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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仁乎?取义乎?------关于自杀问题的伦理反省

时间:2011-06-01  来源:许修士的BLOG  作者: 点击:

 

一、绪言

    生命是人在现世最基本的价值(善)。人对生命本能的渴求,源自自然律使然,也是维系人类社会的基础。但人类社会,却往往会做出相反生命的行径,尤其是相反自己的生命----自杀。有时人们会将自杀的原因归结为对生命的无知,与生活的艰难,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自杀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知识、物质的增加而有所减少,相反却愈演愈烈。

    教会对自杀的问题坚持自己的贯有训诲,反对自杀的行动。但是现实中每一宗自杀的案例都是独特的,问题往往不能一概而论,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从教会的角度看待自杀现象呢?面对自杀这一时代病症,作为未来的人灵牧者,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为有自杀倾向者(而不是已遂者)提供牧灵的关怀与帮助呢?本文尝试就此问题作一些浅显的反省与思考。

 

二、圣经中有关生命

    圣经对自杀并无直接的训导,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圣经是有关生命的书,从积极的方面给人启示出生命的真相与意义,换句话说圣经只教导人该如何生,而从未教导人去如何死。

 

A.旧约

①生命来自天主

    《创世纪》记载:“天主说:‘让我们照我们的肖像,按我们的模样造人,叫他管理海中的鱼、天空的飞鸟、牲畜、各种野兽、在地上看待的各种爬虫。’天主于是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就是照天主的肖像造了人:造了一男一女。天主降福他们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治理大地,管理海中的鱼、天空的飞鸟、各种在地上爬行的生物!”[1]

    天主造人的“计划”是“让我们照我们的肖像,按我们的模样造人”,而天主付诸创造“行动”时,只是“照自己的肖像”,不见了“按我们的模样”。“肖像”image,是静态的描述,“模样”likeness,是动态的表达。

    “照我们的肖像”意即人的受造来自天主的计划,生命的源出是神圣的,是为了“按天主的肖像”而受造的,同时表示在人的生命里有天主的神圣标记。

    “按我们的模样”属于天主造人的计划,但这计划并未在造人之初就已经实现。这就说明,人在受造之初肩负着一个使命,藉天主交付给自己的任务——“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治理大地,管理海中的鱼、天空的飞鸟、各种在地上爬行的生物!”——不断丰富自己的生命,从而日益彰显自己生命中“天主的模样”。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人从受造的一刻就领受的使命,人也必须倾尽一生来回应这个“召叫”。

     “按天主的肖像”受造,表达出人生命的真相,而“按天主的模样”生活,表达出人应该实现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同时这段圣经也透露出一个讯息:人的生命与自己、团体(世界)和天主有一个关系向度,而自杀的行为就是对这三种关系的毁灭。

②死亡不是天主的意愿

    “天主给人下令说:‘乐园中各树上的果子,你都可吃,只有知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那一天你吃了,必定要死。’”[2]

     人的生命出自天主,整个生命的保存都是出于天主的“命令”。天主的命令启示了生命的法则,违反天主的“命令”同时就是相反人自身。反过来,人越是按天主的“命令”生活,越是实现“天主的肖像、模样”,人的生命也就越加丰满。

③面对生命突变的态度

    “因为你听了你妻子的话,吃了我禁止你吃的果子,为了你的缘故,地成了可咒骂的;你一生日日劳苦才能得到吃食。地要给你生出荆棘和蒺藜,你要吃田间的蔬菜:你必须汗流满面,才有饭吃,直到你归于土,因为你是由土来的:你既是灰土,你还要归于灰土。”[3]

    当人跨越了生命法则的“雷池”,生命遭遇了突变,生命境况就变得悲惨。但天主并没有让人立即结束自己的生命,而是要人勇敢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状况。

    圣经用“地要给你生出荆棘和蒺藜”一语表达人的生命境况,中国人讲“境由心造”。因此说:并不是天主下令土地生出“荆棘和蒺藜”来难为人,而是说“上主天主用地上的灰土形成了人”[4]------天主用干净的泥土造了亚当,但亚当的心田中滋生了“荆棘和蒺藜”,使天主对他的劝言——圣言的种子被窒息了。[5]

如果人勤于梳理自己的心田,保持生命的纯净,常常向天主的言语开放,就不致于生出“荆棘和蒺藜”。

“直到你归于灰土”就是说生命的清理工作是毕生的,即使是在悲惨的境况中,人也不该选择逃避。

④生命的主权在天主手中

    “我使人死,也使人活”。[6]

    人的生命由天主而来,为人而言生命是一项绝大的恩惠,那么人就没有权力放弃或毁灭这份恩惠。生命的主权自始至终都在天主手中。事实上,因为人不能完全明了生命的真义,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替自己“作主”。

 

B.新约

①生命是可贵的

    福音中记载基督数次复活死人,可见在天主眼中生命是宝贵和有意义的。人的生命绝不纯粹是为了自己,也是为周围的人[7],更是为彰显天主的光荣[8]。这在基督自己的生命中,更为明显。

②生命并非最高的善

    在基督的教导中,清楚地告诉我们有些善,更重于人的生命,比如天主本身:“如果谁来就我,而不恼恨自己的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女、兄弟、姊妹,甚至自己的性命,不能做我的门徒。”[9]

人为了天国也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爱惜自己性命的,必要丧失性命;在现世憎恨自己性命的,必要保存性命入于永生。”[10]

    基督并没有说人可以任意轻贱自己的生命,而是说有一些善比生命更为高贵,值得追求。这一点为人来讲是比较容易被接受的,人有时为了某些价值宁愿以生命易得,比如诗中宣称的“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③为爱舍生

    “这是我的命令:你们该彼此相爱,如同我爱了你们一样。人若为自己的朋友舍掉性命,再没有比这更大的爱情了。”[11]

    天主不是朝令夕改的天主,就如在《创世纪》里天主给亚当保存生命的“命令”,在这里基督当然不是在鼓励牺牲,而恰恰是肯定了生命的贵重。基督的这个命令是教训我们爱人的精神,所能达到的程度。因此爱是比生命更大的善。当人完全实践爱德时,生命就越发具有“天主的模样”,因为爱提升生命,使生命变得更充实、更光辉。

 

三、传统神学对自杀的态度

 

A.圣奥斯定

①圣经禁止自杀

    奥斯定反对任何情况下的自杀行为。他认为“《圣经》正典书卷中找不到关于允许自杀的神圣诫命或者许可,无论是为了享有不朽,还是为了躲避或追求任何东西,这并非没有意义。”[12]圣经不仅没有自杀的许可,而且“提起自杀,我们不能找到族祖、先知或使徒自杀的例子……”[13]

    相反地,奥斯定援引《出谷纪》中“不可杀人”[14],认为这是圣经禁止自杀根据。因为“杀人”包括杀害自己。

②自杀的理由皆不充足

    关于自杀的理由,奥斯定举了几个例子并加以批判:

    a.基督徒贞女因信仰受到指控和侮辱时,有的贞女为了避免这样的侮辱而选择了自杀。这种自杀行为足以令人给予宽恕与同情,但是如果其灵魂从未苟同肉身受辱时的快感,那么,肉身的受侮并不能伤害到灵魂。因此类似这种自杀行为的错误在于杀害了一个无辜的人。“通过自己的犯罪来使别人不能对他犯罪”[15]

    b.茹达斯的自杀,他所杀害的是有罪的自己,但这也不是充足的理由。茹达斯只是企图以自杀来了却内心的愧疚,却对天主的仁慈感到绝望。此外,他的罪还在于“没有给自己留下接受治疗的余地”。[16]在自己已有的罪恶上另添了一桩罪行。

    c.此外还有一些别的例子,奥斯定都认为那些自杀的案例或是出于虚荣,或是出于愚钝,都加以否定。[17]即使在人看来有时是一种“高尚的选择”,但奥斯定却以为所谓的高尚选择,充其量只是“灵魂虚弱的证明,因为它竟然不能忍受肉体的痛苦或大众的愚蠢看法。”[18]当然奥斯定这样的判断有他的理由。奥斯定认为我们不该以现在确实的罪行去防范未来不确定的罪行,并且“犯一种通过悔改可以治疗的罪恶不是比犯一种无法可治的罪行更可取法?”[19]

    ③如何看待圣徒的自杀

    a.圣徒的自杀出于天主的命令

     在受到迫害时,圣洁的女性基督徒选择自尽而免遭强暴,教会尊这样的贞女为殉道烈士,她们的自尽好似三松那般的壮举,[20]奥斯定认为这属于特殊情况:如同士兵奉命杀人不算罪过,同样圣徒的陨身也是出自天主的命令。[21]

    b.圣徒的选择不能作为普遍范例

    因为人不能够清楚他人内心的秘密,所以我们不能依据自己的假定来判断具体自杀行为的真实状况。圣徒的自尽抉择,既然来自天主的命令,那么我们一方面不能谴责这种虔诚的服从,另一方面也不该盲目仿效。为说明这一点,奥斯定举出亚巴郎献子的例子,认为亚巴郎献子是出于天主的命令,但不等于说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儿子献祭给天主全是公义之举。圣徒与天主之间的特殊关系是独特的,不能当作普遍效法的范例。[22]

 

B.圣多玛斯

    多玛斯认为自杀是违反义德与爱德的罪,因此“绝对不可自杀”。[23]多玛斯给出三个理由来反对自杀:

    ①     每样东西都自动地保存自己,这是一种自然规律,而自杀不仅相反这种自然律,同时也是相反爱自己的爱德,因此自杀常是死罪。

    ②     自杀伤害自己所属的团体,因为每个人都属于团体的一部分,自杀是对自己义务的不负责,辜负了团体的期望。

    ③     生杀之权,操之在天主,杀害自己就是僭越天主的主权,冒犯天主。

    按多玛斯的主张:自杀破坏义德与爱德,同时也是相反自己、团体和天主的罪过。在程度上,自杀是最严重的罪,严重性甚于奸淫和通奸,甚至甚于杀害别人的生命。因为自杀的罪意味着一个最应该爱自己的人,却毁灭自己。

    如同圣奥斯定,多玛斯认为自杀是最危险的罪,使人没有机会改过赎罪。以避免祸患、尤其是较小和不很一定的祸患而自杀是不适宜的。关于圣人自尽的案例,多玛斯同样认同圣奥斯定的解释。

    多玛斯认为一个人为了德性的善和避免犯罪而不逃避被杀的话,是勇敢的举动,但为避免刑罚而主动选择自杀,则并非真正的勇德。

 

四、教会关于自杀的训导

 

A.《天主教教理》

    ①天主是生命的最高主宰

    教理强调天主对生命的主权“天主把生命委托给我们,我们是生命的管理员,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们不得处置生命。”[24]生命为人而言是一份接受而来的礼物,必须怀着感恩之情,并以生命光荣天主,同时期待着灵魂的得救。

    ②自杀违反爱德与义德

    自杀违反爱德,因为自杀相反人自我保存与延续的自然倾向,《教理》说:“自杀严重地违反自己应有的爱德。”[25]对团体(自己的近人)也造成伤害,同时也表现对造物主缺少敬爱。

    自杀违反义德,“自杀不义地断绝与家庭、国家和人类社会的关怀,而作为这些社团的一员是我们的责任。”[26]

    ③自杀是恶表

    “如果自杀者怀有作为榜样的意思,尤其为年轻人,则自杀更增添了坏榜样的严重性。”[27]自杀常常会引起一定的社会影响,对自杀行为的经过详细报道(对自杀者的伤处惨状却避讳不谈),增加了仿效的危险,因此教会常视自杀者为立恶表者。若一个基督徒在大众眼中属于这种主动自杀者,教会常不给予其基督徒的葬礼。[28]

    ④自杀原因复杂

    “严重的心理错乱,忧虑,或者对考验、痛苦折磨的巨大恐惧,均能减轻自杀者的责任。”[29]《教理》从更全面、更人性化(人性弱点)地角度看待自杀的问题,事实上也的确如此。绝大多数的自杀者自身都会有各种各样的困扰。教会不去评断一个人的得救,“因为惟独天主是审判大主。”[30]《教理》说:“教会为自杀者祈祷。”[31]但是不论如何,也不能推翻“自杀是严重地违反义德、望德和爱德”[32]的事实。

 

B.《生命的福音》通谕

    在《生命的福音》通谕中,自杀被列入与安乐死、谋杀相等的罪恶。并且清楚的声明:“教会传统一向反对自杀,认为这种选择是重大的罪恶。”[33]

    自杀的罪恶既是因为违反对自己、他人以及整个团体的正义与爱德,更是因为“自杀代表否认天主对生死有绝对的主权。”[34]人有时错以为结束自己的生命是自己的权力,在宣称人权的时代,反而否定了生命本身的权力,因此自杀的问题 “已经成了一个存在于文化、社会和政治层面的问题。”[35]将反对生命的罪行,美化成生命的“自由”。

 

五、伦理神学家的意见

 

A.海霖

    海霖Bernard Häring 认为自杀是相反身体生命最严重的罪恶之一,自杀的罪直接违反天主的尊严和主权。因为看不清生命的意义,尤其是痛苦的意义,而绝望地逃避生活。在海霖的《基督之律》一书中并未详细地讨论自杀的种种原因,不过他知道自杀多是出于主观的困扰,“我们不能、亦不可判断自杀者主观的罪过。”[36]

    对于人是否可以作自己的刽子手,海霖指出判断的标准是:在动机上区别自杀与执刑。

 

B.卡尔·白舍客

    卡尔·白舍客Karl H. Peschke同意天主教会对自杀行为的保守态度。因为自杀行为在与天主、近人和自己的关系上造成破坏,不过卡氏提到个人以这三种关系作为参考而作抉择时,有时会有特殊的例外。

①与天主的关系

    天主不仅是人生命的主宰,同时也是人身体每一部分器官的主宰,有时人可以为整体而牺牲部分器官。如此推理,当确定有更高价值的迫切需要时,人可以牺牲自己的性命。比如为自由、正义或是为团体的利益。(如间谍被捕时选择自杀)

    卡氏肯定天主有生命的主权,“但是,这不表明对自杀的毫无条件的、毫无例外的禁止。”[37]

②与团体的关系

    一个人对团体有应尽的义务,自杀等于是逃避了自己的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众的利益会促使一个人牺牲其生命。”[38](如间谍为保护同事和国家,而选择自杀就属于这种情况)

③与自己的关系

    自杀违反爱自己的原则,是借助一个不可撤销和改变的方式,拒绝天主在自己身上的计划,不过卡氏提到这也有例外:“达到完美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奉献,那为什么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牺牲一个人的生命?”[39]因为即使是耶稣也说过:“人若为自己的朋友舍掉性命,再没有比这更大的爱情了。”[40]

    在卡氏看来,自杀不完全是消极地了却余生,有时也是向社会呼救的最后呐喊,或是反抗暴力,维护人权所采取的积极努力(如绝食)。这些因素都是在评估自杀的伦理责任时应该注意到的。

 

C.安瑟尔莫龚多尔

    安瑟尔莫龚多尔Anselm Günthör对自杀的反省更为广泛。

①自杀的原因

    安氏认为“每宗自杀和每个自杀者都是一个谜”。[41]正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不幸故事,自杀的原因也有很多原因,常见的原因可归结为:自杀者的肉身疾病,精神病人,生活严重困难者,老年问题,两性关系问题等。

有的人基本心态就带有“自杀倾向”,因此遇到上述问题时,就更加容易选择自杀。容易产生自杀倾向多是因为缺乏信仰的态度(对永远生命无信心),或是严重的空虚感(生命缺乏追求的目标、理想或价值)。

②间接自杀

    安氏提到“间接自杀”的概念。间接的自杀指的是:自杀行动中,“死亡紧随immediate行动的时空中发生,死亡是人行动中所预知会发生,但却非那人所寻求的。”[42]

    间接自杀与直接自杀是不同的:直接自杀的目的就是死亡,而间接自杀行动者只是接受死亡作为自己行动的后果,同时,这行动会带来一些别的好的效果。“更准确地说,它们是与死亡一起而产生的。”[43]

③慢性自杀和冒生命危险

    慢性自杀指的是“作出一个带来良好效果,而与此同时间接而长远的地会肯定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44]慢性自杀可以是一种职业,也可以是一种习惯。冒生命危险更明显地指从事一些危险的职业,或某些极限运动。这些都是伦理上需要严肃看待的问题。

 

六、自杀问题现状

A.关于自杀的一些数据

    当今社会自杀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打开网络,在谷歌搜索栏输入“自杀方法”,搜索的结果是13,800,000个条目。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根据死亡统计数字来推断自杀死亡率(以下简称自杀率)。最近的统计表明:

自杀率最高的国家是匈牙利,每十万人口每年达30人以上 ;

    最低的是冰岛、西班牙和希腊等地,每十万人口每年少于5人。

    在我国,据1982年的全国精神疾病流行学研究资料估计,我国城乡自杀率为每十万人口每年8.5人,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资料,1992年我国男性和女性的自杀率分别为10万分之14.9和20.4,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中处于中上地位。[45]

    北京市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提供的数据表明,中国每两分钟有1人自杀死亡、8人自杀未遂,每年有28.7万人死于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自杀已经在中国死亡原因中排序第五,在15岁至34岁年龄段的青壮年中,自杀是首位的死因。[46]

    单从数据上看,自杀已经是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了。在中国每年自杀死亡人数几乎相当一座小型城市的人口。

 

B.自杀的社会因素

    影响自杀的社会因素大致可分为内外两种。外部因素常常是一些人生活的不满足的起因,或者是一种社会架构性的不合理,使得一些群体处在生活艰难的地位上,比较容易引起对生命的无信心,如最近的“富士康十二连跳”事件。

    内部因素指的是个人对于生活的态度,有人生活富足却生活无趣,有人饥寒交迫反倒热爱生活,自杀的现象普遍出现在各种生活社会环境的人群中,但具体对生活的态度,才真正是致死生命的真凶。

 

C.自杀的宗教因素   

    宗教信仰带给人最深的生活信念,因此信仰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会直接影响自杀率的高低。以天主教和新教相比较,在欧洲:纯粹的天主教国家里如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自杀率是比较低的;相比较之下,纯粹新教的国家如普鲁士、萨克森和丹麦,自杀率则超过3倍;混合国家(新教,天主教)的自杀率恰恰居于前两者之间。[47]

    当然这种比较只是一个粗略的统计,并不是完全绝对的,具体的地方也有例外。同样,这也不是说天主教信友面对自杀有完全的免疫,据日本明爱的一份研究数字,超过半数以上的日本天主教徒曾受到亲友自杀的影响,并有51%的受访者表示因失去亲友而“想过自杀”。[48]但这已经足够说明宗教信仰对生命的态度与影响。

 

七、小结(牧灵发展方向)

A.客观、全面看待

    古人主张: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指的是积极地追求一些善时宁愿以性命换得。我们很难判断每一个具体自杀案例的伦理责任,事实上我们所面对的更多的是消极的自杀,不是为成仁,也不是为取义。

    鉴于自杀原因的复杂性,教会在训导上,不似以前严厉,而是从更多的方面看待每一位自杀的伦理性。在牧灵实践中,我们对这样的案例也必须格外谨慎,既要考虑到榜样的因素,又要照顾到自杀者家庭的感受。

    不可否认,每一宗自杀都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尤其是自杀问题在当今社会变得越来越普遍的时候,教会的牧灵工作,也必会对自杀问题投入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作为未来的神职人员,很有必要对自杀问题有一个较为清楚、全面的了解,进而才有可能针对陷入自杀危险的人,及时地提供来自教会的帮助。

    由于自杀的行为可能导源于有自杀倾向者自身的心理、精神状况,也可能是由于家庭、工作、社会环境上的困难引起的。因此教会提供的帮助,可以是纯信仰上的,也可以是来自其它学科的知识,同时也包括在生活上的直接帮助。

 

B.信仰上的帮助

①传统信仰的培育

    现时代的教理讲授,与以往任何一个时代相比较,都更需要聆听世界的急需。在生命尊严、权力受到漠视的社会里,我们更应该溯本还源,宣扬生命的价值与意义。鼓励教友以感恩的心看待生命,面对生活。

②灵性生命的培育

    一个信友如果内在的信仰生命坚固的话,会自觉地将目光投向天主,把一切生活的困难献于基督。这种培育最好的方法当然是祈祷,一个热爱天主的灵魂,也一定是热爱生命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天主教的国家里自杀率会比较低。

③信仰团体的支持

    在堂区建设一些教友的组织、团契,为信友的生活是非常有益的。在团体中,个人不仅可以获得整个团体的支持与理解,从他人处学习跨越难关的勇气和技巧,并且在团契中,个人的整个身心都可以得到很好的释放,重拾生活的乐趣与信心。这在家庭规模日益变小(只有二人或三人)的时代,更是值得推广。

④生命陪伴

    陪伴的工作浩繁且进展缓慢,但也是一个堂区的牧民工作必不可少的。越多的接触每个信友,聆听他们的困扰,越能够使教会及时了解信友的真实需要,从而提供有效帮助。

 

C.求助其它学科

    从经验来看,自杀从来不是一个单纯的问题,总是夹杂着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些原因除了是由外部环境造成的,如生活压力、危险到来时的惧怕、为逃避责任、避免羞辱。还有的是因为个人内在精神或心理问题而造成的。有鉴于此,教会可以成立专门的危机处理中心,至少建立一个人际网络,以便能够及时求助于一些专家,比如寻求心理学家或者是医生的支持,协力帮助沦于险境的人。

 

D.社会服务中心

    除了精神、心理层面的帮助,教会也可以成立一些有针对性的社会服务中心,在家庭生活方面,以及工作方面,给予有需要的人帮助。这些服务机构可以面向各种方面,比如:

鼓励婚姻辅导的开展;

成立针对学生的心理辅导机构;

帮助未婚妈妈的机构;

成立老人院或至少在堂区设老年活动中心;

成立为打工者维权的机构;

建立为失业者或外来打工者的就业信息平台;

对居于工商业界管理层的信友(如公司老板等)提供社会伦理的课程;

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是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死角,隐没着大量不被足够重视的群体和个人。快速发展的社会,导致问题的出现远远超过解决的速度,而弱者的需要是教会应该首要关注的。教会只要辨别时代的征兆,就能在许多方面为社会大家庭提供教会的伦理支持。



[1] 《创世纪》1:26-28。

[2] 《创世纪》2:16-17。

[3] 《创世纪》3:17-19。

[4] 《创世纪》2:7。

[5] 参《玛窦福音》13:22。

[6] 《申命纪》32:39。

[7] 《路加福音》8:51-55、《若望福音》11:42-46。

[8] 《路加福音》7:14-17。

[9] 《路加福音》14:26。

[10] 《若望福音》12:25。

[11] 《若望福音》15:12-13。

[12] 《上帝之城》,卷一,章20,奥斯定着,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5月。

[13] 同上,卷一,章22。

[14] 《出谷纪》20:13。

[15] 《上帝之城》,卷一,章17。

[16] 同上。

[17] 《上帝之城》,卷一,章19,奥斯定论一位贵妇卢克莱提娅Lucretia的自杀,她因受到国王之子的侵犯,为维护贞洁之誉而自杀,奥斯定认为如果她内心纯洁而不苟同侵犯,那么灵魂就是无罪的,就不该受死。卢氏所能受到的最高评价只能是“有两个人,但只有一人犯奸淫。”但奥斯定绝不赞同这种为誉自杀。在章23,奥斯定也提到加图Cato因战败,不肯接受凯撒的统治,而选择了自杀。奥斯定认为加图的自杀并不能说明他的勇气,而只是出于内心的嫉妒,嫉妒凯撒的荣耀。

[18] 《上帝之城》,卷一,章22,大众愚蠢的看法指的是人们对自杀的普遍认可态度------笔者。

[19] 同上,章25。

[20] 参《民长纪》16:23-31。

[21] 《上帝之城》,卷一,章26。

[22] 同上。

[23] 《神学大全》,第二集,第二部,第六十四题,多玛斯着,胡安德译,中华道明会、碧岳学社联合发行,民国97年,8月。

[24] 《天主教教理》,2280条。

[25] 同上,2281条。

[26] 同上。

[27] 同上,2282条。

[28] 能《天主教法典》,1184条,3项。

[29] 《教理》,2282条。

[30] 《圣咏》,75:8。

[31] 《教理》,2283条。

[32] 同上,2325条。

[33] 《生命的福音》通谕,66条,若望保禄二世,天主教中国主教团秘书处出版。

[34] 同上。

[35] 同上,18条。

[36] 《基督之律》,卷三,1,Bernard Häring C.SS.R.着,孙振青译,天主教神学著作编译会、光启出版社联合出版,民国67年,5月。

[37] 《基督宗教伦理学》,卷二,第337页,卡尔·白舍客着,静也、常宏等译,雷立柏校,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6月。

[38] 同上。

[39] 同上,第338页。

[40] 《若望福音》15:13。

[41] 《呼召与回应》,第三册,466条,安瑟尔莫龚多尔着,李子忠译,香港生命意义出版社。

[42] 同上,470条。

[43] 同上。

[44] 同上,471条。

[45] 《心理学:自杀的统计学概况》,来源网络,时间:2010-06-02 14:29来源:未知作者:心理学考试网责任。

[46] 《首师大演习预防自杀数据称我国两分钟一人自杀》,新华网:2004年09月09日17:05:27,来源:法制晚报。

[47] 参《自杀论》,爱米尔·杜尔凯姆着,钟旭辉、马磊、林庆新译,浙江人民出版社,第107页

[48] 参《海外天主教动态资料》转载文章“日本:半数天主教徒曾受自杀事件影响”,2010年,5月,第10期,天主教上海教区光启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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