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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男修会《基本会宪》注释

时间:2007-12-19  来源:  作者: 点击:

自从1968年森林河总会议开始的时候,总会议员有共识修会有需要编写本会的《基本会宪》的需要。正如每一个社会组织,它的法律不断地发展和更新,同样地,道明会多次感到,除了会宪里,有一些规则常要呈上总会议更改之外,如同一般世俗宪法里一样,修会应有一些必固定性的准则。

本会所用的《会宪》之词,直到十三世纪后,已经代替所谓的“制度”(Institutiones)或“规则”(Statutes),来指定本会总会议所确定的行政法条;虽然这名词有时会引导一种错观念,因为这些是指那些经过三届延续总会议的认证和修改可以更改为法条,因此与社会上所谓的宪法有不一样。

1228年所举行的“最总会议”(Capitulum Generalissimum)被修会委任重修本会的《会宪》,而之后不许再更改。这届总会议以三件重要点来设定他们反省的范围:1)行乞的生活方式,2)修会的法律的固定性;以及3)会士宣道天主圣言的自由。十九世纪法籍会士赖高德神父(H. D. Lacordaire)是首位提出本修会制度中分析一些固定和可更改制度的必要性。早在1871年,修会已经有计划在本会《会宪》里指出我们生活方式的一些基本因素,是无法宽免或不可在理论上改变的[1]

梵二召开之后,教会要求个修会以大公会议的决议革新修道制度、改编修会会规。因此为了筹备这历史性的总会议时,早在1966年之前,修会总部已经向全世界的道明会寄了一份问卷,其中有一段叫:《论修会的基本原则》。负责这届总会议编写文书的中央委员会准备了五条《会宪》的“总介绍”而取名为:“论修会的基本原则”。在这文件内详细分析以下几点:修会的宗旨、修会的誓愿、工作和生活方式为修会的基本因素。

1968年在森林河(River Forest)总会议组织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是负责修改这“总介绍”的,来自修会各会省的反应和观察为根据,而在总会议大会中获得权力,把这文件完整编完,提供修会的一个比较完整和适当的宗旨定义,同时把这一篇文章放在新版《会宪》的前面,也可以成为这届以及未来总会议修改的《会宪》基本原则,于是修会这样决定。经过多次的讨论和修改,直到所有总会议员满意为止,总会议决定把它当作会宪的第一号,而是分成九段。总会议宣布这些已经被讨论和解释的因素是不可在改变的,因此把这重要又特殊的部份称为:《基本会宪》。

《基本会宪》第一段和第二段是谈论修会的宗旨的定义,利用历史文件和证据───如教宗诏书和会祖圣道明的榜样───来指出如何去进行修会的具体的目标。第三段:是探讨修会的誓愿:这行为使我们成为一体去实现这宗旨时有何后果。第四段:这种生活方式很适合修会的的目标和宗旨。第五段:修会特有的工作职务。第六段:修会的行政组织和体系。第七段:修会行政的独特结构。第八段指出,在这些基本要素中,有什么原则上修会检讨我们会宪的更改。第九段是定下在修会多元化的事实中寻找团结的原则。

 

《基本会宪》

本会宗旨

1. 教宗何诺理三世在写给道明及其弟兄们的信上,表明了宣道会的宗旨,原文如下:“天主不断地给自己的教会提供生力军”[2],愿意使我们的时代媲美于前代,并使基督的信仰传布人间,为此,“祂启示你们修会计划实践神贫,发愿遵守清规,献身于宣讲天主的圣言,并在世界各地传扬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圣名”。[3]

2. 圣道明创立的宣道会,“从开始就已知道,特别是为讲道,拯救人灵而创立的”[4],所以遵照会祖的遗训,本会的会士们“要常度清高而虔诚的生活,渴望救己救人;犹如福音使者竭力追随基督;在彼此之间,或者同他人一起,常向天主谈话,或者谈论天主。”[5]

3. 为了以追随基督,来增加爱主爱人的心火,我们才宣发圣愿加入修会,将我们完全奉献于天主,并以新的方式将我们献身于整个教会,为能“完全致力于宣讲天主圣言”。[6]

 

本会修会生活的基本要素

4. 我们分担使徒的使命,遵照圣道明所构想的方式而实践使徒生活;我们同心合意,善度团体生活;我们忠实遵行所誓许的福音劝谕;我们虔诚地共同甪行神圣礼仪,尤其是感恩祭,公诵日课,以及其他祈祷;我们恒心进修研读;我们遵守清规而不懈。这一切要素不仅能光荣天主,使我们在圣德上前进;而且直接有助于拯救人类,原来这一切能和谐地准备会士的宣讲,激起宣讲的热诚,并促使宣讲具有一种特色,而宣讲同时又振作修会生活的精神.这些要素之间彼此密切结合,协调均衡,相辅相成,构成十足的使徒生活,使宣讲和施教都来自洋溢的默观。本会特征性的生活,便建立在上述要素的完整体系中。

 

本会之先知与司祭的特性

5. 由于晋升铎品,我们成为主教的助手,拥有先知的特殊任务;在适应人情,天时,地利的情况下,我们在世界各地,以言以行传播耶稣基督的福音,唤起人们对天主的信仰,或使人们的信仰渗透生活中,以建设基督的奥体,并藉信德的圣事促使奥体成全。

 

6. 本会是一个修会,它的结构导源于它的使命,以及兄弟般的交融.由于传布天主之道及施行信德的圣事,都是司铎的工作,因而本会是一个圣职修会。但辅理修士在很多方面也分享这圣职使命,因为他们以特殊的方式执行普通的司祭职。此外,道明会士以言以行,完全献身于宣讲福音,乃因透过宣发大愿,已与基督的生命及使命有着永久而密切的结合。

 

本会世界性的服务

本会与整个教会结合并合作,受命宣传福音于普世,所以本会具有世界性的特征。为能更妥善地完成这项使命,本会不隶属当地的主教,而在总会长内巩固结合。形成一体,会士都以圣愿直接与总会长相连,奉他为本会的领袖;原来本会的学术研究和宣讲福音的使命,要求每一会士时常整装待命。

 

个人与团体

每位会士的责任感及其个人的天赋,为了本会的使命,必须特别予以重视和发展,因此每位会士接受修会教育陶成之后,应当成为且视为成熟的人,能够教导他人,并在本会内负起多种责任.为此,本会不愿会规以犯罪的责任来约束人.会士应以理智服膺会规,“不要像在枷锁中的奴隶,而要像生长在恩宠家庭里的自由人。”[7]为能更妥善地完成本会的使命,凡是本会的长上都享有豁免权,“如果长上认为必要,尤其在可能妨碍学业,讲道或精神利益的事情上”[8]有权豁免会规。

 

集体行政

7. 本修会的共融性及国际性构成修会的行政方式,而行政上最特出的一点,就是本会全体会员,有组织而均衡地获享参与权,以达成本会的特殊目标;因为本会的基本单位虽是各地的会院,但不局限于会院,而是结合会院成为会省。结合会省成为全会。为此,本会总会议和总会长在最高层上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会省和会院在各自范围内既拥有相当的自主权,也相对地能行使其固有的权利。所以,本会的行政具有特殊的团体性;一般而言,长上是由会士选出。及由一位高级的首长予以认可;在处理有关重大的事务上,会院全体透过院会议和院谘议会,而获享多种方式的参与权。 

本会的自我检讨和适应时代

这种团体性的行政,为使本会发展和经常革新,是一个极好的方式;因为各位长上,以及全体会士的代表,在省会长或评议员的总会议中,都享有同等权利和自由,共同研讨和策划,以推展修会的工作和革新。这种不断的革新,不仅为实践基督徒的不断皈依的精神所需要。这种圣召催迫修会为了各时代的需要而调整其在世界中的角色。

 

变与不变

8. 本会基本宗旨及由此而产生的生活方式,在圣教历史中每一时代,都有它们的重要性。不过,从本会的历史可以知道,在遇到重大转变和演进的情况时,对本会的基本宗旨和生活方式作一个正确的了解和评价,是一件迫切需要的事。

 

当我们处于上述之情况时,勇敢地革新自己并适应时代,正是本会当务之急;首先必须察明和确定在现代人心目中那些为美好及有用的事物,而把这些纳入本会生活的基本要素中,即基本要素之不变的和谐中。本会生活的基本要素不但不得作实质的改变,而且针对当代人士及教会的需要,必须常促进本会的宣讲和生活方式。

 

9.“道明之家”包括圣职会士,辅理会士,隐修女,修女,在俗团,教友或圣职灵昆会[9]等。本会规祗与会士有关,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会规乃为维护全会必要的统一性,并不排除依照会规的性质所必需有的差别性。

 

 

《基本会宪》注释

会祖圣道明1216年到1221年之间从教廷获得的许多诏书和公文中,(大约还有50封到目前还保留着)尤其是向当时教会上司介绍和推荐新成立的修会诏书(1218-1221年)里面包含着一些有关道明会在创会期间最完整和最正确的定义。这些推荐书(叙述修会良好的性质,来说服所有教会的主教上司,让他们许可修会实行修会的使命),很详细有尽力完全地提供修会的宗旨、主要的使命和工作、他们的生活方式以及这些会士弟兄的能力。根据传统,经过教廷之邀,会祖圣道明亲自编写这些注释,而后取用这些注释,教宗也在他诏书里不断地肯定修会在教会的位置。在这系列的“二等”诏书中内容的进展也强调这些文件的重要性,直到1221年已经达到最高峰。这些文件代表当时圣道明以及教会对于宣道会创会的肯定以及能够成功实现这使命的信任。

 

修会计划的范围是这样的。在第一段,我们取用1221年一月十八日诏书中的一词。其实这最后所提出的文件本身不算是重要的。这封诏书赏赐给圣道明权利将把祂的会士们留在修会里。由于当时会士们当宣道者遇到种种困难或遇到圣召危机时,都会被引诱出会,加入比较固定又严格修会,如熙笃会或嘉笃会,另一种原因也是因为当时教会法典也容许他们这样做。在1216年,圣道明还没有得到这权利。但这封诏书在1221年公布时,很明显地指出,在教宗的眼里,没有任何修道生活方式是超过宣道士的生活方式。教宗在这封诏书里提共了这想法的原因,而在基本会宪第一段把它抄下来。藉着这原来的字词,解释本会是一个完全从事宣道工作的修会。

  在此时教会内还没有一个修会组织可算是一个传教性质的修会。教宗何诺里三世(Honorius III),是一位很有传教精神的一位牧者,如同他前辈教宗依诺森三世(Innocent III),也继续委托熙笃会和培蒙特会向异教者传教。但教宗后来发现在这新创立的宣道会,这传教的特征是优先的。圣道明已经在五旬节首次召开总会议时,把这观念灌溉于他的弟兄们。他个人计划向异教者福传,使他推动修会在边界的匈亚利成立一个传教区,主要目的是要向谷曼鞑靼族;修会往达西亚(Dacia)(北欧)传教的主因,是为了能够往波罗(Baltic)地区诸国福传,有有打算往波兰的计划和希腊创会,主要也是使修会往东部发展:东欧和亚洲发展传教工作。

 

虽然这不是这文章的目的来探讨这问题,我们只在此地声明,这不是指纯粹对于异教者福传而已,而是指一种普世性的福传工作无论是向基督徒或是向非基督徒。最后款条,因此“献身于宣讲天主的圣言,并在世界各地传扬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圣名”一词, 指出两种福传的定义,可在当时给宣道会士的诏书中的两句话来证明::“你们积极向异教者宣讲吾主耶稣基督之名;以天主的圣言的滋养分施于基督的信众因此宣道会最宽阔的定义是一个传教性质的修会。

 

我们在一月十八日的诏书里面的解释也可以观察到,修会的传教特征有再次地强调:1)这招书利用圣周五为慕道者的大祈祷的字词。在这祷文所指的“天主使祂教会丰硕的新后裔”,不是指道明会而是道明会所要引导来信主的民众; 2)因为在确认圣道明和他的弟兄们从事传福音的职务的动机,这工作成全了天主的意思在现代,如教会初期,把公教信仰传到各地。

 

我们必须强调教宗何诺里三世所用的字词来说明那维持宣道会的福传工作的生活方式中:“贫穷规律生活”。我们可以指出,据诏书正文以及当代相关文件而言,这种生活状况的确是一种宣道士的使徒力量的来源,是有被教会委派的主因以及他们为何被教廷推荐给公教圣职上司。 

 

最后我们要指出两个动词叙述宣道士的心态与他们生活方式的两项要素:他们“拥抱”贫穷和“许诺”规律生活。“拥抱”之动词指出当初首位宣道会士的热忱,从会祖圣道明开始,自愿接受行乞者的贫穷生活而在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上给予一个很重样的位置。我们如果去深入研究这些赐给修会的诏书中,(尤其是1216-1221年之间的文献)去探讨文献中的类比词句、文字的用法和进展,对于更深入的认识有益。

 

第二段包含着圣道明的两句话,与前一段主题有相连。第一句是来自1220年波罗那总会议,根据史家们,这句话当作当时初期会宪前引之总论。 这句话加入会宪是为了研读和宣道的缘故所规定的宽免之规律,对一位宣道会士,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因为这也显示修会的具体目标:“本会成立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宣道和人灵的得救。”款条“因此原则上,我们的研读会引发灵魂的热忱,刺激理性,好使我们对他人灵魂有益。”这是根据原先的编句,而中央委员会把它加进第二段。最后,编修小组认为这段比较适合在别的地方出现,所以决定把这段迁移到“论研读”的法条:此外“研读”(studium)之词,多次成为误解的话题,应不须在《基本会宪》讨论。

 

        第二句也是来自1229年的文件,根据会祖列圣品案的许多证人,这的确是由圣道明亲自所说的,因为这句的内容和意义,是由他本人的指导之下所编写的。这句话更加地澄清修会宗旨的定义,显出这基本因素是来自福音的灵感。

 

        我们也值得注意另一句话:“如福音使者”(Vir evangelicus):这是真福若堂·撒克森在他所著的《宣道会初期创会小史》之尾,在描述圣道明肖像时,这样地写着:“无论时时处处他的一言一行,都表明自己是一位福音使者vir evangelicus”。[10]这整句叙述这种福音性的生活方式如一种“跟随基督”(sequela Christi)。在此更具体的是“跟随救主”。我们通常把这句话注释为一种“效法基督”(Imitatio Christi),那就是以贫穷、贞洁和服从等福音劝喻过生活,但是这样解释,也减轻了它的内涵。这“跟随良师基督的芳踪”对于宣道会士,就是会士们与“十二位门徒”的共同点,那就是参与基督和祂门徒的共同生活,以及他们的工作。在此,他们的“跟随”不限制度福音劝喻而已,而是一种整体的修道生活,也包含着福音贫穷和巡回毁性的宣道生活。其实这句话是来自本会的《初期会宪》,那在讨论如何实行宣道工作的一章。这句主要目的是要启示宣道士们心态应有的灵感:他们在团体里的生活中所获得的光芒灿烂,他们前往四方去实行他们的救赎使命,成全他们召换。

 

        这句的总结很具体地告诉我们如何成功地达到道明会生活方式的两面的平衡,为了实行这特殊的目标,避免落入二元论的危险。从波罗那的首届总会议,圣道明命令把这句话纳入宣道会士的会规。这句子十分典型又著名:“只要与天主交谈或是在他们之间或与他们的邻人谈论天主”。会祖这样命令有它的原因。这样,我们的生活才更会有合一性,同时也使我们的行动,完全引导我们往天主那里去。 

 

        但是这句话不是圣道明的创作。圣道明从葛兰蒙会会祖,圣德范·提尔斯(St. Etienne de Thiers[11] 借来来的。原来的句子是这样的:“一位良善者(那就是一位成全者)应常谈论天主与天主交谈;在他的祈祷,他与天主交谈,而向他人谈论天主”。

我们很熟悉圣道明在波罗那总会议时,显示他十分第羡慕葛兰蒙会士们的良善榜样。这些会士们为了能够更积极地在默观生活中与天主合一,曾经想过渡过一种团体性质的行乞生活,同时把整个修会的总务行政工作,完全交给修会的辅理修士。圣道明也是希望把这种制度纳入在他的修会制度内。但他只成功地获得弟兄们对于第一项的同意。

 

我们又在另一部分发现会祖对于葛兰蒙会“良善者”羡慕的新鲜证据,那就是在《会宪》里所取用“与天主交谈或谈论天主”之词。对我们而言,这句子的重要性在于这点:从这纯粹隐修会的组职,会祖圣道明借用这句子来形容宣道会士的生活方式,这显示,我们如果需要这样做,圣道明希望他的会士弟兄们必要有隐修生活的的深度,过我们的献身生活。

 

顺着心理性的过程,《基本会宪》叙述修会的宗旨之后,接着谈论这宗旨的实行方式,每一位会士如何实现这共同的目的。这实行方式在道明会誓发圣愿达到最高峰,因此在此很具体地指出;从开始已经被预备,其他行为只不过是延长如何实现修道生活的宗旨。

 

        道明誓愿的五种后果。都陆续列出为:1)使我们完全奉献与天主;2)据我们跟随基督的特殊方式,使我们能够在“爱主、爱人”的诫命内成长;3)使我们加入宣道会士的团体;和 4)使我们以新鲜的方式投入教会的事业;5)委派我们全心从事宣道福音的工作。

 

        为了表示道明会圣召合一性,这五项后果都编在一局话上。这五像是整体的,不可以分散的。为了宣道天主的圣言,对我们而言,是“跟随基督”的一部分,让我们参与道明团体的生活;奉献于天主必定我们要侍奉教会和对于修会的忠实和爱慕,原则上是指传播福音以及宣道圣言的委任。

 

        “奉献”(consecratio)之词来指定修道誓,愿虽然这用法是根据教会传统,也提出一些神学疑问。事实上,“奉献于天主”来自洗礼之恩,因此是指每一位基督徒。我们可以说,在探讨天主在修道生活中所赏赐的具体特恩,修道誓愿,只不过使重复这原先的奉献而已:那就是说誓愿,是来来成全我们的灵洗奉献的另一种方式;也包含着利用具体的方式来实现它。在此我们使用“更完全”之形容词,来限定和确认“奉献”的意义。从这种观念来看,誓愿是我们的“第二次灵洗”。

 

        这段的最后一句,很强烈地表明修会的特殊性质,而主要内容是借用教宗何诺里三世在1221年的二月所公布的诏书之词句。这种“完全委任”之词是很重要的。我们不可否认,对圣道明而言,被接受加入道明会等于一种足够的资格被教会委任去从事宣道工作,之后,由本会上司的谨慎,决定和分辨如何派遣会士们。因此圣道明不会担心派遣一位弟兄出去宣道,虽然他还没有结束他的神学培育,甚至派遣一位初学生去讲道。原则上,圣道明承认地方主教的权利,那就是在他的管辖区域内,可以许可或禁止任何宣道工作,但是圣道明这种委派会士去宣道,不是主教们给他的特权,而是他早就已经有这种权利了。直到后来,尤其是在十三世纪,面对教区司铎的反应,司法制度才被认定或被改善,直到现在。因此这样的发展,不是因为圣道明想要提起归属的问题而来的;圣道明认为他在1215年向教廷所申请的准许证书时,不只是为自己所申请的,而是替整个修会的每一位会士弟兄:教宗何诺里三世“在各项完全”准许一个自称为,而实际上是一个“宣道会”。

 

        当时教宗依诺森三世和教宗何诺里三世已经把“在世界各地传扬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圣名”之权,完全依赖教会的正式派遣,据一个圣经章节:“他们如何宣道,如果他们没有被委派?”但是接着世纪的隐修士和律修士,曾经争论谁有宣道的权利,因为他们认为他们的生活方式:“宗徒生活”或在遵守典规渡过团体生活为理由,使他们获得这种权威。圣道明在南法的郎奎多(Languedoc)所遇到的一些瓦登异端派,认为他们宣道权利,是来自他们的个人获得圣神的灵感的内在使命,一种天赋之恩或所谓的“宣道之恩”(gratia predicationis)。圣道明完全同意教廷的看法,因此奠定他会士宣道的使命或是当宣道的权利,完全是来自教会的正式准许,因此圣道明使规律生活和行乞贫穷(包括“宣道之恩”)成为他会士弟兄宣道工作的两件要求。第一段和第三段里面的意义就是这样解释。

 

        “致力于宣道天主圣言”之词,加进教宗的词句“宣讲天主圣言”是为了否决一种对于现代言语,对于所谓的‘福传’之词的狭窄解释。在此之‘福传’定义不是纯粹是一种初步救赎的宣道,让那些盲目和无信的人士引导他们望信仰的真光,第六段更具体和详细,来告诉我们如何利用多种的方式,来宣布天主的圣言。

 

我们在第四段看到使命/共融的双重方式在整个《基本会宪》渐渐的显出。 这双胞词彰显著修会的的特质,证明了基本因素与它的结构与生活的同一性。弟兄们生活的同一性,已经是来自他们的基本活动中的共同超性目标那就是(“与天主交谈天主和谈论天主”),也是一种福音性的生活方式,这是由会祖亲自所指出的,那就是完全地渡过宗徒生活。

 

圣道明的创造力是在于发现和寻找到一种方式在他的修会实现这理想。从1215年直到1221年之间,这种独创性的综合 这些许多独立修道传统是由当时教会经过的很慢常进展所传授给他的。这综合(是其他行乞修会的共同基本理念)是在十三世纪经过有些信徒阅读一些新约章节,而受到一位圣者的灵感,马上被认同为一种有效的方式;这种理念以及它所包含的基本理念,在历代的演变中还是维持它的固定性。这理念的动机发挥出宗徒的使命───宣道天主的圣言───和宗徒们之间的共融(koinonia),成为一种十分活泼的辨正法也就是我们新版《会宪》其他规数中多部的目标。

 

当时中央委员会把这一切综合为一句(最后为了简化的缘故而被删掉)那就是使徒生活从新约和修会传统所抽出来的理念。弟兄友爱的共融,来庆祝我们救赎的奥迹、去深入的默想它、去默观它、以言行去宣报它。这定义的每一各因素可以很容易地与道明会生活的因素被互换位置:共同生活中的共识、实行福音劝喻,礼仪的庆祝、研读、默观和宣道工作。这些因素的合一不只是来自圣经的灵感。无论在原先的规格以及在修会慨念,它仍然保留着它的不显眼的性质,从那基本使命/共融双重概念。从祈祷往使徒工作,--- 一切都是使徒共融的部份,而使它更丰富;同样的,所有一切是为了一个目的 ---友爱之情,同祷和赞颂的任务,以及宣道工作为生活的见证--去实行宣道的使徒使命。

 

        这段的总论,以圣多玛斯的说法,指出研读生活和默观祈祷、宣道和教导信仰之间的亲密关系。之前,这段提醒我们有关我们“生活方式”与“具体生活”之间的基本关系:天主的光荣、我们的成圣以及世人之得救的连贯性。这连贯性已经在第二段被会祖用过的话了:“这些人不只不只寻求他们自己的得救,同时也追求他人的”,以及在第三段列下道明会誓愿的目的和效果曾经提过。

 

        在原始版,这段是接着第三段,但最后的句子有所增加。这里具体的叙述我们如何被修会完全委托我们去实行的工作职务。宣道福音的职务使参与赏赐给主教的使徒使命,而我们是被委任当他们的协助者。这是“参与”主基督的先知性的职务,根据梵二这种“参与”圣职和的大众天主子民以共统的方式去实现它。这先知性的职务,以言行去实现,包含着宣讲的工作信仰,而最广泛的定义也是在分施信仰的圣事来成全它。我们在此再提出那常被提的一句话就是指1221年四月四日的诏书,通知所有主教们这修会如何位他们服务,同时当宣道士:“这些司充满分辨和谨慎的精神,有资格听告解和指导赎罪者,使他们获得更极大的灵修收获。

 

        森林河总会议,大部分的总会议员,希望在此段强调司铎圣职在宣道会的重要性,因此在初期讨论决定加进有关司铎职务在文件里。因此他们认为以“协助主教圣职” 来代替原先的“协助主教团体”比较妥当来彰显圣职圣事崇高价值。根据这种想法,由于圣品使宣道士成为主教的助手;因此我们可以利用梵二所设计给教区司铎以及那些属于那些没有在他们的修会组织的定义,任何有关宣道职务的委任是来自他们的晋铎圣事而来的会士们。

 

        除了加上“由于进升司铎”之词之外来修改这段,也无形中改变的下一段的意义(其实是第四段。)由于他们不属于司铎圣职的,已经排斥了修会内的辅理修士。但这修改的原则主因不在于此项,而是来自使徒工作的定义以及宣道会士的生活方式所定的。第四段和第五段程序的调换是有小数的议员所提出的,而获得将近全体的覆议,准许这种要避免的后果或减轻这增加所带来的后果。

 

        但是无论如何,宣道,那就是先知性的职务,是属于宣道会士的使徒工作的事实。我们可以确认,在圣道明的世代,这宣道士的任务不是给教区司铎,而是指主教,负责传授“道理”,那就是教导信仰。所谓的宣道会是指学者、大师的组织,那就是主教的组织,因位主教们从教会接受宣道信仰的职务,因此宣道会士也参与主教界的使徒遗产。当然这指是指分享这遗产教授的部份。如同教宗何诺里三世(Honorius III)的许多诏书所指出,另一个原因为何修会能够接受这派遣会士是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以贫穷性质渡过规律生活,这是宣道会士“拥抱”和“许诺”过这种生活的。

第六段和第七段把已经探讨的使命/共融原则更加具体化,因为这一段要显出的事修会的基本特点,如一种神圣性的组织和它行政制度原先形象。的确,尤其在第六段,有关修会的使命已经有极大的进展,由于这使命是教理性、福音性和普世性证明我们修会给于司祭圣职的主要角色以及它的隆重誓愿,它的特权(exemptions),来自直接弟兄们向总会长誓愿服从愿所获得的坚固的团结,以及修会如何重视每一位会员的个人恩宠。 但很容易地彰显出在这每一个特征都提供,同时也强调修会的团体性质。因此在这段的第二句,虽然提出了宣道信仰,但没有谈到行圣事,因为这通常会假定司祭圣职或至少一种圣职方向(我们在圣道明或在整个修会的传统每有那么强调这点),提醒我们除了我们供同的司铎任职,如何辅理修士在多种方式能够参于我们实行司铎圣职的服务。同样的在第二段,虽然指出向总会长直接誓愿服从所赐给整个修会的合一原则,也显示这种直接服从,使会士弟兄对于每一位属于道明会团体的成员所行的研读和使徒生活,有一种自愿性和投入性。其实上,这段最后部份所讲的“宽免之规律”也是有相似的效果。那团体的性质是很据体地被强调,提醒我们要注意发展每一位弟兄们的浅能,让他在我们的团体内承担责任。

 

        “不受罪恶的约束”之词是很传统的,因此这段完全的再次重新抄下来。但是这句不是很完全清除了。因为这不是说本会《会宪》内的目的都是在伦理界之外因此缺乏义务,因此一些犯罪的行为与它们无关。宏伯·罗曼斯(Humbert de Romanis)曾经这样说过:“我们不可以说我们没有服从《会宪》的义务;我们有义务,但是我们服从的方式与其他修会不一样”。如何呢?他回答说:“有明智的”(sapienter),这句《基本会宪》也取用了:“会士应明智地服应会规”。

 

我们不是以机械性的方式遵守《会宪》,因为我们不遵守它我们也没有犯罪的威胁。从我们修会的惯例来看,我们于实际性和心理性的来龙去脉之缘故,才算是犯了罪。更具体的是:由于轻视《会宪》而不愿服从它。这最后一词,需要一种漫长的心理分析才能澄清。因此我们说,如果一位会士违背服从,是因为我们不再乎修会团体有权利去规定一些行动来达到修会的目的,有轻视了会规内容的共同智慧。新的法律是被认定为光明来指引我们,恩宠如何带领我们望内心去;它使我们更自由,不如旧约法律当奴隶一样。这就是最后一句话的意义,是来自圣奥斯定典规。

 

这段简单地叙述修会的行政组合如一种不同共融的阶级之间的互动是充满活力的,也组成了它普世性的使命。这简单的列子、特权或行政记号,在此,也许缺乏的叙述个人和团体之间的种种阶层生活之积极性和平衡性,因此无法显示他们的整体参与以及他们如何去实现修会的整体使命。

 

修会制度的基本单位,就是“会院”团体,因为在此可最明显地表现使徒手足之情、有共同生活、经济自治、团体在祈祷和合作,来实现救赎的工作。如果这些会院增加,他们就组成为“会省”。这样有成立了另一阶级的共融:由省会长以及省会议,虽然这阶级的不如一个会院团体共同生活那么丰富,但是它的普世的共识是会比较强烈。在许多会省之间,修会正式进入一种真实的普世共融,那就是整个修会的共融。

 

        在这段的第三句有指出修会内的整体合作的另一部分,这也是基本使命/共融之争论以及修会执政的效果。在上层的(总会议和总会长)普世性是相称的,由个地区的会省和会院分担。

 

        这同样的整体合作,无论在它的使命或在它的共融,都是由修会普世使命的指挥都很明显地回应在本会的推动和更新的活动。大家知道本修会是唯一修会有轮流性总会议(评议员和省会上司),两院的立法制度,是由会长上司大会和一般会士代表大会的延续合作所组成的。“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共同进行研讨和策划”之句子,让我们想起修会如何细心地从1228年开始来肯定会士们的彼此尊重,在延续的总会议有不同会议代表来表现。

 

这段的总论,性质在今天十分地明显, 虽然,这段故意地设计在多层的名词里,使它能保存一种基本的固定性质,也提醒一个《基本会宪》的需要。一个有独特又不可与其他更换性质的社团无法渡过一种不断的反省,除非,在一种不断改变的状况之下,这反省是根据一种基本固定的因素和具体的原则。缺乏这种原则就无法进展,甚至有不能算是进展,因为一些不同的因素会不断地去代替原来的因素。另一方面,我们肯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会准许修会根据情况,甚至时代的演变,有信心的迈向一种进展性的改革生活方式和宣道工作。 

 

        虽然总会议希望给予《基本会宪》比其他《会宪》法条更坚定的固定性,修会除了需要被陆续三届总会议通过之外(如一般会宪修改规条的惯例),没有列下一种方式来规定这文件的固定性。据法律的说法,这文件还是以同样的方式来被修改。因此它的固定性不是在于法律的因素,而是文件内容的性质,由它被编写的方式所强调以及修会正式宣布立案,因此把这段文件放在《会宪》前当“前引”,又取特别名词为《基本会宪》能在会士的眼前获得所谓的特殊固定性。

 

《基本会宪》的最后一段列下了属于道明之家的各支派。在1932年版的《会宪》被称为“宣道会的普世性”(Ordo Praedicatorum Universus)。这定义确实纳入在属于这修会一部分的立法制度前面。我们要记着,虽然这不是属于修会无可改变的因素。但给予一种未来进展的空间。1932年版的《会宪》谈过道明会的普世性有三个支派;而新版谈到五个支派。

 

        这最后一句,“本会规乃为维护全会必要的统一性,并不排除依照会规的性质所必需有的差别性。”,可说是会士弟兄立法制度的结论,同时也规定修会成员的生活方式多元化的原则。这种多元化,为了不变成混乱和毁灭修会的基本团结,因为缺乏这点,连修会或是它的普世使命无法存在,这一点早在《会宪》里就看得清除了,因为它们就是本位化[12]范围之限制的唯一判断者,而这规定本身已经是一种本位化的决定。很明显的,我们可以看出这句是故意来代替一段在初期道明《会宪》的“序言”:“我们是根据般一典规及单一誓愿而生活,所以在遵守会士生活的规律上也宜一致,以便外在行为所维持的划一,能促进及表现内心应有的合一。”[13]

 

        我们知道修会创立时,基督信仰的欧洲有一种共同的文化,经过很慢长的变化到今天的一种宇宙性的多元文化。这状况不只要求修会要本位化,同时也要接受修会的生活方式和习俗的多元化。相反的,在古时候,由于交通的不便要求一种同一性生活方式来保证团结,但是现代的交通和资讯发展,是以不同的方式来维持这种团结。我们现在要实现最重要的一件事,如同没那悠久的过去,就是把修会必不可少的目的现代化,一种真实的使徒性的同意心:那就是“在天主内一心一灵”。

[1]吉勒(Gillet)版《会宪》,第四号,第一段。

[2] 引自圣周五为望教者的祈祷。

[3] 1221年一月十八日教宗何诺理三世(Honorius III)致道明书。

[4] 引自《初期会宪》序言。

[5] 《初期会宪》,卷231章。

[6] 1221年二月四日教宗何诺理三世致教会全体主教书。

[7] 圣奥斯定典规。

[8] 《初期会宪》绪言。

[9] 指《道明司铎团体》。

[10] 若堂·撒克桑着《宣道会初期创会小史》104

[11] 有时也被称为圣德范·穆瑞(St. Stephen of Muret)。

[12] 地方分权制。

[13]《初期会宪》,“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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