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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

时间:2013-08-30  来源:鼎 2013年 夏季号 第33卷 总第169期  作者: 点击:4916

第一条 主教是宗徒的继承人、基督的仆人,是圣神立为教会中的牧人,替天主来监护羊群,作教义的导师,圣礼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务者。主教一经祝圣,就同时接受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

 

第二条 教区主教在自己的教区内,拥有一切为尽牧职所需的正职权。 
    因教区牧灵和教务管理工作需要,教区可设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主教出缺或退休时,助理主教可就任教区主教。

 

第三条 需要选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教区,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征询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同意后,有关教区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办法; 
(二)推荐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代表; 
(三)根据主教候选人条件,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通过协商或投票的方式确定一至三位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选人; 
(四)确定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主持人、监票人; 
(五)研究决定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被确定为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选人的司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德坚固,恪守神职圣愿,品行良好,德才兼备,虔诚敬主、热心于荣主牧灵事业;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自选自圣主教原则,能带领神长教友走爱国爱教的道路; 
(四)关心神职人员神形需要,善于联击群众,深孚众望; 
(五)年满三十五周岁,晋铎五年以上,有较高神学造诣,仪表端庄,身体健康。

 

第六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任人由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选举产生。 
    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的代表为本教区全体神职人员和修士、修女、教友代表。其中修士、修女、教友代表人数由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确定,一般应不多于教区全体神职人员人数。 
    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主持人可以是本教区主教、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负责人、邻近教区主教,或根据教区请求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选派的主教。

 

第七条 举行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时,参加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的代表应聚集到主教座堂或其他合适场所,在主持人带领下热切祈祷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教候任人。

 

第八条 投票结束后应进行公开唱票,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为教区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任人。 
    若无人超过半数,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应协商确定进行第二轮投票或决定在其他合适时候重新举行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

 

第九条 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结束后,教区应形成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情况报告,记录选举过程和结果,并请会议主持人在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 教区应将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情况报告连同主教候任人的个人简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呈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

 

第十一条 主教候任人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查批准后,有关教区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指导下于三个月内举行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祝圣礼仪。未被批准的,有关教区应按本规定重新进行选举,再呈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

 

第十二条 祝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礼仪应遵照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制定的《主教圣秩礼典》范本进行,祝圣礼仪的主礼主教、襄礼(参礼)主教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协调安排。

 

第十三条 在主教祝圣礼仪中须宣读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书,新主教须当众宣誓坚持基督的信德道理,忠于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而公教会,忠于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服务人群。

 

第十四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被祝圣后,有关教区应填写《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绩。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通过的《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同时废止。

 

 


 

 

所谓的“选圣主教规定”严重倒退
林瑞琪

        不获宗座承认的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于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公布经过修订的选圣主教规定,有传媒界访问笔者意见,笔者认为有关当局是要收紧控制和强化权力。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修订后共有十六条,篇幅比一九九三年同一主题的版本较长。旧版本祇有规则六条。

        《规定》的修订草案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召开的所谓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获得审议通过。

        对中国教会正常化而言,这次修订显然是严重的倒退,因为按照天主教法典,主教团根本没有审批及任命主教的权力,有关规定早该取消。新规定是二零一二年七月七日马主教祝圣事件后的对应措施,它尝试加强并合理化主教团和宗教部门的权力,或向外宣称他们有此权力。

        在原规定中,若某教区需要选圣主教,祇需申报省级教务委员会和征得当地政府同意,而新文件现在清晰指明要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再加上呈报设于北京的主教团,才能正式展开选圣工作。

        以往,地方官员如果与教区关系良好,通常对有关过程“睁一眼闭一眼”。

        《规定》对主教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新增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之后加上“自选自圣主教原则”。

        它又要求,祝圣礼仪应遵照主教团制定的《主教圣秩礼典》进行,并必须在礼仪中宣读主教团的批准书。此前不少主教祝圣礼均是以香港或台湾教会的礼典为蓝本。新规定可以让当局否定不听话的主教。

        即使从纯世俗法律的角度看,按照法律无追溯力的原则,这《规定》也间接说明当局于二零一二年遏制马主教的措施是完全没有法律基础的;更遑论按照《天主教法典》,主教由教宗任命,主教团无权批准或否决任何主教。

        另一项新增内容,是祝圣礼仪的主礼、襄礼和参礼主教由主教团协调安排。中梵关系自二零一一年下半年恶化以来,所有获得教宗任命的合法主教祝圣礼均有当局安排的非法主教参与,包括马主教的祝圣礼;反之,参与非法祝圣的主教全是教廷认可的,其中一些主教表示他们是在政府压力下参加。

        必须提出的是,“主教团”与“爱国会”合组所谓的“一会一团”,于同一期间通过撤销主教团给上海教区马达钦“助理主教”的批准书,并撤销他在一会一团内各项职务。这本来就是马达钦主教于二零一二年七月七日所清楚宣布的两项,“他并非爱国会所任命的‘助理主教’”以及他将“不再负担一会一团的任何职务。”所谓“一会一团”在此多加一笔,纯是庸人自扰。

        期望获教宗任命的主教更能坚强地面对困难,不要被条文所吓倒,勇敢地捍卫教会的尊严和圣统制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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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有 30 条评论,点击查看更多)
本站网友 匿名发表
2015-05-17 11:51:20 发表 [30 楼]
中国天主教还是天主教吗、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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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4-05-07 06:29:55 发表 [29 楼]
这种倒退、分裂,已经成为新时代的“马丁路德”特征了,希望教廷不能够在等待他们会有改悔的啊。马丁路德什么时候有过悔改的啊?
 
回复  支持[ 15 反对[ 13 ]
本站网友 若翰
2014-01-29 11:56:59 发表 [28 楼]
求天主帮助我们,不要被黑暗势力所吓倒。因为基督最后必定胜利和光荣,教会是建立在伯多禄这块磐石上的,主教是由教宗所任命的,而不是中国主教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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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3-12-18 02:23:44 发表 [27 楼]
有点乱啊。你不怕下地狱不要紧,别殃及我们平信徒因为入了你的教区,跟你一起下地狱。
 
回复  支持[ 21 反对[ 12 ]
本站网友 匿名
2013-11-06 08:26:21 发表 [26 楼]
以爱德和祈祷去帮助那些非法主教及早回心转意,并合理地抵制他们的一切礼仪,直到他们得到教宗的宽恕和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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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睁开眼吧
2013-09-02 17:02:28 发表 [25 楼]
所谓的“选圣主教规定”严重倒退

它们什么时候前进过呀!
 
回复  支持[ 18 反对[ 12 ]
本站网友 睁开眼吧
2013-09-02 16:37:12 发表 [24 楼]
梵蒂冈教廷,传信部,驻港代办,还继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么?继续支持爱国会?批准参加爱国会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人为主教?

天主啊,请您显奇迹,让他们睁开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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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睁开眼吧
2013-09-02 16:31:57 发表 [23 楼]
梵蒂冈教廷,传信部,驻港代办呢?装聋作哑么?你们批准的爱国会主教继续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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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睁开眼吧
2013-09-02 16:22:43 发表 [22 楼]
第一条主教是宗徒的继承人、基督的仆人,是圣神立为教会中的牧人,替天主来监护羊群,作教义的导师,圣礼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务者。主教一经祝圣,就同时接受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自选自圣主教原则,能带领神长教友走爱国爱教的道路;

第一条主教是宗徒的继承人、基督的仆人,是圣神立为教会中的牧人,替天主来监护羊群,作教义的导师,圣礼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务者。主教一经祝圣,就同时接受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自选自圣主教原则,能带领神长教友走爱国爱教的道路;

第十三条在主教祝圣礼仪中须宣读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书,新主教须当众宣誓坚持基督的信德道理,忠于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而公教会,忠于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服务人群。
 
回复  支持[ 15 反对[ 11 ]
本站网友 睁开眼吧
2013-08-31 15:48:15 发表 [21 楼]
中国天主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2011-01-21
(2009年11月26日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主席联席会讨论并提交七届四次常委联席扩大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8日公布)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主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父)、执事、修女。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维护祖国统一;

(二)信德坚固,信仰纯正,坚定维护至一、至圣、至公,从以伯多禄为宗徒之长的宗徒们传下来的教会和当信教义的统一与完整;

(三)立志终生献身教会福传、牧灵事业,善度贞洁、神贫、服从生活,品行良好;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带领广大教友走爱国爱教的道路,服务人群、荣主益人。

第四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有较高神学造诣,德才兼备,热心荣主救灵事业,恪守神职圣愿,关心神职人员神形需要,善于联系群众,深孚众望,年满35周岁,晋铎5年以上,仪表端庄,身体健康。

第五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产生按《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进行。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祝圣,应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一位主教主礼,两位主教襄礼,在圣堂公开举行。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在祝圣前,要当众宣誓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坚持基督的信德道理,忠于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教会,服务人群。

第六条  司铎、执事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大修院(神哲学院)完成神学、哲学、灵修等各项培育,且成绩合格;

(二)领受司铎圣秩者应年满25周岁,晋升执事者应年满23周岁,为教会牧灵的需要,经教区主教或教区长的准许,二者的年龄条件可以放宽,但均不可超过1年;

(三)晋升司铎、执事前需经过一定时间的实习。

第七条  晋升司铎、执事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教区主教或教区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对拟晋升者进行审核,考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教区主教或教区长应征询教区管理委员会和拟晋升者实习所在堂区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以及教友的意见;

(三)晋升司铎、执事后,有关教区应将被晋升者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颁发天主教教职人员证;

(四)举行祝圣司铎、执事典礼,由教区主教在圣堂公开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应定期将司铎、执事晋升情况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第八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退休、辞职,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

司铎、执事退休、辞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区主教或教区长同意,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修女除具备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年满18周岁、领受洗礼和坚振的女性,且身体健康,仪表端庄;

(二)人格成熟,热心教会事业,适合度团体生活;

(三)在教区修女会入初学,完成规定的各项培育且考评合格。

第十条  修女发愿仪式要在圣堂公开举行,发愿后由所在教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颁发天主教教职人员证。

第十一条  修女退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该修女所在教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晋升、退休、辞职(包括修女退会)等,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祝圣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符合第三条、第四条条件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祝圣的司铎、执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条件的;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发愿的修女,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停止行圣事职(权)、革除圣职、开除等惩处: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二)违反《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等有关教会规章制度的;

(三)行为严重不端的。

第十五条  有关教区对司铎、执事做出停止行圣事职(权)或革职惩处的,对修女做出开除惩处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备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向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主教因个人行为丧失行圣事职(权)的,经主教团审核后,停止其行圣事职(权),情节严重的令其离开教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主教因年老体弱不能履行职务的,经教区五分之四的司铎向主教团提出其退休建议,经主教团核实后,可批准其退休。

司铎因个人行为丧失行圣事资格的,主教或教区长征得教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主教决定,停止其行圣事,情节严重的令其离开教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备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报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天主教爱鬼会、中国天主教狗屁主教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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