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教友和一位外教人结婚拉,但结婚后种种原因无法相处,最终离婚,怀的孩子也以堕胎,她请求宽免保证以后不会再犯,神甫能给予宽免吗?
你问的很简单,但我们回答起来却很麻烦。首先得查明女教友与外教男士结婚时女教友是否获得了宽免,因为按法典1086条1项的规定:一方在天主教会受洗,或皈依天主教,并未以正式行为背弃天主教者,而另一方为未领洗者,此二人的结婚无效。如果已经获得了宽免,也就是说获得了免除信仰不同的限制后结婚,教宗有权力宽免,因为二人的婚姻不是婚配圣事,如果是两位天主教教友缔结的合法而有效的婚姻圣事教宗也没有权力解散,因为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以解散。1973年12月6日,教义圣部为维护信仰解除婚姻,特颁发训令准则,其中第四准则:一天主教信友与一未领洗者,于获得信仰不同的豁免后所缔结的婚姻,可以撤消。第五准则:凡欲与未领洗者再结新婚的信友,上述第四准则所指撤消婚姻的特恩不予颁赐。所以,一天主教信友与一未领洗者,在获得信仰不同的豁免后所缔结的婚姻,可以撤消,但条件是,获得撤消婚姻的信友,必须同一天主教信友结婚,否则,圣部不给予许可。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教宗以基督代表的身份有权解除非圣事婚姻。至于你所说的案例并不是通过圣部而来的合法撤消而是双方的离婚,那么这位女教友应该通过主教向圣部呈递自己的案件,请求圣部的特恩,但这位女教友不能再与另外一名未领洗者结婚。堕胎我们认为属于一个非常严重的事情,但教会不是一个判官,她更是一个慈母,当地教会有责任去帮助这位女教友,而不是马上给予处罚。我们不能问她:你为什么堕胎,而要问她:我们怎么能帮助你。那位女教友应该将自己的案件告诉当地神父或主教,然后听候神父主教的措置,每个神父主教的处理方法并不是完全一样的,所以也不能肯定的下什么结论。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教会不能只处罚她的子民而抛弃他们不管。
我可以向您请教一个问题吗?昨天我在和我的男朋友聊天的时候,谈到了关于天主教的七件圣事的问题,我告诉他这七件圣事是耶稣亲自立的,但是他说圣经里没有写过这些事情呀。我现在真的领教了,新教徒绝对是拿圣经说话。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应该怎样和他理论呢?尤其是天主教的婚配圣事,我要怎样说才能让他知道这件圣事是非常有必要的呢?因为他的观点是:婚姻重要的是得到上主的承认,而非人(神职人员)。谢谢!
那我也就把重点放在你的尤其上吧。其实上帝对婚姻的祝福在创世纪里就有提到。而在教会的这件圣事中,神父只是见证人而已,新郎新娘二人才是这件圣事真正的主角,所以当你们在这件圣事中宣誓爱情时,是你们自己向天父宣誓,而不是向神父。而你们得到的祝福也是直接来自天父。想想看,人的婚姻上帝来给予祝福,这是多么美丽的一件事。而且更重要的是,婚姻是教会内的圣事,它带给人美妙的恩宠与恩典呢!关于圣经里没有明确的字眼提到的圣事,我们必须要理解,圣经与圣传是不能分开的,天主教会尊重圣经但不是唯独圣经,圣经并不排斥圣传。举个例子来说,玛利亚说:“今后万代的人都要称我有福”这句话就是玛利亚敬礼的圣经根据,圣经里的确没有明确的字眼,但文字要表达一个讯息,我们来文字里读出来的讯息是来自圣经的,也不相反圣经。如果要死抠字眼的话,我们知道圣经里并没有“三位一体”的字眼,这个名词首先出现在教父戴而都良的作品中,那么我们就因为圣经里没有出现这个字眼而否认圣三的道理吗?显然不能。
我想请问下,由于时间关系,未办理婚配圣事,女方家庭要求在女方先办婚礼。在婚礼结束后再补办圣事能否行的通。
教会认为依民法结婚者为有效而合法的婚姻,称为自然婚姻,因为这样的婚姻反映着造物主的爱,因此这样的婚姻也具有不可拆散性。婚配圣事实对婚姻的提升,按圣保禄的思想,夫妻二人的结合象征着基督与教会的结合。在未行圣事之前如果是按民法结婚圣事可以拖后举行,不过越快越好。结婚后,在未行圣事之前夫妻二人同居并没有任何罪咎,因为他们的婚姻已经是合法得了。
被天主祝圣的婚姻是不能离婚的,可哑巴郎犯了重婚,天主不但没有惩罚他,反而特别降福他,这是为什么?天主是仁慈的,他怎么允许哑巴郎把他的卑女妻子赶出家门,不顾他们的生死呢?
我们不可以用现代人的价值观与婚姻观去评价旧约时代人们的婚姻。这是很重要的,读旧约需要注意这一点。 旧约时代的以民还可以一个妻子嫁人家兄弟。以色列的儿子犹大不是因为两个儿子都死了后怕第三个儿子也会死就不想让他的儿媳知道小儿已成年,于是他的儿媳使计与公公发生了关系而怀孕。旧约时代的这些类型都是很普遍的,伦理观念是在他们日后逐渐形成完善的,回顾中国历史不也是三妻四妾,这是那个历史阶段是很正常的伦理观念。亚巴郎把妾赶出家门,这也是涉及当时伦理问题,人的生存处境问题,家产继承问题。我们不必以现代人的价值观伦理观去评论古代人,评论他们就如同评论我们老祖宗为什么可以三妻四妾,妾生的为什么不可以继承产业一样。
就是子女离婚者于其合法成婚的伴侣尚健在时再婚,就违反了基督所教导的天主的计划和法律。这些人虽未与教会分离,但也不可领圣体。请详细解释一下,好吗/谢谢1
合法的伴侣还在的时候当然不可以再婚了,这在国家法律上犯重婚罪。离婚并不是天主的意思,天主的意思是,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人擅自破坏了这一计划,就是将自己置于反抗天主的位置上。而婚姻圣事代表的是一种共融,当人破坏了这种共融的时候,人自己就将自己置于共融之外。圣体的本意就是共融,但若要进入整个共融人需要有相应的资格。
我是一个教外的弱女子,因为我的命运遭到了严重的不幸,特别的向你求教,盼望你帮帮我这个弱女子,我也相信你们的天主是仁慈的,是会可怜我这个教外的弱女子的。多年前,我与我的丈夫经人介绍,父母同意,结为夫妇,十分恩爱,一家人过得乐融融。但不幸的,我们的家庭遭到了重大的事故,我的公公婆婆以及我的孩子在这次事故中丧生了,我也与我的丈夫失散了,失去所有的联络途径。因为那次事故太严重了,丈夫以为我遭到了不测身亡了。两年后,他另娶了一位女教友,并领洗婚配了,五年来,生有一男一女。而我侥幸的在那次事故中逃脱了,逃脱后,我四处打探丈夫的下落,但杳如黄鹤。只好一边打工一边寻问丈夫的音讯。七年来,我走遍了大江南北,留下脚印在多少个角落。尝透了酸甜苦辣,吃尽了风霜苦楚,不停的寻找自己的丈夫。用打工赚来的钱登广告寻找丈夫,耗尽了心力物力。终于皇天不负苦心人,让我找到失散多年的丈夫。丈夫见到我时,惊喜万分,抱着我直流泪,我也流泪了。多少个日日夜夜,多少个思念,终于盼到了此刻,千言万语化做喜悦辛酸的热泪,我紧紧的抱着我的丈夫让泪滚滚的直流,湿透他的衣裳。但很快的,我象掉进了寒冬腊月的冰窟,浸得身心冷透。我丈夫的后妻叫我丈夫必须赶我走,我丈夫死都不肯,他说我是最悲惨的,是命运的捉弄才使今天变成这样的局面,他也不是想要多一个妻子,但要他做违背良心的事,赶我走,他会自责一辈子的。更何况我是那么的爱他,用七年的时间来寻找自己的丈夫,吃尽了酸甜苦辣,风霜苦楚,磨掉了青春,这份坚贞,这份真情,他是不能白白的让我付出的。希望她能体谅他的苦衷,接受我。我听后,异常的感动,我哭了,再一次的流泪了,因为我的丈夫是有情有义的汉子。但他的后妻说他们是婚配过的,是不可拆散的,天主教是一夫一制的,所以我必须走,而且再也不是我丈夫的妻子。我听后,犹如遭到青天霹雳的袭击。心如刀割,举步艰维,肝肠寸断。我历尽了种种艰难,种种痛苦,渴望的是能与我的丈夫相逢长相守,没料到等待我的是如此的局面。我愿意与她分享我的丈夫,只要不让我离开自己的丈夫,名分我都可以不要,只要能与我的丈夫永远的在一起,我就心满意足了,别无它求。可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天意弄人......后来,我丈夫的一位教内朋友,听说我们的情况,非常的同情我们。他夸我是雪中梅,如此的坚贞,历尽千辛万苦的寻找自己的丈夫,世间少有。他告诉我们,宗徒保禄曾说过,已婚的教外夫妇,一方入教,另一方不愿离去,入教的一方不可以离弃对方。又告诉我们可以在教会的网络询问。神甫,不知我们的情况是否符合宗徒的要求。恳求你帮帮我这个苦命的可怜人,给我指明路径,因为我不能没有我的丈夫。特别的感谢你!!!!!!谢谢!!!谢谢!!!谢谢了!!!!!!可怜人敬上
首先我们对您的遭遇深感同情,也非常想帮助您,我们提供给您的答案只做借鉴,并不认为是唯一的解决方法。我们认为三方都是无辜的,因此尽量不要因为以后的解决方法而伤害了任何人,所以相互沟通是最主要的。我们也知道只靠交谈沟通并不能实际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在关键的时刻诉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下落不明时间,从失去失踪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五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第三十七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意外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机关证明下落不明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期间的限制。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通过法律我们略微分析一下,你的丈夫在你遭遇到意外事故后首先要作的是宣告你为失踪人,宣告的时限是从你出事故时起满两年。如果满4年后你依然没有下落那么你的丈夫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自死亡宣告之日起就不存在了,你丈夫再另娶就属于合法的。但从你的资料里我们没有找到你丈夫做了任何宣报的法律行为,而且自你失踪两年后就再婚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除非你丈夫依第三十七条“意外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机关证明下落不明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期间的限制。”而作了这个宣告,不然你丈夫不仅犯有重婚罪,而且按教会法律他们的第二次婚姻是无效的,是可以和应当拆散的。你们需要找到本地的主教或神父,说明你们的具体情况,如果你丈夫没有作任何的宣告行为那么他们就必须要拆散了,找到主教神父的原因就是商量着怎么做能将拆散后的女教友一方妥善安置,毕竟我们都是人,都有感情,他们所生育的子女也是你丈夫的子女,是不可弃之不顾的。
谢谢你们的帮助!!!我不愿意我的丈夫坐牢,因为如果我丈夫与他的后妻分开,她会去告我丈夫的。我们可不可以成为一家人呢?这样我丈夫也不会难做。请告诉我,谢谢!!!
我们觉得你的丈夫之所以跟那位奉教女子结婚是考虑道你已经没有生还的可能了,而人人也未必都知道还有法律这一层面。从教会层面而言,无效的婚姻是应该拆散的,因为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没有消失。那位奉教女子也没有理由上告法庭,既便上告法院我们也不认为你丈夫一定会坐牢,问题是,如果奉教的那位女子无论用什么手段得到你丈夫她们之间的婚姻还是无效的,这在教会内是不被接纳的。我们认为找到当地的主教神父进行调停与善后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成为一家人的概念很广,像兄弟姐妹那样是可以的,但二女共恃一夫无论在社会还是教会里都是不可能的。
如果有能力负担生育子女,是不是永不能避孕?虽然有能力承担,但已有九个孩子了,可以避孕吗?因为按教理,应该一直生到在能力范围之内,所以我疑惑。
负责任的生育不止是有经济能力抚养子女,更包括对子女一个成熟而完整的教育,所以不是说只要经济能力许可就可以没有节制的生育,需要去看是否在将来能够给一个健康而完整的成长环境。所以教理上说的能力范围应该从多方面全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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