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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牧灵神学的一般原则

时间:2007-12-04  来源:网络  作者:翁德昭 点击:

引言

“牧灵工作”乃是教会为实现其“拯救及圣化天主子民”使命的具体方式。家庭与婚姻牧灵工作即在使“拯救及圣化”使命服务基督徒家庭及婚姻,其最终目标即是耶稣“善牧”所自己肯定的:“我来是为使他们获得生命,而且获得更丰富的生命”(若10:10)。
基督徒的婚姻与家庭在造物主与救主的计划中,是为其家庭成员提供生命与圣化的泉源,因此牧灵工作者的特殊任务,即是协助夫妇、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圆满地分享天主的礼物--“祝福”与“幸福”。
教宗对《家庭团体》的劝谕中,认为家庭婚姻牧灵工作的本质是“陪伴基督徒家庭走人生的道路”。在“婚前之准备工作”、“婚礼之举行”及“家庭的成长”等阶段及家庭的演变过程中,使基督不断地与他们同在。“教会的牧灵活动须是渐进的,也必须步步伴随在家庭的形成与发展的各个阶段中。”今日,为了家庭本身、教会及整个社会的益处,此牧灵工作尤为当务之急:
“因此,我们必须再次强调教会为协助家庭的牧灵参与(the  pastoral  intervention )。乃是一件首要紧急的事,应尽力加强及发展牧灵工作,因为未来的福音传播主要得靠家庭的教会(domestic  Church ),因之家庭牧灵工作乃当务之急”。
婚姻与家庭牧灵工作有两个层面--主观层面与客观层面。在探讨客观层面之前,我们先得了解主观层面。主观层面是指牧灵工作者的态度与心态,此牧灵工作的三个重要基本态度与心态是:一、了解当今教会有关婚姻与家庭生活的教义与方向,因为牧灵工作者是教会的代表,因此他们有义务对教会效忠与负责。二、必须充分掌握其牧灵对象所有具体情况的资料。并带给他们体谅之心与基督的爱。我们必须培养使牧灵原则适用于实际情况的明辨之爱(discering  charity ),并在祈祷中向圣神祈求之,因此,我们才能了解为成为一个好的牧人必须以基督做楷模,跟随他的脚步。
客观层面是说牧人不仅要确保一个有效的婚姻,且要协助它、拯救与圣化夫妇、子女及其他家人,最后则要帮助家庭成为真正的“家庭教会”。
首先我们对今日台湾的天主教婚姻做一俯瞰,而后提出几项牧灵工作的主要原则。我们将着重于四个主题:“婚前准备”、“婚礼之举行”、“订婚问题”、“与非基督徒结婚混合婚姻”。

天主教家庭与婚姻之实际情形

在讨论婚姻家庭牧灵工作的一般原则以前,我们必须先了解其实际情况与特殊需要,以下是导引我们牧灵工作方向的几项实情:

--大多数天主教徒的婚姻都是混合婚姻:(1)不完全的天主教家庭:大部分已婚的天主教徒皆生活在对建立“家庭的教会”并不十分有利的气氛中,因其家人并非都是天主教徒。根据台北十二堂区之调查结果显示三分之二的天主教徒皆是如此。(调查的一千六百三十二个家庭中有65.8℅是不完全的天主教家庭)。(2)与非天主教徒之婚姻:年轻的天主教徒与非教友结婚之比例相当高,尤其是与非基督徒结婚。大概的统计结果是:与非基督徒结婚的混合婚姻约占三分之二,而教友与教友结婚的仅占三分之一。但在有些地方教友与教友结婚的比例相当高--如花莲。有的则较低,如新竹。此事实对天主教家庭的真正成长有深切影响,并且间接影响地方教会的发展。(3)教会外的婚姻:最近在新竹所做的调查(1961-1980)发现37.8℅的年轻教友在教会外结婚,相对于62.2℅在教堂内结婚。在教会外与非基督徒结婚的教友并未得到教会的宽免;也未举行教会的庆祝仪式。这些年轻的教友大多数已与教会失去联络,也不在乎天主教徒有效婚姻的正式仪式了。(4)与非基督徒结婚:通常会危害到天主教徒的信仰生活,甚至影响子女正常的宗教教育。新竹之调查显示与非基督徒结婚后,非基督徒皈依天主教的只有5.2℅;而仅有少数天主教友与非基督徒结婚后仍然是热心的教友(23℅);47℅的教友虽仍认为是天主教徒,但并未时常奉行信仰的义务;其他人则已脱离教会。虽然与非基督徒结婚并非是使教友丧失宗教热忱的绝对因素,但是通常都会对其信仰生活有反效果。
总之,我们必须了解:大多数年轻教友与非基督徒结婚的事实深深影响教友的信仰生活,甚而将影响孩子的宗教教育与天主教家庭的发展。

--当今年轻的天主教徒举行婚礼的态度与方式
为了解今日年轻的天主教徒举行婚礼的态度与方式,最近对台北三十对年轻天主教徒夫妇做了一个调查,此调查可作为现今趋势之指标。(1)订婚:大多数的天主教年轻夫妇(66.7℅),在决定订婚以前都有一年以上正常交往。他们是由自己认识或经由朋友介绍的,教会活动也为许多人提供找到伴侣的好机会(47.4℅)。订婚乃年轻人与父及母商讨后,由自己所做的决定。事实上订婚并没有宗教仪式,但有五对仍举行了宗教性的仪式,其中有四对在教堂里举行弥撒。(2)婚姻礼仪之举行:被调查的三十对是订了婚后三个月结婚,六对是六个月后结婚,其他则在九个月后结婚。结婚之决定是由男女本人自己决定的,婚礼佳期之择定则由父母做主。三十对中仅有二对未在教堂举行婚礼,二十二对举行弥撒仪式的婚礼,六对则仅举行降福仪式。通常婚礼除了在教堂举行外,亦有在家里或餐厅举行,或采公证结婚等。在教堂举行婚礼的费用自“免费”至“一万元”不等,一般约二千元或五千元。主持婚礼仪式的神父通常都会被邀请参加婚宴,调查中有十九位神父接受邀请。多数的新婚夫妇都有一至二星期的蜜月旅行(25℅),十八位新娘亦遵照习俗于新婚后“归宁”。结婚后,十三对夫妇在外赁屋不与父母同住,四对夫妇与父母同住,其他则在外自己买屋居住。赁屋之租金自一千五至六千元不等。
婚前所遭遇的特别问题包括:九对--经济问题,五对--信仰问题,五对--家庭背景问题,二对--心态不同之问题,七对--无特别问题,五对未作答。他们认为婚前最感到需要他人协助的事项包括:增进彼此的沟通(10℅),家庭计划之训练(7℅),教会对混合婚姻之宽免(5℅),信仰问题辅导(4℅),四有其他问题,三对无任何需要,五对未作答。这些夫妇大多数接受过婚前辅导(22℅)

--八对由其所认识的神父辅导,三对由本堂神父辅导,九对参加华明心理辅导中心或圣家堂所办的讲习会,二对则参加为期十星期,每周一次的全期婚前辅导课程。
十二对提出有关婚前及婚后辅导之建议:婚前辅导:协助他们彼此了解,并能彼此接纳对方的缺点;加强“二者合一”(unity)的需要;加强与双方亲人之沟通,尤其是与祖父母;如何面对现实情况中的困难;协助非基督徒之伴侣参加婚前辅导;使婚前辅导之辅导者与被辅导者能一起安排辅导课程。婚后辅导:使多对夫妇能于一固定时间聚集在一起,做小组讨论婚后生活之问题及彼此交换意见,且有神父出席做辅导;增加沟通的素质以追求更幸福的婚姻生活;推展夫妇恳谈会;强调婚姻生活之价值;肯定地表示对已婚夫妇之关心,并为他们介绍教会对已婚夫妇所做的服务。
以下我们将提出几个观点做为本调查结果的总结,并盼望藉此能帮助我们确定牧灵工作的方向。

--年轻人自由找寻伴侣及交售交往时间一年以上,既然如此,故需要早日使年轻人参与教会活动以增加与教会接触的机会,并为其发展一个以做成熟的订婚决定为目标的课程。

--由于宗教订婚仪式的缺乏,通常订婚并无神父参加,因此必需有特别的关怀或方法使年轻人及其家属了解:举行订婚对走向婚姻之道的宗教层面。而且也应确立举行宗教订婚之地点,可依一般习俗在女方家举行是最适当的,此应事先与家人商量及安排。

--订婚与结婚所相隔的时间若较短,仍相当需要有系统的婚前辅导,使为婚后生活及婚姻圣事之神恩做准备。故必须增加对此课程之重要性的了解,以及为参与此课程做适当安排。但事实上只有少数准备参加较长期而完整的婚前辅导。因此,短期密集课程可以特别强调较重要部分之入门。

--年轻人表示他们最感到迫切需要的婚前辅导包括:互相沟通,家庭计划训练、信仰辅导、了解有关混合婚姻之特殊情况。也必须辅导他们培养互相合作、互相了解,并接纳对方的缺点;培养与父母及对方家属的良好关系;能够面对现实情况中的挑战与危机等。他们认为课程应有弹性,也就是说课程应由年轻的一对及辅导者共同安排。身为神父的牧人尤须于辅导时,阐述基督徒对“婚姻与夫妇爱”所应有的正确观念,才能使此观念与婚姻生活密切配合。

--通常在教堂举行弥撒婚礼不仅为大家乐意接受,而且若有一方是非基督徒也愿意采行,似乎少有例外。事实上,为婚姻圣事(sacramental  marriage  )与混合婚姻所举行的弥撒并无差别,这可能会使人们对“两个天主教徒”或“两个领洗者”之婚姻圣事的特殊意义感到混淆。为区别起见,也许我们仅为“非圣事婚姻”举行较简单的仪式。如果为圣事婚姻举行弥撒,但仅为非圣事婚姻举行较简单的圣道礼仪。“婚姻弥撒礼仪”(Ordo Celebrandi  matrimonium )中对“两位天主教徒之婚姻”及“一位天主教徒与未领洗者之婚姻”加以区别。

--很显然地,大多数天主教的年轻夫妇都喜欢在外自组小家庭,他们因而需加强与父母的关系,并且加倍关怀他们的父母,因为父母可能感到自己因之被忽视了。鼓励彼此相往来有助于两者建立和谐的关系,对夫妇间的相互关系也会有良好效果。另一个重要观点乃是在新家庭成立时,及早建立天主教家庭的气氛,以便往建立“家庭的教会”一途大步迈进。

--有关婚后辅导之迫切需要,年轻夫妇们建议:在神父的协助下做小组讨论,共同探讨追求更幸福的家庭生活时,所产生的婚姻问题;推行夫妇恳谈会;给已婚夫妇肯定的关怀及有效的教会服务等都是今日牧灵工作的部分。

一般牧灵原则

最近的两项重要文件为我们清晰而丰硕地提出有关婚姻与家庭牧灵工作的原则。世界主教会议之几个最终提案尤其与我们的主题有关。教宗对“家庭团体”的劝谕与世界主教会议提案也有密切关系,并且清楚阐明了一些实用的牧灵原则,作为我们陪伴年轻夫妇及其家人走人生道路的方针。记住:我们台湾正处于一种特殊的情况。我们仅能肯定某些“结婚之准备工作”、“婚礼之举行”及“混合婚姻”之一般牧灵原则。当然这不过是起步,往后我们仍须做进一步的说明及修正。

结婚之准备工作

“在我们的时代,最需要为年轻人之结婚及度家庭生活做准备。此种准备不仅包括家庭,还有年轻人本人、社会及教会。教会尤需提供较优良而密集的婚前准备课程,以尽可能克服许多已婚夫妇所遭遇过的困难。更进一步,能够积极地协助他们建立美满而成熟的婚姻。”结婚之准备包括三个主要阶段:远期、近期、即期。

远期之准备:远期之准备应自孩童时期开始培养子女对人类真正价值的尊敬。因这对人格的塑造、自我控制及与异性建立坚强关系是相当重要的。在此阶段中,精神与宗教的陶冶亦须包括:传授婚姻乃真正的“圣召与使命”的看法。以台湾今日之情形而言,此种远期之准备尤其需要,但施行于大多数的实例时仍得面对许多困难。要对多数天主教儿童实施初级宗教教育仍是相当困难的。详尽阐明新的牧灵方式,亦即使信仰天主教的家长直接参与孩子的伦理宗教教育,也是必需的,因为此方式能传递远期结婚准备之价值。在法国,天主教家庭已与堂区合作试验此方式多年了。这种方式值得我们效法,也许它能使我们发展出我们自己的牧灵方法也是说不定。订婚前多少有正式之交往对发展渐进而必要的真爱关系尤其重要,只有在此真爱关系内,“性”才有它真正的意义。协助年轻人成熟地选择伴侣亦是牧灵工作的一部分。于此时,亦当让年轻人清楚了解“教规障碍”对他们的婚姻所可能造成的阻碍。正式订婚以前是协助他们面对信仰问题,及认识天主教婚姻之道德责任的好时机。总之,牧灵工作的目的,应该是帮助年轻男女充分了解天主教徒对婚姻与家庭生活的责任后,成熟地做决定。

近期之准备:正式订婚前的准备阶段是为近期之准备。订婚乃是台湾的风俗,它仿佛是结合两个亲家的契约书,而赋予之宗教意义乃是最重要的。因此,在家里举行与习俗相结合的简单仪式是很有意义的,而且也能产生订婚的宗教意义,也是加强婚姻诺言的基督意义的好时机。“家庭团体”的劝谕非常强调在近期准备的阶段中发展婚前指导,它可相当于包含更多为圣事做特殊准备的“慕道性训练过程”,就如同是圣事的再发现。这种新的宗教教育对年轻人有绝对的必要,如此他们才能以正确的伦理与灵修来举行圣事和生活。因此劝谕极强调在一对男女的婚姻准备中,补充宗教性的培育。这必须在适当时刻,配合各种不同的“夫妇生活准备”的实际需要,最后再为与其他家庭和家庭团体合作的使徒家庭作准备工作。在台湾事实上仅有少数天主教徒做过部分的近期准备,大多数人仅是与牧人做个别面谈,讨论婚礼之安排,台北圣家堂的惯例是要求这对年轻人参加两个小时的“婚前辅导”。如何与已订婚的青年联络,及如何向他们说明劝谕所提及的“慕道性的准备”。在年轻人结婚比例较低的堂区内,由本堂神父个别辅导已订婚的青年是可行的。但为辅导更多数的天主教青年,教区有需要建立一个较有组织的服务,能有专业知识的辅导者帮助年轻人,并且提供阅读资料,如:现有的周末密集夫妇恳谈会。某些方法已开始施行并有相当成效,如:婚前讲座,婚前辅导会、自然节育法之特别训练课程等。但是这些皆尚未符合劝谕所提出的全面而完整的理想,可藉阅读相关资料弥补正式指示之不足。

即期之准备:即期之准备直接与婚姻圣事的仪式有关。它必须在“婚礼即将举行的数月或数星期内进行,以赋予新的意义,内容和形式给教规要求所谓的婚前询问(premarital   enquiry )”。不仅每一个婚姻案例都需要这种准备,对那些仍在基督教义和实践方面有缺陷和困难的已订婚男女所迫切需求。教规的询问通常是根据文献或证据证实双方的自由身份(Free  status ),看看是否有什么障碍,需要请求宽免。教义问答小册子上陈述,已订婚男女应至少在行婚礼前一个月和牧人联络进行此项询问。(中国主教团教义问答,190号)这往往使青年男女在准备婚礼仪式时,在婚姻的礼拜式和神圣性方面有好的开始,因而在婚姻礼仪的典礼中扮演积极自觉的角色。一些推行家庭使徒工作的中心,(如由袁国慰神父所指导的台北总教区家庭服务中心)在阐述有关资料方面,提供了极有意义的贡献,帮助牧人推行工作,或为牧人和参与此使徒任务的在俗教友筹组训练课程。在结束这一部分与婚姻准备有关的牧灵原则的时候,教宗对“家庭团体”劝谕的最后一段值得我们注意和引述,其中清楚地指出省略前述的准备并不会成为举行婚姻礼仪的障碍。虽然我们不应低估做婚姻即期准备的必要与义务性,因为若能轻易得到宽免,人们往往省略之,所以在宣告和进行这种准备时必须要有一种态度,就是省略此步骤并不会妨碍婚姻礼仪典礼之举行。如果太拘泥地遵行婚姻准备的条规,会损及其目的并导致主观而混乱在实行。


婚姻典礼的举行

教宗对“家庭团体”的劝谕一再强调宗教仪式对基督婚姻之必要性:“基督婚姻通常以礼仪典礼举行,以社会和团体的形式,表达出两个受洗的人之间婚姻契约的教会和神圣本质”。礼仪典礼的规范是从基督婚姻的本质所导引出来的,包括圣化的神圣行动,象征和教会的神圣行动三方面意义。它必须是“自身有效的,有价值和具恩宠的”;“简单隆重,依从教会有资格的权威人士”,“配合各种不与基督信仰和道德冲突的文化因素及实际情况,因为这些文化成份能更清楚地表达婚姻盟约中深刻的人性和宗教意义”;“礼仪的外在形态则包括宣布天主的圣言和教徒的信仰表白”;最后必须有“基督徒团体根据各人角色与职责,充分积极而负责地参与整个过程。”

我们必须知道我们天主教婚姻的礼仪仍有改进的余地。但是它对参与者而言,通常是庄严,适用且具有意义的。大多数为非基督徒的协助者都表示尊敬仪式,并对其庄严有良好深刻的印象。有几点值得考虑的,第一点有关此圣事的神圣性。若要一个恩宠的婚姻领受,鼓励新人在即期准备中回顾告解圣事将极有益处,能帮助夫妇适当地调整生活,为新生活提供劝谕的机会,并提升以婚姻为圣化方式的圣事之神圣性。第二点,两位天主教徒的婚姻和混合婚姻的仪式应有明确的区分。目前二者几乎没有差别,两种婚姻在弥撒中都得到同样的庄严。从牧灵观点而言,最好把弥撒的庄严保留给两位天主教徒(或两位受过洗的人)的圣事婚姻仪式,而为有一方为非基督徒的混合婚姻举行因果关系简单的仪式,如圣道礼仪和降福仪式。

教宗对家庭团体的劝谕了解许多要求教会为他们举行婚礼的人有相当不同程度的信仰,甚至可能有主要为了社会的理由而请求在教堂举行婚礼。在这种情况下,“牧人有责任使这些人重新发现他们的信仰,滋润它,使它成熟。但牧人也必须要了解教会允诺为意向不够完美者举行婚礼的理由。”教会这种态度是基于婚姻的特质,婚姻属于天主创造的意义,是创造者在一开始就创立的婚姻盟约。 “教会了解当人们决定要结婚,并以不可撤消的婚姻允诺,将他们整个生命投注在坚定不渝的爱和无条件的忠贞里时,即使他们并不完全自觉,也必然包含了深刻顺从上主意愿的态度,这是没有上主的荣宠便不可能存在的态度。”如果为了信仰不足,意向不够正当或主要动机是社会的而非原本宗教的等理由而拒绝婚礼,便有了无法成立且歧视的判断,令人怀疑已举行婚姻的有效性,而带给基督徒团体严重伤害,并使已婚夫妇感受到一些不必要的焦虑等等危险。然而最清楚不过的一点就是,在牧人已尽一切努力之后,有人仍明白正式地拒绝教会为受过洗的人在婚礼中所要做的事宜时,不得答应为那些人在教堂举行婚礼。

以上的原则对我们非常重要,因为不惯常实践宗教义务的天主教徒请求教堂举行婚礼的例子并非不频繁。
另一种劝谕中没有注意到的是,两位非基督徒要求在教堂举行宗教仪式的情形。台北近来有这种例子。在日本好像是由主教同意本堂神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非基督徒婚姻祝福。若无主教的同意,则不可轻易允诺给予祝福,必须要主教视我们传教区牧灵情形而明定其允诺条件。例如,在实际上必须确保:有充分适切的准备,以了解宗教仪式的意义;以忠贞的相互义务,认识并接受婚姻之和谐不渝;审慎调查请求仪式者的自由身分和是否有任何其他障碍存在;当大多数参加者皆非基督徒,不能举行弥撒而要采取特别仪式时,必须有能确保仪式尊严和控制的方法。同时,也要顾及对基督徒的陶冶和对天主创造此婚姻制度神圣性的重视。

应该为订婚举行仪式吗?

在谈到订婚的程序方式时,我们已经讨论过以宗教仪式对完成订婚在牧灵上的意义和提高允诺婚姻的慎重性,且能强调此主要步骤之宗教性和增进对结婚近期和即期准备之道德责任感。而事实上一般却并没有这么做。我们的调查显示只有少数人在订婚时行宗教仪式,现在甚至有些年轻人怀疑结婚前先订婚的必要,订婚只不过是个花钱的场合。有些人不了解其真正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形下,最好都能为订婚举行仪式,在家里或圣堂举行简单的祝圣仪式,但这必须要和婚礼很清楚地区分,才不致造成混淆,而且也不当强迫人们将之视为义务而举行。一个有家人挚友在场的圣道礼仪加上承诺,订婚信物的祝圣和为两位年轻人祈祷,将极具意义,并能显示在上主之前承诺婚姻的订婚仪式之神圣性。

非基督徒结合的混合婚姻

台湾天主教徒的婚姻大多数是与非基督徒缔结的婚姻。一九八0年台湾所有天主教友的二千一百五十九对婚姻中,有六百一十七对,即百分之二十八点五的婚姻是两位天主教徒缔结而成的。这显示出对天主教徒与非基督徒结合的混合婚姻牧灵的重要性。

教宗对家庭团体的劝谕也仔细考虑了混合婚姻的问题。但其中讨论较多的是强调天主教徒与领洗的非天主教徒婚姻中可能有的大公主义,提出以尊敬彼此不同信仰和宗教自由的原则建立和谐结合之稳定与合作。这类婚姻在台湾较少,而且每一种情况都有其特别的适应需求。这是因为每位非天主教徒伴侣对天主教徒的基督信仰的态度非常不同,有些很谅解,其余则不甚赞同。和领洗的非天主教徒的混合婚姻中,必须注意三项要点:身为天主教徒的一方,有自由实践信仰和一惯义务,尽可能确保其子女在教会中的领洗圣事和信仰培养的责任;注意夫妇关系中有关尊重宗教自由方面的特殊问题,有关婚姻的礼仪典礼和教规上的形式,则可由教区主教广泛运用其权柄来应付各种不同的需求。非天主教徒的一方在领圣体的分享上,应遵循罗马基督徒合一运动秘书处(the Secretariat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Unity )所发表的规范。

我们普通的混合婚姻是天主教徒与非基督徒的婚姻。这类婚姻的实际问题并不那么主要在“确保天主教徒的一方和他在自由实践信仰时获得保障,且最重要的是以其全力尽其在婚姻中确保其子女之天主教领洗圣事和信仰培养的责任”之有效性。同样地,“天主教徒应得到各种协助,使他能在家中提供天主教信仰和生活的真诚见证。”

由于现在已不再要求非基督徒的一方提出书面保证,我们更应该寻求途径让非基督徒及时得知天主教徒对其本身信仰和未来子女所负有的责任。近来台北总主教区的总铎会议强烈坚持要强调结婚准备,尤其是混合婚姻准备之必要性。一项包括三十对已婚天主教夫妇的调查也提到非基督徒伴侣参加准备婚姻课程是必须且应该提倡的。

我们应该做些特别的努力来增加两位天主教徒间的婚姻,以加增天主教家庭,并确保圣事婚姻的恩宠能充分影响教会与社会。天主教家庭有其在社会上的特殊使命与角色,也就是塑造人的社会,侍奉生命,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教会的生命与使命。在只有两位天主教徒所组成的圣事婚姻才能达到更圆满共享的情况下,这项使命方能得到实现。

结论

台湾天主教婚姻和家庭的实际情形需要教会以革新的努力给予许多天主教年轻教友及时而渐进的准备。他们不仅需要建立有效的婚姻,而且是一个能继续发展其信仰生活,并在真正的天主教家庭“家庭教会”的温暖气氛中将之传递给子女的婚姻。对处于较不友善气氛的混合婚姻的天主教徒应有特别的牧灵照顾。不仅本堂神父对整个家庭牧灵有责任,教会团体本身在其不同层次,特别是堂区内也都要负起此责任。就如在教宗对家庭团体的劝谕中所述,在为今日台湾天主教婚姻和家庭带来新希望和生命的牧灵服务上,神父、会士、在俗教友、已婚夫妇和专家都负有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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