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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撒敬礼

时间:2007-12-21  来源:神学论集  作者:张春申 点击:
导言
大概而论,在我们教友与神父的生活中,参与和举行弥撒的次数已经有了某一传统的标准;已有的这个标准有其意义和价值。但是本文的目的,是从弥撒本身,提供一个举行和参与弥撒的次数(fraquency)的原则。对于提供的原则,读者能够不尽同意;但是这个原则可能为神修与牧灵有些反省的价值。
弥撒是在象征性的纪念中,实现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献于此时此地。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献,面对天主,是一个无限的朝拜与崇敬,同时也向天主奉献了祂为人类的祈祷和赔补;天主也因了祂在十字架上的祭献,给了我们人类救恩。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献,是一次性的祭献;弥撒是这一次性祭献在象征与纪念中真实的实现。因此普通说,弥撒是十字架上祭献的延长与重演。如果耶稣在十字架的祭献,面对天主是无限的崇拜与奉献,面对人类是天主救恩的给予;那么在弥撒中亦当如此。
弥撤是耶稣基督的祭献,同时也是教会的祭献。弥撒是教会的祭献有两层意义:第一层意义在于耶稣曾说:“你们应行此礼,为纪念我。”(路:廿二19;格前:十一24、25),因此,教会举行弥撒是在奉行基督的命令;弥撒所以是教会的祭献,因为它自基督承受了这个使命,第二层意义:因为举行弥撒与参与弥撤的教会,是在她的“热诚与信仰”中积极的参与了基督的祭献。教会把自己的生命跟基督十字架上的生命融合,可以讲真是参与其内,而使基督的祭献在它的生命中成为自己的祭献。所以,弥撤是耶稣基督的祭献,也是教会的祭献。
十字架上的祭献,一方面是对天主的崇拜,祈祷与赔偿,另一方面是天主因了这个祭献给予人救恩;因此,有关弥撒次数多寡问题也要从这两方面加以讨论。就是从面对天主的一面,我们凭什么原则决定弥撒的次数;再就举行参与弥撒的人领受来自天主的救恩一面,又凭何原则确定弥撒的多寡。下面分三部份讨论:(一)从对天主的崇拜方面看。(二)从参与者方面看。(三)从举行的司祭方面看。
(一)从对天主的崇拜方面看
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献,对天主是一个无限的崇拜,是对天主奉献最高的赞颂之祭(Sacrificium laudis)。如果弥撒是在象征与纪念中这个最高赞颂之祭的实现,似乎给人一个印象,弥撒举行得越多越好;因为弥撒中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无限的赞颂之祭,具体的在此时此地出现,那么我们必然应当不断的做弥撤,使基督的赞颂之祭在各时空间出现,以给予天主无限的光荣。但是这个说法,应当加以分析反省。从基督一方面而论,事实上弥撒并不增加对于天主的赞颂与崇敬。因为耶稣只有一次祭献,就是在十字架上的祭献;这个祭献是最圆满的,对于天主的赞颂与光荣是最高与无限的,如此称为耶稣一次性的祭献。耶稣不需要举行第二次祭献,弥撒只是这个已完成的一次性祭献在象征与纪念中的重现。对于天主的赞颂与崇敬,在十字架上耶稣已经无限的奉献了;因此,就耶稣一面而论,弥撤中他并不增加天主的光荣。
在弥撤中,虽然单就基督十字架上的祭献实现而论,天主的光荣并不增加;但是我们还是要举行弥撤,因为弥撒是基督叫教会在礼仪中使他在十字架的赞颂之祭在此时此地实现;因此,如果弥撒中天主的光荣有所增加,在乎参与者的教会。所以弥撒次数多寡问题,应当从教会一方面讨论。然而参与者的教会怎样在弥撒中增加天主的光荣,可从上面所说,弥撒是教会的祭献的两层意义分别说明:在第一层意义之下,教会因自基督领受了使命,使弥撒中的象征成为有效的象征,纪念成为有效的纪念;而使基督十字架上的祭献实现在这个时间空间内。就此观点,弥撒也不增加天主的光荣:原来天主的光荣有所增加,不在乎单是使象征标记合法与有效,因为这不过是客体地让十字架上的祭献实现而已。在第二层意义之下,当教会参与十字架上的祭献,在自由、爱情与认识上进入弥撒的赞颂之祭,这时天主的光荣才有所增加。也便是当教会在“热诚与信仰”中真正的参与了基督十字架上的祭献,使基督十字架上的赞颂之祭,成为自己的赞颂之祭,使十字架上的赞颂之祭实现在自己的生命中的时候,天主的光荣增加了。但这并不是讲我们人有何能力,而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献使教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参与。教会实在因了祂的赞颂之祭,而参与其内,增加对于天主的光荣。
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献,对于天主是一个无限的赞美,至高的赞颂之祭。然从基督的一面看,这个赞颂之祭是一次性的,它在十字架上已经完成了。至于在教会的礼仪象征行为中,使这个十字架上的赞颂之祭实现在此时此地,对于天主的光荣并不增加。只有当教会,参与弥撒的人,实在是在“热诚与信仰”中,积极的使这一个赞颂之祭产生在自己的生命中,这时候可以讲,有了增加弥撒次数的理由。弥撒要举行,但不是凭一个抽象的原则讲:弥撒做得越多越好,参与得越多越好。而是应当按照参与者,在客观的情形下,因着十字架上的赞颂之祭实现在这个时间,他的“热诚与信仰”在心理的状况与整个人的态度上增加了,那么增加弥撒的次数有了意义。因为弥撒中天主的光荣是否增加,在于参与者的“热诚与信仰”是否增加。所以,从对天主的崇拜一方面看,举行与参与弥撒的原则,不在乎次数之多,而在乎每次弥撒中,参与者是否在“热诚与信仰”中增加天主的光荣。
(二)从参与者方面看
耶稣在十字架上,为人类向圣父祈祷;并奉献了祂的苦难和死亡,向圣父赔偿人类所犯的罪恶;天主因了基督的祈祷与奉献,广施神恩于人类。因此,不但基督在十字架上的赞颂,而且祂的祈祷与赔偿也实现在此时此地。但是,在弥撒中,如同第一节所说的一般,基督的祈祷与赔补也并不增加什么。这点我们不再加分别说明。因此本节中,我们只从参与弥撤者一方面来确定参与的次数多寡。对于参与者我们做两面的讨论:第一面是参与者作为奉献者的一个角度。在弥撒中,基督向圣父奉献了祂的祈祷与赔偿;而今天我们常强调说,一切参与弥撒的教友基本上都分享了基督司祭的地位,大家都在奉献基督的祈祷与赔补。所以我们可以由奉献的一面来讨论参与者。另一方面,由于基督向圣父奉献祈祷与赔偿之后,天主因祂的奉献赐给人类救恩,因此参与者还能从受恩的一面来论。归到本题,从参与者奉献与受恩的两面,我们再追问有怎样一个原则,以决定参与弥撒次数的多寡。能否凭空讲,弥撒是对天主行这样的奉献,为人类求得这样的救恩,所以弥撤应当参与得越多越多?或者,应当更具体的找到一个原则讲,在某个条件之下,参与弥撒是越多越好?
在象征与纪念中,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献实现在此时此地的弥撒中,从基督一方面而论,面对天主并不奉献更多的祈祷与赔偿。因为这个弥撒不是另外一个新的基督的祭献,基督只有一次祭献;祂对天主奉献的祈祷与赔偿,在十字架上也已一次性完成了。那么如同第一节对于天主的崇拜一样,弥撒中如果对天主的奉献有所增加,也只有当参与者实在于“热诚与信仰”中,有了基督为人类祈祷与赔偿的精神。换句话说,参与者分享了基督在十字架上面对天主的一个态度,将基督的祈祷与赔偿在自己的“热诚与信仰”中增长,成为自己的,这时候,在弥撒中对于天主的奉献实在有了增加。因此,如果一台弥撒对于天主的祈祷与赔偿有了增加,只有当参与者在“热诚与信仰”中真正的参与了这弥撒,对于天主的祈祷与赔偿有了增加,那么弥撒次数的增加有了它的意义。
事实上,弥撒参与者还是受益的,一般称之为事效性(opus operatum)的受益。所谓弥撒的事效恩宠,就是天主因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献,在象征与纪念中,实现于此时此地,而给予参与弥撒者恩宠。弥撒的受益者,可分为三部份:(1)整个教会:因为弥撒是整个教会的祭献。(2)直接参与弥撒的人,即在场的教友。(3)求献弥撒的人。
从参与者作为受益人的一个角度,有怎样的原则来决定弥撒的次数?所谓弥撒的事效恩宠,是否就是说,弥撒参与得越多,领受的恩宠也越多?若是如此,那么有理由使弥撒的次数为了增加而增加了。然再稍分析一下,我们要发觉,事实并不如此。今天的圣事神学,对于所谓事效性的解释,已不像过去某些神学上所做的一样,把它几乎当做魔术一般来讨论。过去圣事神学对于事效性的讨论,如同机器之发生作用,一个人只要弥撒中在场,救恩就会无条件的倾注他身上。今天没有人再持这种讲法。显然的,特利腾大公会议也不曾做这样的指示。所谓事效性的真正意义,在于说明一切的救恩是来自天主;救恩的来源不是由于人的努力,也不是人在天主前有何地位或能力,以致天主不能不给予救恩。弥撒中,天主广施恩宠,是因了耶稣基督,且是因了祂在十字架上的祭献。至于参与者是否得到救恩,得到救恩的程度怎样,特利腾大公会议讲,是按照参与者的准备(disposition)。虽然救恩之来源不在于参与者的努力,但为获得救恩,应当有适宜的准备;一个没有信仰或意向的人,在弥撒中并不产生什么作用。由此可知,救恩的获得不在参与弥撒的越多,而是建立于参与者的“热诚与信仰”的增长。在弥撒中,当你的“热诚与信仰”在增长,你与天主的交往也更密切,这时候弥撒的次数,诚然越多越好。
假定了参与者的“热诚与信仰”与受益的关系之后,对参与者领受恩宠的讨论,尚有一个问题,便是每台弥撒本身对参与者所施的神恩是否有限?假使有限,那么弥撒的次数增加,本身便有意义了。因为假使每一台弥撒本身所施的救恩是有限的,那么弥撒中分享救恩的人,也要因参与者的人数的多寡。而受到了限制。那么由这点可以讲,弥撒参与得越多越好,正因为每台弥撒所给的救恩有限,为此次数的增加,当然有它的意义。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神学家一致主张,为整个教会,为在场的教友,弥撒本身所含神恩是无.限的。既然如此,那么在“热诚与信仰”的主体条件之下,教友不必担心在一台弥撒中少得恩宠,因而一台弥撒之后立刻又参与另一台弥撒,好给自己多增加一点神恩。弥撒所施恩宠,为整个教会,为在场每位教友是无限的;因此,弥撒的次数单为增加而增加,本身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分享救恩的多寡,不在弥撒望得多,而在于个人的准备。只有在前一台弥撒中,你的准备不充足,你的“热诚与信仰”不增长;现在你的“热诚与信仰”增长了,那么再去参与第二台弥撒,就有莫大意义了。
对于弥撒第三部份受益者,即求献弥撒者所指定的人的受益问题,神学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个意见认为:天主给每一台弥撒的求献者所指定的人神恩有限度。假使每台弥撒为那些人,救恩的分施有了限度;那么在假定了他们个人的准备之后,事实上弥撒次数的增加,从这个角度斟酌,实在是有意义的。但是,在今天的神学上,有了第二种的解释:即天主在每一台弥撒中给的神恩,为求献弥撒者所指定的人,也是没有限量的。假如这方面所给的恩宠也是无限的,那么从求献弥撒者的角度上,也没有单为增加弥撒的次数而增加的理由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可以引伸出不少讨论。譬如有人因此会问,那么求献一台弥撒与求献十台弥撒,有什么区别呢?不过,若如同第一种解释所说,弥撒恩宠为那些人是有限的,也有困难。举一个例子说明:每一台弥撒的恩宠,如果为求献弥撒者所指定的人是有限的,那么意向中指定的人数的多寡会影响他们受益的多寡;换句话说,弥撒中特殊意向指定的人数越少,他们分得的恩宠就越少。在此前提下,我们应该劝教友到教友越少越好的堂口去,因为按照教会法律,在某些日子里,本堂神父应为本堂的教友献弥撒,在这台弥撒中他们是指定的受益人。既然他们分得救恩因人数而受到差别,理当劝他们到教友少的堂口;事实上,我们都不这样做。总之这问题在神学上还能讨论下去。但就一般而论,根据今天神学的主张,弥撒的神恩为求献弥撒者所指定的人也是无限的,因此,从这方面而论,弥撒之增加不是单为数目而增加,而是由于那些被指定的人在“热诚与信仰”上有了增长,与天主的交往更密切。
经以上的分析之后,我们可以结论:从参与者方面看,不管他身为奉献祈祷与补赎的地位,或是恩宠的受益者而论,弥撒次数的多少原则,不是抽象的数目字,而仍旧是在乎参与者的“热诚与信仰”是否增加;就是参与者在他的“热诚与信仰”中,对天主的祈祷与赔偿真正在增加,在救恩中与天主有更深的交往。除此原则之外,看不出弥撒另有愈多愈好的理由。
(三)从举行的司祭方面看
弥撒中,除了基本上分享了基督司祭地位的一切参与的教友之外,尚有所谓职务性的司祭,即举行弥撒的神父。举祭的神父的司祭地位是职务性的,因为他从教会领受了一个使命,以使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献有效的在教会礼仪中实现;使弥撒的象征成为有效的象征,纪念成为有效的纪念。举祭者的职务性的司祭地位,并不否认他和一般教友都基本上分享了基督的司祭地位;而且,神父的职务性司祭地位是建基于教会基本上分享了基督的司祭地位。举祭的神父也是弥撒的参与者,因此第二节:从参与者方面的讨论也是为他。
但是,除了基本上分享基督的司祭地位之外,举祭的神父还是一个职务性的司祭,因此在弥撒中,他的确有了特殊的地位。所以我们要单就神父在弥撒中特殊的地位讨论他在弥撒中的作用。导言中我们已提出,教会参与弥撒的一层意义,因为教会由基督的命令,承受了一个使命,使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祭献在象征与纪念中永留人间;神父则由教会承受这个使命,具体的使弥撒的象征成为有效的象征,纪念成为有效的纪念。由于神父这个职务性的司祭地位,他在分享弥撒的神恩上,过去的神学称之为“非常特殊的恩惠”(fructus specialissimus):就是由于神父有一个异于一般教友的司祭地位,他在弥撒中获得特殊的恩宠。假如这个思想是正确的,那么神父实在有理由使弥撒的次数为增加而增加。因为假定神父的“热诚与信仰”的主体条件之后,弥撒还有一个客观的理由要求增加,为使神父获得此“非常特殊的恩惠”。可是,对于“非常特殊的恩惠”的讲法,事实上,今天的神学家对之非常怀疑。今天神学家的怀疑,并不是对神父在弥撒中占有的特殊地位起了动摇。教会常常是很清楚的分别了基本司祭地位与职务性司祭地位;并且按教会文献的指示,两者是本质上的不同。但就弥撒恩宠而论,看不出有什么理由,神父要获得本质上也是非常特殊性的一个神恩。无可否认的,神父因他领受到的特殊使命,使弥撒的象征与纪念有效;但并不因此他要得到一个恩宠,与整个教会和在场的教友所分享的,性质上也有所不同。
总而言之,举祭的神父为领受弥撒中的神恩,还是在乎他个人的“热诚与信仰”假定下。虽然,一位神父能因他在弥撒中的特殊使命,在举行弥撒的时候,更加注意与热心,而增强了他的信仰。但不是在“热诚与信仰”的主体条件之外,尚有客观的非常特殊的恩惠。因此从神父作为司祭方面看,如果今天不谈论或根本否认所谓非常特殊的恩惠,那么徒然增加弥撒便是更好,并不是一条好的原则;而举行弥撒的多寡原则,仍然建立在神父的“热诚与信仰”之上。
结论
弥撒的敬礼,从对天主的崇拜、从参与者、从举行的司祭三方面的分析,得到同样一个结论:就是举行与参与弥撒的次数的增减,不在抽象的数目字,而是在“热诚与信仰”的增长中。但是对这个原则,我们还有些具体的补充:
第一:弥撒次数的多寡在“热诚与信仰”的原则,所以对于“热诚与信仰”的意义先要有所了解。“热诚”(devotio)不仅仅是在人的一个感觉,虽然心理上感受的因素能包括在内,但不在这样的一个标准;单在心理感受上的一个标准,能导人于错误。“热诚”更明确的说,是在我们整个生命之中,不容易只用心理的分析,或者单是用内容去表达出来;因此,我们很难按心理的感受或概念去判断自己的“热诚”。对于“信仰”,与“热诚”相仿,也不能以表面的感觉去断定它。
第二:正因为“热诚与信仰”的增长,我们不能有十分的把握,所以它对弥撒次数的一个原则,具体而论,不能轻易凭此立断。而且,本文不欲改变读者的生活方式,尤希望大家仍循教会与自己团体的一般标准,去举行与参加弥撒。因为“热诚与信仰”的增加,并不是每个人可以如数目、东西一样的去控制,所以也难用来决定具体的生活方式;虽然“热诚与信仰”的标准,在某些情形下,的确能够做为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誓如在举行圣体大会时,或有多位神父的团体中,如果大家在一座圣堂内,各自行弥撒,彼此扰乱,在此情况下,心理的准备不容易使我们在“热诚与信仰”上有何进步。事实上,教会已清楚的指示过,在这样的情况下,神父们最好是共祭。
        最后正如在导言中所提的,本文中所讨论的某些因素,能够不被接受;但是笔者认为,提出的原则为个人的神修与牧灵工作上或有帮助,并具有反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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