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言
有许多人会问:天主教会为什么不许离婚呢?如果教会不允许离婚,为什么有些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那不就算是教会的离婚吗?如果夫妻双方申请婚姻无效,也就是说他们等于从来没结过婚,那出生的子女是私生子吗?
离 婚与再婚的事件,在我国教会内,虽然还不像在欧美教会那样常见,但因为变动的国情及男女不平等的习俗,使得这样的事情一旦在我们的教友中发生,更令人同情 惋惜。而在现行教会婚姻法的约束下,看来很难帮助那些不幸的教友解决他们切身的问题。除了破镜重圆(有时是不可能的)及不再婚嫁外,还有别的解决方法吗? 婚姻问题,早已成为教会牧民中日趋突出的工作。很多的学者,伦理学家,神学家,都在探求更好的适应时代现况的婚姻神学与牧民措施,为处于婚姻困境的信友提 供帮助。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增加对婚姻的理解与把握,并对将来的牧民有益。
第一章圣经中婚姻的不可拆散性
“婚姻并非由人所创造,而是由天主建立的”,[1]这 是新、旧约圣经共同的启示。但是新、旧约对于婚姻不可拆散性的教导,却不完全一致。这正说明了启示的时代性与渐进性。旧约借创造的描述指出了婚姻来源于天 主,而非偶然,却也允许离婚的行为。新约则延续婚姻来自天主的观念,同时也肯定了“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本章探讨的是新旧约对婚姻不可拆散性的启 示。
第一节 旧约的启示
对以色列子民而言,梅瑟法律就是他们民族生活与信仰的准绳。梅瑟法律对于婚姻有明确的规定:允许休妻。这在申命纪中有确切的规定:丈夫娶妻之后,只要发现“她身上有什么难堪的事”,便可休妻,但须要写休书。[2]至 于什么事才算难堪之事呢?犹太经师对此意见不一。沙迈学派(school of shammai)的经师认为是指道德上的不忠;希耳学派(school of hillel)的经师则以为,任何使丈夫不悦心的事:如未将饭煮好等此类日常生活之小事,都可构成休妻的理由。而被休的妻子,拿了休书即可再嫁他人,如果 不幸第二次被休,或第二任丈夫死了,第一任丈夫不能重新娶她为妻。
梅瑟法律同样也规定了不能休妻的情况。一是男人捏造了事实,说妻子婚前不忠,则不能休妻。[3]二 是因强奸而受罚与该女子结婚的,也不能休她。至于先知欧瑟亚休妻之后,又重新再娶的情况,则不在此例。原因是他离弃的妻子并没有另嫁他人,这恐怕只是个特 例,因为先知的婚姻象征天主对以民的忠贞之爱。这种允许拆散婚姻的法律,只限于男人休妻,而女人却没有权力休夫,直到耶稣时代亦然。
旧 约圣经一方面允许婚姻拆散,另一方面也劝勉以民要忠于婚姻:“你应由你少年时的妻子取乐”,“对你青年结发的妻子不要背信”。更有像多俾亚传、卢德传等忠 于婚姻之爱的感人事迹的记载。此外,旧约圣经亦让我们知道,休妻并不是出于天主的意愿,天主借先知之口严厉谴责了以民休妻的行为:“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说, 我憎恨休妻,休妻使人在自己的衣服上沾满了不义,万军的上主的声明”。
从以上分析我们得知,旧约法律规定的允许休妻就是允许离婚,这种法律一直延续到新约。而在先知时代,天主借先知谴责了以民休妻的行为。因此,整个旧约圣经对婚姻不可拆散性的启示,并没有一致的立场。
第二节 新约的启示
在这里不会引用新约间接论到这主题的圣经章节,而是进入直接相关主题的圣经章节。
一、圣经的分类
关 于不可拆散性的相关主题圣经原文在对观福音中有四次直接提到:玛5:32;路16:18;玛19:3-9和谷10:2-12。除对观福音外,圣保禄也肯定 在格前7:10-16中,表明这种思想,虽然,保禄并没有完全引用耶稣的原文,但是在他的劝勉中,完全表达了嘱咐,而且靠他的明智和宗教意识,对别人又加 上一些自己的忠告。
以上提到的对观福音和保禄书信,根据他们的形式可以分成三类:
首先,因为保禄没有耶稣的原文,所以我们不能把格林多前书第七章,跟其他经文合并,而要单独形成一个源流。
格 林多前书第七章第十到十六节:“至于那些已经结婚的,我命令──其实不是我,而是主命令: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就应该持身不嫁,或是仍与丈夫和 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对其余的人,是我说,而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主的妻子,妻子也同意与他同居,就不应该离弃她;倘若某妇人有不信主的丈夫, 丈夫也同意与她同居,就不应该离弃丈夫,因为不信主的丈夫因妻子而成了圣洁的,不信主的妻子也因弟兄而成了圣洁的。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离去; 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姐妹不必受拘束,天主召叫了我们原是为平安。”
第二类是耶稣的一句话,就是玛窦福音第五章第三十二节说的:“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并且谁若娶被休的妇人,就是犯奸淫。”以及路加福音第十六章第十八节耶稣说:“凡休妻而另娶的,是犯奸淫,那娶人所休的妻子的,也是犯奸淫。”
虽然两位圣作者对同样的一句话作了一些改变,不过,仍然可以归为第二类。
最后一类是比较长的经文,就是玛窦福音第十九章,和马尔谷福音第十章,耶稣和法利塞人的辨论。在这辩论中,也包含了耶稣同样的一句话,或是相似的一句话,两位圣作者也加上一些改变。
玛 窦福音第十九章第三到十二节:“有些法利塞人来到祂跟前,试探祂说:“许不许人为了任何缘故,休自己的妻子?”祂回答说:“你们没有念过:那创造者自起初 就造了他们一男一女;且说:‘为此,人要离开父亲和母亲,依附自己的妻子,两人成为一体’的话吗?这样,他们不是两个,而是一体了。为此,凡天主所结合 的,人不可拆散。”他们对祂说:“那么,为什么梅瑟还吩咐人下休书休妻呢?”耶稣对他们说:“梅瑟为了你们的心硬,才准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如 今我对你们说:无论谁休妻,除非因为姘居,而另娶一个,就是犯奸淫;凡娶被休的,也是犯奸淫。门徒对他说:人同妻子的关系,如果是这样,倒不如不娶的好。 耶稣对他们说:这话不是人人所能领悟的,只有那些得了恩赐的人,才能领悟。因为有些阉人,从母胎生来就是这样:有些阉人,是被人阉的;有些阉人,却是为了 天国,而自阉的。能领悟的,就领悟罢!”
马 尔谷福音第十章第二到十二节:“有些法利塞人前来问耶稣:许不许丈夫休妻?意思是要试探他。耶稣回答他们说:“梅瑟吩咐了你们什么?”他们说:“梅瑟准许 了写休书休妻。”耶稣对他们说:“这是为了你们的心硬,他才给你们写下了这条法令。但是,从创造之初,天主造了他们一男一女。为此,人要离开他的父母,依 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以致他们再不是两个,而是一体了。所以,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回到家里,门徒又问他这事,耶稣对他们说:谁若休自己的 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奸淫,辜负妻子;若妻子离弃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奸淫。”
将这些经文分为三类并不是说这些经文是独立的传统,也不是说耶稣在生活中,曾三次提到这个问题。意思是说,这些经文,尤其在对观福音中讨论的问题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有关系的。
二、圣经的界说
玛窦福音第五章第三十二节和路加福音第十六章第十八节。这两节前面已经看过了,在这两节经文中,离婚的问题和奸淫连在一起讨论,因为离婚也许是奸淫的原故,因此玛窦说:“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并且谁若娶被休的妇人,就是犯奸淫。”
玛窦没有说休妻的人犯奸淫;而路加是由男方的立场来解释,他说:凡休妻而另娶的,是犯奸淫,那娶人所休的妻子的,也是犯奸淫。和玛窦不同的是:虽然他提到再婚,但是不说被休的妻子犯奸淫。
马尔谷福音第十章第二至十二节和玛窦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节。马尔谷的编写好像比较符合外邦人的背景:先是法利塞人问可不可以离婚。
“有些法利塞人前来问耶稣,许不许丈夫休妻?意思是要试探他。耶稣回答他们说:梅瑟吩咐了你们什么?”
这 里可以看到,法利塞人设下陷阱要试探耶稣,而耶稣却反问他们,梅瑟是怎么说的。以后耶稣引用了创世纪里的话说:“从创世之初,天主造了他们一男一女。为 此,人要离开他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以致他们再不是两个,而是一体了。所以,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
在耶稣的教训中,好像妇女也可能离弃她的丈夫。第十至十二节说:“回到家里,门徒又问他这事,耶稣对他们说:谁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奸淫,辜负妻子;若妻子离弃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奸淫。”
玛 窦第十九章的编写,好像比较符合巴勒斯坦的情况;因为法利塞人的问题,不是指可否离婚,而是凭什么可以离婚,第十九章第三节说:“有此法利塞人来到他跟 前,试探他说:许不许人为了任何缘故,休自己的妻子?”以后和马尔谷福音第十章一样,耶稣引用创世纪里的话回答他们,天主的计划是二人成为一体,不可拆 散,梅瑟允许他们下休书是因为他们心硬的关系。
由以上两段经文看来,耶稣的教训是在跟法利塞人的辨论中说出来的,而法利塞人的问题,是一个陷阱想试探耶稣。大部分的人认为这个问题正反映了两个学派的辩论:有一个学派认为:只有奸淫才可离婚。这正是马尔谷叙述的;另一个学派认为:只要有一点不满意,就可以离婚。
三、不同界说的探讨
对“婚姻的不可分离”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虽然这些圣经章节说的不完全一样,但是仍然有它的共同点,这个共同点是大家肯定的;另一种说法是,这些经文中有例外,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离婚。
1、肯定的共同点
在 这些不可离婚的经文中,都肯定离婚后再婚,就是犯奸淫,这只是再肯定离婚是不合法的。保禄所说的,离开丈夫的妻子不可再婚,也是从同一个幅度来讲的,而不 是从保禄强调独身优于婚姻来讲的。一位圣经学家说:“好像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在耶稣的教诲当中,或是初期教会都认为,耶稣以绝对的词句论及婚姻不可分离。” 另一位圣经学家说:“在新约中的传统,有三种源流都提到耶稣根本反对离婚,耶稣对婚姻的思想是绝对的,从未改变过。”[4]耶 稣讲“为了天国而自阉”这句话,也应该由不可离婚的思想来讲。因为平常按照传统的解释,这句话几乎是用来解释独身生活的意义,但是,这句话是在讲不可离婚 的上下文中讲的,有它的特别的意义。因为耶稣肯定婚姻的不可分离,使门徒大为惊异,特别是对那些因为妻子犯奸淫,应该让妻子离去的丈夫,他们不能再婚,只 能度独身生活,为天国而自阉。由此可见,这句话在讨论不可离婚的上下文中,更显出耶稣反对离婚的教训。
2、例外的界说
由以上的说明中,耶稣关于婚姻不可分离的教训是不容置疑的,不过,还有两个例外的问题。一种是整体的解释:就是理想与实际的对应;另一个保禄在格林多前书第七章,关于其余的人的教训,这可以说是不可离婚例外的界说。
耶 稣的教训是否是一种理想,在现实的生活中是无法达到的?有些现代的圣经学家强调:耶稣关于婚姻的教训是一种理想。如果是一种理想,意思是可能达到,也可能 达不到是吗?我们在解释圣经时,不应该把教训和理想相对立,应该解释每句话的意义。根据这样的态度我们来解释玛窦第五章第三十二节;第十九章第九节;看看 这两节是不是反对离婚的一个例外。
第五章第三十二节:“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并且谁若娶被休的妇人,就是犯奸淫。”以及路加福音第十六章第十八节耶稣说:“凡休妻而另娶的,是犯奸淫,那娶人所休的妻子的,也是犯奸淫。”
第十九章第九节:“如今我对你们说:无论谁休妻,除非因为姘居,而另娶一个,就是犯奸淫;凡娶被休的,也是犯奸淫。”
关于“姘居”的事,这两句话在圣经诠释的历史中,是一个很著名的难处。不同学派意见不一。本文在此列举六种不同意见。
第 一种解释是新教的解释:他们认为这句话是真正的例外,因而认为奸淫可以离婚的理由,是福音作者加进去的。这种解释是把耶稣的教训拿来适应教会的实际情形。 这种解释等于说:只有奸淫才能离婚。如果这样,耶稣和梅瑟的教训有什么不同呢?也不合山中圣训的上下文,看不到如何超越梅瑟的法律。
第二种解释是“连奸淫在内”:不过,在语言学上,不够有力。现在我们无法仔细分析,但至少承认这种说法是非常间接的。而且,在第十九章第一至九节中,法利塞人暗示的是奸淫的问题,所以,要以明显的答案回答。这种解释显然不够清楚,也与第五章第三十二节是对立的。
第 三种是耶稣解释自己的教训,首先,他肯定创世纪时,天主的计划是婚姻不可分裂。然后,再解释梅瑟的规定,暂时赞成奸淫是离婚的理由。首先,这种解释和第十 九章第九节的上下文不合,而且,这是假定耶稣赞成“奸淫是离婚的理由”这个学派的辨论,这种辨论是没有基础的,因此,也不说是不可离婚的例外。
第四种解释是:耶稣不愿意提到奸淫的问题,而当耶稣不讲时,就表示他不赞成也不反对。圣奥斯定也用这种解释。不过,我们不太了解,这样的解释如何配合第十九章第九节,因为法利塞人问的好像就是奸淫的问题。这个解释显然不合。
第五种解释是:有人认为第五章第三十二节,第十九章第九节这两句话是一个例外,不过,这种解释不是针对离婚,而是针对奸淫,意思是说:有时候,离婚的理由不是因为奸淫,而且,不可离婚的教训是很明显的,这样的教训没有例外。因此也说不通。
最 后一种解释是假定姘居不是指奸淫,而是不合法的婚姻,这样的意思是可能的,从文字学的分析也可以证明。而且,在宗徒大事录第十五章第二十、二十九节,格林 多前书第五章第一节,也是这样的意义,这两句话的意义很配合上下文。宗徒大事录第十五章,在宗徒会议中,对于皈依的外邦人到底要行割损礼的问题作了决定之 后,雅各伯说:按我的意见,不要再加给他们戒避偶像的玷污和奸淫,戒避食窒死之物和血。保禄在格林多前书第五章第一节说:我确实听说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 事,且是这样的淫乱,连在外教人中也没有过,以至有人竟同自己父亲的妻子姘居。这样看来,玛窦第五章第三十二节,第十九章第九节的姘居不是指奸淫,而是指 不合法的婚姻。以上所讨论的是,对于不可离婚的第一个例外,接下来,来看第二个例外。[5]
格林多前书第七章第十至十六节:“至于那些已经结婚的……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姐妹不必受拘束,天主召叫了我们原是为平安。”
这是保禄以他的明智和宗教意识,表达了耶稣的嘱咐。他先说最好不要离开,因为每一位信友应该尊重婚姻的许诺,只有当没有信仰的配偶愿意离开时,这时才能接受的事实。这样的道理是保禄以自己的权柄所说的,这就是以后教会所用的“保禄特权。”在下文会再详谈。
第二章现行教律及其神学历史基础
原 则上,天主教西方教会看一切合法有效的婚姻都是不可解散的,而基督徒的婚姻圣事性使得这不可解散性更为坚固。夫妻双方总不能因单方或双方的意愿而解散。这 是所谓的内在不可解散性。一对领过圣洗的男女既遂的婚姻,不仅是婚姻当事人,任何人间权威,包括教会在内,也不能使之解散,或也许更好说,不能宣布它解 散,这是外在不可解散性。任何婚姻或是因为缺少圣事性,或是缺少既遂性,就可在一定条件下,经教会权威宣布解散。
首先是保禄特权的例子,它的基础是格林多前书七章十二至十六节。圣奥斯定认为信中所允许的离婚不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只是分居。但是盎博罗夏斯特(Ambrosiaster)中的解释,即真实的解除前婚关系。后者为教会采取而成为西方教会的法律。
圣 事未遂婚姻可因修会显愿解散,至少在第十二世纪已经是神学家不再争辩的事。可能在第十一世纪已有先例。圣事未遂婚姻可经教宗权力宣布解散,至少在教宗马尔 定五世时成为事实。两位外教人的合法婚姻经教宗权力宣布解散是较晚的事,是由第十六世纪起。一位领洗者及一位未领洗者之既遂婚姻,结婚时没有教会的豁免婚 姻限制,以后为教会宣布解散的例子,至少在一九二四年已发生过了。一位领洗者及一位未领洗者之既遂婚姻,结婚时有教会豁免婚姻限制,仍为教会宣布解散,在 一九四六年有了先例。最后,由一九五七年起,教会履次宣布两位未领洗者的合法既遂婚姻解散,而且当事人无须入天主教受洗,即得与天主教友结婚。[6]
第三章实际牧灵解决途径
经 教会合法解除婚姻的人,可以合法再婚,仍然可以过正常的信仰生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教会内结婚,然后经民法离婚、再婚,在牧民中碰到这种情况下的 婚姻该如何处理?具体而言,他们可否领圣事?教会并不承认民法有解除婚姻的能力,那么再婚者就是生活在无效的婚姻关系中。如果教会让再婚者领受圣事,是否 违反了基督的意愿?在福音中耶稣明确地指出了婚姻的不可拆散性,否则就是犯奸淫。其次,是否立下恶表?因为,教会对待生活于有效婚姻与无效婚姻的人,持一 样的态度,这是否削弱婚姻不可拆散的见证?但是,教会如果拒绝让再婚者领受圣事,久而久之他们将有远离教会、失落信仰的危险。同时,也会让人感觉到教会缺 乏基督的慈悲。因为,祂来到世界同情罪人,“已压破的芦苇,他不折断;将熄灭的灯心,他不吹灭”。离婚与再婚者的领圣事问题,早已经成为牧民中的一个难 题。本章讨论在实际牧灵工作中如何运用保禄特权、伯多禄特权,以及一些牧灵的反省。
第一节 保禄特权
我们多少都听说,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离婚的事件越来越多,因此,保禄特权对牧灵工作可能有很大的帮助。通常在什么情况下用保禄特权呢?最常见的便是:一位女教友,愿意同一位外教人结婚,可是,这位外教人离过婚。
什 么是保禄特权?保禄特权顾名思义,这是由圣保禄宗徒来的,保禄在格林多前书第七章第十二节起,圣保禄开始讨论外邦人,就是不信主的人的婚姻。圣保禄说: “对其余的人,是我说,而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主的妻子,妻子也同意与他同居,就不应该离弃她;倘若某妇人有不信主的丈夫,丈夫也同意与她同居,就 不应该离弃丈夫,因为不信主的丈夫因妻子而成了圣洁的,不信主的妻子也因弟兄而成了圣洁的。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 姐妹不必受拘束,天主召叫了我们原是为平安。因为你这为妻子的,怎么知道你能救丈夫呢?或者,你这为丈夫的,怎么知道你能救妻子呢?”在此圣经内,保禄阐 明的是在两个教外人士之间举行的婚姻,后来一方成了基督徒,而另一方不同意归依。在这种情况下,非信徒不再受婚约的约束,可以离开。所以,保禄特权常是以 一对没有领过洗的人的婚姻为出发点。因此,一项婚姻中,如果有一方是领受洗礼的,就不能用保禄特权了。
仔 细再看一下格林多前书第七章第十二到十五节:首先,十二节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主的妻子,这里说弟兄,表示一对外教人的婚姻中,有一个信了主。以后继续 说,若是不信主的妻子,愿意与他同居,就不应该离弃她,同样的,若是不信主的丈夫,愿意与她同居,就不应该离弃丈夫。到了第十五节说: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 离去,就由他离去。可见,圣保禄先说出主的命令,不许离婚之后,他提出一个例外,这就是所谓的保禄特权。
那么保禄特权如何使用呢?法典1143条1项:“双方未领洗者所缔结的婚姻,一方于领洗后,为了保护信仰,可用保禄特权解除之。其步骤是:只要未领洗一方遗弃,而领洗一方另结新婚,则撤销前婚”。
2项:“如未领洗一方不愿和领洗一方同居,或不愿和睦相处,而不侮造物主,即视为遗弃,但领洗一方于领洗后,给对方制造遗弃的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从这条法典看出,保禄特权解除婚姻的条件有四个。
1、第一个条件是:两个未领洗者的婚姻。这个婚姻当是有效的婚姻,因为保禄特权一如伯多禄特权所解除的是有效婚姻,否则只需宣布婚姻无效就可以了。比如,两个慕道者属于未领洗者,或基督教派中所受洗礼是无效的,也被视为未领洗者,他们所缔结的婚姻都可用保禄特权解除。
2、 第二个条件是:其中一方领洗。也只限于其中一方的领洗入教,才能使用保禄特权。这其中一方的洗礼,只要是有效的即可,不分天主教或东方正教、基督新教。当 洗礼确定无效时,或不能确定有效时,都不能使用保禄特权。不能确定有效与否的洗礼,若是愿意接受有条件洗礼的人,仍然是可以使用这个特权的。
若是双方都接受洗礼,这对婚姻就成为圣事,不能以保禄特权解除,只能考虑伯多禄特权,还必须是双方于洗礼后未曾同房,若曾同房,推定它是已遂的圣事婚姻,特权便无能力了。
3、 第三个条件是:未领洗者离去,就是法典所说未领洗者遗弃领洗一方。何谓遗弃呢?它必须包括二点内容:①未领洗者不愿皈依天主教。②也不愿同领洗的一方和睦 相处。不愿和睦相处可以是拒绝同居,或者即使同居却仍然侮辱天主,有其中一种情况,即视为不愿和睦相处。同时满足了①②二点内容就可被视为遗弃。
但值得注意的是,未领洗一方的遗弃,不能是领洗一方过错所引起的。否则,不能使用保禄特权,如果未领洗一方不是以领洗者的过错为借口,或者只是以领洗之前的过错为借口,领洗一方仍然可以使用特权。
4、 第四个条件是:询问。询问是在使用保禄特权之前,向未领洗者所作的法定质问,目的是为了确知,未领洗者是否遗弃了领洗一方。根据法典1144条1项,征询 内容主要有二点:①是否愿意领洗;②是否愿意同领洗一方和平相处,而不侮辱造物主。未领洗者对这两个问题的答复都是肯定的答复,那就不算遗弃。对第一个问 题的否定答复,除另有规定外,也不算遗弃。对第二个问题若加否定,就算遗弃,若对两点均作否定的答复,那就对遗弃没有问题了。这种询问是法典规定的程序, 即使知道询问不可能,或已知未领洗一方遗弃,仍然需要询问;除非请求地区教长的豁免,否则结婚无效。但有的时候前婚外教配偶已再嫁,或再娶,明显地不愿意 再与前夫或前妻同居共处,这时候,就不用问了。不过,应该有主教的免除征询。至于询问的方式通常是由地区教长亲自或委托他人以书信的方式寄出。询问后,如 果未领洗一方要求延期,地区教长应当允许,但同时提醒到期不回复,即视为否定答复。如此,领洗一方就可以合法再婚。
经 保禄特权解除婚姻之后,当事人再婚的对象教会有哪些规定?通常情况下,再婚的对象应当是天主教教友,但是若有重要的理由,地区教长可以允许当事人与未领洗 者,或已领洗的非天主教信友。法典1147条:由于重要理由,教区教长得允许领洗一方,使用保禄特权,与领洗或未领洗的非天主教人结婚,唯应遵守有关混合 婚姻条文的规定。
第二节 伯多禄特权
所 谓伯多禄特权顾名思义是指伯多禄及其继承人享有的特殊权力。伯多禄特权又称为信仰特权。在法典上并未出现这种说法,但在1917年教会法典公布后,伯多禄 特权作为牧灵的一个实践方法在美国逐步发展起来的。按照伯多禄特权,教宗有权解除一个非圣事性的婚约,就是一个基督徒和一个非基督徒之间的婚姻(只有双方 都是基督徒,婚姻才是圣事)。当然为教宗解除此婚姻必须要有一定的理由:前一婚姻中的一方(假设已经分开了),想与一天主教徒结婚,或者非基督徒的一方想 成为天主教徒并重新结婚。那么伯多禄特权可解除哪些婚姻呢?教宗庇护十二世(Pius XII,1939—1958)说,“神律制定:已遂的圣事婚姻是任何人间权力都不能解散的,其他婚姻,不仅可经由保禄特权,也可藉罗马教宗之‘服务之权’ 解散”。教宗的话道出了伯多禄特权可以解除婚姻的底线即是除已遂的圣事婚姻(既成已遂)外,其它婚姻都有解除的可能性。我们分下列几种情况讨论。
1、根据法典1142条:双方已领洗的未遂婚姻,或一方已领洗而另一方未领洗的未遂婚姻,有正当的理由,教宗可以解除,惟必须双方或一方申请,虽然对方不同意,亦可解除。从这条法典看到教宗可解除两类婚姻。
第一类是两位已领洗者的未遂婚姻。
这 种婚姻称为未遂的圣事性婚姻(或既成未遂婚姻)。解除这种婚姻首先要注意的是,教会如何确定婚姻已遂或未遂呢?结婚后,如果夫妻曾同房过,推定这个婚姻为 已遂,但有反证者,不在此限。而法典谈到的领洗不仅指天主教的洗礼,亦包括其它基督宗教的有效洗礼。天主教会承认有效洗礼的有东正教、信义会、圣公会,推 定长老会、浸信会、卫理会的洗礼有效。解除未遂婚姻的理由,可以是婚姻破裂无法重圆,如不解除会引起恶表,或引起宗教迫害等。只要一方或两方提出申请,都 可以由教宗解除。
不过,据学者们研究发现,解除既成未遂的婚姻,在今天的社会里是极为少数的,如果有,可能是夫妻双方之中一方不能人道所致。
第二类是一位领洗者与另一位未领洗者的未遂婚姻。
这 种婚姻称为未遂的非圣事性婚姻。如前一类婚姻,只要理由正当,一方或双方申请都可解除。前面提到教宗庇护十一世(Pius XI,)于1924年所解除的婚姻个案,就是一方已领洗(圣公会的教友)而另一方未领洗的婚姻。这里所说的洗礼同样是指有效洗礼,包括天主教或被天主教所 承认的洗礼。
至 于天主教教友与未领洗者的婚姻解除,教会另有规定。多数教友误认为只要一方不是教友就只能按民法结婚,而不能在教会内行婚礼。若没有宽免,这种婚姻是无效 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姻不合而离婚,只要宣布婚姻无效即可重新结婚。但是,如果经过免除信仰不同限制而结婚的,可否经教宗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 1973年12月6日信理部颁布——对“维护信德而解散婚姻束缚”的训令,在第四项中指出:“那个天主教友和那未领洗的人,在求获那不同信仰的婚姻阻挡宽 免之后,所结的婚姻束缚,也可获得解除”。不过,这种婚姻的解除是有条件的,解除之后必须与天主教友结婚。该训令第五项指出:“由于获得不同信仰的婚姻阻 挡宽免,所结的合法婚姻束缚,解除后,那天主教教友一方,不得和那未归正而未洗者另结新婚姻”。
2、第三类是两位未领洗者婚姻
两 个都是未领洗者的未遂或已遂婚姻能否解除?因为双方都没有领受洗礼,也都不会属于教会管辖,教会自然不会干涉。通常情况下,这些人离婚不会找教会,民法离 婚手续更简单。倘若他们经民法“离婚”了,其中一方或者二方都想与天主教教友结婚,而未领洗一方又不愿意领洗入教,这时可以请求教宗解除该未领洗者的前 婚。如果,未领洗者愿意跟从信友一方领洗,那更简单了,只要运用保禄特权即可解除了,而不必向罗马申请了。
第三节 牧灵反省
耶 稣对是否可以离婚的态度非常肯定,要求也很高。当时的门徒也大为惊异并对耶稣说:“人同妻子的关系如果是这样,倒不如不娶的好。”(玛19:10)但是, 耶稣除了严厉的教导外,他也教导我们对待罪人要仁慈。耶稣自己也曾说过:“他来是为了罪人。”他接纳罪人的悔改。教会也继承耶稣的教导,忠于天主的诫命, 并对那些软弱的人和没有遵守诫命的人,满怀仁爱和谅解。所以,虽然教会认为离婚是一个恶,但离婚双方所负的罪的程度可能不一样,离婚而未婚的人可以继续领 圣体,但再婚的人却破坏了第一个婚姻的盟约,不能领圣体,但离婚而再婚的人仍然需要教会的照顾。[7]为此若望保禄二世这样说:
牧 人们应该知道,为了真理,他们必须仔细分辨情况。事实上,在那些曾真诚地设法挽救他们第一次婚姻而不合理地遭到遗弃者,和那些由于他们自己严重的错误而毁 灭了教会合法婚姻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最后,那些为了儿女的养育而再婚的,而他们主观地相信他们先前无法挽救的婚姻,从来就没有效。
我 与世界主教会议一齐,诚恳地要求牧人和整个的信友团体帮助离婚的人,并且密切注意叫他们不要自视为脱离了教会,因为他们既然是领过洗的人,他们能够而且应 该分享教会的生命。要鼓励他们聆听圣言、参与弥撒圣祭、恒心祈祷、行使爱德的工作、并与团体一起致力于谋求正义的工作、培养子女基督徒的信仰、养成补赎的 精神和习惯,日复一日祈求天主的恩宠。教会要为他们祈祷,鼓励他们,显示教会是慈祥的母亲,在信德和望德中支持他们。
不 过教会重申她根据圣经而订的规则,不能许可离婚而又再婚的人领受圣体。他们之不能允许,是因为他们的生活地位和情形,客观地与基督和教会的爱的结合相背, 而此爱的结合正是在圣体圣事中表达和实现。而且还有另一个特别的牧灵的理由:假如让这些人领受圣体,必然使信友们对教会的婚姻的不可拆散的道理,引向错误 和混乱。
只 有那些懊悔自己破坏了对基督的盟约和忠诚的标记,诚心准备度一个不再与婚姻不可拆散性相背的生活的人,可以得到告解圣事中与天主的和好,而又领受圣体的可 能。这是说,为了严重的理由,例如为了儿女的教养,男女双方无法分开,他们假如“完全禁欲,即没有夫妻行为而生活在一起时”,可以给予罪赦。
教会坚信那些违背了主的诫命,而尚生活在这种境况下的人,能从天主获得悔改和救恩的圣宠,只要他们恒心祈祷、做补赎、行爱德。[8]
根据天主教训导,在下面三种情况下,离婚而又再婚的信友可以领圣体:
1、宣布婚姻无效。宣告婚姻无效并不是说取消圣事性的婚姻,而是宣告第一个婚姻根本就不存在。
2、在死亡危险时。在死亡危险时,任何人都可以领受修和、病人傅油和圣体圣事。如果日后康复,仍旧不可以领圣体。
3、居如兄妹。为了严重的理由,他们不能分开,如果他们许诺不再发生夫妻行为,而居如兄妹,就可以领圣体。当然,他们还要避免立恶表。
为了避免或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可行的和有待发展的几项建议:
1.婚姻辅导
婚姻辅导应包括两个幅度,即婚前辅导与婚后辅导。
(1) 牧民工作中婚前辅导越来越受到牧者们的重视。婚前辅导涉及:人的生理、心理、信仰、人际交往与沟通等。而在有关信仰内容方面是:婚姻的意义,婚姻的特性包 括不可拆散性与单一性等。通过辅导,令一对新人明白婚姻的神圣,在他们结婚之前,消除他们对婚姻不必要的误解及错误的观念,进而预防不必要的离婚事件的发 生。正如常言所说:预防胜于治疗。婚前辅导就有这种作用。堂区司铎的牧民经验证明,接受婚前辅导的婚姻,其离婚率远低于没有接受婚前辅导的婚姻。
Anselm Gunthor神父认为,司铎在婚前辅导过程中,如果发现可预见的不幸婚姻,还需胆量与勇气去阻止。与其按教会法律结婚之后又经民法离婚,还不如提早阻止,或者让其处于民法婚姻中,这与离婚相比是较小的恶。[9]
(2) 一些婚姻辅导专家的经验证明,新婚之后的第一年是很重要的时期,它对未来的婚姻生活能否幸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一对夫妇在新婚第一年内,寻求新婚辅导, 那么将来的婚姻会更加幸福,比较容易处理所遇到的困难。人们发现婚姻的三个危险期是结婚之后第一年、婚后十年及二十五年。因此,婚后辅导在牧民工作中的重 要性,也日趋突出。重视及增加婚后辅导的机会,也是预防离婚的措施。如:夫妻恳谈会,近年来已经在大陆一些教区逐步出现。但整体而言,婚后辅导还没有受到 大陆牧者们的足够重视,仅是起步阶段。
2.分享信仰生活
在 禁止离婚再婚者领受圣事的情况下,也必须让他们分享信仰生活。他们并没有完全被拒绝于教会团体之外,他们仍然是天主子民的成员。教会团体与牧人应密切地关 注他们的信仰。让他们知道既然领受过洗礼,能够且应该分享教会的生命:聆听圣言、参与感恩圣祭(不担任职务)、热心祈祷、参与爱德工作、培养子女基督徒的 信仰、养成补赎的精神与习惯。而教会鼓励、为他们祈祷、显示慈祥的母亲,在信德与望德中支持他们。当那些人重病或生命危险之时,更应当受到教会团体的关心 与照顾,这表达了基督之爱的临在。如此,他们仍然可以从圣事以外的信仰生活中,得到团体的支持与鼓励,不致失落信仰。[10]
结 论
离 婚和再婚一直以来是让人棘手的牧灵问题,也是当代神学家争论不休的问题,希望牧者们在具体的牧灵工作当中,能从本文中得到些许灵感,并能从中寻找到根本性 的基础与答案,明白教会应在耶稣基督的恩宠和我们的爱心下,努力帮助他们,关怀他们,爱护他们,使他们的创伤被治愈,而度一个正常的基督徒的家庭的生活。
参考书目
一、工具书
1.《圣经》,思高中文版。
2.《神学辞典》,辅仁神学著作编译会,上海:光启社,1999年。
3.《天主教教理》,石家庄:信德出版社,1998年。
4.《天主教法典》(中文版),1985年。
二、参考书
1. 陈介夫着,《圣事论新编》,石家庄:信德出版社,1998年。
2.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宗座劝谕,台北:天主教教务协进会,中华民国七十一年五月初版。
3. 麦百恩着(美),《圣事》(天主教第五部分),上海光启社编译,上海:光启社,2002年。
4. 佘山修院改编,《婚姻圣事伦理》,上海:光启社,1996年。
5. 佘山修院改编,《圣秩圣事 婚姻圣事》,上海:光启社,1994年。
6. 谢华生着,《圣经中的圣事》,香港:思高圣经学会,1987年。
7. 《神学论集:性、爱、婚姻与家庭的神学》(第52期),台北:光启社;香港:真理学会,1982年。
8. R.A. McCormick,S.J.着,“离婚——牧灵工作的一个难题”,王金良、向欣合译,《神学论集》(第54期),台北:光启社;香港:真理学会,1982年;635—653页。
9. B.Haring着,“一九八0年世界主教会议后的牧灵反省——有关离婚再婚问题”,胡国桢编译,《神学论集》(第54期),台北:光启社;香港:真理学会,1982年;657—675页。
10. 金象逵着,《性爱•婚姻•独身》(增订本),台北:光启社,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六月四版。
11. 奥脱着,《天主教信理神学》(下册),王维贤译,台北:光启社,中华民国八十年十一月四版。
12. 高超鹏着,《基督徒的婚姻、家庭与性爱》,2008年
13.安瑟尔莫龚多尔着,《呼召与回应》(第三册:特殊伦理,对近人的关系),李子忠译,香港:生命意义出版社,1998年。
[1]奥脱着,《天主教信理神学》(下册),王维贤译,台北:光启社,中华民国八十年十一月四版。
[2]申24:1,如果一人娶了妻,占有她之后,在她身上发现了什么难堪的事,因而不喜悦她,便给她写了休书,交在她手中,叫她离开他的家。
[3]申22:13-19,……因为他坏了一个以色列处女的名誉,这少女仍是他的妻子,他一生不能休她。
[4]佘山修院改编,《圣秩圣事婚姻圣事》,上海:光启社,1994年。
[6]金象逵着,《性爱•婚姻•独身》(增订本),台北:光启社,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六月四版。
[7]高超鹏着,《基督徒的婚姻、家庭与性爱》,2008年
[9] 安瑟尔莫龚多尔着,《呼召与回应》(第三册:特殊伦理,对近人的关系),李子忠译,香港:生命意义出版社,1998年。
[10]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宗座劝谕,台北:天主教教务协进会,中华民国七十一年五月初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