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伦理与宗教A的途径
祁克果最广为人知的学说就是其人生三阶段的学说, 即人的生存可能会经历审美、伦理和宗教的阶段,而宗教阶段又可分为宗教A与宗教B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形态。 在祁克果看来,个人的有所觉醒是自伦理阶段始,因此,我们可以说, 对于有所觉醒的个人而言,其生存上的自我实现以及成为个体的人,可能会经历伦理的、 宗教A与宗教B的阶段。阶段这个词有几方面的含义。除了具有前后相继的阶段这方面的含义之外, 另一重要的含义就是一种生存的境界、类型或途径。 如果我们侧重于后一种含义来看我们要讨论的问题,那么我们下面就会看到,伦理的与宗教A的方式乃有更多的相似之处。 在祁克果看来,它们共同的特点就在于其内在的(immanent)的方式。因此,在本文看来,成为个体的人主要有两种不同的途径,即伦理-宗教A的途径,以及宗教B的径。 当然,这两种途径在祁克果看来并不是相当的,或对个人不具有同样的意义与结果。 宗教B显然被他置于一个更高或更完全的一个地位。 这说明伦理-宗教A的途径尽管对后一个途径(阶段)常常是必不可少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起点,但却是有其局限的。 本章我们主要讨论伦理-宗教A的途径及其局限,以此为背景突出宗教A的基本特征。 自下一章起再具体讨论宗教B的途径。
第一节 伦理阶段的特点
在祁克果的描述中,审美的阶段可以表现为两种表面上似乎完全不同的方式, 即可以表现为“直接性”的方式,亦可以以“反思性”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此审美阶段的特点并不像我们有时误解的那样,似乎只用“直接性”就能够完全刻画。 黑格尔主义式的那种“反思性”思辩同样也是审美阶段的一种重要表现。因此,严格的说, 审美阶段的基本特点是由这两种方式所拥有的共同特点所决定,这就是缺乏决断。缺乏决断意昧着,从我们上章的讨论可以看到,个人面向自己的内向性维度尚未开启, 即个人尚未有自身的觉醒。在祁克果看来,这种维度的开启不是一个认识论或知识层面的问题,乃是一个生存论层面上的问题。
伦理阶段的基本特征就是个人决断的出现。 这里决断( decision )可以和抉择(choice)互换使用。 决断的基本含义就是个人要在所显露出自身的多种生存可能性中作出某种抉择,并为此承担责任。 祁克果对伦理阶段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其成名作《或此或彼》中。严格地说,该书中所论述的伦理学上的观点, 应该被归之为所托名的作者威廉法官。按照美国当代哲学家马克.泰勒(Mark C.Taylor)的分析, 对于这种伦理生存阶段所具有的这种抉择特征,可以划分出两个层次。首先,在祁克果(或威廉法官,本节中均作此理解)看来,这种抉择意味着选择自己;其次, 它意昧着努力要达到某种目标的决心。后者以前者为其前提。
就前一个层面来说,个人在伦理阶段对自己的选择可以和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相对照来理解。祁克果之所以用“选择自己”来替代传统的“认识自己”, 是因为他思想的背景是生存论的,而非近代以来人们所习惯的认识论框架。和苏格拉底相似,对祁克果来说,认识自己同时是一种生存性的行动,而不仅仅是一种思想上的思索:
伦理的个人对自己的认识,不仅仅是一种沉思,而是对自己的某种反思,这种反思本身就是一种行动。因此我有意使用‘选择自己’来替代认识自己。
这种用语上的变换不仅仅是一个说法不同的问题, 而确实是两种不同视(论)域之间的区别。如果我们仅就近代来认识论的框架来看“认识自己”, “自己”已先行地成为一个现成的认识对象,并且人对于对象化了的“自己”的认识, 也只能是把其已有的特性揭示出来,而不会也不应该对其有所改变。 但祁克果在生存性的论域中使用选择自己则与上述的含义完全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经过抉择, 这之后的自己已经完全不同于这之前的“自己”。这其中发生了一种生存上的转变。 这种生存论上的转变在逻辑性的论述上似乎是一种悖论:“这个自我此前并未生存, 只是借着选择而进入到生存(come into existence)。但它确实已经生存,因为正是它选择了自己。” 在存在论的语境来处理这种转变,常常使用由可能(潜在)向现实(实际存在)的处理方式。 而祁克果在个人生存的视域中进一步将其与个人内向维度的开启关联起来。
这里我们所关注的是这种生存论的决断何以成为伦理生存阶段的特点, 换句话说,所发生的转换在何种意义上与伦理的因素关联在一起。当我们关注这样的问题时, 我们就不能不注意到这样的事实:个人对自己的选择, 实际就是把一个有限的自己完全地接受下来,并对其承担责任。正是这种责任的因素使得这种个人的决断具有了伦理的色彩。
个人所要面对的自己的有限性可以以两种方式呈现出来。然而, 不管以哪种方式呈现,这种对有限自己的接受对于生存中的个人来说,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首先, 个人的有限性会以自身有限的“能力”和有缺陷的“性情”呈现出来:
个人因此开始意识到作为这样一种有限个人的自己:具有这样一些才能,这样一些性情、本能、激情,被这样一些有限的周围因素所影响,成为这样一种有限环境的有限产物。当他这样去意识到自己时,他设定了为所有这些而负责。
只要个人还在把造成自己有限性的原因归于环境或其他因素, 他就不会真正接受这个有缺失的自己,直到他把这个原因真正地归到他自己身上,为之承担起责任, 他才能在对已成事实的有限性有所悔悟的同时,把其作为一个结果接受下来。因此, 有所悔悟是个人在选择自己这个层面上的重要特点:“不管这个命题本身是多么简单, 我也要时常重复,这就是,选择自己即对自己有所悔悟。”
个人面对有限自己的另一种方式乃是面对着一些有限的可能性。就是说, 有限性的自己通过一些具体有限的可能性呈现出来。个人只能对其作或舍此或舍彼的选择, 而这种取舍的价值或伦理评判则往往要个人自己去掌握,而非别人所能替代:
人们选择自己之所以如此痛苦的原因在于:绝对的隔绝在这种情况下和那最深刻的连续性相合一,只要人还没有选择自己,那些或者是这种方式,或者是那种方式的不同可能性就依然存在。
这就过渡到决断作为伦理阶段之主要特征的第二层面:向着某种目标努力的决心。它涉及到个人意志的因素。具体体现在个人在涉及到具体可能性间的选择和评判时, 他力求使自己依循着某种普遍性的标准或准则。这里, 依据准则作出选择至少有两方面的优点:1)避免每次选择的痛苦;2)使选择得到理解和承认。 在这种意义上(尽管这不是一种逻辑上的论证),具有最大普遍性的指导原则实际上成为伦理生存所必须的:
以伦理方式看待生活的人看到的是普遍性,以伦理方式生存着的人在其生活中也表现出普遍性,他使自己成为一个普遍的人,并不是说他让自己脱离了他的具体性,那样的话他就成为了无。而是通过它来包裹自己,并且使其充满普遍性。
在这一点上,祁克果(即其托名作者)和康德可以以某种方式关联起来。 所谓原则的普遍性是指:它在任何处境下对任何人都是适用的。在这方面, 康德的绝对律令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代表了人性中普遍性的东西。越是能够把普遍性原则用于自身的人, 就越是能够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称赞,
那真正出类拔萃的人就是真正通常的人,那普遍的人(性)在一个人生活中实现的越多,他就越出色。
当然,当祁克果说这种出色时,他并不总是以赞扬的口气。
从这种表述中, 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的自我在伦理阶段中的自我实现所具有的特点,即自我作为具体有限之可能性,借着在普遍性原则指引下所作出的抉择, 把自己公开出来,实现为具有历史现实性的延续性(continuity)。在威廉法官看来,这种延续性是个人意志的结果:
一个人永恒的尊严在于他有一个历史这个事实。他身上那神性的因素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他自己,如果他愿意的话,能够给予这种历史以延续性,只要它不再是那些偶然发生或临到我的事件的集合,而是我自己的工作。
在这种延续过程中,个人努力地胜过种种的遮掩、抑郁、幻像乃至绝望。 这种伦理的阶段之所以能够看作是一种自我的途径,就在于以威廉法官的眼光看来, 它也是个人的自我能够得以实现出来,并胜过各种掩藏和压抑性因素的一种途径。 如果我们要概括这种伦理途径所具有的特点的的话,我们已经看到它所具有的两个的特点:1)自我性, 个体关注的是“自我”。实际上, 自我实现已经成为个体的目标:“个体的人在其自身中有其目的论,有内在的目的论,他自己就是他的目的(论)。 他的自我因此就是他努力所向之的目标。然而,他的这个自我并不是抽象的,而是绝对的具体。” 2)普遍性,自我实现的过程因其最高的伦理准则而具有普遍性:“因此他[伦理的人] 的伦理任务就是从其遮掩中走出来,而在普遍性中显露他自己。”
总之,从我们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到, 具有上述特点的伦理途径如果有可能的话,它一定是建立在这样两个前提的基础上。首先,个人能够选择自己,就是说, 个人能够认识并承担起他的道德责任;其次, 个人有能力和意志去实现他所认识或确定的伦理目标。这两个前提在祁克果(或站在其他立场的托名作者)看来,都是有疑问的, 而非自明的。
首先,按照上述的语境,认识自己即选择自己, 而选择自己在某种意义上说即建立起与自己的一种(接受)关系。下章我们会看到,在《致死的疾病》一书中, 安提-克里马库斯从基督教的立场上提出,这种个人与自己关系的恰当建立, 一定要依赖于一种更高的存在(上帝),而非靠个人自己所能作到。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自我是非自立的。从这种立场上如果要提出疑问的话, 我们能够设想的一个疑问就是:如果个人是在对自身的有限有所悔悟的同时面对或接受一个有限的自己,那么,对罪(sin)无所意识的人所有的悔悟能够达到怎样的程度?显然,在上述的伦理途径中, 个体的自我被认为是自立的。尽管个人可能并不反对上帝的观念, 但往往是把他看作是人保证自己意念之永恒性、并以此展开自我之延续性的一种手段。
其次,就算人们能够认识自己的责任,并且确定最高的伦理目标, 个人是否有能力或意志去实现它?祁克果(或其托名作者)对这种伦理上的乐观主义给予的批评是, 这个前提中包含了“应当就意昧着能够”这样的设定。从基督教的立场上看, 这种设定忽视了个体生存中实际存在着的罪与恶。当然,罪的问题确实超出了伦理学的范围。其实,就是从伦理学或生存论的角度看, 伦理的目标作为一种理想也总不会全然转化为现实,它永远只能是人们逐渐接近的目标:
伦理学指向理想,将其作为一种任务,并假定人具有实现它的必要条件。因此伦理学发展了一种矛盾(冲突),确切地说是这样一个事实:它使得困难和不可能性显明出来。
这种显明是以这种方式表现出来:由于实现理想的伦理目标与实现自我之间的紧密关联,实现伦理目标的失败即被接受是实现自我的失败。
第二节 宗教A的实现途径
上面的讨论让我们看到,从自我实现的角度来说, 伦理阶段的生存实际上表现为一种抉择和持续的努力:通过投身于绝对普遍的伦理原则所指示出的约束性责任, 力求成为真实的自己。具有这种特征的伦理生活成为宗教生活的起点, 并且始终是宗教生活中的一个必要因素。按照伊文斯的话来说就是:“伦理生活没有宗教性生存是可能的, 但没有伦理的生存,宗教生活则是不可能的。” 这就涉及到伦理与宗教阶段(或途径)的区别及联系。
祁克果并没有专门或集中地谈论伦理与宗教阶段的一般性关系。 因此关于两者的一般性关系,我们只能得到一个非常粗略的看法。按照克里马库斯的表述, 伦理与宗教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上帝或是否存在与上帝的关系,而在于这种上帝关系的本质。 一般地说,伦理的人也承认上帝的存在,但他同时认为其自我是自立自足的(至少潜在地如此)。 这主要体现在他认为自己有能力靠着实现伦理原则赋予他的责任而实现他真实的自我,并因此能够使之与上帝发生某种形式的关联。可以说,在这个过程中, 个人是积极主动的,而上帝是被动的,甚至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前提或设定。反之, 在宗教生存中,个人与上帝的关系不是自立自足性的,而是依赖性的。 这种非自立自足性使得真正的悔悟成为可能, 个人在其中所认识到的自己的有限性同时也包括了不能靠自己来达到那绝对的准则和目标。这种对“不能”的悔悟与罪(sin)的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正如祁克果通过几个托名作者所强调的, 正是罪的观念把伦理的阶段与宗教的阶段分别开来。 13/24 首页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