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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颁布《手谕》,对修会人员违法离开会院的情况作出新规定

时间:2019-03-27  来源:梵蒂冈新闻网  作者: 点击:
教宗方济各3月19日签署了《团体生活》手谕,对《教会法典》中关于违法离开自己会院的修会人员的处置条文作了一些修订。
 

(梵蒂冈新闻网)圣座3月26日公布了教宗方济各于3月19日签署的团体生活》手谕。这道手谕对《教会法典》关于处置违法离开自己会院的修会人员的条文作了一些修订,并将于今年4月10日开始生效。

教宗在《手谕》中首先指出:“团体生活是修会生活的一个基本要素,‘会士要住在本会会院,度团体生活,非经自己上司许可不得离开会院’(《教会法典》665条1项)。然而,近些年来的现况显示,违法离开自己会院的情况有所发生,会士在这段时期脱离上司管辖,有时他们无法被找到。”

在这种情况下,《教会法典》勒令修会长上“要寻找违法离开会院的会士,帮助他返回并坚定于自己的圣召(参阅:665条2项)”。教宗承认,“修会长上无法寻到离开会院之会士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违法离开会院超过6个月(参阅:696条),就应开始将其从修会开除的程序(参阅:697条)”。可是,“若会士的住所无法知道,就很难对实际情况作出法律上的确切判断”。

有鉴于此,教宗决定在《教会法典》694条1项中增加另一个会士因“违法和长期离开会院被视为事实上被开除的原因”,将违法离开会院的时间延长到“持续超过12个月”。694条的前两项依然保留,即会士在“显然背弃天主教信仰”和“已结婚,或即使仅以民法方式试图结婚”的情况下,应视为事实上被开除。

教宗提到,“有关这些个案,高级上司及其参议会应毫无迟疑收集证据,宣布事实,使开除依法成立”(694条2项)。在长期违法离开会院的特定情况下,“修会长上依据法律宣布的开除声明必须得到教宗的批准”,那些属于教区的修会则应得到“修会所在地区主教的批准”。

团体生活》手谕作出的变动也使《教会法典》关于管理俗世会生活的729条得到修订,对该团体因违法离开会院的成员不予以强制性的开除处分。

圣座奉献生活及使徒团体部秘书长罗德里格斯(Jose Rodriguez Carballo)总主教在解释这道《手谕》的注解中表示,修会长上对违法离开会院和无法寻获的会士所负的责任“旨在善尽他们的义务,让修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得到遵守,即保护在团体生活中所体现出的公益。同时,也唤起守护一种团体生活的意识”。

罗德里格斯总主教最后指出,正如该部会1994年颁布的《团体友爱生活》训令所指出的那样,共同分担的责任“推动我们爱弟兄姐妹,甚至承担起他们的软弱、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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