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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

时间:2013-08-30  来源:鼎 2013年 夏季号 第33卷 总第169期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主教是宗徒的继承人、基督的仆人,是圣神立为教会中的牧人,替天主来监护羊群,作教义的导师,圣礼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务者。主教一经祝圣,就同时接受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

 

第二条 教区主教在自己的教区内,拥有一切为尽牧职所需的正职权。 
    因教区牧灵和教务管理工作需要,教区可设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主教出缺或退休时,助理主教可就任教区主教。

 

第三条 需要选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教区,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征询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同意后,有关教区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办法; 
(二)推荐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代表; 
(三)根据主教候选人条件,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通过协商或投票的方式确定一至三位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选人; 
(四)确定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主持人、监票人; 
(五)研究决定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被确定为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选人的司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德坚固,恪守神职圣愿,品行良好,德才兼备,虔诚敬主、热心于荣主牧灵事业;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自选自圣主教原则,能带领神长教友走爱国爱教的道路; 
(四)关心神职人员神形需要,善于联击群众,深孚众望; 
(五)年满三十五周岁,晋铎五年以上,有较高神学造诣,仪表端庄,身体健康。

 

第六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任人由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选举产生。 
    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的代表为本教区全体神职人员和修士、修女、教友代表。其中修士、修女、教友代表人数由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确定,一般应不多于教区全体神职人员人数。 
    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主持人可以是本教区主教、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负责人、邻近教区主教,或根据教区请求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选派的主教。

 

第七条 举行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时,参加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的代表应聚集到主教座堂或其他合适场所,在主持人带领下热切祈祷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教候任人。

 

第八条 投票结束后应进行公开唱票,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为教区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任人。 
    若无人超过半数,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应协商确定进行第二轮投票或决定在其他合适时候重新举行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

 

第九条 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结束后,教区应形成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情况报告,记录选举过程和结果,并请会议主持人在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 教区应将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情况报告连同主教候任人的个人简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呈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

 

第十一条 主教候任人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查批准后,有关教区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指导下于三个月内举行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祝圣礼仪。未被批准的,有关教区应按本规定重新进行选举,再呈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

 

第十二条 祝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礼仪应遵照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制定的《主教圣秩礼典》范本进行,祝圣礼仪的主礼主教、襄礼(参礼)主教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协调安排。

 

第十三条 在主教祝圣礼仪中须宣读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书,新主教须当众宣誓坚持基督的信德道理,忠于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而公教会,忠于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服务人群。

 

第十四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被祝圣后,有关教区应填写《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绩。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通过的《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同时废止。

 

 


 

 

所谓的“选圣主教规定”严重倒退
林瑞琪

        不获宗座承认的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于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公布经过修订的选圣主教规定,有传媒界访问笔者意见,笔者认为有关当局是要收紧控制和强化权力。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修订后共有十六条,篇幅比一九九三年同一主题的版本较长。旧版本祇有规则六条。

        《规定》的修订草案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召开的所谓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获得审议通过。

        对中国教会正常化而言,这次修订显然是严重的倒退,因为按照天主教法典,主教团根本没有审批及任命主教的权力,有关规定早该取消。新规定是二零一二年七月七日马主教祝圣事件后的对应措施,它尝试加强并合理化主教团和宗教部门的权力,或向外宣称他们有此权力。

        在原规定中,若某教区需要选圣主教,祇需申报省级教务委员会和征得当地政府同意,而新文件现在清晰指明要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再加上呈报设于北京的主教团,才能正式展开选圣工作。

        以往,地方官员如果与教区关系良好,通常对有关过程“睁一眼闭一眼”。

        《规定》对主教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新增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之后加上“自选自圣主教原则”。

        它又要求,祝圣礼仪应遵照主教团制定的《主教圣秩礼典》进行,并必须在礼仪中宣读主教团的批准书。此前不少主教祝圣礼均是以香港或台湾教会的礼典为蓝本。新规定可以让当局否定不听话的主教。

        即使从纯世俗法律的角度看,按照法律无追溯力的原则,这《规定》也间接说明当局于二零一二年遏制马主教的措施是完全没有法律基础的;更遑论按照《天主教法典》,主教由教宗任命,主教团无权批准或否决任何主教。

        另一项新增内容,是祝圣礼仪的主礼、襄礼和参礼主教由主教团协调安排。中梵关系自二零一一年下半年恶化以来,所有获得教宗任命的合法主教祝圣礼均有当局安排的非法主教参与,包括马主教的祝圣礼;反之,参与非法祝圣的主教全是教廷认可的,其中一些主教表示他们是在政府压力下参加。

        必须提出的是,“主教团”与“爱国会”合组所谓的“一会一团”,于同一期间通过撤销主教团给上海教区马达钦“助理主教”的批准书,并撤销他在一会一团内各项职务。这本来就是马达钦主教于二零一二年七月七日所清楚宣布的两项,“他并非爱国会所任命的‘助理主教’”以及他将“不再负担一会一团的任何职务。”所谓“一会一团”在此多加一笔,纯是庸人自扰。

        期望获教宗任命的主教更能坚强地面对困难,不要被条文所吓倒,勇敢地捍卫教会的尊严和圣统制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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