律的,不可改变的法律?这些问题特别自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以来,常被人提出讨论,其中包括普通信友,神职人员,神学家、法学家、天主教人士,更正教人士,比比皆是(注一)。

这些争论中,有些是非常前进的,也有些是极为保守的,但是这是争论时必然的现象,其实在研究真理时;尽量表达意见,总是可喜的事。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应知道,在圣经中没有任何章节直接与这问题有关;但在教会的传统里,反对的论调却在在皆是。不过在研究教父和神学家们的思想时,我们不要忘记他们所受时代思想的感染,尤其亚利斯多德藉圣多玛斯的笔所表现的。所以我们不要因为教会长久的傅统,便下结论而认为禁止女人晋铎,不应再提出讨论。事实上,除了神律某些规定外,其余大多数传统的定律,均可因时代的变迁而重新考虑。不过是否现代妇女的解放运动,妇女的尊严和能力深深为人了解,能给与这问题一个解决?下面我们将加以讨论。

 

向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请求

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期间,曾有很多妇女向大公会议提出请求:例如,圣若安国际联会〈St. Joan’s Internatioal Alliance〉请求大会修正法典中的第九三条,第九八条,第五O六条,第七O九条,第八一三条,第九六八条,第一零六七条,第一二六二条,第一三二七条,第一三八O条,第一九七九条,第二OO四条,并且请求任命有资格的妇女,为大会的顾问(注二)。另一项请求由一位名叫若瑟芬.德兰.蒙克Josefa Teresa Munc女土提出要求修正:即法典第九六八条、第一项“只有受过圣洗的男性,才得有效地领受圣品”应改为“只有受过圣洗的人,才得有效地领受圣品”,因为她认为禁止女人晋铎,并没有神律的根据,而且在古法并没有“男人”这字。她引述额我略法令全集论及未受洗的司铎一章证明(c, 1, X, De Presbytero non baptzaton, III, 43)‘如未受过洗的被授与神品,则此人并不接受神品神印’(“Si non baptizatus ordinatur, ordinis characterem non recipit”)(注三)在另一以“妇女与大公会议—希望与等待”(Frau und Konzil-Hoffnung und Erwartung)为题的请求中,吉桃.海芝敏女士Gertrud Heinzelmann认为,拒绝女性晋铎的法律是受圣多玛斯学说的影响,因为圣多玛斯的学说在教会中被尊为教会官方的正式理论(注四),因此女性在这学说下,当然得不到合理的地位,她指出圣多玛斯学说中关于女性问题,曾犯了不少的错误,例如:

‘爱父亲应超过爱母亲,因为他们犹如自然由来的本原;然而父亲比母亲有更超卓的本原理由:因为父亲是主动的,母亲只是被动的,物质方面的。’(注五)

‘由于特殊的本性,女人是一个有缺陷和偶然体,因为在男人精液中的主动力,原要按男性而产生一个相似自己的完整个体;然而,如生下女婴,乃是因为母体内物质方面的不顺适,或因外在的变化而造成……’(注六)

‘一如圣经所说,女人必要成为男人的助手,不过并不如有些人所说,在别的事上帮助男人,而只是在生育方面,作男人的助手,因为在别的事上男人更为适宜’。(注七)

‘女人属于男人,不但为得精神上的助力,而且也为得肉体上的扶助,因为她的本性软弱’。(注八)

从这些请求中,我们得知,当今妇女问题的动向,但她们并不是无理取闹,她们也有她们所依据的理由:因为人所领受的第一圣事,就是圣洗圣事。这圣事的效果就是圣事的神印,这神印永远印在领受者的灵魂上,因着这神印,人便能领受其它的圣事,因为圣洗是入教会之门。但男人和女人所领受的圣洗,都是同一的洗礼,因此他们(她们)也应同样地有权利领受其它的圣事,因为圣洗圣事的效果,并未因女人的性别而受限制或改变,因此为何只有男人能领圣品,女人则否呢?

 

教会拒绝女人晋铎的传统基础

一、保禄宗徒的话

几近两千年的历史事实,如果没有圣经或传统作基础,在教会内是不能存立的,圣经内可作为这历史事实的根据,主要当推保禄宗徒的话。虽然如此,但是保禄宗徒对这问题实在未制定法律;触及此问题的,只是当他责斥某地方团体的越轨行为时,而定下了些应遵循的规则,也就是今天我们在格前第十四章,第三十三至三十四节所读到的一段话:‘妇女在集会中应当缄默;她们不准发言。’这一段话,无可讳言的,一天比一天被人曲解,甚至有人以之为眨责妇女的工具,但是究竟保禄宗徒的原意如何?实有商讨的必要。

保禄宗徒不但在格前第十四章,第三十三至三十四节,对妇女定下了一些规条,而且在格前第十一章,第八至第九节;弟前第二章,第十三节;哥,第三章、第十八节;弗,第五章,第二十二节亦有所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在我们今天看,与保禄宗徒当时生活的环境和习俗极有关系,且深深受其影响。例如:保禄认为女人祈祷时应蒙头:‘女人不蒙头向天主祈祷相宜吗?’(格前.十一.十三节)他并且保护此习俗,以表示女人在社会属于男人的地位,虽然蒙头的习俗的原始意义,至今仍未清楚,但蒙头的表示在当时实有表示女人是那为她蒙头的男人的私产,蒙头也有弱者被保护之意。

“女人若不蒙头,就让她剪发罢!但若剪发或剃头为女人算是耻辱,她就该蒙头”(格前.十一.六)保禄这论证在我们今天看来,当然毫无意义,因为我们不能了解蒙头究竟有何重要的意义,但由于保禄宗徒受了斯多噶哲学的影响,便右此结论。按此学派认为,女人按本性即有长发,因此如把长发剃掉,便是违反本性。无论如何,这一习俗却活现于圣经中,犹如圣训:‘不是本性也教训你们;男人若蓄发,为他就是羞辱;但是女人若蓄发,为她倒是光荣吗?’(格前.十一.十四—十五)保禄继续说:“男人当然不该蒙头,因为他是天主的肖像和光荣,而女人却是男人的光荣,原来不是男人出于女人,而是女人出于男人;而且男人不是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为男人造的”,最后保禄宗徒结束这问题说:“若有人想强辩,那么他该知道,我们没有这样的风俗,天主的各教会也没有。”

当然,蒙头在当时是一个很可敬的习俗。妇女在公共场所必须蒙头,表示端庄,否则便为人所轻视,但这并不是不能更改的定律,正如今日男人进堂或进屋时,应脱帽的礼貌习俗,由于将来时代的改变,也可以更改。

在格前第十二章,第五节,保禄宗徒说:‘但凡女人祈祷或说先知话,若蒙着头,就是羞辱自己的头。’从这说先知话一语中,我们可知保禄已准许妇女在集会中发言。在格前第十四章,第廿六节,保禄亦说:“当你们聚会的时候,每人不论有什么神恩,或有歌咏,或有训诲,或有启示,或有语言,或有解释之恩;一切都应为建立而行。”“倘若有说语言的,只可两个人,或至多三个人,且要轮流讲话,也要有一个人解释;如没有解释的人,在集会中就该缄默。”这条规定不单对男人,且亦对女性而颁定。

那么,为何保禄宗徒在格前第十四章,第三十四节说:“妇女在集会中应当缄默”。这确是一个难题,神学家们亦不能给与一个正确的答复(注九)。所以一项仍在讨论的问题,自然不应视为不变的原则,和行事不变的标准。

二、基督的态度

现在我们看看究竟在四福音中,我们是否能找到拒绝妇女晋铎的主的命令?

基督来世不是为废除法律,乃为成全它。虽然如此,基督仍不受当时的习俗,或犹太传统观念的束缚,继而轻视妇女。若望第八章,第三节至十一节,描述耶稣拯救了一个正在犯奸时被捉的妇人;在传教生活中常有很多热心的妇女围绕着他,她们曾勇敢地跟随祂,直至十字架旁。复活后,他首先显现给妇女。由此可见,在信仰的行列中,和宗徒事业上,妇女亦占有特殊的地位。虽然在主的圣心内,妇女们常占有一特殊的位置,但是在宗徒的名单上,我们却找不到一个妇女的名字,耶稣只从男人中选出继承者,并交给他们赦罪与献祭的权力。

根据基督的所作所为,于是有人认为,既然教会的创立者基督,从未选妇女为宗徒,从未授与她们赦罪与献祭的权力,所以教会不能超越创立人的意愿而行事。此外,有些神学家认为,天主第二位圣子取了男人的外形降生,所以只有男人才能完全地代表基督。更有些人认为,只有男人才适合作司铎的工作。

 

三、教会的传统

整个教会的传统告诉我们:妇女不能晋铎。不过我们并不否认,在某些分离的教会内,如叙利亚的蒙丹裂教,妇女曾获准许执行一些属于司铎权限的职务:如教导,付洗,分送圣体,赦罪(注十)。哥尼迪派人把铎品归于玛利亚,并以其名举行弥撒圣祭,对于这些事的发生,圣爱庇方曾严厉地责斥:“从世界开始以来,女人从未执行过司祭职,连厄娃包括在内;虽然她曾犯了极重的罪过,但她仍不敢擅作司祭,她的后代女儿亦不敢如此”(注十一)。载尔都良对这问题亦曾说:‘不准妇女在圣堂内说话,施教、付洗、献祭,和一切属于男人的职务;司祭份内的职务,更不容她们有份’(注十二)这些引述可以证明,在教会初期便有这禁条,而非来自圣多玛斯。

教会这项禁条当然是基于基督没有选拔妇女作宗徒的事实。在第三世纪Didascalia Apostolorum便明显地以此作为根据,否定了女人有施教和付洗之权(注十三)。但是可能有人会问,女六品的建立,是否为补救拒绝女人晋铎的另一措施?女六品是否神品圣事?这答复对我们的问题极有关系,因为如果女六品是圣事,则问题便复杂了。

圣保禄在罗马书第十六章,第一节说:“我把我们的姊妹福依贝托给你们,她是耕格勒教会的女执事。”所以初期教会,确已建立起来了女六品。只不过“女执事”和当时的“寡妇”,有时会混为一谈。虽然有女执事的建立,但她们并没受祝圣。稍后,由于女执事的权力增大,于是Constitutions Apostolorum便定下了应遵循的规则:“主教,你要为你自己建立正义的工作者……在民众中,那些使你喜悦的人,你要建立他为六品,以管理日常要务。对某些家庭,如你不能遣派男六品去探望妇女的话,遣派女六品吧!因为在很多其它的事务上,需要女六品执行,例如,在授洗礼中,当妇女走下水池的时候,她们应由女六品傅油,如没有妇女,尤其没有女六品,则由付洗人给她们傅油,如有妇女,尤其有女六品在场,则那些将受洗的妇女,不应为男士们窥见。此外在行覆手礼时,你只能在她们的头上傅油……女六品傅油,男人则呼求天主圣三的圣名……所以在其它事务,你要有该事所需的女六品,特别为探访家庭。当你因为女信友,而不能接近她们时,你更应有女六品,为帮助病弱者,急需者……。”(注十四)

“女六品的职务,是在圣堂门口站岗;为妇女们指定位置,唤醒沉睡者,伴同妇女去谒见主教或六品,并教导望教的妇女,和作其它类似的事”。(伯十五)

授女六品的礼节,与授男六品的礼节相似,即由主教覆手,和诵念经文(注十六)。在东方教会,有时也授给女六品圣带,她们并进入圣所,恭领圣体(注十七)。不过,当时的礼节,因地而异,并不统一,例如,在埃及教会的宪章内,我们并未找到女六品的制度,他们以寡妇代替之。“如你要建立寡妇,不要祝圣她,只以唱名方式选拔她便是”(注十八),在西方教会的古代礼仪书中,如Liber ordinum Mozarabicus和Canon Hippolyti找不到祝圣六品的礼节。稍后,在Ordine RomanoIX只提及祝福女六品“同样,女六品和女司祭亦进入圣堂,并在同一天祝福之”(注十九)。第九世纪的Ordo Romanus曾提及,有祝福女六品时,用相似祝圣男六品的礼节 :即除了覆手礼保留于男六品外,也授与她们圣品,并诵念祷文和呼求天主圣神。(注二十)

虽然覆手礼和呼求天主圣神,间亦在祝福女六品的礼节中添加,但神学家们总未承认这是祝圣,更不承认这是圣事,也从未把女六品列入神职人员的行列。所以Constitutiones Apostolorum规定:“女六品不降福人,也不执行司铎和男六品的职务,她们只是看守门户,并协助领洗的妇女,以免她们难堪”(注二十一)但女六品也获得很多特权,例如在圣堂中的位置,她们有时被列于其它小品神职人员之前;有时在男士们之后,在一切妇女之前。有时在寡妇之前,有时也被列于她们之后。总之各地教会均有不同的法律。

由于各地不同的法律,所以女六品的起源,和消灭的时间,亦各有先后,法国从未有女六品制度的存在;西班牙有一长时期亦没有。十二世纪,在西方教会内渐渐绝迹,不过在东方教会,仍然有此制度存在。现在的Maronites教会内,仍有此制度,只是加上很多限制。

女六品的职务原为帮助领洗中的妇女,所以当成年人领洗的数目减少,和浸水礼在西方教会中被废止以后,女六品的制度亦日渐不被重视。在第十三世纪,西方教会已再没有祝圣或祝福女六品的事实。因此我们得知女六品的设立,只为当时环境的需要,她们的职务只是一项临时性的,而非神品圣事。圣爱庇方说:‘虽然女六品在教会内是一品位,但这品位的设立并不是为执行司铎的任务,或类似的工作,乃是当妇女领洗时,为从旁加以协助’。(注二十二)

教会法典第九六八条、第一项规定:“只受过洗的男人方得有效地领受圣品”是目前教会拒绝妇女晋铎的法律,根据这条法律的伸展,一切与圣品有关的职务,亦不容妇女参与。法典第八一三条、第二项规定:妇女不可辅弥撒,如在没有男人辅弥撒时,妇女仍不能靠近祭台,只可由远处答诵经文,法典第一二六四条、第二项规定:如会规或礼仪许可,并得教区首长的准许,修女们可在圣堂或小堂内歌唱,惟她们歌唱的位置,应以民众不能视及的地方为限。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礼仪圣部在论圣乐和礼仪的训令中(注二十三)对解经员亦规定妇女不能担任此职。因为圣部认为,在主祭和参与礼仪的民众之间,辅祭人员乃处于中间的位置,这些辅祭人员包括六品、五品,和其它辅助人员:神职人员,普通信友:他们无论诵读、解释、或歌唱,都是真正地在执行礼仪的职务!真正地在执行基督司祭的职务。最近因教廷敬礼部所公布的弥撒总论第六条的规定,这项禁令略为放宽,即准许妇女宣读福音以前的圣经选读。

 

笔者的意见

从教会历史的传统看来,我们对这问题的讨论似乎是多余的,但这并不是毫无益处的。因为今天倡导妇女晋铎的言论和事实,实在不少。人心惶惶,不知所从。尤其美洲和欧洲分离弟兄们的教会中,授铎品与妇女亦间有所闻,如瑞士于一九六O年便有三位妇女领受铎品(注二十四)。当然有不少的神学家和法律家提出强烈的反对(注二十五)。但无论如何,新的意见对大家仍是可以接受的。我们不能同意圣奥斯定,圣益博罗削,和圣依来内等的意见,认为那些主张妇女晋铎的人是异端人,因为依我们看来,能解决这问题的,只能是基督的意愿。这意愿在圣经中怎样表示出来,以上我们业已看到。圣保禄的话,也不能视为解决这问题的准则,因为在解释他的话时,我们发现了不少的问题。由于缺乏一个绝对有力的证据,因此意见越多,真理自然便愈明。

但是教会的传统自有其权威,几近两千年的历史也不容易推翻,因此我敢说,准许妇女晋铎是不可能的事。虽然基督没有明显地表示自己的意愿,但在他没有选拔妇女为宗徒的行为中,大家都认为基督含义的意愿,已包括在内。根据这含义的意愿,和几近两千年的历史把它解释,相信其意亦已明朗。其实,我们不能不承认,妇女在现时代已得解放;在民法上,已得到平等的权利,但这影响不了教会,因为我们认为,司铎品是一种权力,与人的本性没有关系,所以并不能视为人所有之物。司铎品也并不属于人因圣洗而得的权利范围之内,因为如属于这范围内,任何拒绝妇女晋铎的理由,均无法成立。我们更能不同意那些认为女人不能代表男性的基督的说法,因为在今天,妇女可以完全地代表男性的总统先生,为何她们就能不代表男性的基督。其实既是代表,就已说明代表不是所代表的本人,作代表不必考虑性别的问题。有人认为妇女不适合作司铎职权所作的事。他们根据创世纪记述的厄娃,而判定女人是多言的,但是这些理由并不充份,说这些话的人,实在忘记了在现在有很多医生,律师,大法官,大使,女总理都是妇女,难道她们没有守好她们职务上应守的秘密?其实,司铎品是天主的一项特恩,它包含天主特别的召叫,拣选,和藉祝圣礼授与给被祝圣者的权力,这一特恩最后被基督提升为圣事,我们必须承认在这铎品内,含有一特质,这特质与国家和任何社团的不同。因为基督的教会不仅是人的教会,还是天主的教会,所以依我们看来,司铎品与人不可侵犯的权利无关,更不在人权的范围内。

 

结论

在整个人类中,妇女的数目占有一半,她们对整个世界的影响自不待言。她们天生具有母性,所以在教会中,妇女亦应随时随地去表现她们母性的职责。但母性的职务并不是被动的,更不是只在缄默中去服从,乃是要主动地,和那具有父性的男士们,一同努力去巩固教会,发展教会。妇女在家庭的工作与权力,在教会中我们男士们也应承认,并准许她们去执行,她们现在正获准开始参加教廷中枢的工作,这是天赋人权的实现,理所当然的事,并不是别人的恩惠。所以妇女在教会内,虽然不可晋铎,但除了那些只由铎品而来的权力以外,如献祭和救罪权,其它的工作和很多的任务,都应该让妇女参与执行。

 

 

一    Charles II. Henkey, “Perspectives” July – August 1965, John McCudden Editor.

Gertrud Heinzelmann, Wir schweigen nicht langer, Interfeminas – Verlag, Zurich.

Ida Friederika Gorres – uber die Weihevon Frauen zu Priestern, in Der Grosse Enstchlass Februar 1966

Joseph Dreissen, La donna nel mistero del Cristo, Ediziene Paoline 1964.

二    Gertrud Heinzelmann, Wir schweigen nicht langer, p. 112.

三    Gertrud Heinzelmann, Wir schweigen nicht langer, p. 45

四    Leo IXXX, Encyce. “Aeterni Patris” 4 aug. 1879-

法典第一三六六条第二项,圣多玛斯瞻礼弥撒集祷经。

五    S. T. II, II, 26, 10

六    S. T. I. 92, 1, ad 1; I, 92, 2; I. 99, 1 et 132; I 101, 2.

七    S. T. I, 92, 1

八    Suppl. 81, 3 ad 2. cfr. I, 93, 4 ad 1.

九    cfr. “Schweigt die Frau?” Osterreichisches Klerus-Blatt, 31 Oktober 1964.

十    B. Gherardini, Donne “in sacris”? Seminarium, 6, (genn – marzo, 1966)

十一 Migne, P G, 42, 741.

十二 Migne, P L, 2, PP. 901-902.

十三 Funk, FranzXaver, Didascalia et Constitutiones Apostolorum, vol. I, II. Phaderbornae, in Libraria Ferdinandi

Schoeningh, 1905.

十四 Didascalia Apostolorum 3, 17(16); ed. Funk, 208-210.

十五 Didascalia Apostolorum 1,2 passim.

十六 Constitutiones Apostolorum 8, 19-20, ed. Funk, 525,

十七 Morn, J. De diaconissis: Commentarius de sacris ordinationibus, Paris, 1655, pp. 56-80.

十八 Constitutiones Ecclesiae Aegytiacae 7 (37); ed. Funk, 2, 105.

十九 Migne, PL. 78, 1003.

二十 Hittorpius, De divinis officiis (1568) 144.

二一 Const. Apost, 8, 28, 6; ed. Funk, 531, cfr. S. Epiphaanius, Haeres. 79, 3: PG 42, 473.

二二 Migne, PG, 42, 743.

二三 AAS. 22 septembris 1958, p. 630-663.

二四 B. Gherardini, Donne “in sacris”? in Seminarium, 6, 9genn. – marzo 1966) p. 179.

Die Pastorin – wie hat sie sich bewahrt? In Feurrciter (5 Februar, 1966) Koln, p. 18.

二五 B. Gherardini, Donne “in sacris”? in Seminarium 6 (genn. – marzo 1966);

Jean Galot, La donna e il sacerdozio, in La Civilta Cattolica, 7 maggio 1966, p. 255;

Prof. Ferdinand Scheibelbacher, Stellung und Funktion der Frau in der Kirche, Osterreichisches

Klerus-Bltt, 24 Juli 1965;

Schweigt die Frau? Klerus-Blatt, 31 Oktober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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