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经常遭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能够有一个历史的起点。在宗教A情况中,不存在这样的历史起点。
在宗教B中,这个“瞬间”之所以占在重要的地位, 是与其作为一种“超越的”宗教形态紧密相关的。基督教作为宗教B的类型, 其突出的特征就在于其通常所称的“超越”的维度,在我们这里的语境下,“超越”的含义乃是指:人与之相遇的那个永恒(上帝),在人与之相遇的“瞬间”之前,乃是在人的一般宗教意识“之外”; 这种“之外”的意义具体地体现在:上帝并不以某种方式(潜在地)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而是, 如基督教信仰所认为的,他实际地把自己“肉身化”到人类的历史中, 借着实在的历史事件现实地与人发生着关系。因此,基督教所依据的历史性有其特殊和不能取代的地位, 正是这种与历史的关系构成了其不同于宗教A的“超越性”层面。 《哲学片断》对两种宗教形态的比较得出的正是这个结论:
众所周知,基督教应当成为每个人的永恒意识起点的唯一历史现象,也应当是每个人不单从历史方面去感兴趣的唯一历史现象,也应当是每个人赖以去建立他和永福关系的唯一历史现象。尽管基督教是历史的,而事实上,它也亏得是历史的。基督教的这种想法是任何哲学都不曾有过的(因为哲学只适用于思考),是任何神学都不曾有过的(因为神学只适用于想象),也是任何历史知识都不曾有过的(那种历史知识只适用于回忆)。
然而,也正是由于与历史的这样一种紧密相关, 构成了宗教B的独特问题:永恒上帝与他在人类历史上“肉身化”的那个人的合一关系, 成为人们在这种信仰中所必须面对的Paradox(悖谬)。个人对自身罪的认识,以及能够从这种罪中脱离出来,成为最高意义上的单个个人,在祁克果看来,都与这个Paradox(悖谬)紧密相关。
关于单个的人的基督教生存论---祁克果宗教哲学思想述评(下)
作者: 孙毅
发表时间: 2002-1-24 7:11:42
第五章 罪与人的个体化
对祁克果来说,宗教B或基督教是与宗教A完全不同的途径,是宗教阶段中的最高境界或途径,唯由此途径才能最终成为单个的人。而这个途径的起点就是罪,或个人自己对罪的意识。因此,祁克果希望在理论上再次唤起了人们对罪的问题的重视。可以说罪的问题在他的思想中占据着某种核心的地位。他自己认为所写的最好的两本书之一,《致死的疾病》,就专门讨论了绝望与罪的问题。他的罪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他把罪与生存中的个体精神觉醒直接关联起来,并且进而将其置于已被忽视的那个超越之维面前。在他看来,绝望证明了个体觉醒的精神具有非自立性,它依赖于一种更高的力量。而罪从根本上说就是对这种更高力量的拒绝。他对罪的讨论开创了一种生存论的阐释立场,因而成为现代思想试图去理解罪的重要进路之一。尽管祁克果把自己对罪的阐释方法归之为一种“心理学”方法,但它实际上更近于一种生存“现象学”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始终包含着这样一种维度:生存的个人对自己罪的意识或觉醒。具体地说,从这种进路去理解罪, 即是将罪的问题置于人之成为单个的人(或一个基督徒)的生存过程中去理解它。
第一节 祁克果罪论的出发点
在上个世纪祁克果所处的时代, 自然神学和思辩哲学分别在神学和哲学领域占据了主流。受启蒙运动以来人文精神的影响, 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把人的理性看作是终极性的,力求在理性中找到对于一切事物的最终说明。理性法庭成为人认识的终审法庭。当人们在这个原则下去认识罪的问题时,上帝这一超越的维度被取消了,罪(sin)的问题也就随之变成了恶(evil)的问题。
在康德那里,这种恶的问题典型地表现为是一种道德论上的问题。于是罪的起源问题成为恶的来源问题,原罪似乎成为不可理解的。他认为:“最不适当的一种方式,就是把恶设想为是通过遗传从我们的始祖传给我们”。 他力求从理性上寻找恶的根源,将恶与人的理性和行为关联起来, 从而使每个人要为这种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出现的恶承担责任。“每一种恶的行动, 如果我们要寻求它在理性上的起源,都必须这样看待它,就好象人是直接从天真无邪的状态陷入到它里面一样”。 人是完全自由的,所以个人自己要为这种“陷入”负责。换句话说,如果人的理性认识到自己所应该做的,并按照那道德的律令去做,人就可以摆脱这种恶。 这其中就包含了康德伦理学的著名原则“我应该,我便能够”。
黑格尔的思辩哲学在罪的问题上不仅取消了超越的维度,同时使其进一步越过了伦理的含义。恶成为具有逻辑意义的“否定”,即被看作是推动精神演进的一个促动因素或环节。具体地说,个人对自己有限的意识或反思本身就是恶,“人在他自在的即自然的状态跟他在自身中的反思之间的联接阶段上是恶的”。 如果说人必然要从自然状态迈向自我意识,那么,这种恶就是必然的;如果说有限的认识或反思相对于其最终要演进到的更为普遍的精神而言尚属无知,那么恶就是一种无知。在这后一点上,黑格尔的思想与苏格拉底对恶的看法有相似之外。
祁克果罪的学说与上述的观点有根本的区别。祁克果认为:
正是罪的概念或关于罪的教诲最鲜明地将基督教与非基督教世界从质上区别开来,这也正是基督教从来就认为非基督教信仰和自然人都不知道罪是什么的理由。
可以说,就是在对上述观点的批判中,在与整个西方哲学思想的区别中,祁克果的罪论方显出它自己的特点。
首先, 祁克果从根本上批判了自苏格拉底以来在西方哲学传统中一直存在着的“罪即无知”的理性主义思想,这种思想总是想把罪或恶的根子归在人的认知上。在祁克果看来,造成这种倾向的原因在于,这种思想把理性或理念的世界看的更加根本,而忽视了具体生存中个人的更为源始的意愿或情感。“按照基督教的解释,罪的根子在意愿中,并非在认知中,并且,这种意愿的堕落影响到个人的意识。” 个人的意愿对于个人的生存来说,要较个人的认知具有更源始更直接的关系,而在苏格拉底式的“罪即无知”的定义中,“缺少的就是这个意愿或这个违抗的意志了。” 因为理性主义思想“无法理解人竟然可以有意识地不去为善,明知何为正确,却偏去做那错的,” 以为人只要去“我思”,就会怎样“我在”,只要知道了“应该”,就一定“能够”实行。 但从个人生存的角度看,无疑在“思”与“在”之间,在应该与能够之间, 以及在认识与实行之间无疑存在着一段距离,存在着一种决定性的转换, 基督教所言的罪正是在这种转换之中。 在现实的生存中,祁克果举出常常有这样富有笑剧性的事情:
当一个人站在那里说着正确的事情,因而表明他理解了它,可一旦行动起来却做出错误的事情,并因此表明他并没有理解它,就是极富于笑剧性的了。
这并不是说当事人在伪装,或者他能够意识到他在这两方面之间表现出的差别。 恰恰相反,正是由于一个人可以在这样说和那样做上都表现的同样真诚,人生存中这样的笑剧性才是真实的。生存于现实世界中的具体人不仅有认知, 同时也受意愿(或本性)的支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人的选择就会被延迟,只要时间长到一定程度, 认知总会被模糊或修正到与意愿相一致的地步。这期间某些理解便向当事人遮蔽起来, “这理解如不被遮蔽,就会引到他们的较低级本性所不喜欢的决定和结论上来”。 这其中所表现出的两种角度的区别就在于:苏格拉底把这种遮蔽看作是人尚未理解, 而基督教把它理解为是人不愿去理解。因此,祁克果的结论是,罪的根子是在具体生存者的意愿之中。
其次,针对黑格尔的思辩哲学, 祁克果特别批评了那种把人的罪只看作是其客观和思辩的研究对象的那种方法。他明确地指出,罪不是任何科学(思辩哲学)的合适对象, 因此它不能被思辩地思考,罪一旦被思辩地思考,它就不能不成了抽象的“否定”。但罪并不只是一种自我的否定,相反却是有所断定或主张。 这种断定之所以不被传统的思辩哲学视域之外,乃是因为罪与生存中个人的紧密关系。在祁克果看来, “罪的范畴就是单个的人的范畴”, 而这个“个别的人类存在者位于这个范畴下面的更深处:他不能被这样思考,只有‘人’这种概念才能被思考”。 换句话说,罪和单个的人作为罪者是不可分离的,罪即个别罪者,而这其中包括的含义就是,与罪相遇,首先是单个的人与有罪的自己相遇。在这个意义上,“罪是单个的人(the single individual)的资格”。 而单个的人在这里属于对罪或精神有所觉醒的范畴。因此,尽管祁克果把自己对罪的阐释方法称之为一种心理学方法,但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 用现代的观点看这种方法,实际它更近于一种“现象学”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中包含着这样一种维度:个体作为罪者对自身罪的意识或觉醒。
最后,祁克果在自己的罪论中恢复了上帝这个超越之维。 在托名于克里马库斯或其他作者的著作中,因为站在基督教外的存在论立场中,这种超越之维乃以悖谬(Paradox)的方式出现,这一点和罪的关系我们下面会谈到。而在托名于安提-克里马库斯的《致死的疾病》中,因为是站在基督教内的立场,因而直接肯定了“罪就是在上帝面前”。 就是说,生存中的单个个人所以成为罪者,或对自身的罪有所觉醒,是因为“在上帝面前”,下面我们会看到,基督教中所言的罪(sin)由此和宗教A中所说的罪责(guilt)区别开来,并且,正如祁克果时常强调的,个体作为罪者的地位使人和上帝之间有那深不可测的深渊。
节二节 罪与人的不安和绝望
罪的本性是什么?它怎么源起的?对于罪的理解,自奥古斯丁以来, 在基督教内一直需要把它和原罪(祁克果将其称之为遗传之罪)联系起来, 才有可能给出某种答案。人类始祖的犯罪,以及由此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在教义学上是个即定的事实, 但在基督教外,它对人类的理性来说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以至在西方传统思想中,尤其是在启蒙之后,在对罪的理解上,基本上是停留在“无知”之说上。教内与教外的距离或隔阂几乎是不可愈越的。祁克果在缓解这种隔阂上作出了自己的努力。他的复调式叙述方式同样用在了罪的问题上,一方面是某种教内立场的论述; 而另一方面则是在生存论层面上的论述,即祁克果所说的“心理学”(现象学)方法的探索, 力求在启蒙之后的人文语境中对于罪的问题给出某种理解, 其结果就是在这个维度上开创了理解罪的“生存论”进路。然而不管两个维度的论述方式有怎样的区别, 论述背景却是一个:即把罪置于成为单个的人(或一个基督徒)的生存过程中。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祁克果把罪与单个的人遭遇自己时的不安和绝望关联起来, 从而在存在论层面上把人对罪的理解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
在《不安的概念》一书中,祁克果(或托名作者Vigilius Haufniensis )把基督教通常所说的原罪(original sin)称之为遗传之罪(hereditary sin),他认为传统的神学家总想用这种遗传之罪去说明罪本身或罪的来源其实是一种误解, 人们并没有把握住所谓遗传之罪的主旨:“遗传之罪的本性常被考察,但其基本范畴却未被抓住---这就是不安,正是它真正决定了遗传之罪......” 因此,他试图从一种生存论的层面去理解这种遗传之罪,将其解释为人生存中“心理上”的不安状态。 这里所谓不安实际是祁克果生存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它指生存中的个人在独自面对着自身充满了各种可能性的未来,醒悟到自我的自由时,内心所经历到的颤栗。
祁克果并没有把不安本身看作是罪,它只是罪的机缘或诱因, 或者说是一种最趋近罪的生存状态或条件。 正是这种生存论上的因素,而非生理意义上的遗传,诱发了人的罪。因此,这里所谓的“遗传”体现为,正是这种生存上的不安在一代一代地遗传,并且不安在这种历史的传递中表现出一种量上的递增。 这种历史地流传到每一代人生存中的不安,对个人产生了这样的影响:不安预先地使个人有向罪发生质跃的倾向。不过,这种不安只是使个人预先具有这种倾向而已,并不是强迫个人有这种质跃。这里我们注意到,祁克果十分强调,在不安到罪之间存在着一个不能被理论说明的质跃(qualitative leap),该质跃之所以不能被理论说明,乃是因为由不安到罪的过程所具有的个体性特征所决定的。在祁克果看来,人是由永恒或无限与有限或易逝构成的合成体。个人趋近精神觉醒即意味着精神(spirit)开始作为两者的合成被意识到。不安就生发于这种精神觉醒的初始之际。从消极的意义上讲,这时,每当精神想要抓住自己之际,它都失望地发现,本无任何“东西”可被抓住,所面对的只是“无”而已。 不安正是这种面对“无”的不安; 从积极的意义上讲,精神的觉醒,初始是以“可能”的方式呈现,但这种可能却不是关于任何“什么”的可能,只是可能之能,这种可能之能让人看到自己控制力的有限。这时不安表现为是个人在自由面前的不安。 无论从哪种意义上讲,个人精神觉醒之初的不安现象揭示出:个人不是所觉醒的自己的主人。 然而个人却下意识地想要逃避不安给人带来的这种无可奈何,或者想靠自己的方式去消除它。无论怎样,这都会使个人与自己形成一种错误或扭曲的关系中, 其结果就是个人陷入绝望之中,这就是向着罪的质跃。 15/24 首页 上一页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