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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实验心理学国际协会讲词

时间:2007-12-01  来源:  作者: 点击:
Venus du monde
实验心理学与伦理法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日
 
韩山城编译
《近代教宗文献论科技》,261-298页
台北:安道社会学社,1967
 
 

**********

 
讲词主旨 
这篇讲词的主题虽在第二、三段内;因为在这两段内,教宗正式答覆实验心理国际协会请教他的问题,但全篇菁华则在第一段内。 

在第一段内,教宗对心理学的基本因素即人格,除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并对这定义逐句加以阐述外,又由宗教及伦理观点,声明为玉成人格应当注意的四大要点:(一)人是天主的肖像及义子。(二)人应依循天主钦定的准则来玉成自己的人格。(三)人对自身行为应当负责。)四)人不可不顾及来生。 

凡对现代心理学的错误理论稍具观念者,对教宗提出的这四点,莫不感到是攻治现代错误的应时神方。现代人,口口声声不离人格;但人格究竟是什么,和应当怎样培育诇尚人格等问题,则少有能做出正确的答覆者。这为重视人格的现代世界构成一个危险的无知。故这段的内容,非常宝贵!愿读者勿等闲视之! 

在第二段内,教宗除对实验心理学为研究并治疗精神病所运用的技术的伦理性,加以简明的诠解外,又对现代心理学为粉饰其不法行为而援引的若干似是而非的原则,加以驳斥,如:科学进步高于一切,公共福利先于私人权益,以及对自愿者不构成不义等。 

在第三段内,则提供三个原则,以判断行为的是否有违伦理。

 

**********

 

讲词正文 
引言:讲词内容 
1   列位先生!为了参加实验心理学国际协会十三届大会,居然由全球各地来了这多的人士!同时,列位还立意乘这机会拜访吾人。吾人深以得与列位在此会晤,感到快愉,兹特向列位表示衷诚的欢迎! 

2   实验心理学固是列位注意的课题,亦是本届大会讨论的对象;但列位并不只限于研究实验心理学,对来自心理学论方面的种种难题,亦予以广泛的考虑。这九列位事先呈送吾人的丰富文件作证。根据这些文件,列位的工作分为四组:攸关工作指导和职业指导的心理学,医药心理学,教育心理学以及包括审讯罪犯与感化罪犯的犯罪心理学。这四组心理学的内容,往往触及道德任务。 

3   列位曾特别强调:因了心理学和神学观点的分歧,不幸在理论和实际上出现了若干疑团。列位请求吾人,在可能范围内加以澄清。列位给吾人指定的两项问题是:有关某些心理检验方法的运用问题;这些方法,即用以尽情听取他人内心深处秘密的方法,已为人们所广泛使用。其次是和上述方法互相衔接而更为广泛的另一问题,即心理学家在理论及实际双方,所有伦理责任,以及其权利和义务的范围与界限。 

4   人格虽是心理学对象,但亦可以由宗教及伦理观点研讨之。吾人立意将上述两项问题,综合在更为广泛的人格观点下,加以陈述:(一)由心理及伦理学观点,界说人格之为物。(二)心理学家对人格所有道德任务。(三)心理学家对人格所应恪守的基本伦理原则。 

一段:人格的定义与分析 
5   今天,人格一词,到处可以听到。但其意义则人言言殊。诚然,只需翻阅一下攸关这问题的各种书目,便可发见:纵然人们对心灵之为物所用术语的基本意义,到处相同,但对心灵的许多因素,则发挥得不够精确,因而尚未找到适当的定义。理论和实验心理学内的“人格”,便是这些因素之一。故此,必须将吾人对这名词的看法,加以确定的界说。对人格之为物,吾人虽然特别着重宗教和伦理观点,而列位则着重心理学观点,但只要双方都坚持客观态度,并将自己局限于客观事实范围中,则吾人不以为因了双方看法的不同,便非产生敌对和矛盾不可。 

6   吾人对人格所下定义是:“由灵魂所决定并统治的兼有精神和肉体的人的单位”。 

7   首先,这定义说明:人是一个“单位”。人虽拥有特性不同的许多部份,但这许多部份并不彼此隔离,乃是互相连系而构成一个有机的单位。故此,心理学固然可以分别研究人的各种精神官能及其功用,以及其特殊构造和内在定律,但亦可以将人视作一个有机的整体来探讨。 

8   其次,这定义形容这单位是一个“兼有精神和肉体”的单位。关于这,神学和心理学有不少共同点。果然,有关心理学的专门著作,一方面密切注意肉体对精神的影响力,因为肉体以其生命过程,不断替精神提供力量;它方面亦追究精神对肉体的左右力,并设法以科学方法指出灵魂统治心神趋向的方式与程度,以做出实际结论。 

9   再其次,上述定义声明:这兼有精神和肉体的单位,是“由灵魂所决定并统治的”。一个人,是一个单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单位与整体,构成人的存在和活动的唯一而普遍的中枢。这中枢便是拥有自身并处理自身的“我”。人心灵的活动虽不相同,人的年龄虽不断在流动中,但人的“我”却无时或变。这普及于人的各种活动和各种年龄的“我”,又特别因了因果关系而与其心灵的活动连结起来。这普遍而不变的“我”,在外在或内在原因的影响下--这些外在或内在原因的影响,是由人所意识到者或由人所默认或间接接受者--常以自由抉择的方式,对自身内外行为,采取一定的态度和持久的作风。就因为人格的特色最后取决于灵魂,故上述定义乃有“由灵魂决定”一语。又因为这并非偶尔的过程,而是经常如此的,故上述定义特加“为灵魂统治”一语。虽然在某些观点下,人可能具有一个格外突出的特色,这特色构成其人的特征;这特征亦称为Personality,但没有这类特征者,仍不失其为上述定义所描绘的人格。(1) 

10  人格,可以看作一个简单的事实,亦可以看作人们对有拘束力的伦理法所持有的态度。人无不知,有刚毅不屈的人格,亦有卑不足道的人格,有污浊不堪,堕落腐化的人格,亦有发展成熟,廉正诚直的人格。但都具备上述人格定义内所含有的特点,因为都是人门经过自由抉择所选定的这种或那种精神趋向。心理学、伦理学都不应妄掉这事实,即使二者都格外注意人格所应趋向的理想境界。(2) 

形上学的人格定义 
11  因为宗教和伦理对人格的看法与上述人格定义非常吻合,故吾人只需附加几点便已够用。形上学将人视作一个拥有生命、理智和自由的实体。在这实体内肉体与灵魂结合为一个本性,并拥有不倚附于其它物事的存在。以术语来说,人是一个拥有灵性的个别实体。依这定义,人无往不是拥有位格者,无往不是与其它物事响然不同的个体,无往不是一个自生至死无时或变的我,即使在尚未获得意识之前亦然。形上学的这个观点和心理学的讲法固有某种不同,但无论如何,并没有不可能解决的矛盾存在。(3) 

伦理与宗教对人格强调四点 
12  由宗教和伦理观点来说,人格最主要的特色有下列几种: 

(一)人是天主的肖像和义子 
13  人完全是天主造化的。即使心理学家在从事研究、实验及临床治疗时,并不注意这点,但仍然是以天主造化的人作其工作对象的。另一面,这虽在宗教及伦理看来是至重要的一点,但如果神学家与心理学家一以客观眼光看事,则不必心产生冲突;二者都可以在各自的领域内,依照自己学科的原则行事。 

14  人而想到人是天主所造化者,便在人身上发见两种为发展信友人格价值非常重要的特点,即:人是天主的肖像;这点出源于“造化”的行为。其次,人在基督内又是天主的义子;这点是启示所揭晓的。如果这两点为人所忘怀,则信友的人格便要成为不可理解的哑谜。如果心理学,尤其实验心理学将这两点置诸不理,则等于投身于曲解人格之为物并做出错误行为的危险中。这两点是明显的客观事实而并非出自幻想的假设。虽说二者非由启示不得而知,但这并无伤于其确实性;因为启示使人凌驾乎自己有限的理解力之上,而以天主无限的理解力来领悟真理。(4) 

(二)人应依照天主圣旨玉成自身 
15  由宗教及伦理观点来说,同样重要者,是应想到人的宗旨。人有可能并有义务,依照天主的计划--不应依照自己的想法--来玉成自己本性。人为在自己身上玉成天主的肖像,不得依从自己的本能,而应谨遵客观的准则。这准则犹如医药道德的准则相似,是理智及意志必须服从的准则,是由良心及启示给人宣布的准则。此外,良心如有疑难,可以通过咨询他人尤其咨询人类传统智慧而澄清之。不多几年前,在美国出版了一部医药道德法典,书名为:“心理学道德水平”。这部书是根据美国心理学协会七千五百位成员的答案而印行的。维然这部书尚有苦干点尚待商榷,但发动人们出版这部书的观念却是堪受赞许者。这观念便是咨询严肃而有资格的人士,以发掘并厘订伦理准则。人而忽略或蔑视客观的伦理准则,则其所达致者,必将是残缺不全的人格。(5) 

(三)人对自身所为应负责任 
16  说人有义务恪遵某些伦理法,等于说人是负有责任者,等于说人在客观及主观双方,拥有依从伦理法行事的可能。肯定人有责任和自由,是培育人格十分重要的因素。故此,虽说某些心理学家拥护相反的主张,但下列原则,决不得为人所扬弃。而且对这些原则,应当希望,在心理学和神学间,尽可能建立广泛的一致性: 

17  (甲)一个人在没有被证实为“不正常者”之前,应为人视作正常者。 

 (乙)正常人不仅在理论上拥有自由,而且事实上亦真运用其自由。 

    (丙)正常人,如果善用--这是他的义务--其可能有的精神能力,可以克服阻止他恪守伦理法的困难。 

    (丁)不正常的心理状态不常是无可克服的,亦不常使人完全不可能运用自由。 

    (戊)连所谓(无意识)或“下意识”的冲动,亦并非不可能抑制者,尤其在正常人,大部份是可能控制者。

    (已)因此,正常人,一般说来,对其所做决定应负责任。(6) 

(四)人不可不顾来生 
18  最后,为了解人格之为物,不可不顾及来世问题。人一天生活于此世,一天便可能行善或向恶。但灵魂一脱离肉体,便固定于其生前对善恶所获致的态度。由伦理及宗教来说,构成人格的决定因素,正是人对天主--人性替人指定的最后宗旨--所采取的态度。人而生前采取倚附天主的态度,死后便永远固定于这态度。人而生前选择背离天主,死后便永远固定于背离天主。死后的这类精神状态,在心理学看来,可能只占有次要地位。但这既对人的精神造型,并对由这精神造型所出发的人的行为有关,而人的行为又对人格的最后玉成有关,则心理学对这点不得漠不关怀。(7) 

19  这是吾人有意由宗教及伦理角度,对人格讨论的几点。兹特扼要地加述若干应予注意的事项。 

20  心理学著作亦讨论在人格造型上,占有主要位置,亦即决定人们精神状态的种种。于是列位按照控制人们的是感官、本能、情感、或者是思想、意志和理智,而将人们区分为若干类型。这种区分在宗教和伦理上亦具有重要性;因为这些不同类型的人们,其对宗教及伦理事宜的反应,往往非常有异。 

21  列位发为的文章和书报,多次谈及品格问题。品格和人格二者观念虽不常一致,但有时竟为人视作同义名词。关于品格的主要因素,有人坚持是人们对“责任”所采取的态度;有人则认为是人们对“价值”所抱的立场。正常人的人格常然不能对伦理生活的价值和原则--上述医药道德任务亦包括在内--采取可无不可的态度。伦理价值和原则并非只是一种指示,而是人们必须遵循的规矩。人们必须对之采取接受和拒绝的立场。由此可知,何以某心理学家替品格下的定义是:“个人对价值通常所有研讨、重视与接受的态度”。贵会许多著作亦提及这定义甚至予以广泛的注释。 

22  最后,还有一种引起神学家和心理学家共同注意的事实是:有些人的人格,其唯一固定态度是“不定或无恒”。其浮浅皮毛似乎无可治疗。他们祇承认一种价植,即对一切价值不闻不问与漠棱两可。这为神学家及心理学家并不构成灰心绝望的理由,反而形成一种倍加奋发的动机。他们应当为个人及公共福利,通力合作,以培养真正人格和坚实品质。 

二段:心理学对人格的道德任务 
23  现在应谈到列位请求吾人解答的医药道德问题了。首先是是否许可使用某些技术,以及是否许可运用某些方法,以检验病人的心理状态。其次是:何者是攸关心理学家及病人的人格,所有宗教及伦理基本原则。此外,吾人还须声明,此处所讲医药道德问题,适用于一切运用理智者,适用于一切有资格做出具有意识的精神行为者。  

24  心理检验及其它调查心理状态的方法,对认识他人人格一点,曾做出了优秀的贡献,并替人类提供了卓越的服务。或许有人以为在这方面不存在任何特殊的医药道德问题,并以为可以亳无保留一律予以赞同。事实上,无人否认,一般说来,现代心理学,由宗教及伦理角度看去,堪受人们的嘉许。不过,人而考虑其宗旨及其实际运用的技术,则必须加以分析。意思是说,心理学研究及治疗精神病患者的宗旨,固然值得人们称许,但所运用的方法,如上述美国出版的“心理学道德水平”一书内所讲方法,有时应当有所保留。 

25  比较优秀的心理学家深知,现代技术不拘如何高明,决不可能深入构成人格中枢的心灵地带。这地带是一个无法理解的奥秘。对这点,心地谦冲的心理学家不得不承认人力的有限性,而尊重对之应下断语的病人的人格。心理学家应致力于明了,并尽量帮忙他人实现天主对人所有计划。诚然,人格及其固有的个别特色,乃是造物主高贵而辉煌的化工。现在,凡对列位的工作具有常识者,都了解其间有若干困难存在。列位亦曾强调人们对心理学家透视他人人格秘密一事所提出的质问。就如使用麻醉剂以分析病人心理--这种精神治疗法,仍然尚待榷--的方法,已为司法界公认为不许可的。同样不许可的,是测谎机的运用。某些作者,对心理实验在病人方面所引起的激烈紧张情绪所有恶果,固曾加以揭晓,但他们认定必须将科学进展的利益置诸接受实验者的私人利益之上。还有人,在做心理测验或治疗时,末曾事先取得病人同意;或者该项同意,是由病人对其可能结果尚未确实认明之前,而冒然给予者。又,泄露病人人格的真实内容,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总之,可以说,对心理学家无理侵犯病人人格,以及对病人本身或第三者因此而遭受的精神损失,理应迭加指适。因为有人在尚未得到病人同意前,冒然引用“科学高于伦理价值”或“科学高于私人利益”及“公共福利先于个人福利”等说法,企图将其使用尚成问题的方法的不道德行为,予以合法化。 

26  连为人忠厚的心理学家,有时亦援引这些说法,试图合法化其运用若干尚待商榷的方法的不法行为。故此,吾人对上述说法特予检讨。(8) 

科学进步是否高于一切 
27  伦理学告诉我们,科学的需求自身,并不能使一切心理学技术及方法的运用合法化,即使心理学家是一位正人君子而其宗旨又是有裨益的。理由是:从事心理检验或接受心理检验者,不唯应注意科学定律,还应注意高于科学的其它原则。其本问题并不在于心理学及其进步,而在于使用心理学及其进步的“人”,在于人是否附属于更为崇高的社会、宗教、伦理原则。这在其它科学部门亦一样有效。就如算术或物理学,其本身固与伦理无关因而不属于伦理范围,但研究并引用算术及物理定律的“人”,则决不可能脱离伦理范围。因为人的自由行为,无论如何,不能不与其来世命运有关。所以心理学只能在尊重价值的等级,并尊重上述高于科学的原则的条件下,来评定其需求之是否应予满足。所谓高于科学的价值与原则,主要是法律、正义、公平、人性尊严,以及合法的自爱和爱人等。这些价值与原则,在心地正直者看来,是明若观火,亳无神秘色彩者,是由本性理智及启示所厘订者;只要依循这些原则行事,则现代实验心理学的合法需求,都可予以满足。(9) 

攸关病人同意的种种 
28  第二项应予讨论者,是接受心理实验或接受心理治疗者的权利问题。心灵的秘密原系接受实验或治疗者的专有物,唯有他知道这秘密。这秘密有时不免在其举止上揭露一二。心理学家如只限于利用这样揭露的秘密,则决无侵犯他人内在心灵的嫌疑。几时有人故意揭示一部份秘密,并表示他对这秘密亳不在乎,则心理学家亦可以随意运用这秘密。但在人内心的世界中,大部份是人们自肯揭示于若干知己,并对刺探消息者严加防范的秘密。还有一些,是人们不惜任何代价以保管之,并对任何人不肯泄露的秘密。最后,另一些则是人们不曾考虑到的秘密。又,心理学指出,心灵内有一地带--如此秘密,即其人自身亦亳不知情,甚至梦中亦未曾想到过。所以,犹如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人不得强占他人财富或试图侵害其身体完整;同样,不许可逆着他人的意志而侵入其内心领域,无论其使用者是何种技术及方法。 

29  但可以质问说,如果当事人同意的话,心理学家是否可以一无保留打开他人心灵的门户。 

30  如果这同意是经由不法手段所取得者,则心理学家的一切行为统通是不法的。如果这同意患有缺陷,或出源于无知、错误或被骗,而未经过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则窥视他人心灵底蕴的任何企图都是违反道德的。 

31  反之,如果该项同意是出乎当事人的自由抉择,则心理学家大部份可以依照心理学原则行事而不致违背伦理法。但有时可能有例外。因为人们对自身并不拥有无限度的权力;必须对当事人给予同意时,是否越出了其所有权限一点,加以考虑。此外,列位的著作,往往援引“对自愿者不构成不义的法学原理(即使不常逐字引用这公式)。还有吾人应特别指出者,是心理学家介入他人心灵的行为,可能易于损及第三者的权利,如泄露其国籍、职业、家庭及信仰等秘密,或者损及私人和团体的名誉。心理学家及其助手不独应严守秘密,有时即使有重大理由,亦不得将秘密通知他人,无论接受通知者,如何以明智慎重见称。就如吾人在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三日论心理治疗的讲词内所说,有些秘密绝对不得泄露,即使接受秘密者是一位明智人士。(10) 

32  至于所谓:“对自愿者不构成不义”的原则,对心理学家只禁止一点,即不得损害人们保障自己内心秘密的“权利”。但可能由其它伦理法产生别种禁令,如攸关信仰、自重、知耻及端庄等伦理法。这些伦理法并非当事人所能任意取消者。心理学家而违犯这些伦理法,则虽不侵害他人权利,却构成违反伦理法罪行。故此,每次进行治疗时,必须对个别事件的是否有违上述伦理法,加以考虑,并对违反伦理法的程度,做出精确的估计。(11) 

利他主义并不足以使一切合法化 
33  人们无条件运用心理测验及治疗方法时,经常援引他人豪爽的利他主义,以合法化其行为,-对这点应做何想? 

34  一种行为的伦理价值,首先系乎该行为本身。如果行为本身是不道德的,则引用激发这行为的动机和当事人所追求的宗旨,都是徒然的。如果行为本身是善的或不坏的,便应对当事人的动机和宗旨,加以推敲。因动机和宗旨能使行为有着新的伦理价值。但动机无论如何高贵,恶的行为永不可能变成善的。故此心理学家对所有手术,首先应在上述原则的烛照下,加以检讨。假使该手术本身便违反伦理法,则所谓豪爽的利他主义,不能使之变为可取的。假使该手术是许可的,则除上述豪爽的利他主义外,还能有更崇高的伦理价值。为了便利他人或有裨于他人而接受痛苦的实验,这行为是值得惊叹并深堪为人则效的!不过,应力戒将动机与宗旨同行为本身混成一谈,而试图给予行为以其本身所没有的伦理价值。(12) 

国家权力亦不能使一切合法化 
35  公共福利和国家权力,是否能授权心理学家来运用任何手术? 

36  如果心理学的发明及方法系由经验证实者,则国家如有合法理由,可以使国人运用之,这是无人否认的。但这里研讨者,是攸关选用某种技术和方法的问题。不择手段,运用一切可以达成目的的方法,置伦理于不顾,是极权主义国家的特色。吾人曾于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致刑法六届国际大会讲词中,对廿世纪尚使用酷刑及暴力来审讯犯人的错误作法,加以控诉。 

37  不道德的行为决不可能因为是政府的命令而变为许可的。故此,国家如设有实验所或供人咨询的机关,上述原则,适用于心理学家在这些机关内奉令采取的一切方法和技术。 

38  倘若在国家设立的上述机关内,有人自动地--并非奉国家命令--进行某种实验,则他们应依循私人自动研究的原则。这等原则,概而言之,乃是运用理论及实验心理学的原则。 

39  关于政府命令人们接受心理检验的权力,可以引用攸关国家权力界限的一般性原则。关于医药和治病的伦理界限,吾人曾于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三日的讲词内阐述过。此外,在一九五四年九月卅日致全球医师协会的讲词内,对医师与病人及政府间的关系,曾举出若干伦理原则,尤其有关政府是否可以给予某些医师和心理学家,以超出他们对病人普通所有权力的额外权力一点。(13) 

40  政府而有意使儿童及青年接受某种检验,同时这种检验本身,又不违反道德,则为使这措施吻合伦理原则起见,政府必须尊重家庭及教会所有权剁。因为家庭及教会对儿童的教育职权较诸国家更为直接。此外,家庭与教会,固不得反对有裨于儿童的措施,但政府亦不得为所欲为,置家庭及教会固有权利于不顾,就如前任教宗庇护十一世在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颁发的“人类导师”通谕中,和吾人在不同机会里所强调者。(14) 

三段:心理学伦理原则 
41  为补充吾人上述答案,此处必须提出若干条基本原则。上述答案即系由这些原则内演绎出来的。列位靠了这些原则,可以自行对个别事件做出充份合法的判断。下面的伦理原则,是攸关运用心理学技术者的人格,以及以自由而负责的行为,同心理学家合作的病人的人格问题者。 

42  有些行为,只因它们违反某些制订法而成为不道德的。有些行为则其本身便带有不道德的特色。吾人祇有意讨论这类行为。就中有些总不可能是道德的,有些则唯有在某些光景下才是有违伦理的。譬如:刺探人们良心的秘密,是违反伦理的行为,但如当事人给予合法同意的话,则一变而为道德的。还有些行为,则能陷人于违犯伦理法的危机中;就如心理检验,在某些场合中,附带有引起不道德印像的危机。但若有相当理由,便成为道德的。于是,不道德的行为可分三种。人们可以依照下列三项基本原则,把它们视作有违伦理法的:或其行为本身便是不道德的,或因主持行为者缺乏权利,或因某行为没有足够的理由而引起犯罪的危机。(15) 

关于本身便是不道德的行为 
43  所谓“本身便是不道德的行为”,是指其组成因素,与伦理秩序,亦即与健全理智,互相水火的行为。这类行为如果是自由的和有意识的,则有时违反出自人性的主要原则,有时违反人们同造物主及同他人所有主要关系,有时则违反人们运用物质事物应守的准绳;这准绳令人不得为物质事物所奴化,而应控制物质事物。人而将自己理性屈服于低级本能,则违犯伦理秩序。凡人运用心理检验或精神分析等技术,而违犯这伦理秩序,便构成不道德行为,并应亳不犹豫,加以摈绝。当然,在个别事件上,判断何种举措应加拒绝,是列位良心的任务。(16) 

关于心理学家对病人的权利 
44  所谓“主持人缺乏权利的行为”是指某些行为本身虽不含有违反伦理的成份,但为合法完成这行为,需要公然给予的,或为人默许的权利。医师及心理学家的手术,大部份属于这类行为。权利不得是虚构的或杜撰的;声言自身有某权利者,首先应有积极证据和法理上的名义,来支持其言语。如果未曾获取到这权利,则其行为是不道德的。不过,假使一种行为,虽然此时似乎是不道德的,但并不能说该行为永久是不道德的;因为此后该行为的主持人可能取得目前所缺乏的权利。虽然如此,此处所谈,必须是为人所证实的权利,专戚臆度是不够的。在列位心理治疗工作中,不乏这样的实例。具体判断某事件是否属于这原则,如上所述,是列位的任务。 

关于犯罪危机问题 
45  最后应谈及所谓“没有相称理由而引起犯罪危机的不道德行为”。显然,吾人所谈的危机是违犯伦理法的危机。这危机可能是攸关私人或大众者,亦可能是触及个人肉体、生命、声誉和品操者,或是属于物质财富者。要想绝对避免上述一切危机,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强人避免上述一危机,则一切事业便不免陷入瘫痪状态中而严重损害每人的福利。因此,只要有相称的理由,伦理许可人们冒这危机。所谓相称的理由,是说这理由的大小应当与受到威胁的福利的大小,以及该危机的远近相称。列位在工作时,一定发现在运用某些实验心理学技术及手续时,往往出现这类危机。吾人刻下所发表的原则,将能帮助列位解决在每种场合中出现的这类困难。 

46  上述诸原则主要属于伦理学范围。但心理学在理论上研究某种方法或技术的是否有效时,则祇注意该方法及技术的是否可能达成所追求的宗旨,而不触及伦理问题。然而实际运用该方法和技术时,则必须顾到心理学家本身及病人的精神价值,并将科学即医学观点连同人格问题,一并加以考虑。上述诸基本原则,是人人应该恪守的,因为它们出源于事物的本性,而且是关系人类行为的主要秩序的。这秩序的最崇高和极明显的原则,便是:“人应行善避恶”。 

结论 
47  在这讲词的开端,吾人曾替人格之为物下定义说:“由灵魂所决定并统治的兼有精神肉体的人的单位”,并对这定义逐句加以诠解。继而解答了列位对运用某些心理学技术问题所有疑难,并阐述了决定心理学家伦理责任的公共原则。关于这点,不单需要在理论上了解抽象原则的意义,而且需要高度的道德精神。这精神是经由深思熟虑,经由长期忠实于良心而养成的。心理学家果真唯病人福利是图,则必然对伦理法替自身行为所划定的界限,热烈表示尊重。因为在心理学家手内,掌握着病人的精神官能,掌握着病人自由行动并实现其对自身,对社会所有责任的最高价值的官能。 

48  吾人全心期望,列位对人格复杂微妙的底蕴,日益深入,以治疗其缺陷,使能更忠实地履行造生并救赎人类的天主给人厘订的崇高计划,并标榜的崇高理念。

祝福 
49  吾人特为列位及列位的同事与家人,呼求天主普赐丰富的天上神恩,并特降宗座祝福,作为这些神恩的保证。 

 

致实验心理学国际协会讲词注释 
(1)此节内有四点应特别注意: 

(一)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或单位。其中枢便是普及于人的各种活动与各种年龄的“我”。行善的“我”和为恶的“我”是一个同样的“我”;儿童时期的“我”和老态龙钟的“我”是一个同样的“我”。我的行为和年龄虽然不同,但我的“我”却无时或变。故人对自身已往和现在的善行与恶德应当负责。 

(二)我与我的行为(至少有意识的行为)有着因果关系。我的确是我的行为的因,而我的行为又的确是我的果。不唯此也,我和我的行为间,所有因果关系,并非任何因果关系,而是通过自由选择的因果关系;意即我的行为的因,乃是拥有自由意志并实行运用自由的我,而我的果又是  由我自由选择的我的行为。我与我的行为间,既有着因果关系,而且是自由的我,通过自由选择而造成的因果关系,故我对我的行为便应负责。不唯对个别行为如是,对持久作风(习惯)亦无不如是。外在或内在原因的影响,可能增加或减少我的责任,但不可能全部予以取消;除非这影响力如此巨大,致使我完全失却了运用自由的可能。 

(三)我固非我的灵魂,亦非我的肉体,而是代表灵魂肉体二者所组成的唯一的人的单位者。但因为拥有自由和实行选择的,是属于灵魂的一个官能即意志,故教宗替人格下的定义内,有“由灵魂所决定并统治”一语。 

(四)人格一词英文作Personality。此字在英文亦有“个性”的意义。本节末尾所讲“突出的特色和特征”便是指个性而言。人格与个性在中文是截然不同的两个名词,但在英文则是同一名词的两个意义。故教宗不得不特别提出,以免鱼目混珠;同时读者可以理解,何以笔者未曾将Personality一语译成中文。 

(2)此处教宗更进一步分析人格二字的意义。他说:“人格一词,可以看作一个简单的事实, 亦可以看作人们对有拘束力的伦理法所持有的态度”。所谓简单的事实,是指上述定义所描绘的人格。换言之,上述定义所描绘的人格,只肯定一个简单的事实,即人们至少在其有意识的行为上,常以自由选择的方式,对自身内外行为采取一定的态度。至于人们对伦理法究竟采取什么态度,则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剖析。但如再进一步,将人们对伦理法所采取的依顺或背离的态度亦包容在内,则人格二字便不简单了,而是代表人们道德的程度及品格的良寙了。于是便有所谓“刚毅不屈的人格”和所谓“卑不足道的人格……”总之,上述人格的两重意义,前者比较广泛而抽象,后者则比较个别化和具体化。 

(3)“拥有灵性的个别实验”(Rtionalis naturae individual Substantia)原是鲍艾休斯 (Boetius)替人格二字所下的定义。这定义将教宗用以描绘人格的一切条件包括无遗。(一)“拥有灵性”(Rationalis naturae)一语,道出人格是拥有生命、理智和自由意志的。因为凡拥有灵性者,决不可能没有生命、理智和自由意志。(二)“实体”(Substantia)一语,则说明人格并非依附于其它事物的“属性”(Accidens),而是一个自行存在的物事。(三)“个别的”(Individua)一语,指出人格是一个自身不可分割而又与其它物事不相混淆者(Indivisum in se et divisum ad alio)。人虽由灵魂肉体二者组成,然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灵魂肉体一经分离,便不成其为人,更无所谓人格。同时,就因为人是“个别的”,故又是与其他人、物不相混淆的,亦即教宗所说:“无往不是与其它事物响然不同的个体”;这个体,具体言之,则是“自生至死无时或变的我”;而这我,正是人们用以表示自身与他人有所不同的代名词。 

(4)现代心理学往往根据唯物论,将人视作一匹比较聪明一点的猴子。这错误观念构成心理学,尤其实验心理学冒犯人们人格尊严的主要恶因。故教宗在这节内,全力强调人是天主的肖像和义子,以纠正这贻害无穷的现代错误。又,何以人们必须“在基督内”始能成为天主义子呢?人之所以荣为天主义子,就因为人们因了基督的救赎大工而获致了宠爱。人而拥有宠爱,便同时亦拥有基督之神(圣神)。人既拥有基督之神,便名正言顺地成为基督妙身的肢体。这妙体的头脑既是基督天主子,故其肢体亦有份于基督为天主子的名份。此人所以必须“在基督内”始克荣为天主义子的大略理由。 

(5)人生宗旨便是玉成其为天主肖像和为天主义子的人格。为达成此神圣宗旨,决不可依然盲 目的本能,而应谨遵由良心及启示所宣布的准则,亦即天主十诫和福音原则。人而依从盲目的本能,则势必将其为天主肖像及义子的高贵人格斫丧无余而沦为禽兽不如的怪物。但现代心理学,尤其迷信弗洛伊特(Froid)的谬论者,往往认为精神病的来源,在于人们遏制其本能,未能尽量发泄其情欲,尤其性欲。这邪说,对人们的道德生活与社会风化,尤其对玉成人们为天主肖像及义子的高贵人格,构成一种可怕的破坏力量。故教宗在此节内强调说:“人为在自己身上玉成天主的肖像,不得依从自己的本能云”。 

(6)现代心理学家(其实非心理学家亦往往如是)讳言罪恶,认为这能助长人们的自卑感而不利于心理健康。故他们设法将人们的失检、缺德等恶行统通归罪于先天的遗传、环境的恶劣、经济、政治、教育及社会的失调等。诚然,这些内在和外在原因,对人们的犯罪做恶固不无若干影响力,故可能构成减轻人们罪恶的合法理由,但不分青红皂白,一口咬定犯罪者在良心上亳无责任可言,乃是至危害人类的邪说。故教宗在此节内,清楚声明六点,以期挽救社会人心于狂澜之既倒。 

(7)来生问题,固非心理学之真接对象,但不得忘怀之或简直诸不闻不问。因为生问题,有力影响人的心理及精神造型,意即能推动人们选择为善并对天主采取友善及依顺态度,而吓阻人们为非作歹或对天主采取敌对及叛离态度。这为玉成人格是颇为有利的。心理学家既以玉成人格为目标,则焉能不重视来生问题? 

(8)下面,教宗针对人们为掩饰其不法行为而援引的几项似是而非的说法,加以分析和驳斥,并对病人同意一点,列举出清晰的条件。这些说法,在25节内,祇限于提出已,并未加以分析。 

(9)“科学进步高于一切”,乃是现代人经常用以粉饰其只求目的不择手段的藉口。教宗根据 13--18诸节,强调伦理高于一切。因为人既是天主肖像及义子,人生宗旨在于依循天主钦定的准则,发扬肖似天主及为天主义子的人格价值,人在此生对天主采取的友善或敌对态度,既与其来世命运有着莫大的关系,则决不得为了争取科学成就或进步,而将伦理原则置诸不顾,或断然采取与天主决裂的态度。只有在不违反伦理原则的条件下,始可满足科学的需求。 

(10)28节内所说:“另一些,则是人们不曾考虑到的秘密”,以及“即其人自身亦亳不知情”的秘密,便是现代人经常所说“下意识”或“副意识”等。 关于严守秘密一事,问题非常复杂,非此处一言半语可能剖析。故请参阅张希贤所著“伦理神学网要”二七二--二七四页。此处应予强调者,是对秘密一事应当极端慎重。因为泄露秘密(如无相应的理由)不唯违反爱德而且违反正义,构成损害他人权利的重罪。根据宗座与德国政府在一九三三年所签署的协约(AAS,25,393)法官不得向本堂神父,医师(心理治疗者当然亦在内)等人,究问隶属其职权范围的事宜。具见教会如何重视秘密了! 

(11)“对自愿者不构成不义”(Volenti non fit injuria)。这原则本身只限于“正义”范围。故教宗说:“这原则,对心理学家只禁止一点,即不得损害人们保障自己内心秘密的权利”。但约束人们者,除正义外,尚有其它律令,如信仰、知耻、自重、端庄等。这些律令,又并非当事人所能取消。故心理学家,除应取得病人合法同意以发掘其秘密外,尚应注意其它伦理原则。因为病人的同意固能出让其保守秘密的权利,但并不能废止信仰、知耻等律令。故心理学家,不得因为有病人的同意,而为所欲为。否则,“虽不侵害他人权利(意即虽不构成违反正义的罪)却构成违反伦理法罪行”。28节内所说,没有当事人同意而侵害其身体完整者,便是一例。有了当事人的同意而侵害其身体完整,固不能说有违正义,固不能说构成侵害其人权利的“不义”行为;但因为当事人根本没有取消第五诫的权根,故侵害其肢体完整者,仍违犯第五诫。 

(12)此处教宗所讲,涉及伦理学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善是全面的”(Bonum ex integracausa)所谓“全面的”是说:应当兼有下列三条件: 

(一)行为本身应当是善的或至少是不坏的。如果行为本身便是恶的,如撒谎(注:隐瞒真理不常就是撒谎),无论如何是不许可的。教宗所说:“动机无论如何高贵,恶的行为永不可能变成善的”便是此义。 

(二)当事人的动机或意向应当是善的。意思是说,如果行为本身虽善或至少不坏,而当事人却怀着恶意,如心理学家在取得病人合法同意后,从事发掘病人的内心秘密,这行为本身固然不坏(因为他们有病人的合法同意),但因其存心不良,有意妄用病人的秘密,以达成其不轨的阴谋,如破坏病人的声誉,则该行为便一变而为恶的。 

(三)光景亦应当是善的。譬如:某心理学家对贞操问题意志非常薄弱,而受其检验的病人,正是其迷恋的一位女性,则这光景便能使其检验及治疗工作,变成恶的,即使其发掘病人内心秘密的工作,因了病人的同意,是不坏的,同时其动机和意向又是为治疗病人的精神病的。关于这第三条件教宗虽尚未在此节内提及,但不能因此肯定这条件并不重要。 

又,此节所谓:“豪爽的利他主义”便是指的第二条件,即当事人的动机或意向而言。这主义虽然构成一种绝好的动机,但如果其手术本身是不善的,意即有违第一条件的,则无论如何,不能通融。 

(13)国家并非黑智尔所说“下凡的伦理”(Incarnate morality)。故不道德的行为,“决不可 能因为出自政府的命令,便成为许可的”。所以奉令检验人们内心秘密的心理学家,皆应恪遵本篇讲词二段内所标榜的伦理原则行事,不得援引国家命令及公共福利,或科学进步等理由,来侵犯人们关于内心秘密所有神圣权利。 

至36节所说:“如果心理学家的发明及方法系由经验证实者”,这无疑系指决无危险而又不违反伦理的发明及方法而言。这等发明及方法,当煞国家可以使私人运用之。但所谓“选用某种技术及方法的问题”则系指尚待酌斟或有碍道德的方法而言。国家而强人使用这类方法,则不免构成“越权”行为。 

38节所说:“运用理论及实验心理学的原则”系指本段所说一切。 

最后,本节所谓:“攸关国家权力界限的一般性原则”,最主要者是“辅导原则”。这原则命令政府,祇可帮助国民玉成其人格价值,以扺达人生宗旨,力戒并吞国民的天赋权利。故对心理检验一事,国家只可在尊重国民人格及良心的条件下,有所行动。 

至于教宗对医师与病人及政府间的关系,在本节所提到的两篇讲词内所发表的原则,其主要点是:只有百药罔效,回天乏术时,医师才可以在病人同意下,试用一种可能有效的危险手术或药物。除此之外,私人和国家都没有权力,在任何公共福利,医药进步的藉口下,许可在人身上试用这种药物及手术;即使有人自告奋勇,甘为大众利益而牺性自己生命或肢体完整,(这亦便是上述“豪爽的利他主义”)亦不许可。因为人们根本没有给予这许可的权力,除非为了拯救生命不得已而牺性肢体的完整。(Theologia Moralis, BAC.vol.3, n.250)。 

(14)欲知何以国家对检验儿童心理一事,应尊重教会及家庭权利,请一读“人类导师”通谕,尤其第一章。(近代教宗文献论婚姻与家庭) 

(15)此节所谈三原则,其第一原则,等于注(12)所讲第一条件。其第二、第三原则,则是注(12)所说第三条件。在34节内,教宗单讲行为本身的善恶和当事人的动机及意向,而未涉及行为的光景;在此节内,则除再度提及行为本身的善恶外,又单谈到行为的两种光景,而未触及当事人的意向和动机。我们不能因为教宗在34节内未曾谈及行为的光景,因而认为行为的光景没有关系;同样,亦不能因为在本节内教宗未曾提及当事人的动机和意向,而认为意向和动机对行为的善恶没有关系。因为“善是全面的”,非兼有注(12)所讲三条件,则行为不可能是善的。 

(16)本节所谓:“违反出自人性的主要原则”是指违反自然法而言。因为自然法亦称“性律”(Natural law),意即出自人性的法律。所谓:“违反人同造物主及同他人所有主要关系”,概而言之,便是违反天主十诫;因为天主十诫,总归爱天主在万有之上及爱人如己两项;而这两项又是攸关人们同天主及他人所有关系的主要纲领。至于“违反运用物质事物所有准绳”,亦出不了天主十诫及自然法的范围;根据天主十诫及自然法,人可以使用物质事物,但应力戒为了物质事物而出卖良心、人格和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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