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的办事能力,在他组织修会的工作上,十足地表现出来。我们不得不重复地说,在道明之前,没有一个新式的修会,即是说,一个拥有确定的规则的整体,其份子自高而下,组织俨然。布蒙特和熙笃会士们虽抱有相似的理想,部仍保持“阿伯”(院父)们的独立。而他们组织的修会,只由阿伯们的会议而保持团结一致。每一个会院的修士们,都终生耳鬓厮磨,他们甚至发一种所谓的“定居”stabilitas圣愿,以永不迁居为修道生活的理想。但对于宣道兄弟们,流荡不定的生涯却是他们的主要方针。而这种变换居住的目标,是为了修会的发展。他们的生活,应充满了传教的活动,仆仆风盒,走遍天下。当时的人,觉得这一切都是违反纪律的严重过失。巴玛太Matthew Paris一位英国的纪事家(1200至1259)责备道明会士的轻忽传统的修院生活说:“他们以天下为房,以四海为屋”。他的口吻很是酸苦,而道明会士们却颇能以此自豪!当时及后世的作者,仍常嘲讽道明会的生活,以会士们为天涯游子,甚至连道德方面都松懈下来。这种行旅生涯,本来很能使一个凡夫俗子放弃一切道德规念,自然,也可能有人在会衣下隐藏着一颗渴望流浪,以逃避法律及秩序的心,但这些作家们所述,仍是以臆造的成份为多,很不合于事实。道明创会及组织修会之时,对已往的成规,毫不漠视。他曾告诉兄弟们,他的修会,是奠基于他少年时的所见所闻,并曾实践多年。他少年时,常去西罗斯Silos的本笃大会院,曾见到那儿生活的无限美丽,距古弥尔及卡肋路加不远处,又有一个生气勃勃的圣诺伯烈S. Norbert of Permontre所创的布蒙特会Order of Permontre,建立于1132年。后来,当他离开帕伦西亚以后,成为奥斯玛的咏经司铎,而此时咏经团才经革新,尚未得到教宗依诺森三世的赞许。自1200年他身为副院长,自1216年咏经团得到教宗赞许后,他被称,也自称为“奥斯玛咏经司铎”,严守一切规则,只加以宗徒工作的活动。不过咏经团的规则有很大的伸缩性,能由各人按自己的目标,以自己的方式来遵守它。在距土鲁斯一日之程的地方,在加伦河旁,有一所古老的布蒙特会院,叫迦比尔圣母修院。因他认识该院的若望院父,所以常去那儿默祷。在那儿,他观察布蒙特会士的生活方式,采取可用者,厘定了道明会宪。如同熙笃会是本笃会更完整的化身,布蒙特会会规是圣奥斯定典规最完全的化身。自此可见道明如何尊重合理的传统,他的革新,并非对过去的反抗,而是为了迎合时代的需要。 我们不妨比较一下道明和布蒙特会规,看它们何处相合,何处相异。我们根据道明死后七年在若堂任下,于1228年巴黎总会议所修改的会规,及十三世纪布蒙特会士所遵循的会规,作这个比较工作。 两个会规引言的第一段字字相同,而道明加上了:“在服从下宽免会规,与遵守会规同样神圣”一语。这种宽免,可在三项理由下给予:求学,宣道,及造益人灵:“因为我们的会是为宣道及拯救世人而设立,我们的求学,必须在一切之上,仅仅地,并恳切地,寻求有益人灵的一切”。这项原则表现了圣道明的理想:在一切上,应恪守咏经司铎的规则(布蒙特会为咏经司铎的联合组织),除非某些咏经司铎会规妨碍宗徒工作。因道明会是专为宗徒工作而创立的。 第二段文字谈到日课经文,咏经司铎于铃响后立即去圣堂念午夜后第一时之早课Matins ,道明会士则于起床后,在寝室中念圣母日课。(18) 关于检讨会(19),两个会规完全相同。自圣十字架瞻礼至复活节之严斋,永久戒肉食,粗糙的衣料及静默规律亦然。在很多方面,除用字上稍有差异外,几乎处处相似。关于长上法典性的访察和每年举行全体大会的规定也是彼此相同的。 在每日时间的分配上,则二者互异。布蒙特会所规定的,以祈祷及工作为主。关于手工操作,有专门一章的论述。道明的会宪,则代以研读、宣道;宣道者的生活,宽免等等。 布蒙特会对会院之建筑一字不提,而道明喜好贫穷的热情,则表现于其对这方面的要求。兄弟们只许居住于贫穷及谦卑的房屋,“其墙壁,包括第二楼在内,不可超过十二或二十英尺高。” 收留望会者及初学生的方式两者一般无二,而圣愿的格式彼此相异。布蒙特会的初学生说:“我,(某〉弟兄,奉献我自己于(某〉教会。我许诺悔改前非,补赎已过,及定居一处。我许诺按照基督的福音、圣奥斯定的典规,与布蒙特会会宪,服从您,(某)弟兄,及依法典所选出的继承者”。 而依照道明的希望,宣道弟兄应依封建时代恭敬的态度,将手置于院长手中,说:“我(某)弟兄敬向天主,荣福圣母玛利亚(20),和阁下(某)弟兄,现在(某)会院院长,代表宣道总会长(某)弟兄,及其继位者,兹遵照圣奥恩定典规及宣道弟兄会会宪,郑重发愿并誓许服从,一直至蒙主召归。” 道明之所以拟定这个格式,因他以为宣道弟兄应为自由无羁的基督及圣教会的武士,在长上的指挥下,随时待命为真理而战。而自献于圣母,宣誓一种对她的特殊服从,据宏伯、罗曼Humbert de Romans的说法,这是当时其他修会所没有的。 两个会宪的结尾都是一样的:“为保持全会的平安秩序,我们拟就此书”。名之为“修会习惯法”Liber consuetudinum。” 为了使他的修会易于调动,道明采取了民主作风。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愈坐守其成,君子的权威也愈大,所谓老大帝国者是。而与他国的交往,政治体系的变迁,商贾的来往,都是造成民主政治的缘由。交通的发达,使人民对本国的利益发生兴趣,自然的要干预其政治。而修院亦然,凡远居乡村者,在一唯我独尊的院长统治之下。而住在城内者,其规则则日趋民主。至少,在中世纪时,是这种情况,圣道明已受西班牙民主政治影响,而其个性愿对待兄弟们如良友,反对独掌大权。他只定了一个“阿伯”,再不重复。这个经验,使他采取了代表及选举方式。他根据当时的民情,确定了管理修会的理论。 依照布蒙特会及军旅修会的管理方法,道明将全会分为会省,每会省之下有会院。每会院至少有十二位会士,由一位院长治理;在一个王国或地区内的数位院长(至少三所)由一位省会长管辖,而全会各会省则由总会长“总师尊”领衔。“师尊”Magister(21)一名已足以表示会士们如何以求学为要务(22)。起初,总会长的职位是终生制,减为六年制,后又增为十二年制(23)。现在省会长在职时间是四年,而院长是三年。每一位长上均由会士选出。为选举院长,投票者的资格因时代而稍异。现今的规则只与道明在世时所用小有差别。每一领有神品,受过高等教育,并已发愿九年者(十二个月的初学期满之后即发愿)均有权参加选举院长。院长本人的资格是:发愿已十二年,若在一主教座堂城市作院长,则得有神学学位(24)。在选举中他需得大多数的选票。但若他也是投票者,那是说,若他属于选举院长的团体,则必须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票。这个规条,是为了避免投票者因在票上写自己的名字而引起的弊端。然后,被选者的名字要呈上省会长那里,由他表示同意。 省会长由属下的院长们及每一个会院的一位会士投票选举。这位会士则由其团体选择。在省大会中,各院长及一位“同僚”Socius或“伴侣”Companion(每所会院可不经院长的建议或干涉,自由选择,派遣此同僚会集在一起。他们按照与选举院长同样的原则,选举省会长,再由总会长表示同意。最后,总会长由省长及“评议员”Definitors,由每数分省选拔一位)投票选出。我们可以明见修会的管理是基于选举制度的原则,而在选举制度的旁边,又有代表制度。我们真可以说道明会立法及司法的管理方面,是根据两项原则:第一,凡执长上之权者,必由其所管辖的属下投票选出;第二,在对管理者的选举上〔除一个院长外〕应由代表执行选举。也必须承认,在道明会中,长上只有司法的权柄。他们不能订立法律,但有权执行一会或一省的法律,并监督属下奉行法律。 而立法的权柄,则在总会议手中。创会之初,在省会议或在总会议中所行的一些规则已逐渐改换,但今日的开会方式,已有近七百年的历史,与英国议会的形成同时。厄奈斯特、巴尔克Ernest Barker在其所著:《道明会及开会法》Dominican Order and Convocation一书中详细地研讨孟福的西蒙及爱德华一世Edward I曾受道明会的影响到何种程度,而英国的代表制度,有几分是来自圣道明的天才。英国的议会和道明的选举制都是十三世纪社会观念的产物,都显示当时的政府和圣教会有多么宽广的自由精神。 省会议从前是每年一次,后改为四年一次,每一省会的院长前往出席。我们早已说过,院长只有管理权,而无立法权。否则,他们可能在立法上袒护长上们,而妨碍自由,所以每一团体又选一位同僚与院长同行。这人毫无管辖权,只代表被管辖者发表意见。他只在开会期间占重要地位,会期结束,他又回转属下的位子。一个见解明确,而因性格的困难,不能作一院之长的人,这时很可以代表自己的团体,建议加人新规则,或修改旧规则。两位代表(院长及其同伴)的任务是从代表们中或全省会士们中选举几位“评议员”Definitors,会省所要列下的规则的一切工作由他们执行。当这些人选出后,其他代表各返本会院。他们代表遂进行厘定新法或改善旧规。他们所公布的文告(简称为“公报”)Acta先送至总会公署,而总会长按照本人及总谘议会对现行法规的意见及会省的公益表示同意或否。 省会议除由每会院二位代表出席外,尚有“修院教授”及“总宣读者”在席(25)。“此二项头衔均由工作成绩获得。修院教授Lector conventualis需经过考试,并具有十四年的教学经验(26);总宣讲者Predicator Generalis需曾在传教工作中尽极大之力。此二头衔均在分省的要求下,由全体大会授予”(27)。 总会议的组成与全省大会循同一原则,由省会长及每会省为此会议而选出的一位代表参加。其不同之处,是全总会议分为三期(28)。第一期会议由省会长们及历任总会长、评议员及代表参加的是叫做选举会议Elective General Chapter。第二期会议则只由评议员出席,称为评议员总会General Chapter of Definitors,第三期叫做:省会长总会议General Chapter of Provincials,只由省会长出席。 但道明死后,总会长犹是终生职的,则由省会长们出席三期会议,其后二期,由确定人出席,那时,只在总会长死后,或升任圣教会要职后,才召开选举总会议,由双方出席。且每会省或每会院派遣两位代表伴同省会长或院长参加总会议。现在的方式,是1340年以后才通行的。 此外,还有两三个很特别的习惯:省会长,或院长,或评议员参加总会议时,也由同僚相伴。代表因病或死亡不能履行职务时,其空位由同僚代替。其次,每一法律需经三次大会通过,方能为会宪的一部分。每一现有的规则也需经三次总会议的否决,方能被废除。所以决不会因解决一时困难,而匆忙的订定一条法律,也不会因袒护一方而产生新法,因为下一期的会议只由省会长,或只由评议员出席。他们终可以拒绝表示同意而阻止之。第一次宣读法律名“引进”Inchoatio,第二次名“认可”Confirmatio第三次名“确认”Constitutio。 在总会议之上还有“非常总会议”Capitulum Generalissimum。自创会以来,只开过两次这样会议。首次在1228年,以及在1263年。它与三次总会议相等。因它包括省会长们及二位评议员。它的公告可对会宪产生效力。 这是道明会组织的大要。我们可一眼看出,它具有多么宽广的自由精神,又如何深刻地信任民主作风。圣道明所遗留给他的修会的,正是这种对自由的爱好,而他创会的宗旨,不外真理的寻求。圆满而纯正的真理不是在世间所能完成的。世世代代的人都向它追求,而它总在前方领导,好似旧约中所记载的火柱及云柱。但凡寻求,跟随它的人自有一分成就:他们虽然未获得全部的真理,却获得了自由。而向真理,为它的利益而服务,不问后果的吉凶,不听人情,脸面的噜嗦,不管个人手段的巧拙,奋战到底,这便是灵魂的大自由了。 不过,总不要以为这种代表及选举的制度没有它的流弊。外表的缺乏成就,常是可能之事。它的本质就可能是力量和精神的损失。因为就以院长需经选举来说,他很可能倾向于取悦选举者,而成为拉法叶Lafayette所说的:“几时能顺从他的属下,便是一个领袖”的人。而且,缺乏团结及分散精力常常是民主政治的特点。这些缺陷,在道明会的历史中也屡见不鲜。若修会曾由一独裁者组成,手操大权,而不受每一分院的制裁,若总会长能任命省会长,而省会长能任命院长,则有时定能阻止热情,学问或守规方面的松懈。因为自由的误解及滥用,可能污蔑极尊贵之事,如圣事,友谊等。但即便有这些危机,选举制度仍是一博得上主特殊降福的办法,不应因其偶而缺乏效果便予以废除。因这制度教育人的理智,坚强他的意志,使他成熟,而不在一个高高权威的统治下,永为童稚。在一个极权的管理之下,人们可能工作更出力,得到更大的成就,但他本人则未必胜于牛马,只因不得已而为之。若他是一位宗徒,可能感化更多的灵魂,但未必能将自己的灵魂多加一分光辉。最后,在上主眼中,使人有价值的,不是他的事功,而是他的为人。外面的宗徒事业,原是依靠在默观者的祈祷及整个圣教会的功劳。所以我们实不应以外在的成功判断任何事。圣道明并不是不知道民主作风所能有的缺陷,但他以为这作风的长处足以胜过它的缺点。因为缺陷在于外表,而长处则在内里。民主作风可能不造成事功,而能造就成熟的会士。 道明会不住地追求真理,在异端中,在错误中,在动乱中,她的儿女们,唯真理是求。他们的目的,是永远不能完全到达的。但他们找到了自由。 当沙福那的著作,激起了热烈的辩论时,在教廷神学讲授,道明会士达莱佐神父Pietro Paolo d'Arezzo起而为沙氏辩护。加第枢机Gaddi当众攻击他说:“神父,你身为教廷讲师,应维护宗座,而不应欺凌他”。达莱佐回答道:“枢机大人,我的职务是维护真理。若在这教延中,有任何反对真理的事,就是我的耻辱。” 这就是道明向他儿女们的要求:追求真理,保持自由。 (18)为了符合梵二礼仪改革,这规定在新编会宪已被取消。 (19)别的档又翻译成“自控会”。 (20)后来修会决定加“会祖圣道明”。 (21)中文翻译成‘总会长’,是受到十六世纪修会长上的名称Prepositus Generalis的影响。道明会总会长不只是圣道明的继承人,他也是整个修会合一的原则,在道明会基本会宪中(第六号)告诉我们修会隶属在总会长内巩固结合,形成一体,会士都以圣愿直接与总会长相连,奉他为本会的领袖。 (22) (23)1968年新编《宣道会会宪及守则》Liber Constitutiones et Ordinationes定总会长任期为九年。 (24)有关这条,新编会宪里已经废除了。 (25)新篇会宪已经除掉这种特权。 (26)据新编会宪修院教授的定位和任务已经被现代化化成为研读和进修的推动人。 (27)道明会的总宣道者已经在新编会宪被去除了。 (28)新编会宪减为三年一次的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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