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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圣体斋”当守之新规定颁布敕令

时间:2007-12-25  来源:天主教在线  作者:教宗比约第十二世 点击:
一九五二年一月十八日
 
主徒会恒毅学社编辑委员会译

《教宗比约第十二世最近文告》,1-11页

台北:主徒会恒毅学社出版部,1953  

**********    

比约主教,天主仆中之仆,永存弗谖
主基督于其被负之夜,(格林第一书,十一章,二十三节)举行最后一次古教之巴斯挂礼,食完晚餐之后,(路迦二十二章,二十节)将饼递其徒曰:“此乃吾体,为尔等所舍者。”(格林多第一书,十一章,二十四节);同样将爵交徒曰:“此予之血,为洗除众人之罪而倾流者,(玛窦二十六章,二十八节,)“尔等当行此礼,以志永怀。”(格林多十一章,二十四及二十五节。)从圣经各处,完全显明救主庆祝最后之巴斯挂,乃依照赫伯来人之典礼食羔羊,其意是欲以存于世末之新巴斯挂,即食为人牺牲性命无玷羔作为代替,正合“新教之巴斯挂结束古礼,真理驱走阴影”之句,(参看“赞颂西宛山”之歌咏〔Missale Rom〕。

前两种古新圣典,既有如此之关系-从古教之巴斯挂转到新教之巴斯挂,因此明了圣教会为何于弥撒圣祭中,为重新纪念救主之命令,废弃古风,而引人实行圣体斋之习惯。

再从圣教最古世纪。看当时给守空心斋之教友送圣体之习尚,(参看教宗本笃第十四教区会议,一、六两章八节十条),在第四世纪末,各会议已命令举行弥撒圣祭之司铎当守空心斋。在三百九十三年希波乃会议有此规定:“若非守空心斋心,不能举行圣体圣事。”(Conc. Hipp. Can 28 Mansi. III 293)不久之后,种命令,在三百九十七年加尔大高第三会议上,有同样声明。及至第五世纪初叶,这种习惯,亦可说相当普遍而不再提及,因此,圣奥斯定有言:“凡教友领圣体,必守空心斋,此种习惯,已普及全球”(cfr. S. August. Ep.L. IV ad Jan. Caap 6: Nigne PL. XX XIII, 203)。

因此种作法,确有最重要之事实根据,其中之一须当先记忆者,为当教友举行友好之宴会时,竟使外邦人之宗徒(圣保禄,译者注)对彼等太息长叹,(参看格林多第一书十一、十二等章)因当吾人领受隐藏于圣体内之耶稣时,戒食戒饮,实系极大之恭敬,更可相称其尊严。此外,吾人于领至尊之圣体圣血时,不食任何食品,此昭示圣体为首要及至上之食品,因其不惟能养育吾人之灵魂,并可增加吾人之圣德。因此圣奥斯定有言曰:“天主圣神喜悦教友先领圣体,而后再进其他食品,如此,则更能光荣圣体。”(S. August. I. C.,) 

此种空心斋不惟使人对于救主尽当有之光荣责任,而且可以鼓励人之热忱,因此更赞助人增收圣德之益果,此种益果,乃万善之源及创世之基督以其丰富之圣宠,各吾人所要求而结者。

除此以外,经验告诉吾人,即按人之本性性律来说,当人在尚未进饮食时,理智愈为敏捷,更能兴发人之精神,使沉思更高超之奥蕴,此种奥蕴在吾人之心中,增加爱主之情,如在圣堂中然。

圣教会对于遵守空心斋,若何关心,吾人由其所加于违犯者之重罚上,可以看出。在六百九十六年刀来大第七次会议,对于不守空心斋而奉祭者,加以开除通公之严罚。(Conc. Tolet. Vii. Cap 2;Mansi, X, 768);五百七十二年,不拉卡来第三次会议(Conc. Bracar. III, Can, 103; Mansi; IX,841) 及五百八十五年玛地高第二会议(Conc.Matison. II. Can. 6 Mansi, IX, 952)皆决定对于犯空心斋者革除其职权与荣位。

但时迁代转,吾人亦当谨慎考虑,有时为就合时宜,并应付特殊环境,为某种教友,此种空心斋亦可稍为放宽,为此,于一千四百十五年刚斯当基会议除坚定此种圣律外,再加某种调整,“圣典之权威,圣教会所嘉许及证实之习惯,已往及现在均令司铎在饭后不当成圣体,教友不守空心斋者,亦不当领圣体”除非为病弱者,或因需要法律或教会所准许者例外(Conc. Constant. Sess.X Ⅲ; Mansi, XXIII,727)。

故吾人乐意提及此事,使人们了虽然新环境劝告吾人对此事批准不少之权限与宽免,然吾人愿用此公函对于守空心斋之法令及习惯之力量,更加坚定,并劝可能守此法令之人,仍然继续恪守,惟对于因急需而不能守者,可享受此种恩准。

吾人因此快慰,大受感动-此处,特为简单申明-当吾人见教友对于弥撒圣祭之热诚,不惟在心中日日增加,而且对慈敬天主之辉煌敬礼,屡从民众之公开表示上,可以看出。其有助于此者,为不少教宗深切之关怀,其中以真福比约第十世为尤着,渠令教友恢复圣教先期之古风,并劝教友屡领圣体,且于可能范围之内,日日领受天主之粮。(S. Congr. de Sacramentis Decretum Quam Singula ri, d. d. VIII Mensis Augusti an. MCMX; Acta Ap. Sedis, II, p. 577 sq)而且于圣教法典上作此规定。(C, I. C. Can. 863; cfr. Can. 854-5)教友等甘愿响应历代教宗之关系,故领圣体者较前更为踊跃,可人深盻此种天上神粮之饥与吾主圣血之渴,普及于各年龄及各阶级之信众。 

但当注意者,吾人生活于现阶段及特殊之环境中,有许多事引吾人成一种社会习惯,及人种社会生活,而从此发生重大困难,欲使人完全守空心斋一如直到现在所遵守者,则人不能分享吾主之妙体。 

  尤其显明者,因今日教友之需要加重,神职人员之数目不敷分配,特在瞻礼日,司铎过于劳苦,因不惟晚作弥撒,有时还得作两三台弥撒,有时为其所属之非少数教友,得望弥撒,需要走很遥远之路程。此种传教工作,定能减弱其康健。更有甚者,不惟在弥撒中讲解圣经,在弥撒前还得听告解,讲要理,对于其他任务,亦当努力以赴。而且,对于今日弥漫各处,更加炽烈天主及圣教会之种种言论与事实,更当详细判明与顾及。 

  在吾人之心目中,特别关系彼辈离家背井慷慨行主命之传教士,“尔等其往普世训导万民”(Matth. 28、19),彼等备尝艰苦,航海梯山,克服一切困难,努力使信德之光,依其需要光耀众人,并使新奉教者,领受天神之粮,以加其勇敢,以增其热诚。 

教友亦可遭到另一种困难境遇,有不少传教地区,因无本堂司铎献祭,彼等为能获得望弥撒,领圣体,需要等候其他司铎来临,故需等候其他司铎来临,故需等候较晚之时间。 

此外,因现在各种机器普及,通常有许多工人,彼等服务于工厂,或运输界,或其他公务机构,日夜轮流工作,以致筋疲力尽,为此等工人,有时需要进用些许食品,故不能守空心斋去领圣体。 

为主妇者,因照管家务之前,更需要耗费许多工作时间,亦故不能来领圣体。 

同样,到学校上课之男女儿童,因彼等深愿响应吾主之召请,“容赤子来就我;”(Marc. 10, 14)而彼相信惟生活于玉甄花中之(耶稣),能保其心灵清洁,品格完整,并可防青春期之诱惑,世俗之阴谋,然此等完全境遇,有时很薽在到学校之前,去圣堂领天神之粮,后再返家用饮用。 

除此之外,吾人并理会在今日屡次有许多民众,在午后旅行去别处参加宗教庆祝,或社会集团,若能借此良机,许可举行弥撒,因弥撒为超性生命之泉源,并能吸取一种力量,催人思想及行动基督化,并使人服从合法命令。 

此外、有一事,与大众有关,尚须说明;虽说现代医术及卫生制度进步,尤其可以减少童年时期之死亡率,但现代环境与本世纪战争期间,人类所受之损害,亦曾严重,影响多人之体魄健康。 

因此,为特别提醒人更容易热心领圣体,各国主教有不少来函要求减轻圣体斋律。对于此事,圣座已颁赐司铎及教友等特殊之权限与宽免。关于此种恩赐,可案查会议圣部于一千九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为病人所颁之“在颁谕后”(Post Editum) 之命令 (Acta S. Sedis, XXXIX, p. 603 sq.):及一千九百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圣职部为司铎所发之公函 (S. S. Congregationis S. officii Litterae Locorum Ordinariis datae super jeiunio eucharistico ante Missam; Acta Ap. Sedis, XV. P,151 sq.)。 

近数年来,众位主教对于此事,再三殷懃要求批准更多权限,而此种权限,在战争时期所施尤多,此事明示的确有许多新颖,重大,普遍及层出不穷之事故发生,在此种事故阻碍之下,为司铎守空心斋作弥撒,为教友守空心斋领圣体,两者确属太为困难。 

吾人为应付此种大困难,不使恩赐与事实不符,吾人以为须将圣体斋之规定尽量放宽,使在特殊环境中之教友,无论何时何地,皆易遵守,吾人定此新规,相信更能帮助教友热忱恭敬圣体,更能激动众教友去分享天神之粮,如此,定能增加天主之光荣,及耶稣基督妙身(信众)之圣德。 

兹本教宗权力,作下述一切之命令与规定: 
第一条:凡无特殊情形者,仍应恪守自半夜起之空心斋规律;所谓特殊情形,本通谕下文将加以列举。但此后,无论为司铎,或为教友,饮用“天然水”,(即我国俗称清水)不视为破坏空心斋,此为普遍而共同之原则。

第二条:获得听告解司铎谨慎之指示,病人虽非必须卧息者,在领圣体前,亦得进若干饮料,或真正药品,酒不在内。患病司铎亦享受同样权利,而可以举行弥撒。

第三条:凡司铎须较迟举行弥撒者,或因履行神职而大感疲乏后,或在长途跋涉后,举行弥撒者,得进若干饮料,酒须除外;但距弥撒之开始,至少须有一小时之间隔。

第四条:凡须举行两台或三台弥撒者,得童若干“洗水”(译者按:即指司铎领圣体后洗圣爵及洗手之水);所谓“洗水”,仅以水为限,而不能用葡萄酒。

第五条:教友虽非病人,而由于重大困难,不能完全守空心斋而领圣体者~~即由于疲劳之工作,必须迟领圣体者,或必须远行而始能领圣体者──得听告解司铎谨慎之指示,在此种必要情形继续存在时,得用若干饮料,酒不在内;但不在内;但距领圣体,至少须有一小时之间隔。

第六条:在现在仍须罢工之瞻礼,或过去必须罢工之瞻礼,在每月首瞻礼六(第一星期五),以及参加人数舟别多之节日,或在上述日期外,每星期一次,如实际情形有需要时,兹准当地主教可许司铎在傍晚时间举行弥撒,但不得在下午四点钟之前开始。司铎在弥撒前三小时内不得进食或饮酒,在一小时内不得进非酒之其他饮料。在上述弥撒中,教友得领圣体,但须按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遵守同样关于守圣体斋之规定。

在传教区域内之传教司铎,因所处之环境特殊,仅能偶尔视察距离辽阔之教友聚落,当地主教,在审度此种特殊情形后,得许司铎在每星期内任何一日,京享受上述权限,举行弥撒。

 

*    *********

 
最高圣职部关于“圣体斋”之解释
当今教宗比约十二世,本日所颁发之“主基督”(Christus Dominus) 敕令,关于“圣体斋”规律之守,固有不少之特许豁免,但在本质上,条例中之绝大部分,仍符合教会法典中对能守规律之司铎及教友所制定之条文(第八百零八条及第八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但敕令第一条对于彼等亦同样有效,即空心斋不再因“天然水”(不加任何质料者)而受破坏。关于其他特许,如在下午举行弥撒,或在同时弥撒中领圣体,仅以敕令中所指出处于特殊情形之司铎、教友,得有当地主教在其新权力范围内所给予之许可者为限。

因此,为使关于此次特许之规定,能在各处统一遵守,并为避免任何可以使特许扩大之解释,又为预防对于特许之滥用,最高圣职部奉教宗命,规定下列各事:

关于患病教友或司铎(第二条)
(1)患病教友,虽非必须卧息者,如由于其疾病之故,至领圣体时止,遵守完全之空心斋,不无重大困难者,则可进若干药物,不论液体,(酒不在内)或固体,但必须为真正药品,或由医生指定,或一般认为药品者。但须注意,任何作为营养品之固体食物,不得视为药品。

(2)领圣体前,不受时间限制,而可以享受免守空心斋之条件,必须经听告解之司铎加以审度,任何人不经听告解司铎之指示,不能享用此特许。听告解司铎,在患病条件继续!存在时,得在圣事中或圣事外“内庭决断”(forum interbum)中给予指示,且可以一次以代永久。

(3)患病司铎,虽无卧息必要,不论为举行弥撒,或为领圣体亦享有同样特许。

关于在特殊情形下之司铎(第三第四条)
(4)无病司铎,因 

(甲)时间较晚(即上午九点后) 

(乙)履行神职而大感疲乏(例如清晨即行神业,或神业时间冗长) 

  

(丙)长途跋涉(即至少步行二公里,或虽有各种代步品,而里程照比例较长,或道路难行,或个人形特殊)方能举行弥撒者,可进若干饮料,酒除外。

    (5)上列三原因,已包括立法者愿意给此特许之全部事实情形,故必须避免可以使特许扩大之任何解释。

    (6)在此种情形下之司铎,遵守在弥撒前一小时内应守之(圣体斋)以前,得一次或数次进用若干饮料。

    (7)此外,所有举行两台或三台弥撒者,得在前两台弥撒中,用两次按“弥撒礼节”规定之“洗水”,但祇以水为限,按新原则,空心斋不以水而受破坏。

但在圣诞瞻礼或追思已亡日,连续举行三台弥撒者,关于“洗水”,仍须遵守“礼节书”之规定。

    (8)如举行两台或三台弥撒之司铎,在“洗圣爵”时,不慎而饮葡萄酒,仍可举行第二台名第三台弥撒而不受阻碍。

  关于在特殊情形下之教友,(第五条)
    (9)不患病教友,但因其他重大困难,不能守“圣体斋”者,可进若干饮料,酒在外,并须在领圣体前,守一小时之“圣体斋”。

(10)“重大困难”之情形有三,不得另行增加:

  (甲)“疲劳工作”,此工作乃作于领圣体前者。此等工作,包括一切在工厂中,或在舟车上,或与公共利益有关之职务,日夜分班担任者;或由于职业,或由于仁爱,而担任夜间看守者(例如看护、夜间司阍等);或孕妇,或在进堂前必须操作长时期家务之主妇等。

  (乙)“必须迟领圣体者”。盖有不少教友,因司铎在他处行圣事,不能分身,无法早望弥撒者;更有不少儿童,如须先进教堂领圣体,而后回家同早餐,然后再上学校,则诸多不便。

(丙)“必须远行而始能到堂者”。所谓“远行”,第四节已有解释,即至少步行大约二公里,或根据代步品之种类,比例的增加其里数,道路之好坏及个人情形。

(11)“重大困难”之因素,须由听告解司铎在圣事中或圣事外“内庭决断”中审慎考虑;不得听告解司铎之指示,不守空心斋之信友,不许领圣体。但听告解司铎,在“重大困难”之因素存在时,得一次给予,以代永久。

关于下午举行之弥撒(第六条)
“当地主教”(见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按照新敕令,如事实需要,得在本辖区内,准许举行下午弥撒,不受法典第八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之限制。因公共行益有时需要午后举行弥撒:例如若干工业之工人,虽在罢工瞻礼日,亦必须分班工作;又如与港口码头职务有关之工人,在节日上午亦必须工作;又如从极远地区赶来,会聚一处,以庆祝教会瞻礼或间节日之群众等。

(12)但此等弥撒,不能在下午四点前举行,且仅能在严格规定之若干日期可以举行,即照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第一项,现在尚须罢工望弥撒之瞻礼;

(甲)  据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会议部颁布之规定,已取消之罢工及望弥撒瞻礼;

(乙)  每月首瞻礼六;

(丙) 教友来堂特多之瞻礼;

(戊)  在上述日期以外,由于特殊职业者(译者按原文作“特殊阶级人物”,乃指士兵、学生、工人等)之利益有此需要时,每星期以一日为限。

(13)司铎之举行下午弥撒者,及教友之在此弥撒中领圣瞪者,可在弥撒或领圣体开始前三小时以前进餐,并许饮适量之酒,(如葡萄酒、啤酒等)但烈酒 (Liquor) 除外。餐前餐后,可进若干饮料(一切酒类除外),直到弥撒前或领圣体前一小时为止。 

(14)司铎非按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得有一日举行两台或三台弥撒之明易许可,不能在同一日上下午举行弥撒。 

按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规定,教友亦不得同一日在上下午领圣体。 

(15)下午弥撒虽不为某等教友而举行,但此等教友可以自由前往领圣体,惟须遵守(见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条)关于“圣体斋”所当守之规定。 

(16)在“传教法”而非“常法”有效之地区,当地主教得按同样条件,准许在星期内任何一日举行下午弥撒。 

  

劝语 
(17)各地主教当特加谨慎,充分避免一切对于圣体之滥用和失敬。 

(18)各地主教须同样注意,使所属人员一致遵守新规律,并传谕教廷所赐一切有关某一地区或有关某人之特许与豁免,一概失效。 

(19)对于敕令及解释之原文,须忠实符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特许与恩赐予以扩大。关于习俗之与新规定不合者,须注意“撤消词”所云“不受任何相反者之限制,即特别声明为相反者,亦不受其限制。” 

(20)主教与司铎,在教宗颁赐此次特许后,应利用此开始之时机,谆谆劝勉教友,勤望弥撒,勤领圣体,尤须利用讲道机会,以增进灵魂上之福行,教宗比约十二世之所以颁此新敕令,其旨在斯。 

  教宗亲准此训示,并明令与“主基督”敕令同时在“教廷公报”颁布。一九五三年一月六日圣职部发。 

                                  秘书庇萨铎Pizzardo 枢机 

(译者按中文所谓“酒”,西文有多种不同名称,兹译拉丁文 alcoholicum 为酒,vinum为葡萄酒,cerevisia为啤酒,liquor为烈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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