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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年常年期第六主日:耶稣来成全法律

时间:2017-02-11  来源:梵蒂冈电台  作者: 点击:

主内的兄弟姐妹:

耶稣在上个主日给门徒们讲解了盐与光的生命言论,现在祂接着阐明基督徒的义德。满全这义德要求的是全善和全真;光是善还不够,光是真也还不够。祂说:「你们一向听说过…,我却对你们说…」(玛五21-22,27-28,31-32,33-34,38-39,43-44);「你们说的话该当:是就说是,非就说非;如果再多说,便是出於邪恶」(37节)。耶稣在此一反温柔、善解人意的常态,正因为祂对门徒们「爱之深,责之切」。「责」在此应该理解为严厉要求,而非斥责痛骂。耶稣要求门徒们超越梅瑟法律条文的局限,活出法律使人自由的精神;因为门徒们理当是成全的,「如同天父是成全的一样」(48节)。耶稣的要求其实更是一项邀请,勉励门徒们不断追求完善的品德,在自己的信仰生活中常自省其身,悔过自新,日新又新。

梅瑟法律就是《梅瑟五书》中的训导、诫命和规条。在犹太传统中,梅瑟法律总共有613条:365条是禁令,248条是特殊命令。那麽,如何才能完善地遵守这些法律呢?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必须努力符合一切法律的要求,并且小心谨慎地远离一切被禁止的行为。这是耶稣时代,虔诚有信仰的人的生活方式,例如法利赛人,他们以守法来衡量信仰生活的素质。然而,这种法律观却也使他们趋向法律主义,受困於法律的条文当中。

第二种观点是视梅瑟法律为一种聆听天主说话的沟通管道,相信天主藉着法律指示人由衷地归向祂。这两种观点其实并不相互抵触;若愿意的话,我们只能说它们是法律的两个要端。它们所呈现的无非是信仰生活动态发展的一面,也是信仰生活丰富多姿的一面。在某些时候,人们可能会比较倾向一个要端;在别的时候,人们可能会更注重另一个要端。

耶稣接受法律的这两个要端,因此祂说:「我来不是为废除法律或先知,而是为成全」(玛五17)。耶稣「不废除」梅瑟法律,祂要使之「成全」。换句话说,耶稣并不逐一取消法律对人的约束力;祂承认虔诚守法是合理的、正当的。然而,耶稣也证实法律不能是僵硬呆滞的,法律必须不断更新才能完成其固有的功效,让人藉着法律聆听天主说话,明白并承行天主的旨意,而不仅仅墨守一套成规、命令和禁令,终日忧心忡忡、提心吊胆。

耶稣进一步明示:「谁若废除这些诫命中最小的一条,也这样教训人,在天国里他将称为小的;但谁若实行,也这样教训人,这人在天国里将称为大的」(玛五19)。「天国」在此或许应该理解为现世的天国,也就是门徒们正在努力以天主法律来生活的国度,是目前信仰生活的领域,还不是天上的天国;因为既然进得了天上的天国,我们又何必再去操心称为大或称为小的问题呢?其实,耶稣接下来的教训都是关於现世的生活之道,指导我们在现世中成为「大」人,宽宏大量,常常处在宽大自由,也就是有救恩的环境。

在信仰生活的领域中,我们可以跟随以上任何一种法律观守法;但若以第一种法律观守法,视法律为一种负担和重轭,我们就会成为「小」人,也就是成为小心眼,心胸狭窄,毫无喜乐之情、毫无自由的人。我们将无法藉由遵守法律而成长、壮大。

耶稣教训门徒们不要抨击第一种法律观,但要更趋向第二种法律观。祂指出六个实际的生活例子,教导我们如何才能完善地以第二种法律观守法。这主日我们先看看福音中所列出的四个例子,下个主日我们再看看关於报复和爱仇人的另外两个例子(玛五38-39,43-44)。

第一个例子(玛五21-26)是法律上「不可杀人」的禁令(出廿13;申五17),谁若杀了人就应受裁判(玛五21)。这禁令很严重,旨在保护生命。在这条禁令上,耶稣再加上:「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谁若说自己的弟兄是『傻子』,就要受议会的制裁;谁若说『疯子』,就要受火狱的罚」(22节)。那麽,耶稣是在增加法律条文,加重法律的负担吗?不是的,耶稣倡导的是兄弟友爱,要我们尊重彼此间的差异。这点非常重要。若以不尊重的态度指责他人与我们的不同点,或者因为自己不认同他们的某些观点和作法而指责他人,尤其自己的兄弟,这将导致所有人都不得安宁,因此必须受到最严厉的处罚,火狱的罚。

第二个例子(玛五27-30)是法律上「不可奸淫」的禁令(出廿14;申五18)。耶稣强调,这禁令的基础原则不只是叫人避免身体上的奸淫,更注重人的心灵态度,不可利用他人来满足自己的淫慾。为说明这条禁令的严重性,为叫人不至於陷入诱惑,耶稣还表明宁可失去右眼或右手也别跌倒犯罪。总之,无论如何都不可利用他人来满足自己贪婪的私慾。

第三个例子(玛五31-32)是「休妻」的法律程序(申廿四1-4)。按照梅瑟法律,写休书交在妻子手中就可以休掉她,而妻子则必须正式地接过这份休书,好使她可以在法律上受到保护,重获自由身。但这个程序绝不可被滥用,例如在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下休妻,或者只是为了想另娶别的女人为妻。在梅瑟法律上,只有当妻子犯了奸淫後,才能写休书休妻。其实,当妻子犯了奸淫後,她与丈夫实际上已断绝了共同的夫妻关系;即使如此,丈夫仍必须写休书给她,否则她在法律上就不能再嫁。若没有得到休书还再嫁,她就再犯奸淫,失去尊严和社会地位,而且娶她的人也犯奸淫。耶稣则强调,若已正式合法有效地成了夫妻,就不可再休妻。耶稣教导门徒们在夫妻的关系上要始终对自己和对配偶忠实,不诚实的人无法妥善地遵守法律。

第四个例子(玛五33-37)是法律上「不可发虚誓」的禁令(肋十九12;申廿三22)。耶稣指出发誓後得负起很大且沉重的责任;发了誓後,人就受到约束,生活就变得狭窄。倘若发虚誓指控他人,虽然他人也得接受,因为发誓确实有其严肃性,但他自己却得负起更大的重担,那是一种很难很难偿还的罪债。因此,更轻松自由、更宽阔的生活,就是诚实正直地生活:是就说是,不陷於邪恶!

真诚由衷地遵守天主的法律,我们就能聆听天主,归向天主,同时也能好好待己待人。这也是圣保禄在主日第二篇读经中对我们讲述的智慧,不属於这世界的智慧,而是「天主为爱祂的人所准备的,眼所未见,耳所未闻,心所未想到的智慧」(格前二9)。这智慧同时也是自由与得救的智慧,是我们在信仰生活中所寻求的恩宠智慧。这智慧告诉我们敬畏上主和遵守天主的诫命,行善和好好待己待人,其实并非仅仅为了得救,更是为了显示我们确实已经是得救了的人:我们是基督的门徒。    阿们。

~ 张德福神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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