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在教堂举行婚礼时,丈夫是外教人.后因多种原因而离婚,不知我可不可以办告解领圣体?我是否可以再婚?
原则上来讲你的情况并不构成不能够办告解和领圣体的情形,所以如果只是单纯的办告解和领圣体,你可以找到本堂神父在告解中说明情况,应该没有问题。
如果你要继续结婚,那么你的情况需要经过一些特别的程序:你当时在教堂与你的丈夫举行婚礼的时候,如果曾经得到你所在地的主教或者主教代理人的许可,或者为你举行婚礼的神父当时有主教或者教区代理人的委托为你豁免,那么情况稍微复杂一些,你需要重新找到当时许可你结婚的主教或者主教代理人(如果他们已经去世,需要找到他们的继承人),来为你的情形运用伯多禄特权来进行豁免。如果你当时举行婚礼的时候没有相关的许可,那么情况要容易一些,你的第一次婚姻因为缺乏豁免而无效,你可以通过当地主教或者教区代理人的许可举行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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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不信教,我们结婚是在教堂结的!头几年我们满恩爱的。他还信誓旦旦的说会爱我一辈子,我死他也不会苟活于世!由于某些原因我给他写了一封离婚协议书,他不离。我们就分居了。一年半后他来找我,我原谅了他并接受了他,但没想到,在分居期间,他在外乱搞,我发现的时候我怀孕已三个月了。我愤怒极了。我们又分居了。我当时真想去堕胎,但教友不能杀人啦,更何况小孩在我腹中能动弹了。我忍了。整个孕期是怎样度过的,简直是人间地狱!
经过充分的考虑和研究,我们决定从不同的层面来回答起你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声明,我们所提供的答案并不具有法律权威和效力,我们只是根据你的具体案例来给你一个比较详细点的分析供你参考而已。
我们希望你能以和平的方式挽回自己的婚姻,但你也需要明白一些基本的婚姻方面的法律。
1)社会学角度
新的婚姻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应该明白,法律并没有规定一方遗弃了另一方而遗弃一方应受什么惩罚。禁止归禁止,惩罚归惩罚。但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那么你的具体情况为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你属于无过错一方,如果你试图要求损害赔偿就必须要满足上列几个条件,重婚就是双方以夫妻的名义进行财产注册等等,此行为为犯法行为,被害人可以到当地机关申告,政府机关会以法律手段对当事人进行惩罚。关于第二点,是比较难界定的,如何才算与他人同居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新的婚姻法并不提倡“捉奸”取证,因为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但如果你要起诉对方你就必须要有对方同居的证据,有关这方面的详情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妇联,看她们怎么解释。第三与第四点与你的情况不符,不做具体的讨论。
新婚姻法对于“第三者”没有任何的法律惩罚规定,既然新婚姻法忽略了“第三者”,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对“第三者”持宽容甚至纵容的态度?其实,婚姻法规定的是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而“第三者”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他(她)没有资格进入婚姻家庭关系之中,因此新婚姻法对“第三者”的“忽略”是有理论依据的。但这并不是说“第三者”可以为所欲为。新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自己的配偶索赔。这一条款通过对有过错方的惩罚,使法律在没有越位的情况下,达到了牵制“第三者”的目的。
通奸只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调整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我们应该清理一下观念,法律的手不能伸得太长。法律意识的增强是件好事,人们景仰法律,但不能迷信法律。
2)心理学角度
从你的问题来看,暂时可以先抛开社会学角度和道德的角度。既然发生了“第三者”插足的事件,我们就需要比较冷静地分析这个问题。第三者插足,应该说对婚姻是具有很大的杀伤力,对配偶的另一方,就是受害一方的感情,也是有很大很大的伤害,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我们认为,这种事件的发生尽管是一个不幸的事件,我们大家不愿意看到的,如果处理得好,它是一件好事情。大家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些东西都说明一个问题,大多数人的婚姻,从原来浪漫甚至轰轰烈烈的爱情,进入婚姻以后开始平淡,开始出现矛盾,生活质量开始下降,各种各样的矛盾不断的产生,这个过程是生活中非常非常常见的过程。如果把这种婚姻的质量看作是一个正常的现象,那这个婚姻应该是一个很悲惨的事情。
事实上,如果说第三者插足的现象发生后处理得好,很可能在你的婚姻生活中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它给你的婚姻亮了一盏红灯,告诉你有一些问题要解决了,你们的婚姻当中缺少什么东西了,你的配偶不能得到满足,到外面去寻找满足,也就是说你的婚姻急需改善了。如果你们处理得好,可以把一件坏事变成好事。所以,我们的理解,之所以现在社会上的第三者插足,婚姻婚外情的情况越来越多的出现,一方面应该说是人们逐渐的在追求婚姻中的品质,高品质的情感生活,在这方面的追求越来越多了,就逐渐地不满足于过去的平平淡淡、锅碗瓢勺,吵吵闹闹的生活了,这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这种事件又客观地给家庭的稳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甚至社会的安定带来了很大的损害。我们应该说,这只是告诉你们,你们应该更加注重婚姻的质量问题,而不是像过去,只要手里有一张结婚证就有了保证,你就应该死心塌地,你就应该属于我的,你就不应该有非分的想法。这种束缚力在今天的开放的社会已经显得无力了,那么一张纸给你的婚姻带来的保证已经变得越来越软弱了。
很多人不断地抱怨对方,如何如何地伤害自己,他怎么可以做出这样的事情,对我不忠,但是他们往往忘记了一个事实:你们的婚姻中缺少了什么东西。之所以你和你的配偶当初能走到一起,你们是有爱的,你们相互之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才走到一起的,可是这种吸引力开始消失了,这种消失的过程并不是所有婚姻中必然的过程,而是由于双方逐渐地开始忽略对方的情感要求,忽略对对方的心理上的尊重、关心等等,逐渐地造成了这样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外情的发生,仅仅是给你一个警告,你必须改变。
如果需要我的建议的话,因为这个事情已经发生了,我给你的建议是,你先不要着急去谴责对方,去埋怨,不断地品味自己受到伤害,对自己多么不公平,你先坐下来冷静地想一想,你在这个婚姻当中有没有失误的地方,对对方有没有忽视的地方,使对方的心理需要和情感的需要不能满足的地方。当然有些人会说我做得很好,我为他带孩子,我为他做饭,各方面都在满足他,有时候甚至她以为自己是一个很完美的妻子。但是,如果她的丈夫来我们这里提问的话,恐怕我们听到的是另外一个故事。我给这样的女士建议,你首先要考虑一下自己在婚姻中的失误,你可能对自己的丈夫有失误的地方,有忽视的地方,不能满足他的心理需要,甚至有时候是生理需要,如果想到这一点,你心中的愤怒可能会平息很大一部分。
我觉得你的这个丈夫仍旧是很疼爱你,他并没有提出离婚,是你首先提出了离婚,但他不离,他有没有保证跟第三者分手而挽回你们之间的婚姻呢?如果有的话就更说明了一个问题,他在那边仅仅是想满足某种需要,而不是说不爱你了,而是他在寻求一种你身上没有的东西,或者你不肯给他的东西,或者说你曾经给他而今天不给他的东西。就是说,应该客观地衡量一下你们之间的情感基础,我认为你们之间的情感基础仍旧是有的,你们之间的基础仍旧存在,你需要修复,但是你不能性急,你需要给对方时间,感情这个东西不是电门,你说关就能关的。所以你需要给对方时间,同时给你们两个一段时间,怎么样来修复你们之间的关系。
所以,你需要冷静。
3)教会法层面
像你这种情况是满足了提出分居的条件的。教会法你可以参考一下:
1152 1项-配偶因受基督徒爱德之驱使,及家庭福祉的顾虑,已原谅犯通奸罪的一方,而未断绝夫妻生活,虽极受推崇,但如未明示或默示地宽恕对方过失,仍有分居的权利;但如赞同对方通奸,或促成对方通奸,或自己也犯了通奸罪者则无此权。
2项-无辜之配偶,于获悉对方通奸后,仍自愿与其共度夫妻生活者,即被视为默示宽恕;而且,如持续六个月的夫妻生活,从未向教会或国家当局,提出控告者,推定其为宽恕。
3项-如无辜之配偶自动实行分居,在六个月之内,应将分居之原因,呈报教会有关当局;教会当局于斟酌各项情由后,应设法引导无辜配偶宽恕对,方使不致永久分居。
1153 1项-如配偶之一方,对另一方或子女的身心造成重大危险,或用其它方式使共同生活不堪忍受时,则给予对方分居的合法原因,对方得随教区教长的指示离开,如情况紧急时亦可自行离开。
2项-在任何情况下分居原因一旦停止,即应恢复同居,但教会当局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154 在分居期间,对子女的合理生活和教育常应妥为照顾。
1155 无辜配偶可重新接纳对方,度婚姻生活,是可称赞的,当此情形,即放弃分居的权利。
但我们并不推荐你这样做,因为这样就会更助长了“第三者”的嚣张,同时也把你丈夫推到了尴尬的境地。
1143 1项-双方未领洗者所缔结的婚姻,一方于领洗后,为了保护信仰,可用保禄权解除之。其步骤是:只要未领洗一方离去,而领洗一方另结新婚,则撤销前婚。
2项-如未领洗一方不愿和领洗一方同居,或不愿和睦相处,而不侮辱造物主,即视为离异,但领洗之一方领洗后,给对方制造离异的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我们认为这些法律也不适合你,因为你的丈夫并没有有意抛弃你,如果是有意的,你提出离婚的时候他早会同意了。
通过教会法律当然可以走申请婚姻无效的路,但你还会有更多的麻烦事出现,我们认为你的婚姻毕竟还没有到山穷水尽的地步,不是不可挽回的。
如果试图挽回一个花心且对你一点爱都没有的丈夫的话,既便唤会了他的人可能也不会唤会他的心, 我们从你的字里行间很容易看到你的丈夫依然对你有真心,所以不希望你头脑里整天思考如何解除,如何与丈夫离婚的事。
我们相信这样的案例不只是你一个,所以才从各个方面做了一个剖析,希望其他与此相关的案例也参考我们以上所做的分析。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我们没有一个既定的原则和方案,我们所做的只是提供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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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是外教,到现在也不信教,没办法结婚时神父给降福婚配,现在他有了外遇,我一回家他就往死打我,无奈住了二年娘家,百般努力无效,我想离婚,父说教友不能离婚,望着娇儿真想一死了之,我该怎么办,教友在死亡和离婚二者之间就只能选择前者吗????
不是,绝对不是,基督信仰一定为了人的益处的,如果教会的法律真的让人走向死亡,那么他已经失去了法律的意义了。教会的法律是帮助人怎样更好的实现生命的价值的,从来不会因为法律而死亡,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法律失效!
首先我告诉你我会为你祈祷,恳请仁慈的天主在你的困难中不断的陪随你,使你在困境中更能够仰望十字架上的基督,因为基督信仰的中心是基督的十字架,当然不是单纯被动的忍受,但是确实是要真正发现十字架的意义,真正去在天主内真诚的宽恕,真诚的爱。面对家庭问题,首先需要做的是需要沟通和交流,应该尽量以和谐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尤其有了孩子,一定要考虑到孩子的将来,他是无辜的,他是你们的骨肉。但是在尽了一切努力之后,如果实在没有办法了,那么具体方面,你可以向你的本堂神父讲清楚你的情形,然后经过适当的调查和确定证据之后,如果证据确凿符合法典的要求的话,可以宣布婚姻无效,如果确定婚姻是有效的,那么可以通过伯多禄特权来解除婚姻,因为你的丈夫不是教友。当然即使是,还有其他法律程序可以解决。但是所有这些解决办法中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祈祷和真诚的交流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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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生活当中抚摸对方性器官是否为手淫
首先我们来界定什么是手淫。
天主教教理2352条这样说:所谓手淫的意思是故意刺激生殖器官,从而得到性的快感。无论其动机为何,在正规的夫妻关系以外,故意使用性功能,都违反其目的。手淫是在性关系以外寻求性的享受,而性关系为了道德的要求,是应在真正相爱的情况下,实践彼此交付及人类生育的完整意义。
这样,我们可以肯定,手淫是故意刺激生殖器官,从而得到性的快感,而且这个行为是发生在夫妻正当行为之外的。
那么,在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呢?
婚姻里面的性关系是神圣而美好的(希十三,4)。圣经没有禁止人从性关系中取得乐趣(就好像在饮食和身体其他机能活动中享受乐趣一样),反之,当保禄写到双方的身体都是互属对方的时候,却假定了性行为在夫妻之间的正常与重要(比对箴五,18、19以及雅歌)。
那么,性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呢?天主藉亚当造了厄娃,意思是要透过“成为一体”的经历,表明和强调配偶的意义,而配偶也是天主所赐的,为要叫双方互相享受,彼此补充对方之不足,直至到达完美无缺的境界(参看创二,18--24)。这就是夫妇完全奉献自己给对方,在相好时所要“造”的“爱”。要紧的是,双方藉着不断“认识”(同房原文作认识)对方,知道对方是毫无保留,而且是专一的属于自己。这样就能使夫妇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因此,性的地位就是要两人终生都向对方贞忠,这就是婚姻的生活。在婚姻生活中,当夫妇二人越来越享受到对方给自己的爱护和贞忠时,他们的性生活也会越来越美满
从性关系中取得乐趣是应该的,但并不是为所欲为的,需要谨遵以下的要则:人的性需要不是为自己而设的,而是为自己的伴侣而设的(在婚姻关系里面,身体再不属自己,已经交给对方了,互为授受)。任何以自我为出发点的性行为,只希图使自己得到满足的行为都是罪和纵欲的表现,一点也不神圣、也不能把爱表现出来。
夫妻之间互相抚摸性器官是否构成手淫或者罪,很多时候并不取决于行为的本身,而取决于双方的目的或意向。如果意图是自己得到性的满足那么就是实质性的手淫,如果是为了对方,或者为了提高性生活的质量是属于正当的夫妻行为,并不构成手淫。
不可否认,男女均有性方面的需要,但在生理、心理……等多方面大异。男的易受视觉刺激,眼见女性胴体、明星照片、画册、色情电影,极易刺激性欲,会马上索求性满足。然而,女子的性反应却大不相同,她不易单因视觉刺激而引起性兴奋或被刺激性欲。她必须信任及欣悦对方,在安全及浪漫式气氛中,言词交谈,并感到关怀体贴的柔情时,慢慢地被丈夫的温馨爱护所引导,始能挑起性趣,再由丈夫亲热拥抱,在放松的气氛中,逐步爱抚性感带,始能渐渐引起兴奋而进入高潮。且每月有因经期而来的周期性高低。作丈夫的绝不应忽略妻子在性方面之反应的不同、高低、快慢与需要等,而自私只顾一己之需求,勉强对方来满足自己。因此,丈夫们必须好好地忍耐和自制。他必须为了他的缘故而克制自己,以满足对方的需要为首要,自己的需要次之。
最可怜的是夫妻二人,不谈性爱而达至共识默契,只作性交成例行公事,或以性事为条件、手段,或以为淫猥……等,都是破坏性的处理办法,这是可怜又可惜的。
婚姻在某方面需要接着夫妻间亲密的行为得以维持和增进,“因为夫妻的亲密生活一旦中断,彼此的信誓便多次陷于危殆(GS,51)
我们绝对不能将性爱贬低为肮脏可耻的行为,需要又一个正确的性教育观念,在性生活上出问题从而引发婚姻问题的案例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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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教友,而且是由神父婚配的,两个人已经离婚!如一方再婚,其父母(也是教友)去还是不去参加他们的婚礼?有什么办法可以请求主原谅?
按照教会法典的规定,如果是已经领受婚姻圣事的教友在没有得到教会当局的适当决定之前是不许可再次缔结婚姻的。当然教会法律不禁止父母出于社会性和文化性的原因去参加这样的婚姻,但是作为父母的应该意识到自己的子女所做的是违反教会的法律的。而且如果第一次婚姻有效的话,缔结第二次婚姻会受到按照教会法规定的相应的惩罚,那是很严重的事情。父母可以出于社会性的原因去参加,但是应该清楚的意识到这一点。不应该对子女这样的行为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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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绝对禁止离婚吗?
有没有某些通融之处???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呢??
根据教会法典的规定,双方都已经受洗的,通过教会当局举行过婚姻圣事的,而且已经实行了夫妻性生活的婚姻,原则上来讲是有效的圣事性婚姻,如果是在天主内确立的有效的圣事婚姻,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宣布无效。可是另外也需要明白的是婚姻圣事的确立是因着夫妻二人的合意建立的,所以在缔结婚姻的时候,可能有一些作为婚姻的阻碍当时没有发现,所以在一些失败的婚姻中,可以通过教会当局,调查具体的情形并经过适当的取证之后,如果发现了当时在缔结婚姻的时候确实存在婚姻的阻碍,那么可以由教会当局宣布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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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对于使用避孕工具怎么看。据了解很多教友都有使用
《天主教教理》2370条是这样说的:周期的节制, 即建基于自我观察和借助于不孕期的节育方法,是符合道德的客观标准的。这些方法尊重夫妇的身体,鼓励他们之间的恩爱,并有助于他们学习真正的自由。相反地,“不论在夫妻性行为前,或在进行中,或在该行为自然结果的发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为,无论以此行为作为目的,或作为手段”,本质上都是一件坏事。 由于人工避孕,那表达夫妻完全互相交付的天生语言,被另一种客观上与之矛盾的语言取代,而后者不再表达完全互相的交付。这不但导致人正面地拒绝对生命的开放,而且歪曲夫妻之爱的内在真理,因为这爱要求整个人的奉献。……人工避孕和应用安全期节育方法在人学和伦理上的区别,涵盖对人和性的两种看法,二者互不相容。
教会认为性本质上来讲是导向生命的繁衍的,所以人没有权利在一个本质上包括生命的性行为中来排斥生命。这与天主在人身上的计划不符合。但是因着个人环境的不同可能,以及外在情况的干扰,可能其中个人所需要负的伦理责任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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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继续天主的创世工程。在中国,政府是实行计划生育的,而计划生育是跟天主的道理是有冲突的。很多教友往往处于两难。而在高压的手段下却向权强屈服,而在被良心的遣责生活。有没有道理支撑能够活得不那么窝囊一些呢?
诚然,如同你所说的,生育是继续天主的创造工程,是婚姻生活的主要目的之一。这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当然教会也提倡负责任的生育,但是负责任的生育是由夫妻自己来决定的,没有任何外在的权力可以强制干涉。面对现今我们所处的实际情形,信友一方面需要明了生命的价值,明了作为基督徒的崇高和光荣的职责,那就是“在世界的迫害和天主的安慰中”勇敢的追随基督,做基督的门徒。当然原则上来讲,教会没有权利要求信友英豪的行为,所以面对这样的高压所作出的一些行为可能在正常的情形下要担负很大的伦理责任,但是在有外力强迫的情形下可能会减轻其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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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生育以为,就不能享受性的快乐吗?不要忘了性也是维持夫妻感情和表达夫妻之间爱意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途径。我不能想象除了生育以为没有性的夫妻是怎么过的。如果除了生育以外不能有性的话,我觉得比神父独身要难得多了。
当然可以了,如同你所说的,性是维持夫妻感情和表达夫妻之间爱意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途径。教会认为婚姻的基础是爱,是夫妻之间深刻而强烈的爱,这个爱的具体表达很大程度上就是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因为爱本身要求合一,这在夫妻的关系中表达的很清楚,甚至包括身体的合一。但是我们也需要承认夫妻之间彼此的相爱是要产生果实的,所以子女在夫妻生活中也具有一个绝对不可缺少的地位,而在表达这个爱的同时,不应该排除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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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天主教的教友 ,想请问一件事情?剖腹产可不可以当场结扎?如果,当场结扎会不会 有罪?
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爱的,婚姻本身包括对于生命的传递。性生活也一定是指向繁衍生命的,至少不应该完全的排斥生命。结扎是从根本上取消生育的能力,所以不符合性生活的目的。教会认为这样的行为从伦理方面来讲不是合法的。当然要看人自己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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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的婚姻是有效的,所以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下,我是不是有理由提出分居?为合法的保护我的自身的一些权利,分居时如果对方同意,可不可以只写一个书面离婚协议书什么的?还有两个子女中我是不是可以索留一个?
教会所强调的是如果是有效的已遂的圣事性婚姻,是在天主内所建立的,教会没有权利宣布无效,既然是有效婚姻,那么直到另一方自然死亡之后就不可以缔结另外一个婚姻,无法解除婚约。国家法律中所规定的离婚是解除婚姻。教会认为如果是有效的圣事性婚姻,那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解除。当然教会法律中也有分居的解决办法,这在教会的法律中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是有效婚姻,那么婚约无法解除,只是分居,不是解除婚约。至于在分居时具体的财产或者子女的抚养等等这些民事方面的内容,教会尊重各个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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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男友都是教友定在今年结婚 可是因年龄小一岁结婚登记不了,如先结婚晚一月再登记那在教会中能不能行婚配呀 算不算夫妻呀 那教会在不登记的情况下给不给行婚配呀 那婚姻有效吗 算不算罪呀 请告诉我 好吗
法典1083条1项规定,男未满十六岁,女未满十四岁,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可见,按教会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远远低于国家的规定年龄,在教会内可以合法而有效的举行圣事,没有任何的罪咎。
但教会近来也反省到早婚早育对年青人所带来的危害,特别是心理方面的成熟度。因此,我们希望教会有关人士根据本地情况适当的提高结婚的年龄。
见到过很多还是孩子的结婚者,过早的背负其养育子女的负担。如果做父母的在很多方面还没有成熟怎么会负责任的生育,怎么会适当的教育子女呢,这种情况尤其发生在一些农村贫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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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生育以为,就不能享受性的快乐吗?不要忘了性也是维持夫妻感情和表达夫妻之间爱意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途径。我不能想象除了生育以为没有性的夫妻是怎么过的。如果除了生育以外不能有性的话,我觉得比神父独身要难得多了。
当然可以了,如同你所说的,性是维持夫妻感情和表达夫妻之间爱意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途径。教会认为婚姻的基础是爱,是夫妻之间深刻而强烈的爱,这个爱的具体表达很大程度上就是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因为爱本身要求合一,这在夫妻的关系中表达的很清楚,甚至包括身体的合一。但是我们也需要承认夫妻之间彼此的相爱是要产生果实的,所以子女在夫妻生活中也具有一个绝对不可缺少的地位,而在表达这个爱的同时,不应该排除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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