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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孩洗礼训令

时间:2009-12-12  来源:  作者: 点击:

(罗马信理部于1980年颁布)

导言

1.     新的《婴孩圣洗礼典》是按照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指示而编纂的[1],其颁布对于有关婴孩洗礼的牧民工作带来莫大帮助。然而,社会转变的步伐,正使年轻人难以在信仰中成长和坚持不懈,而基督徒父母与牧者面对由此引起的问题,也难以完全解决。

2.     虽然很多父母努力给与子女基督徒培育,但看到子女离弃信仰和不再领受圣事,不禁感到沮丧。有些牧者则反问自己,应否在接纳婴孩洗礼前有更严格的审核。有人认为应延迟幼儿洗礼,直至完成一个或长或短的慕道期,而其它人则要求重新检讨有关洗礼(至少为婴孩洗礼)的必要性的训导,并希望把这圣事庆典延迟至个人能自行作出承诺的年龄,甚至在踏入成年生活的时候。

然而,对传统圣事牧民工作的质疑,在教会内引起了忧虑,担心这项主要的信条——圣洗的必要性——会受到危害。这些忧虑是合理的,尤其很多父母完全觉察自己的责任而要求子女受洗时,却遭拒绝或拖延,他们为此感到愤慨。

3.     信理部考虑到这情况,并为响应多方面的要求,经咨询各主教团后,便草拟这份训令。这训令的目的,是面对现时种种困难之际,重温洗礼的道理,以证实教会历来的做法是正确的,并展示这道理的恒久价值。然后,这训令将指出牧民行动的若干基本原则。

第一部份

婴孩洗礼的传统道理

自古以来的做法

4.     不论在东方或西方,为婴孩施行洗礼均被视为一项自古以来的传统法则。奥利振(Origen)及其后的圣奥思定(St. Augustine),都认为婴孩洗礼是“承受自宗徒的传统”[2]。在第二世纪,已有婴孩洗礼的直接证据,且人们并不视它的出现为新事物。尤其圣依勒内(St. Irenaeus)认为受洗者理所当然地应包括“婴儿和幼童”,还有少年、青年和年长者[3]。第三世纪初的《宗徒传统》一书描述了最古老的礼节,包括以下的规矩:“先给孩童付洗。那些能表达自己的孩童应表明信德。至于其它婴孩,则应由父母或家人代他们表明信德[4]。”圣西彼廉(St. Cyprian)在非洲主教会议上声称:“不应拒绝给任何出生的人赋予天主的仁慈与恩宠”,而该主教会议重申“全人类”都是“平等的”,不论他们的“身材或年龄”,并宣称“在婴儿出生后的两三天”给他们施洗是合法的[5]

5.     诚然,在第四世纪期间,婴孩洗礼有某程度上的衰落。当时,甚至成人也由于担心将来会再犯罪和害怕公开悔罪补赎,便拖延自己领受基督徒入门圣事,很多父母亦基于同样原因而推迟子女的洗礼。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当时的教父和圣师,如:巴西略(Basil)、额我略尼撒(Gregory of Nyssa)、安博(Ambrose)、金口若望(John chrysostom)、热罗尼莫(Jerome)和奥思定,本身虽受这风气影响而在成年才受洗,却强烈反对这种疏忽,并请求成人不要延迟洗礼,因为洗礼为得救是必要的[6]。他们中有人坚持应给婴孩施洗[7]

训导当局的教导

6.     历代的教宗和大公会议亦经常介入,提醒基督徒有责任给子女施行洗礼。

第四世纪末期,教会引用为儿童及成人施洗“以得罪赦”的古老习惯,来反对帕拉奇(Pelagius)的主张。正如圣奥思定之前的奥利振和圣西彼廉指出[8],这习惯肯定了教会有关原罪的信条,反过来亦可清楚显示婴孩洗礼的必要性。教宗西留斯(Siricius[9]和教宗依诺森一世(Innocent I[10]也提出同样的教导。其后,迦太基会议(418年)谴责“那些认为不应给新生婴孩付洗的人”,并且就教会有关原罪的“信仰法则”训示:“即使婴孩尚未能犯本罪,却实在是为得罪赦而受洗,好能藉重生而洁净那与生俱来的罪过[11]。”

7.     在中世纪,教会再三确定和维护这训导。尤其维也纳大公会议(1312年)强调,就婴孩的情况来说,圣洗圣事本身的效果不只是赦罪,也赐予恩宠和德行[12]。翡冷翠大公会议(1442年)斥责那些企图拖延洗礼的人,宣称婴孩应“尽可能及早”(quam primum commode)领受圣洗圣事,“好使他们藉此脱离魔鬼的权势并被收纳为天主的义子[13]。”

特利腾大公会议重申迦太基会议的谴责[14],还引述耶稣对尼苛德摩的说话,宣称“自从福音颁布以来”,除非人“接受重生的洗礼或愿意领洗”,否则不能成义[15]。大公会议强烈拒绝的其中一项错谬,就是再洗的主张;再洗论者认为:“婴孩既然不是藉自己的行动而相信,那么,与其只在教会的信德中给他们施洗,倒不如取消(婴孩)洗礼[16]。”

8.     特利腾大公会议后的各个地区会议和主教会议均持着同样的坚决态度,训示婴孩洗礼的必要性。教宗保禄六世(Paul VI)亦就此郑重地重申那源远流长的教导,宣称“由于婴孩在出生时没有超性恩宠,因此,即使他们未能犯本罪,仍要给他们施洗,好能藉水和圣神而重生,参与基督耶稣内的神圣生命[17]。”

9.     以上引自训导当局的条文,主要是用来反驳种种错谬的论说。这些条文远远未能尽述新约、教父的教理讲授,以及教会圣师的教导,所表达的圣洗道理的丰富内容:圣洗展示圣父先爱我们的爱、分享圣子的逾越奥迹,并通传圣神内的新生命;圣洗带领人进入天主的产业,并让他们加入基督的身体——教会。

10.   因此,基督在圣若望福音所提出的忠告——“人除非由水和圣神而生,不能进天主的国”[18]——必须被视为向所有人的、无限之爱的邀请;是父亲的话,召唤祂的所有子女,并愿意他们获得最大的福泽。面对这迫切而永不收回的召唤,我们不能抱着漠视或冷淡的态度,因为达至生命终向的一个条件,就是接纳这召唤。

教会的使命

11.   教会必须响应基督在复活后赋予其宗徒的使命。圣玛窦福音以尤其隆重的方式记载:“天上地下的一切权柄都交给了我,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成为门徒,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他们授洗”[19]。按照上主的命令,传递信仰及施行洗礼是息息相关的,两者都是教会使命的组成部份,而教会的使命是恒常遍及所有人的。

12.   从起初,教会就是这样了解自己的使命,而且不限制于以成人为对象。教会常把耶稣对尼苛德摩所讲的话理解为:“不应剥夺孩子领洗的权利[20]。”耶稣的话是那样的全面(为所有人)和绝对,因此,教父们用这番话来肯定圣洗的必要性,而训导当局明确地加以应用在婴孩身上[21]:对他们来说,这圣事同时是加入天主子民团体[22]和达至个人得救的门坎。

13.   教会从而藉教导和实践,显示她自知除圣洗外,别无其它方法,能确保儿童进入永福。于是她小心翼翼,唯恐忽略主所交托的使命,就是为所有能受洗的人施行“水及圣”的重生。如果儿童在未领洗前已夭折,教会只能把他们托付给天主的仁慈,就如在儿童殡葬礼中为他们所作的一样[23]

14.   尽管婴孩未能宣认自己的信仰,却不妨碍教会向他们施行这圣事,因为事实上是教会在她自己的信德中给婴孩施洗。圣奥思定清楚解释这道理,他写道:“当婴孩被呈奉为获得属灵的恩宠时,与其说是那些怀抱他们的人呈奉他们——虽然,倘若这些人都是好基督徒,他们也包括在那些呈奉婴孩的人当中——不如说是全体圣人和基督的忠实信徒呈奉他们……是整个慈母教会在诸圣当中,呈奉这些婴孩,因为从整体来看,是教会诞下她的每一个子女[24]。”这教导得到圣多玛斯亚奎纳(St. Thomas Aquinas)及其后所有神学家重申:受洗的婴孩并非借着他个人的行动和信德,而是透过其它人,“透过教会通传给他的信德[25]”而相信。同样的教导也在新的婴孩圣洗礼仪中表达出来:主礼要求父母及代父母宣认教会的信德,而婴孩就在这信德中受洗[26]

15.   虽然教会实在知道自己的信德在洗礼中所产生的效能,也意识到她在婴孩身上所授予的圣事的有效性,她仍承认在实践时有其限制,因此,除非婴孩处于死亡的危险中,教会必须获得父母同意和确实保证婴孩在领洗后能得到天主教的培育,才可接纳为他们施行洗礼[27]。这是因为教会同时关注父母的自然权利,亦关注培养婴孩信仰的要求。

第二部份

对现今种种困难的回复

16.   根据上述重温的训导,我们必须判断现时某些涉及婴孩洗礼的见解,以及那些质疑婴孩洗礼合法性的观点。

洗礼与信仰行动之间的连系

17.   有人指出,新约著作所记载的洗礼是在宣讲福音后施行,以皈依为先决条件,与宣认信仰相配合。再者,恩宠的效果(赦罪、成义、重生及分享天主的生命),一般是与信德而非与圣事相连[28]。因此,他们建议把“宣讲、信德、圣事”这次序立为法则;除非婴孩处于死亡的危险,否则便会把这法则应用在婴孩身上,并为婴孩制定一个必要的慕道期。

18.   无疑地,宗徒的宣讲通常是以成人为对象的,而首批受洗的人,也就是皈依基督信仰的成人。由于在新约书卷中,这些事实都是互相呼应,息息相关的,有人便因而认为这些章节只是考虑了成人的信德。然而,正如上文提及,幼儿洗礼是源自宗徒的古老传统,不可忽略其重要性。此外,洗礼永不能在缺乏信德的情况下施行:至于婴孩,就是凭借教会的信德。

此外,按照特利腾大公会议有关圣事的训导,圣洗不只是信德的标记,也是信德的起因[29]。圣洗在受洗者身上产生“内心的光照”,因此拜占廷礼顺理成章称之为光照的圣事,或简单地说光照,意味着受洗者所领受的信德渗透其灵魂,并使那令人盲目的帕子在基督的光明前被揭去[30]

洗礼与个人领受恩宠之间的协调

19.   有人认为,由于每项恩宠都是指向个人的,领受者应有意识地接受和运用,但这正是婴孩尚未能办到的事情。

20.   事实上,早在婴孩能藉有意识与自由的行为来显示自己是人以前,他已是一个人。作为人,小孩子已准备能够透过圣洗圣事,成为天主的子女,并与基督一起成为共同继承者。其后,当他的意识与自由被唤醒后,便会借着圣洗的恩宠,在孩子的灵魂里发挥作用。

洗礼与幼儿的自由之间的协调

21.   有人亦反对给婴孩施洗,认为此举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他们说:给婴孩施洗是违反儿童作为人的尊严,且在婴孩身上强加未来要履行的宗教义务,而这些义务在日后亦可能是会遭该孩子拒绝的。因此,在儿童达到能够自由作出承诺的年龄才给他们施洗,是较适宜的做法;直到那时,父母和师长都应抑制自己并避免加给孩子任何压力。

22.   上述的态度简直是一种错觉:根本没有纯人性自由,能免受各方影响的这回事。即使在本性的层面上,父母也在提供婴孩生活的基本需要、在辅导孩子有正确的价值观念等方面,替他作选择。就儿童的宗教生活而言,如家庭抱着所谓中立态度的话,实际上会变成消极的选择,剥削儿童获得必要的益处。

首先,那些声称圣洗圣事损害儿童自由的人忘记,每个人,不论有没有受洗,都是受造物,都要对天主有不能废除的义务。在洗礼中,人被收纳为天主的子女,这些义务因而得到确认,也显得尊贵。他们也忘记,新约指出进入基督徒生活,并不是进入奴役或束缚的生活,而是让人进入真正的自由[31]

孩子长大后,也可能拒绝那些来自洗礼的责任。虽然他的父母可能因而感到伤心,但也不应责备自己选择了给孩子施洗,并为他提供了基督徒培育,因为这正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32]。不管表面的迹象如何,可能有一天,那已播在孩童灵魂里的信德种子,将要复苏过来,而父母也能借着自己的忍耐和爱心、借着祈祷和借着自己信德的真诚见证,帮助那播在孩童灵魂里的信德种子复苏起来。

现时社会境况中的洗礼

23.   鉴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有人认为,在单纯的社会里,价值观、判断和习俗均来自一致的制度,所以婴孩洗礼仍是适合的。但他们坚持,在今日多元的社会里,价值观摇摆不定,不同的思想彼此冲击,因此婴孩洗礼就显得不合宜了。面对目前的境况,他们声称应延迟洗礼,直至候洗者的人格达到足够成熟的程度才施行。

24.   教会当然明白,必须考虑社会的实况。然而,单纯性和多元性的标准只是一些数据,不能立为规范原则,故此不足以解决严谨的宗教问题,因为问题的本质关乎教会和基督徒家庭的事。

按照单纯社会的标准,如果在基督徒社会里,婴孩洗礼是合法的,那么,当基督徒家庭属于少数,便把婴孩洗礼视为不合法,这显然是不能接受的;这不管是处于一个以外教为主,或由激进无神主义统治的族群当中,都是不能接受的。

相比上述的标准,处于多元社会的标准当中,这也不见得可行,因为在这类型的社会中,家庭和教会都可自由行动,并可相应地提供基督徒培育。

此外,历史研究清楚显示,如果把这些“社会学”的标准应用在初期教会里,当时的所有传道工作将陷于瘫痪。我们值得补充一句,人们经常以似是而非的方法来运用多元论,致使在信徒身上强加种种行为模式,而事实上,这些行为模式只会阻碍他们履行基督徒的自由。

在思想、习俗和法律不再受福音启发的社会里,极重要的是,教会在面对有关婴孩洗礼的问题时,应首先考虑她自己的本质及使命。

天主子民虽然与人类社会打成一片,亦由不同国籍及文化的人所组成,但仍有自己的身份,其特征是在同一的信德和圣事中合而为一。天主子民被唯一的精神和唯一的希望所激励,是充满生机的整体,能在不同的人类团体当中,产生为其成长所必要的机制。在这方面,教会的圣事牧民行动,尤其与婴孩洗礼有关的行动,是必须的措施;教会的工作不能只依靠人文科学借来的标准。

婴孩洗礼与圣事牧民行动

25.   有关婴孩洗礼的最后一项批评,就是婴孩洗礼背后的牧民处理手法,缺乏传扬福音的推动力;教会关心的只是施行圣事,而不是激发信德和培养传播福音的委身精神。有人坚持,教会保持婴孩洗礼,是经不起信徒人数和社会固有地位的诱惑,而且是鼓励维持圣事的魔术观念。其实,教会应投身传扬福音的工作,使基督徒的信仰日趋成熟,培养他们自动自觉地委身,所以教会的圣事牧民工作,应当是按部就班,分成若干阶段的。

26.   的确,教会宗徒工作的目标,应是激发活泼的信德和培养真正的基督徒生活;但有关向成人施行圣事的牧民工作的要求,不能一成不变地应用在婴孩身上;正如上述提及,婴孩是“在教会的信德里”受洗。此外,我们不可轻视圣事的必要性:这必要性一直是重要和迫切的,尤其是要确保儿童得到永生的无限福祉。

至于教会只关心信徒人数,如果人们能从正确的角度去理解,便知道这种关心为教会并非诱惑或邪恶,而是义务与祝福。正如圣保禄(St. Paul)所描述,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及其“圆满”[33],是基督在世有形可见的圣事,她肩负的使命,就是要把她与其光荣救主之间的圣事连系伸延到每个人。因此,她当然愿意为每个人,不论是儿童或成人,施行那首要和基本的圣事——圣洗圣事。

如果我们这样理解,便会明白婴孩洗礼实在是符合福音的传播,因为婴孩洗礼具有见证的力量,展示天主以祂主动而无条件的爱爱了我们:“不是我们爱了天主而是祂爱了我们……我们爱,因为祂先爱了我们[34]。”即使在成人的情况中,为领受洗礼所涉及的要求[35],也不应使我们忘记“祂救了我们,并不是由于我们本着义德所立的功劳,而是出于祂的怜悯,借着圣神所施行的重生和更新的洗礼”[36]

第三部份

若干牧民指示

27.   面对现今所提出的某些建议,例如:完全取消婴孩洗礼,或自由选择实时或延迟受(无论因什么理由),我们虽然未能予以接受,却须承认需要加强牧民工作的深度并更新其中某些幅度。就这一点,我们宜于指出有关的原则及基本指示。

牧民工作的原则

28.   首先,必须提醒为婴孩施行洗礼是严重的职责。牧者们面对所提出的问题,只能藉忠于教会的训导及其恒久的做法(实践)而得以解答。

实际上,有关婴孩洗礼的牧民工作,必须以两大原则为主导,而第二项是从属于第一项的。

(1)  圣洗为得救是必要的,是天主先爱我们的标记和途径,使我们脱免原罪,并让我们分享天主的生命。有见及此,便不可延迟给婴孩分享这福祉的恩赐。

(2)  必须保证这些恩赐能透过信仰及基督徒生活的培育而得以成长,好能满全这圣事的真实意义[37]。按规则,应由父母或近亲作出这项保证。(虽然也可能由基督徒团体以不同方式代父母或近亲作此保证)。然而,如果这些保证并不是确实认真的,牧者可延迟施行圣事;如果肯定没有任何保证,便应拒绝施行圣事。

牧者与虔诚的信友家庭之间的交谈

29.   根据这两项原则,司铎能透过他与信友家庭之间的牧民交谈而检视具体的情况。《婴孩圣洗礼典》的“导言份已指出牧者与虔诚基督徒父母交谈的规则。在此仅需重温其中较重要的两点。

首先,父母出席和积极参与庆典是很重要的。目前,父母的角色比代父母更为重要,虽然后者仍是需要的,因为他们在培育儿童上的帮助是宝贵的,且有时是必要的。

其次,领洗前的准备是重要的。父母必须思考洗礼的意义;他们应知会牧者孩子将要出生,且在灵性上准备自己。至于牧者,则要探访家庭或聚集他们,给与合宜的教理讲授和适当的忠告。他们亦要敦促家庭为将出生的子女祈祷[38]

在正式举行庆典时,要遵孩圣洗礼典》的指示:“首先要考虑婴孩的福祉,以免剥夺他获得这件圣事的恩惠;其次要顾及母亲的健康,尽量使她也能出席洗礼庆典。然后,只要不妨碍婴孩的福祉,当考虑一些牧民因素,例如要有充份的时间,帮助父母作好准备及筹划洗礼庆典,以便显示出洗礼的逾越特质。”诚然,“若婴孩有死亡危险,应立刻受洗”;否则,按规则“婴儿该在出生后数星期内受洗[39]。”

牧者与冷淡的信友家庭或非基督徒家庭之间的交谈

30.   有时,一些信仰冷淡或只偶尔实践信仰的父母,甚或非基督徒父母来接触牧者,要求给他们的子女施洗,牧者便应详加考虑个中原因。

在这情况中,牧者将透过清晰及互相了解的交谈,引发父母对他们所要求的圣洗圣事感到兴趣,并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

事实上,只有当这些父母保证婴孩在领洗后会获得圣事所要求的基督徒培育,教会才能答应他们的要求。教会当然要有充份的凭证,才能希望洗礼会结出果实来[40]

倘若父母作出充份的保证,例如:他们选择了愿意诚心照顾孩子的人作代父母,或获得信友团体的支持,那么,司铎便不能拒绝立即为孩子施行圣事,正如为虔诚信友家庭的孩子一样。相反,倘若没有充份的保证,便要审慎地延迟洗礼。然而,牧者应与父母保持联络,好能在可能的情况下,帮助他们达到圣事庆典所要求他们的条件。如果甚至这解决方法也告失败,作为最后的办法,就是建议录取该婴孩在到达学龄时慕道(加入慕道班)。

31.   教会当局经已制定这些规则并予以实行[41],但仍需加以澄清。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拒绝洗礼并非一种施加压力的方法。此举既不可说是拒绝,更不可说是歧视,而是富有教育意义的延迟,按照个别情况施行,目的是协助家庭在信德中成长,或更意识到自己的责任。

至于保证,任何承诺足以令教会有充份凭证,能希望儿童将获得基督徒培育,都应被视为充份的。

录取婴孩在日后慕道,不应举行特别的仪式,以免容易被误为等同于圣洗圣事;也应清楚明白,这样的录取并非收录进入慕道期,而录取的婴孩也不能被视为慕道者,拥有慕道者的权利。他们必须在日后加入适合自己年龄的慕道班。在这方面,必须清楚声明,虽然在《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附有“慕道年龄儿童的入门礼”[42],但这并不意味教会认为把洗礼延迟至该年龄才施行,是更合宜或正常的做法。

最后,在那些以信仰冷淡的家庭或非基督徒家庭为大多数的地区,本地主教团有理由制定联合牧民计划,容许把婴孩洗礼延迟到一般法定时间以外才施行[43]。但居住在这些地区的虔诚基督徒家庭,仍保留提早给子女付洗的全部权利。因此,圣事要按照教会的意愿,并视乎这些家庭的信德及慷慨精神而施行。

家庭与堂区团体的角色

32.   就婴孩洗礼而当有的牧民工作,应更广泛地伸展到家庭及整个基督徒团体里。

从这点看来,应在婚前准备的聚会里,加强订婚者的牧民照顾,也应加强年轻夫妇的牧民照顾。整个教会团体,尤其是老师、已婚夫妇、齐家行动、修会以及在俗献身团体,该按照不同情况和需要而给与帮助。司铎在履行其职务时,也必须重视这项宗徒工作。他们将特别提醒父母,有责任唤醒和培养子女的信仰。事实上,作为父母,他们该是孩子在信仰上的启蒙者,教导孩子爱基督如同亲密的朋友,并陶成孩子的良心。如果这培育工作建立在孩子心中的圣洗恩宠上,将较为容易和更有成果。

33.   《婴孩圣洗礼典》清楚指出,堂区团体,尤其是组成家庭人性环境的基督徒,应参与有关圣洗的牧民工作。“天主子民——教会——肩负传授和培育从宗徒传下来的信仰的使命,常以准备洗礼及培训基督徒的工作为首要任务[44]。”基督徒子民既然积极参与成人的洗礼过程,也应对婴孩洗礼持着同样的态度,因为在婴孩洗礼中,“天主子民,即教会,由地方团体所代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45]。”再者,团体本身也常从圣洗庆典中吸取灵性和宗徒工作上的莫大裨益。最后,礼仪庆典结束后,团体将继续培育年青人信仰的工作,借着成人以身作则的基督徒生活见证,也借着他们参与不同的教理讲授活动,贡献这项培育工作。

结论

34.   信理部向主教们讲述这文件时,坚信主教们会谨慎地重温教会有关婴孩洗礼必要性的训导,推动合宜的牧民工作,并恢复人们可能在各项牧民问题的压力下而拼弃的传统做法,因为这正是主教们从主所领受的其中一项使命。信理部亦希望这训令所载的教导和指示,将惠及所有牧者、基督徒父母以及教会团体,好使所有人能更意识到自己的责任,透过婴孩洗礼和对孩子的基督徒培育,贡献教会——基督身体——的成长。

这训令在信理部常会中获得通过,由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接见部长枢机时批准和授命印发。

一九八○年十月二十日,罗马信理部

部长:弗拉尼奥塞佩枢机(Franjo Card. ŠEPER

秘书长:哈默总主教(Fr. Jérôme HAMER, O. P.)领衔

         Lorium

 



[1]   《婴孩圣洗礼典》(OrBp, 罗马,1969516

[2]   奥利振(Origen),In Romanis, V, 9 : PG 14, 1047; 参阅圣奥思定,De Genesi ad litteram ,X, 23, 39: PL 34, 426; De peccatorum meritis et remissione et de baptismo parvulorum ad Marcellinum , I, 26, 39: PL 44, 131. 事实上,宗徒大事录亦有三段章节(16:15; 16:33; 18:8)提及全家领洗。

[3]   Adv. Haereses II, 22, 4: PG 7, 784; Harvey I, 330. 很多早在第二世纪出现的碑文,称小孩子为“天主的子女”,而这称呼是只保留给那些已领洗的人的,或有些碑文则明显地指出这些小孩子已领受洗礼:参阅Corpus Inscriptionum Graecarum, 9727, 9801, 9817; E. DIEHL, Inscriptiones Latinae Christianae VeteresBerlin 1961, nn. 1523 (3), 4429 A.

[4]   B. BOTTE 编译,La Tradition apostolique de saint Hippolyte, Münster, Aschendorff, 1963Liturgiewissenschaftliche Quellen und Forschungen 39, p. 44.

[5]   Epist. LXIV, Cyprianus et coeteri collegae, qui in concilio adfuerunt numero LXVI. Fido fratri: PL 3, 1013-1019; ed. HARTEL, Corpus Scriptorum Ecclesiasticorum LatimoriumVienna, 1866-3, pp. 717-721. 当时,尽管戴都良(Tertullian)持有不同的立场,非洲的教会仍坚持婴孩洗礼。戴都良认为婴孩年幼无知,亦恐怕他们在少年时背弃信仰,所以建议该延迟婴孩洗礼。参阅De baptismo XVIII, 3-XIX, 1: PL 1, 1220-1222; De anima , 39-41: PL 2, 719 ff.

[6]   参阅圣巴西略,Homilia XIII exhortatoria ad sanctum baptismaPG 424-436; 圣额我略尼撒,Adversus eos qui differunt baptismum oratio : PG 46, 424; 圣奥思定,In Ioannem Tractatus XIII, 7: PL 35, 1496; Corpus Christianorum, Series latinaTurnhout, Belgium, 1953-36, p.134.

[7]   圣安博,De Abraham, II, 11, 81-84: PL 14, 495-497: CSEL 32, 1, pp.632-635; 金口圣若望,Catechesis III, 5-6, ed. A.WENGER, SC 50, pp. 153-154; 圣热罗尼莫,Epist. 107, 6: PL 22, 873, ed. J. LABOURT (Budé), vol.5, pp.151-152. 虽然额我略纳齐安(Gregory of Nazianzus)敦促母亲尽早给子女施洗,但他赞成把年龄规定为三岁;参阅Oratio XL in sanctum baptisma 17 28: PL 380, 399.

[8]   奥利振,In Leviticum hom. VIII, 3: PG 12, 496; In Lucam hom. XIV, 5: PG 13, 1835; 圣西彼廉,Epist. 64, 5: PL 3, 1018; ed. HARTEL, CSEL, p.720; 圣奥思定,De peccatorum meritis et remissione et de baptismo parvulorum, I, XVII-XIX, 22-24: PL 44, 121-122; De gratia Christi et de peccato originali, I, XXXII, 35: 同上, 377; De praedestinatione sanctorum , XIII, 25: 同上, 978; Opus imperfectum contra Iulianum , V, 9: PL 45, 1439.

[9]   Epist. Directa ad decessorem ad Himerium episc. Tarraconensem3852102: DS 184.

[10]   Epist. Inter ceteras Ecclesiae Romanae ad Silvanum et ceteros Synodi Milevitanae Patres4171275: DS 219.

[11]   典章二 MANSI, III, 811-814; IV, 327 A-B: DS 223.

[12]   维也纳大公会议 MANSI, XXV, 411 C-D: DS 903-904.

[13]   翡冷翠大公会议第十一期会议DS 1349.

[14]   第五期会议典章四DS 1514; 参阅迦太基会议 (418)上述注11

[15]   第六期会议第四章DS 1524.

[16]   第七期会议典章十三DS 1626.

[17]   《天主子民信经》(Sollemnis Professio Fidei18: AAS 60 (1968), p.440.

[18]   3:5

[19]   28:19; 参阅谷16:15-16

[20]   “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p.15, no. 2, 见本书225页。

[21]   参阅注8引述的教父著作,注9引述的大公会议文献。另参阅耶路撒冷宗主教杜斯迪奥(Dositheus)的信仰宣誓(1672): MANSI XXXIV, 1746.

[22]   圣奥思定写道:“给儿童施洗,就是让他们加入教会,即使他们与基督的身体和肢体结合。 (De peccatorum meritis et remissione et de baptismo parvulorum , III, 4, 7: PL 44, 189; 参阅I, 26, 39: 同上131).

[23]   《殡葬礼典》罗马1969815nn. 82, 231-237.

[24]   Epist. 98, 5: PL 33, 362; 参阅Sermo 176, 2, 2: PL 38, 950.

[25]   《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IIIa, q. 69, a. 6, ad 3; cf. q. 68, a. 9, ad 3.

[26]   “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no. 2, 见本书225页;也参阅同上礼典no. 56.

[27]   这是一项悠久的传统,正如圣多玛斯亚奎纳(《神学大全》IIa-IIae q. 10, a. 12, in c.) 和教宗本笃十四世(Benedict XIVPostremo Mense训令〔17472284-5: DS 2552-2553)所要求的,对于没有信仰或犹太人的子女,除非孩子处于死亡的危险中(CIC1 750 § 2),否则教会要在不违反父母意愿的原则下,即须父母要求并作出保证,才可为他们施行洗礼。

[28]   参阅玛28:19; 16:16; 2:37-41; 8:35-38; 3:22, 26; 3:26

[29]   特利腾大公会议,第七期会议,《论圣事法令》(Decr. de sacramentis)典章六:DS 1606.

[30]   参阅格后3:15-16

[31]   8:36; 6:17-22; 8:21; 4:31; 5:1, 13; 伯前2:16等。

[32]   这权利与义务详载于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信仰自由宣言》(Dignitatis Humanae5,又在《国际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26 (3) 条中得到国际间的认同。

[33]   1:23

[34]   若一4:10, 19

[35]   参阅特利腾大公会议,第六期会议,《论成义法令》(De iustificatione)第五至六章,典章四及九:DS 1525-1526, 1554, 1559.

[36]   3:5

[37]   参阅:“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p.15, no. 3, 见本书225页。

[38]   参阅同上礼典p. 17, no. 8 (2), p. 16, no. 5 (1) (5), 见本书229, 226227页。

[39]   同上礼典p. 17, no. 8 (1), 见本书228页。

[40]   参阅同上礼典p. 15, no. 3, 见本书225-226页。

[41]   这些规则首次在信理部致多哥达庞Dapango, Togo教区巴泰勒米昂里翁Barthélemy Hanrion主教的信中提出并与主教的要求一起刊登于《Notitiæno. 61vol. 7, year 1971, pp.64-70.

[42]   参阅《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OrIcapp. 125-149.

[43]   参阅“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p.17, no. 8 (3) (4), 见本书229页。

[44]   同上“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Bp, p. 9, no. 7, 见本书186页。

[45]   “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p. 15, no. 4, 见本书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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