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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O年世界主教会议后的牧灵反省——有关离婚后再婚的问题

时间:2009-08-25  来源:网络  作者:B.Häing着 胡国桢 编译 点击:1650

一九八0年九月廿五日至十月廿五日,在罗马举行的世界主教会议,讨论了“基督徒家一庭在今日世界中的任务”,会后向教宗若望保禄二世提出了四十二项建议案。教宗根据这些建议案,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发表了“家庭团体”劝谕。海霖神父的这篇文章写于教宗劝谕发表之前,现在译刊虽然会令读者有明日黄花之感,但海霖神又以伦理神学家的身分,提出现时代牧灵工作者应具有的基本心态,尤其“通融原则”(oikonomia)的运用,很值得实际从事牧灵工作者深思。事实上,研读“家庭团体”劝谕时,也应心怀这一基本精神态度。所以参照“家庭团体”劝谕的正式文件,改写文中有关被教宗明显拒绝的建议案的部分内客,保留原作者撰写本文时的基本精神编译而成此文,以供参考。

再者,原文以两个实例讨论同一牧灵基本心态,即离婚再婚问题及责任父母问题。原则是一样的,但为了避免文章太长,所以只提出其中一个实例加以介绍

有时我们会花太多时间和精力,从理论上深入某些实际问题的核心,加以探讨,而缺乏从已经获知的普遍信念中,采取真正的行动。这样说,并不意谓我们不该继续做更进一步的批判及更深一层的研究;只是强调牧灵措施该跟得上理论反省,并以其实行的结果提供更进一步的研究资料。

    大众对一九八O年世界主教会议的第一个反应似乎很消极,以为太把讨论集中于两个棘手的课题上:不许离婚再婚者领圣事,以及在“人类生命”通谕里所提有关人工调节生育方面的“本质的恶”。若因为如此而断定本届主教会议只在重复一些老生常谈的问题,似乎没有什么新贡献,这是不太公平的错误印象。

    以海霖神父的看法,本届主教会议注意到了不少以往教会从未正视过的问题,例如妇女的平等、尊严和权利等。不过本文只以上述的两个“棘手课题”之一加以讨论。

  基本原则

    一个受过良好伦理神学陶冶、又有敏锐牧灵嗅觉的优秀牧灵工作者,必定会设法使自己及牧灵对象免于陷入各种僵局的危机。相反地,一位冷酷的严肃主义者,或是一位极端的自由主义者,二者都会常常使人陷入进退两难的死胡同,尤其在面对一个复杂的个案时。真正优秀的牧灵工作者就不致如此,他绝不会只片面地考量事实,而忽略作整体性的透视,他能因时、因地、因环境制宜地,反省运用在牧灵伦理神学中被普遍公认的一些基本原则。在此,我先提出几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甲、留意教义上的“神学性认定”(theological qualifications)

一位教师在教义课堂上,若不分青红皂白,把所有涉及的材料都视为“信理”(dagma),要求人一概以“信”的态度来接受。如此,这位教师必定给人们的良心带来混乱,在人们心中制造不安,破坏人心灵的安宁。我们整个的传承,尤其在关系到伦理及牧灵方面的问题时,在在都显示出细微的心思,不只要人分清“信理”与“仍能重新改变其决定的教会权威训导”(“reformable” [decisions] of the Magisterium)之间的不同,而且还要人分清“教义的核心部分”与“仍须进一步发挥及更仔细研析分辨的偶发观点”之间的区别。如此,因为过分片面重视细微末节的小问题,而忽略真正重要的教义核心观点的情况就会很少发生了。所以,最重要的是知道:平静安稳的心灵建基于对教义核心部分的确实了解及掌握。

乙、尊重人们的良心

    当今教宗所颁的各种牧灵指示中,不断地一再强调:人的尊严必须受到尊重。但是,若我们连由诚挚良心所发出的信念都不尊重,还能说我们会尊重什么尊严吗?第一届梵蒂冈大公会议之后,纽曼枢机写了一篇很著名的“致诺福克公爵书”(Cardinal Newman:“Letter to the Duke of Nofolk”),其间论及“教宗不能错误”及良心的有关问题。他强调,他能举出一大堆的证据来证明:即使一个人的良心是错误的,这个人的良心仍然应受到尊重。这是天主教传承里的绝对责任。

    梵二大公会议的基本立场就是建基于这个传承上。梵二由且称:“良心是人最秘密的核心和圣所。……多次良心的判断会因无可避免的无知而发生错误,但良心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尊严。”(现代牧职宪章16)。然而,接着大公会议也警告我们:“不过,人若不以真诚审慎的态度来探求真理及美善,或是由于犯罪的习惯,而使良心变为盲目,则就不可同日而语了。”(同上)

一九八O年的罗马主教会议相当重视良心的尊严,也很重视牧灵工作者对人们良心的尊重。其所表的行为准则不允许任何人“轻视人们的良心”。巴西耳.休谟枢机(Cardinal Basil Hume)追随纽曼枢机的传承,也强调有信仰的人其诚挚良心绝不能为神学研究者所忽视,这种良心是为更进一步了解伦理真理的根源。在此我们应提醒我们自己:教会在以其训导权威来处理问题之前好几世纪,就已经使用人们的良心及神学家的见解来考量问题了。

    丙、成长的规律

优秀的牧灵工作者知道,人在成长的历程中需要时间及耐心的帮忙。所以他们允许人们去了解并掌握困难的伦理原则,然后自行应用到自己的生命中去。世界主教会议的最后文件充满智慧地明白说出了这一观点,而且不只是使用了一般普遍的语句,还很具体的应用到有关调节生育的课题上。(参阅提案廿四)

 

贰 针对离婚再婚者的牧灵措施

一、主教会议的主要论点

    甲、仁慈且具有分辨智慧的态度

为了了解本次主教会议,分清楚下列两点的不同所在是绝对必要的:一方面是整体性的牧灵关怀及其动机;另方面是会议提出的具体准则。更重要的一点是,该知道大多数与会者在面对那些违犯教会法律、离婚后又再结婚了的人们时,心中都怀有一个真正仁慈的态度——愿以分辨的智慧寻求可能治愈创伤的方法。假如你仔细阅读那些最受敬重的参与者所提出的论词,假如你留心检视一些议论团体所做的报告,假如你注意到最后文件的大幅度进展,几乎全场一致、无所异议地接受了许多遵循同一指向而做成的修正案,你就会更明白:参与者都有以仁慈心怀面对问题的态度。

    若将本届主教会议的精神,转译成古老的基督宗教传统语言,会是这样说的:面对离婚、再婚者,最重要的问题不在研究可不可以允许他们去领圣事;相反地,最应受到重视的问题,该在整个的教会——尤其教会中直接从事牧灵工作的人——如何使自己在基督内成为一件圣事,藉这圣事能显示出救主耶稣心中所怀有的仁慈爱情,愿以分辨的智慧寻求能治愈创伤的方法。整个教会,及其个别的牧灵措施,应设法使基督具有治愈创伤功能的爱情,具体有效地表现出来,让人们看到。犹如圣大良教宗(440461在位)的名言:“圣事使人看见救主所完成的救恩显示出来,并继续存在”(1)。教会若要举行拥有圆满救恩的圣事,其先决条件是应先使自己成为一件更根本的救恩“圣事”——具有能治愈创伤的爱情圣事。

    面对离婚再婚者,拥有一颗更仁慈、更有分辨智慧的心,从某个角度看来,要比为他们找一个能领圣事的具体准则重要的多。当然,应在某些条件限制下才可令他们领圣事(这点还可以更进一步研究)。的确,在现时代寻求一个更具分辨智慧的准则有其必要,不过,为目前来说,本次主教会议所提出的准则——亦即教宗“家庭团体”通谕中所举出的——还是应该以我在前文所提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认真而忠信地加以考量。

乙、提出可使人完全信服的理由是很困难的

    假如教会内的权威机构、针对大部份教会人士正在广泛讨论的事情,提出一些能被接受的准则,那么,支持这些准则的理由必须要忠信于福音,也应符合有分辨智慧、能治愈创伤的基本态度才行。当然,不可违背的基本真理是“婚姻圣事的不可分离性”。但是,在基督宗教的不同地区传承里,即使在彼此分裂之前,就已找到了基于这一真理的各种具有分辨智慧的妥协性办法。

    假如对某一准则,举出了一些含混、甚至不易为人接受的理由来支持,这准则的有效性就会削弱。在主要文件的倒数第二个草案中,就会出现过一个这样的不易为人接受的理由,果然经过批判修正后,这个理由就被除去了(这个提案的文字内容改变了)。这个理由是这样说的:假如离婚再婚者能被允许在不必放弃现有再婚的婚姻生活情况下去领圣事,“好教友”们就会不高兴而反对。这个说法很容易使人想起那个看不起哀伤税吏的法利塞人,他感谢天主因为自己不是罪人。在未曾离婚的人中,在离婚而未曾再婚的人中,有一些人常常连续不断地犯罪,相反爱德、信德、贞节以及许多其他的诫命,可是他们确实能领圣事。在这种情况下,最后决定性的文件若不先称许下列美德:度禁欲贞节的生活、有宽恕的心怀、度严肃稳妥的生活、细心照顾子女等等,而只一味地赞许所有离婚而未会再婚者,这种作法对于一个怀有全面仁慈心态的人——愿以分辨智慧找寻能治愈创伤方法的人——来说,未尝不是片面的冒险做法。

有人反对离了婚的人再次忠信地度第二次婚姻(教会法上无效的)生活。他们的论点主张:婚姻圣事是一个“结合成一体的标记”;因此,任何人只要他们的生活状况跟这个婚姻的结合标记相冲突,都不能被接受,即使在主观上他们可能是个很愿意做好人。这个说法真是一把双刃的剑,必定会使太多使用这一原则的人受到无法避免的击伤,因为只要他们仔细审量自己所过的生活方式,就会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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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生活并没完全符合基督对婚姻“一体”标记的要求标准。

    本届主教会议以下列主张来解决问题:“离婚再婚者能在忏悔圣事中得到圣事性的赦免(因此可以领圣体)。而这种赦免的获得,只有在悔悟自己破坏了基督忠信盟约的标记,并真诚地出且誓要度一个不违反‘婚姻圣事不可分离性的生活的情况下才可能”(提案十四4)。接着的一句话特别关心“无辜的一方”:“教会这样做,是设法忠信于基督,并以慈母情怀对待自己的子女,尤其是那些不是由于自己过失,而遭合法配偶遗弃的无辜的一方。”但是,同时还加上:“同时教会也坚信,自己的那些因迷途而远离上主诫命的于女,还能从天主得到皈依及救援的恩宠,只要他们持续不断地祈祷、克苦和行爱德工夫。”(赞成:一九O;反对;十一;弃权;五)

    然而,我以为这似乎是一个危险的答覆,尤其假如我们真正考量过一位主教在辩论时提出的论词。他说:教会应清楚知道基督的忠信是一回事,教会自己对盟约的忠信又是另一回一争,教会的忠信常常是有缺陷的。若按上述提案十四所列具体准则所说的来实行,我们又该如何对待那些正在度婚姻生活或独身生活,而又违犯了度这类生活该有根本本质意义的人?我们又应如何对待那些因生活型态而相反爱德、正义及生活简朴的人呢?我们真的以为这些人比那些遭到合法配偶恶意遗弃、而因了重大理由才再婚的无辜者更值得同情吗?

    本届主教会议提出了上述的具体准则——至少为目前情况是有效的——要把他们支特这一准则的所有支持理由的主张都提出来,会是一个相当繁复冗长的工作。不过,在我看来,其中之一至少为大多数的教会人士是有效的理由:“由牧灵观点来看,假如改变目前的作法,会导致教友们对于婚姻不可分离性道理的误解和混淆”(提案十四3)。上述的“改变”,我们或许可视之为“突变”。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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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会作为一个人生旅程的伴侣来说,它也应当怀着仁慈的心去帮助那些虽有好意,但缺乏良好才资足以自立的软弱子女,他们需要有教会的鼓励支持,才能试着去挽救他们现有的合法婚姻,使之免于颠沛破碎。可是,在当今世界的大部分地区里,多少人不能够由既有的有形或无形的法律处罚规范中获得实际有效的帮助,尤其这些法律处罚没有配合分辨智慧加以运用的话。例如,假如有关离婚再婚的法律处罚对于分离后的合法配偶双方都给予相同的打击:不管这人是不是被对方恶意遗弃,虽然也会花了相当大的精力企图挽救这个合法婚姻,失败后才因重大理由再婚的;也不管这人是不是恶意而残酷的破坏既有的会法婚姻,为的是要跟另外一个人结婚。若真的这样不分青红皂白,这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必然降低。

    仁慈的教会若愿真正成为一个圣事性的标记,能反映出救主基督的仁慈及忠信(救主必定忠信于自己的仁慈),就必须做许多事情才行。除了以更能分辨的智慧来处理有治疗功能的处罚之外,还该教育信友们在所有的事情上表现忠信、宽恕及随时准备和解的态度。离了婚的人,尤其是那些为了天主的缘故还积极接受过独身生活而不再婚的,能够帮忙那些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了很多困难,而仍以信德和忍耐的精神在努力,试图挽救的人们,坚强他们信仰的意志。不过,同样的,那些未会恶意破坏自己的第一个合法婚姻,可是惨遭遗弃,而后才因重大的伦理理由再婚的人,也能够用自己痛苦的经历,来鼓励他人尽全力来挽救合法的婚姻。

    丙、劝告再婚者实行完全的禁欲生活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他的闭幕致词中,以毫不含糊的语词说出主教会议的提案:领圣事是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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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允许的,“假如在这种情况下的男女,虽不能满全分离的要求,可是他们能够尽好度完全禁欲生活的责任,亦即完全弃绝只有合法夫妻才能从事的婚姻行为,同时他们还要避免立恶表。”

    从我自己的经验中,我确实认识了一些人,他们靠自己良心协助,确实在朝这方面努力,有时也成功过。他们实在很需要有人能耐心地帮助他们去寻找许多能表达相互间爱情的方式。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甚至为了满全他们现有的整体情况,找到能表达爱情的其他方式是必要而不可缺少的。可是,按照一般的牧灵伦理神学原则来说上样的劝告不可以随便提出,至于更进一步含有威胁意味的催促更不可做,尤其当从事牧灵或辅导工作的人,能预见若如此做别无好处,徒只让人远离教会,或有危险让人良心不得安宁,或破坏现有的和谐情境并危及他们子女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时,更要小心。主教会议的文件已经足够的指出,面对人的诚挚良心,当这良心还不能(至少目前还不能)了解并把握某些准则的意义、价值和可行性之前,应该采取有耐性的渐进方式处理问题。

二、寻求稳当的牧灵实际作法

    谈到“牧灵实际作法”,就会牵涉到有关教会法的问题。教会法的目的是在助人得到救恩,因此教会法应含有能治愈创伤的仁慈精神及显露救恩性正义的公正态度。运用教会法时,也应兼顾二者,沃不可忽略其有治疗意义的圣事性作用在。运用教会法时,决不可发生伤害人的程度超过了为他好的情形;也不可损害教会使命中的治愈性和救恩意义。

本届主教会议的多数参与者很敏锐地察觉到,目前的教会法律——包括婚姻程序法——不能在现时代中圆满表现有关婚姻不可分离性的圣经教训。寻找更具治愈性仁慈精神及救恩性公正态度的新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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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是需要的,努力的方向应朝向更忠信符合于启示、传承及时代征兆。所以本届主题为家庭问题的主教会议,其关键性重点在提供教会训导机构及牧灵工作者所需的分辨智慧,以及教育全体信友如何拥有这分辨的精神。

    甲、领了洗但缺乏信仰意识者的婚姻

    本届主教会议考虑了那些虽领了洗,却毫无信仰意识的人。虽然他们也在教堂里结了婚,但是缺乏信仰意识的人能够领“信仰的圣事”吗?若否,或许保禄特权可以被考虑应用到这个情形上:没有信仰的合法配偶(虽然领过洗)摧残了信者一方的良心,因此分离更为妥当。

    可是,教宗颁怖的“家庭团体”通谕明白地拒绝了这个可能性(68号)。理由是一个人除非是有意识地拒领婚姻圣事,都应假定他有最起码的基本信仰,并有愿领婚姻圣事的意愿。

    乙 迈向更具分辨智慧的决定性步骤

由许多参与者提修正案,到最后文件几乎是无异议通过的情形看来,木届主教会议有了一个很大的跃升,表现出更具分辨智慧的态度。最后送交圣座的文件清楚区分了四种不同的情况。“牧灵工作人员应该晓得,爱德会促使他们从事分辨各种不同的情况:有些人真正设法挽救他们第一次婚姻,可是却不公正地被遗弃了;还有些人由于他们自己的错误,而破坏了自己的合法有效婚姻。这两种人的情况是有区别的。此外,还有一些人是为了子女的教育问题,而缔结第二次婚姻的;有些人在主观上确信,他们已破裂的第一次婚姻根本无效(提案十四1)。我确信如此的划分清楚既表现了公正的态度,也显示出慈爱的心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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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这后四种情况的划分,并不能说是经过周全考虑的完备划分,但是已经是朝向正确方向迈出了一步,给今天这个时代指出了一个可行实际作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应该是圣经上的话:“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玛十九6)。被遗弃的无辜的一方并没有“拆散”天主所结合的。假如这一位不幸者还会尽力做了可以做到的每一件事,以挽救原有的婚姻关系,也表现了和解宽恕的心怀,我们就可很严肃地问这一个问题:那个现在实际上已不存在的婚姻关系,对这位无辜者来说,是不是仍可以被称为是“天主所结合的”?反过来说,我们还可以问:恶意破坏天主真正结合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有时甚至还怀有严重的犯罪意图地不择手段,以达成其民法再婚的目的,由神学角度来看,这一方是否足以构成“犯奸淫”的条件?在上述的两个极端之间还可有许多“善意”及“罪恶”不同程度的混合阶层。

    本届主教会议也会广泛地讨论了所谓的法律的优先原则(favor juns)问题,这原则假定凡是遵照教会法所规定的方式举行婚礼的婚姻关系都是会法有效的,除非能提出反证证明。大多数的参与者都反对改变这一个先决假定。假如真的改变了这一原则,那么除非教会官方能够证明第一次婚姻确实有效的之外,一个人若坚信他的第一次结婚不是真正由“天主所结合的”,就能够再婚。

还有不少的参与者敏锐地感觉到,事实上有许多婚姻虽在教堂里举行,但是缺少成为真正圣事的基本必要条件,不能成为“天主结合的”一体。可是也有人提出警告(并非没有好的理由),反对太容易就给人婚姻无效的宣告。然而,毫无疑问,在以往的法律及程序,结婚的权利不允许许多人在诚挚的良心中确信自己有足够的理由说,自己的第一次婚姻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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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情况下,主教会议显示出很大的开放态度来寻求牧灵上的解决方法。全世界的伦理学家,已长时间倾向于主张,让这些民法上的婚姻状况开放给良心的领域(in foro interno)去解决,包括允许领圣事与否的问题。然而,大家都还在期待教会权威机构能提出这方面的清楚指示,也通告信友们可以这样做。若如此,就会减轻婚事法官、婚姻顾问及牧灵工作者因为现有的不同处理这个实行原则方法所带来的不少苦恼。

    划分不同的情况,这不只是主教会议该做的逻辑思考工作而已,也是他们必须有的一个天职,藉此给予牧灵工作者以及在俗教友们的良心更好的培育。假如一般人对这类问题的复杂性有了普遍的了解,而能增长这方面的分辨智慧,那么违犯主耶稣“不要判断人”警告的诱惑力就会减少了。单纯地把所有离婚再婚者全都归入一类——他们是“破坏了基督忠信盟约的人”(提案十四4)——这个做法就是不公正的判断。

以海霖神父的看法,一九八0年的主教会议的显著特色是提出了一个号召,呼吁人们培养能分辨的智慧。随着时代的进展,让那些可能已经尽力做了挽救原有不理想婚姻行动,失败后也只因为重大的良心理由(为了重整生活)才再婚的人,一生都与圣事生活隔绝的作法,迟早会成为是不可能的事了。当然,使用处罚他们的同样手段(拒绝付给圣事)来处置那些恶意破坏原有婚姻的人,这还会削弱那些正在尽全力、企图挽救现有婚姻的人的意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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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方教会实际作法的列入考虑

——通融原则(oikonomia)

    依本文的基本看法,一九八O年主教会议面对离婚者的基本态度,是以治愈性仁慈和救恩性正义的精神来寻求牧灵上的妥当措施。因此,大会决定请求圣座“为增进牧灵措施的具体效果起见,在这些问题上做新的、更深人的研究,同时也应考虑东方教会的实际作法。”(赞成:)七九;反对:二十;弃权:七)(提案十四5)

    东方教会针对离婚者的牧灵措施是本“通融原则”精神。

    甲、通融原则的意义

东方教会牧灵神学及牧灵工作所采用的“通融原则”,可以跟西方教会主张的“公平解释原则”(epikeia)放在一起比较说明。亚里斯多德、多玛斯等人的作品中,都强调“公平解释原则”是立法者及执法者都不可缺少的一种基本精神。这种精神就是要执法者在面对极端困难的情况时,能发挥真正的公平精神及仁慈心怀,来设法避免使法律文字僵化,而违背了立法者的原意及立法的目的。为了顾及公众的好处和个人的基木权利以及需要时,就可考虑这“公平解释原则”的适用与否。应用这一原则时,须配合分辨的智慧,相信法律及正义必定超过固定的文字规条,找到适当的处理办法,虽然这办法可能与文字字面的规条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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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神学角度来看,恰当地运用“公平解释原则”是基督徒自由及成熟的表现,显示已有真正顺从圣神引导及向圣神开放的精神。在东方教会传承里的“通融原则”本质上也有其神学意义,其出发点是希腊教父及依肋内(c.130—c.208)等人神学中所主张的:救恩计划整体性的治疗观点。“通融原则”是一种在圣神指导下的救恩式的家庭治疗“律”,为的是要显示对救主的忠信。因为救主来,不是为了义人及健壮者,而是为了罪人及病弱者,是为了治愈他们的病痛创伤。教会团体或基督徒个人在运用法律和规条时,若不能怀有仁慈的爱心,采取能治愈创伤的办法处理问题,那么他们就是自我矛盾,绝对是无信仰的表现。

    救恩性的治疗观点并不相反肯定补偿是来自基督的死亡,同样地,“通融原则”也不相反补偿的召唤必须透过“治疗性的处罚”(poenae medicinales)。然而,应该很明显地知道:目的是在治疗,而且只有在对犯罪者及教会团体怀着慈爱的关怀下进行处罚措施。

    但是“通融原则”的运用,必须努力做到使罪恶彻底根除的治疗效用,并能创造一个新的健全环境,能帮助治愈者守好天主的一切法律。所以,这原则的精神及正确运用都需藉良好的分辨智慧及判断力,而不能太随便地过分强调、任意使用,只能在各方面都受过良好培育的条件下,直接用来治愈病人及受伤者。

“通融原则”最好的象征是耶稣基督自己,他虽受了法利塞党的恶意中伤,仍然与税吏及其他“不良份子”一起宴饮——举行默西亚圣宴。看到这个象征,我们可以立刻提出这个问题:假如离婚再婚者正在真诚地追寻天主,并在自己实际情况中尽力做了一切他可能做的,为的是能使自己的创伤痊愈、生活重新整合,也使受伤的他人得痊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拒绝他们去领圣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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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我们还应该仔细分清事情的先后。若要真正完全了解“通融原则”及圣事的本质,第一个要问的问题应该是:整个教会、每一个教会团体、以至我们每一个基督徒个人都已经真正地是一件圣事了吗?亦即我们已成了天主在神医(Divine Healer)耶稣基督身上所显示的救恩性正义的有效影像了吗?如此一问,就让我们触到问题的核心了。假如我们自己,甚至整个教会首先都还没有在自己生活中学得“通融原则”的精神,我们能拿什么来为那些离婚再婚者能领圣事的事情据理力争呢?即使他们有了善意的表现。因此,在我们自己站稳以前,最好先把这件事“放在一边”,加紧充实自己的背景能力。

    据我观察,似乎有些地方教会及不少基督徒个人已经拥有了高度的“通融原则”的精神,也有相当的分辨智慧。但是,大体而论,在世界上某些地区,还有不少的牧灵工作者及地方教会尚在这方面离成熟程度很远,尚未拥有这种精神。整个教会在这方面还需加紧努力,培养这种精神态度。

    乙、在婚姻问题上“通融原则”的理想运用

    在真正的东方传承里,“通融原则”并不只是一个工具、用来使困扰人的婚姻难题轻易解决。事实上,它是一种整体性的神修观点。因此,除非我们能先吸收并整合了它整个的基本神修精神,实在还谈不到如何“运用”这一原则来处理现代的家庭问题。

不过这仍是我们应努力的目标,不只为了应付现时代的许多棘手问题,而且也是为了促进东西方教会真正合一的一天早日来到。现在我们就谈谈东方教会以“通融原则”作基础来处理离婚再婚案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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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该坚持不放的是婚姻的不可分离性,这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让步,所以,即使应用“通融原则”也绝不能使“天主所结合的”分离。要解决的问题完全集中在那些婚姻已经被“拆散”的合法配偶,也就是完全无希望复合的了。“通融原则”真正关心在受苦情况下生活的一方。因此,东正教提出四个情况的死亡:(1)生理上的死亡;(2)心理上的死亡;(3)民法上的死亡;(4)伦理上的死亡。

    (1) 生理死亡所留下的配偶允许再婚,这是所有传承都明白接受的。一般说来,东正教传承并不鼓励再婚,希望当事人考虑为天国的缘故度独身生活。但再婚的确比“心身受煎熬”,或忽略了重大责任要好。

(2) 心理死亡就是无法复原的丧失最起码的心理正常,因而绝对不可能和人发生任何像婚姻关系一样的人际关系。给予这位心理病的患者治疗性的爱情及措施当然是应该有的,但这并不意谓该跟他一起度婚姻生活。在这方面东西方教会的做法有相似处,也有相异点。在拉丁教会里,婚事法庭要研究一下,看看这位病患的无法治愈的心理病是否在婚前就已开始存在?而东方教会的作法却是问:目前及往后的日子里,有无希望使患者恢复正常?视其答案可知有否可能再跟他一起度婚姻生活。

(3)民法上的死亡(CiVil death)就是推断已死:例如服无期徒刑的刑役以及无法挽回的缺席(irremediable absence)等。一些状况无法使婚姻关系的结合实现。

(4)伦理死亡是处理婚姻有关事情时最棘手的问题。东西双方教会作法上最主要的区别也就在此: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在婚姻关系上已经构成伦理上的死亡呢?在实际作法上,东方教会跟我们西方教会同样地坚决肯定:奸淫或别种严重的罪行,若只是个别的单一偶发行为,不足以构成婚姻关系的破裂:因为无罪的一方若真怀有能洽愈创伤的爱情、宽大也原谅对方,必可使对方悔悟。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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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恢复原先的婚姻生活是有希望的。

    东西双方的真正传承都非常强调原谅及和好的重要性,认为和好的精神是信友该有的根本德行,藉此才能表现基督与教会的真正结合,也才能在婚姻的盟约中表现天主真正的宽恕。只有当合法配偶的一方连续不断地摧残蹂躏对方的良心,尤其是他(或她)拒绝给予对方依自己的信仰信念而有生活的自由(亦即宗教自由)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中的“伦理死亡”才会发生。其他的情况当然也有可能,例如有迫切的需要保护女儿,因为丈夫有构成乱伦危险的长期倾向。“伦理死亡”的构成必须有相当严重的奸淫行为发生,而且这行为直接与“婚姻是救恩性结会”的根本本质相冲突。又达到了无法以和好精神挽回时才能成立。

    在东方传承里,“伦理死亡”不必由婚事法庭宣布,而是由教会的牧灵机构(3)来决定是否“死亡”。还有一点相当重要,就是该注意东方教会传承里的一个长久维持的基本态度:碰到这种个案时,能够的话,要建议人能为了天国的缘故度独身生活。不过,考量事实时的中心焦点该是无辜而受苦或已悔改的一方能达到心理、神修及伦理各方面的平衡整合,以及子女们的好处。名为救恩团体的教会对“公众利益”的正确了解,在一切之先,应考虑有个“人的整合”上的救恩,并应设法帮助需要的人获致这种整合的生活条件。假如基督徒真的受过真正正确的宗教伦理教育,他们若发现牧灵措施实际上只是为了硬去迁就抽象的法律条文,宁可不顾对人的治愈性关怀!他们一定对此深以为耻。

在东方教会传承里还有一点值得一提:当他们应用“通融原则”允许再婚时,他们不答应再婚的婚礼采用盛大的教会礼节。这个做法所隐含的意义是:不可因此削弱了婚姻良好制度的稳定性,而且让教友们的良心清楚意识到这不是理想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是为顾全某些人的紧急需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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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政策性美考虑的罔题

    事实上,十三世纪以前,西方教官也在某些情况下使用通“通融原则”。自从罗马教会逐渐统一法律、严格执行的政策稳定后,社会、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状况都遵行同一的严格作法。婚姻是最稳定的一个制度。那时,若婚姻关系恶劣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形特,女方可以回娘家,再次成为娘家的一分子,在娘家度其生活。可是,在今天这个都市化的社会中,被遣弃的一方常常曾遭到完全的遗弃,只好孤独寂寞地独自生活,如此就很容易引起通奸、卖淫、酗酒、染上毒隐等重大罪恶的危机。整个社会状况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了,教会权威当局重行思考这方面的问题。教会权威常局也应重视上述的改变及再思考的结果,在忠信于法律原始精神及教育意义,也忠信放时代微兆的情况下,把信仰道理的表达方式做适当的调整。

   但是,假如天主教会在政策上做“突然”的改变,也未必有益。所以,现在采取我前文所说的“暂时放在一边”的政策可能较为理想,亦即不要忘记有这样的问题存在,但集中全力进行主要的工作:迫切需要立即进行的工作是全面给予牧灵工作者及一般在俗信友做再教育,培养他们拥有真正的信德、治愈性的宽恕心、治愈性的仁慈以及治愈性的公正观念,同时也培养他们获取实行“通融原则”时不可或缺的分辨智慧。

假如一九八O年主教会议的主要意向,真是犹如我以上所说的一样,天主教会至少有一些地区距雕具备实行“通融原则”条件的日子为期不远了。常然,也有一些地区还需要较长的时间。不过,我们应忠实地面对时代,不能不承认一些棘手课题迟早要面对,不能永远拖下去而不解决。

 

1) Leo The Great Sermo 74, PL 54,378

2) 有关“公平解释原则”请参考张希贤着伦理神学纲要台中光启、民四八年台初版页三八-三九也请参考: R. A. McCormick, Notes on moral theology, Theological Stuies 42(1980)pp. 110-121.

3) 编译者注: 此处所谓“教会的牧灵机构”the Pastoral office of the Church),原文没有指明是主教办事处还是堂区办事处。

本文编译自: BHäringThe Synod of Bishops on the Family: Pastoral Reflections in Studia Moralia 19 (1981) 231-257. 

参考资料:

    刘鸿荫译:“世界主教会议对家庭的四十三项提案”,铎声十九卷(民七十年)十一期页1-12及二期页1-13。

    中国主教团秘书处编译:“家庭团体”劝谕,天主教教务协进会出版社,民七十一年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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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1-08-10 09:00:12 发表 [1 楼]
The main problem with Haring's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ty and epikeia on divorced and remarried Catholics is that these 2 principles can only be used for civil and canon laws, not natural or divine positive laws whose author is God himself. One can refer to Fr.Piero Giorgio Marcuzzi S.D.B "The Application of Aequitas Et Epikeia to the Divorced and Remarried" in L'Osservatore Romano for clarification.
I hope our clergy and pastoral workers in China will not be misguided by the well-intentioned but pastorally unsound approach of this article.

Ro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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