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圣礼部于1969年颁布,1973年修订后
再按1983年法典修正)
1. 借着基督徒入门圣事,人得以从黑暗的势力中解放出来,与基督同死同葬,也一同复活。他们领受义子的圣神,成为天主的子女;并与天主的全体子民,举行主基督死而复活的纪念庆典。
2. 圣洗圣事使人与基督结成一体,成为天主的子民,获得一切罪过的赦免。他们从黑暗的势力中被解救出来,获提升到天主义子的地位;并透过水和圣神成为新的受造物。因此,他们得称为天主的子女,且也确实如此。他们在坚振圣事中,领受天恩圣神的印记,更完美地肖似主基督,和充满圣神;他们在人前为基督作证,致力建树基督的奥体,使它早日臻于圆满。然后,他们在感恩聚会的餐桌上,吃人子的肉,喝祂的血,以得永生,并显示出天主子民的团结合一。他们与基督一起奉献自己,分担基督为了普世而作出的祭献:就是把整个得救的团体经由“大司祭”基督,奉献给天主。他们祈求天主更丰富地倾注圣神,好使全人类得以进入天主大家庭的共融中。故此,这三件入门圣事彼此紧密联系,带领基督信友达至圆满的程度,使他们履行基督子民在教会和世界中的使命。
一、圣洗的尊贵
3. 圣洗圣事是迈进生命和天国之门,是新约的首件圣事;基督把这件圣事赐予众人,使他们获得永生。当基督嘱咐宗徒:“你们要去使万民成为门徒,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他们授洗”时,就已把这件圣事连同福音交托给教会。因此,圣洗首先是信德的圣事,人藉这信德,在圣神恩宠的光照下,回应基督的福音。教会因而相信自己最基本和首要的责任是激励众人,包括慕道者、候洗婴孩的父母及代父母,渴慕真实而活泼的信德;藉这信德,他们紧靠基督,与天主缔结新的盟约,并坚决投身于这新盟约中。为达到这目标,教会规定在牧灵上慕道者必须学习教理,候洗婴孩的父母必须先作准备,还要举行圣道礼仪和宣发洗礼的信德誓愿。
4. 此外,圣洗是使人加入教会的圣事,他们在圣神内一同被建筑为天主的住所,成为圣洁的国民,王家的司祭。圣洗又是圣事性的合一联系,使凡领受了圣洗神印的人,彼此连结一起。洗礼有永恒不变的效能(拉丁礼在天主的子民面前,为领洗者傅上“圣化圣油”〔S. Chrisma,旧译“坚振圣油”〕,来象征这效能),所以最受基督徒尊重。圣洗圣事一经有效地施行,已领洗的人依法不得重领,甚至是与我们分离的基督徒也不例外。
5. 洗礼是藉生命的圣言施以水洗,涤除各种罪污,包括原罪和本罪,使我们分享天主的生命,成为祂的义子。正如祝福洗礼用水的祷文所宣示,洗礼是带来重生的水洗,使我们成为由上而生的天主子女。在呼求圣三降临于候洗者身上时,他们接受圣三的印证,祝圣于天主圣三,进入圣父、圣子及圣神的团契共融当中。为堪当这尊高身份,他们应作准备,藉聆听圣言、团体祈祷,及宣认圣三的信仰,而得享这尊荣。
6. 洗礼藉主基督的苦难和复活奥迹的德能所带来的效果,远胜旧约的洁净礼。因为谁受洗,就是借着同基督相似的死亡,而与祂结合,也与祂同死同葬,并且在祂内与祂同生,一起复活。洗礼纪念并实现逾越奥迹,人藉此从罪恶的死亡中被解放出来,进入生命。因此,洗礼庆典必须反映出复活的喜乐,尤其当洗礼是在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或在主日举行。
二、举行洗礼庆典的职务及人员
7. 天主子民——教会——肩负传授和培育从宗徒传下来的信仰的使命,常以准备洗礼及培训基督徒的工作为首要任务。透过教会的服务,成人因圣神的召唤,信从福音;婴孩也在教会的信仰中受洗和接受培育。因此,传道员和其它平信徒极应与司铎和执事合作,共同参与洗礼的准备工作。在洗礼庆典中,天主子民(不单由父母、代父母和亲戚作代表,更应尽可能包括朋友、邻居和当地教会的成员)亦须担当积极的角色,并表现出教会在接纳新领洗者加入团体时的喜悦,宣示出共同的信仰。
8. 按教会的最古老习惯,成人如没有代父或代母,便不准领洗。这位代父或代母,是基督徒团体的成员;他/她至少能协助候洗者作洗礼前的最后准备,并在领洗后帮助他们坚守信德,及恪守基督徒的生活规范。
同样,婴孩洗礼也要有代父或代母在场,以表达候洗婴孩的属神家庭的拓展,也代表教会的慈母角色。代父母当随时随地协助父母引导子女明认信仰,并以生活彰显信仰。
9. 代父母最低限度要在慕道期最后阶段的礼仪,及洗礼庆典中,为成人候洗者的信德作证;或与候洗婴孩的父母共同宣认教会的信仰,而婴孩就是在这信仰中受洗的。
10. 因此,慕道者或其家人所拣选的代父母,必须具有堂区主任认可的条件,以履行第9条所述的礼仪任务。这些条件包括:
(1) 由候洗者,或其父母或监护人指定,若没有父母和监护人,则由堂区主任或洗礼施行人指定;还要有履行代父母责任的能力和意愿;
(2) 达到足以肩负这责任的成熟年龄;年届十六者已被视为足够成熟,但教区主教可另定年龄,而堂区主任或施洗人可决定是否有合法理由容许有例外情况;
(3) 已领受圣洗、坚振和圣体三件入门圣事,且生活要与信仰和代父母之职相称;
(4) 非候洗者的父母;
(5) 被选为代父或代母,但候洗者可同时有代父及代母;
(6) 是天主教会的成员,不受教律禁止履行此职务者。不属于天主教会的基督徒,如已领洗并笃信基督,可被邀请与一位天主教的代父或代母一起作洗礼的见证人。若是分离的东方教会基督信徒,便该遵从东方教会的特别规定。
11. 洗礼的职权施行人是主教、司铎和执事。
(1) 他们每次施行这件圣事时,应谨记自己是在教会内,因基督之名和圣神的德能行事。因此,他们该勤于宣讲天主的圣言,并要克尽厥职施行这件圣事。
(2) 避免在信友眼中有任何偏私的行为。
(3) 除非有必要,否则未经准许,他们不得在其所属地域以外的地区施行洗礼,即使是为属于自己地域的人也不例外。
12. 主教是天主奥迹的主要管理人(分施者),同时在委托给他们的教会中,亦是整个礼仪生活的领袖,所以他们要指示圣洗圣事的施行,使人藉此而分享基督的王者司祭职。因此,主教应亲自施行洗礼,尤其在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中,更须如此。成人的洗礼及其预备过程,也特别托付给主教。
13. 堂区主任有责任协助主教,向托付给他们照顾的成人讲授教理,及为他们施洗,除非主教另有安排。堂区主任还有责任在传道员或其它有能力的平信徒协助下,以适当的牧灵辅导方法,帮助候洗婴孩的父母和代父母作好准备,并为婴孩施洗。
14. 其它司铎和执事,既然是主教和堂区主任职务上的合作者,便要协助慕道者作好领洗的准备;并在主教或堂区主任的邀请或同意下,施行这件圣事。
15. 尤其当候洗者人数众多时,主礼者可由其它司铎或执事,以及平信徒,按照礼典有关他们的部份所规定的,协助洗礼的举行。
16. 当一个人危在旦夕,尤其在临终时,若没有司铎或执事在场,任何一位信友,其实任何一个有正确意向的人,均可施行洗礼,有时更须这样做。如果只是有死亡危险,则圣洗圣事应尽可能由一位信友,按短式圣洗礼仪(《婴孩圣洗礼典》157-164条)施行。即使在这情况下,也该召集一个小型的团体参与礼仪,或尽可能有至少一、两位见证人在场。
17. 所有平信徒既然是司祭百姓,而特别是父母,以及传道员、助产士、家庭或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因职务关系,尤须按其能力,彻底认识在紧急时施行洗礼的正确方法。他们应得到堂区主任、执事或传道员的指导;而主教须在其教区内提供适当的途径,让他们在这方面得到指导。
三、举行洗礼须知
18. 洗礼所用的水,必须是天然的、洁净的水,以作为真实的圣事标记,并合乎卫生要求。
19. 洗礼池,或有时为在圣所内施行洗礼而预备的盛水器,应是洁净、卫生和设计美观的。
20. 按地区需要,若天气寒冷,可安排预先把水加热。
21. 除非有紧急情况,否则司铎或执事只可用为洗礼而祝福过的水施洗。在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中所祝福的水,应尽可能保留在整个复活期里使用,藉以清楚显示圣洗圣事和逾越奥迹的关系。但在复活期以外的日子里,则最好在每次洗礼中,祝福洗礼用水,好使教会所纪念和宣告的救赎奥迹,藉祝福祷文而清楚表达出来。若“圣洗间”供应流动的水,便在水流动时施行祝福。
22. 洗礼可采用浸水式或倒(注)水式,两者皆合法;但浸水式更恰当地表达参与基督的死亡和复活。
23. 拉丁教会在施洗时采用这经文:“我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你付洗。”
24. 在圣洗间或圣堂内,应有适当的位置举行圣道礼。
25. 圣洗间是设置“洗礼池”或“洗礼水泉”(活水池)之处,必须保留作施行圣洗圣事专用,并该是庄严得体,堪配作为基督徒藉水和圣神而重生的地方。圣洗间可设于圣堂内,或圣堂外的小堂,或圣堂内其它当眼的位置,并须有足够的空间容纳众多参礼者。复活期过后,复活蜡烛应放在圣洗间内尊贵的位置,好使施行洗礼时,新领洗者可由复活蜡烛点燃烛光。
26. 在圣洗间外举行的仪式,应按信众人数,及圣洗礼仪每部份的需要,在圣堂内不同的适当位置举行。若圣洗间不能容纳全部候洗者和信众的话,惯常在圣洗间举行的仪式,也可移到圣堂内其它合适的地方举行。
27. 所有新生婴儿该尽可能在同日和同一个庆典中一同受洗。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一间圣堂不应在同日举行多过一次洗礼。
28. 成人和婴孩的洗礼时间,分别在礼典中有详尽的指示;但不论何时,洗礼该突出这件圣事的逾越特质。
29. 堂区主任须小心和尽快在领洗登记册上,记录领洗者、施洗人、父母和代父母的姓名,以及洗礼的地点和日期。
四、主教团可作的适应
30. 根据《礼仪宪章》(63b条)所示,主教团有权仿照罗马的圣事礼典的礼仪,编写本地礼典中的相关礼仪,以适应不同地区的需要。经宗座认可后,便可在所属地区应用。
就此而论,主教团有下列责任:
(1) 按照《礼仪宪章》第39条所述,规定适应方法;
(2) 仔细和慎重地衡量当地人民有那些独特的传统和文化要素,可适用于神圣的礼仪中;并向宗座建议他们认为有用或必要的适应方法,以便得其同意后推行;
(3) 保留或修订现行本地礼典的独特要素,但这些要素必须符合《礼仪宪章》,并配合时代的需要;
(4) 准备礼典的译本,以真确反映出不同语言和文化的特质;如有帮助,更可配上适合咏唱的音乐;
(5) 适应和补充罗马的圣事礼典中的“导言”,好让圣事的施行人充份了解礼仪的意义,并有效益地举行礼仪;
(6) 主教团编订礼典时,可重新编排其内容,好使这些礼典充份配合牧民的需要。
31. 为顾及《礼仪宪章》37-40条及65条的规定,传教区的主教团有责任分辨民间的某些入会仪式,是否适合基督徒的圣洗礼仪,并决定是否采纳这些仪式。
32. 当罗马的圣事礼典的圣洗礼仪提供多式任选的经文或仪式时,本地礼书也可附加其它同类的经文或仪式。
33. 歌咏能大大增添洗礼的庆典气氛,藉此激发参礼者的团结感,促进共同祈祷,并表达出整个礼仪所蕴含的复活喜乐。因此,主教团应鼓励和协助音乐专才,为适合信众咏唱的礼仪经文配乐。
五、施洗人可作的调整
34. 施洗人应考虑现实的环境和其它需要,并顾及信友的意愿,充份采用礼典中所提供的不同选择。
35. 除对话和祝福部份可按罗马的圣事礼典作调整外,施洗人还可针对特殊情况,作其它调整。这类调整,在《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和《婴孩圣洗礼典》的导言中,有更详尽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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