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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诫研究的新发展

时间:2007-11-05  来源:  作者:王敬弘 点击:

近数十年来,圣经学家对旧中的法律部份,发生了浓厚的兴趣;许多人对它做了多方面的研究。十诫在旧约的法律中占了中心的地位,自然也成为学者们探讨的对象。他们开始发现:现在在出谷纪和申命纪中所记载十诫的形式,都不是它的原文,而是一个长期演变的结果,所以寻找十诫的原文和它的来历以及整个演变的工作,就成为研究十诫的焦点。
由于我们对以色列及中东一带整个历史所知有限,而且十诫的产生以及它演变的经过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按照我们现在所有各种宗教、文化、历史等数据、无法得到一个完全可靠的答案。所以许多学者,按照现有的数据做各种可能的推测。他们基本上都认为现在研究的结果,只是按照文学的批判,历史批判所推演出来一个最合理的结论。要达到一个证据绝对可靠的结论是不可能的。
本书介绍一些有关十诫问题研究的新发展,主要分为三部份:第一~寻找十诫的原文 ; 第二~演变到今日形式的分析;三~十诫来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
一.寻找十诫的原文:
        旧约中的法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1.是禁止律 (apodictic low) 和案例律 (casuistic law) 。
        禁止律是用一个简短命令的方式,直接禁止做某事。现在十诫大多数的形式都是禁止律。案例律的形式大半都以“如果”开头,例如:出.二十一,2:“假如你买了一个希伯来人做奴隶,他只劳作六年,第七年应自行离去,无须赎金。”这是针对一个具体情况而定的一条法律。案例律在中东极为普遍,例如汉摩拉比法典 ( Hammurabi Code ) ,旧约中大部份的法律也是以这种形式出现。至于禁止律,在十诫以外,旧约也有这种形式的法律,但情形要少得多,在圣经以外,禁止律出现得极少。
 经过许多专家们不断的研究,其中有很多人同意十诫的原文很可能是一种简单一致的禁止律。它们都以第二人称单数出现,直接禁止某一件行为或某一类的事情。这种推测所根据的许多理由是非常专门而复杂的,在这里不易一一介绍。现在只把圣经专家研究出来的成果中,形式上最完极的一个例子介绍一下,先将十诫可能原文抄录如下:
一、                你不应朝拜其它任何神。
二、                你不应为自己塑造偶像。
三、                你不应妄呼雅威的名。
四、                你不应在安息日工作。
五、                你不应轻忽你的父母。
六、                你不应与邻人之妻行淫。
七、                你不应流邻人之血。
八、                你不应偷窃邻居的人口。
九、                你不应对邻人做假证人。
十、                你不应贪求邻人的房屋。
以上所列十诫原文中,有几条需要略加解释,即第八条──你不应劫取邻家的人口~这里的人口,特指邻家的自由人。他与奴隶有别,因为在以色列民族的社会中,女人,自由的男人与奴仆的地位有所不同。凡是劫取邻家自由的人而使之沦为奴隶或变卖的话,是要处死刑的。
第十诫~你不应贪求邻人的房屋~按以色列人的观念,“房屋”实在是包括一切的财产,所以这第十诫实在是禁止偷取邻人的一切财产。
从这十诫的原文,我们可以看出:它禁止的对象可以分为三种:前四诫是有关对天主的责任;五~七诫是要人尊重邻居的生命和幸福;第三类是八至十诫是要人尊重社会上其它人的权利。
(二)变到今日形式的分析
在这一部份内,我们可分三点来讨论:(1)是诫命的扩展,(2)是诫命的缩短,(3)是由消极的诫命转为积的诫命,我们此处所说的“扩展”和“缩短”是按照上面推演出的十诫原文与出谷纪二十章中所载的文字做比较而来的。在比较时,我们先抄出“出谷纪”二十章中所记载的一端,然后把有关这一诫命十诫命的原文也抄下来,末了再作一比较。
(一)诫命的扩展
除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制造任何仿佛天上或地上或地下水中之
物的雕像,不可叩拜这些像,也不敬奉这些像,因为我──上主,我的天主是忌邪的天主,凡恼恨我的,我要追讨他们的罪,从父亲直到儿子,甚至直到三代四代子孙;凡爱慕我和遵守诫命的,我要对他们施仁慈,直到他们千代子孙(出:二十,3-6)
1.      你不应朝拜其它的神,  2. 你不应为自己塑造偶像。
出谷纪二十章中三至六节是把十诫原文的前二诫合并在一起,然后并加以扩展。从它文字的形式、用句和对个人祸福的观点来看,显然是受了申命纪派的影响。第三节:除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原文应译为“在我的面前,你不可有别的神”。这种表达方式常与雅威临在于耶路撒冷圣殿中的表达方式相仿佛,这种思想的来源,可能出自北国以色列,然后再传入南国与耶路撒冷的传统相结合。在第六节中说天主是忌邪的天主,这个思想来自以色列人古老的传统。
从出谷纪中的文字看来,重点放于不要制造任何的神像;不慬禁止制造其它神的偶像;同时也不可用地上,天上和地下各种事物来代表雅威造象。这条诫命主要是为了反对在客纳罕所有各种宗教的倾向,因为他们很喜欢为他们的神塑造做偶像。欧瑟亚先知在公元前七三○至七二○年曾在北国行使先知的职务,反对当时的人民以任何的形式造像来像征雅威。而在南国犹太,在七世纪末叶也因受亚述的影响,开始有各种偶像出现。后来直到约熹亚改革宗教时,才激烈地毁灭一切神像。在这期间反对偶像,成了当时犹太人的国家政策,所以十诫的这一诫扩展可能与这个时期的运动有关。在这一诫中所呈现的宇宙观是三层的宇宙观:把整个宇宙分成天上、地上和水下。这种宇宙观曾很清晰的出现于创世纪中,不过只凭类型批判的原则,我们不能够确定这一诫命的文字是受了创世纪第一章的直接影响。
不可妄呼上主、天主的名,因为凡妄呼祂名的人,上主绝不让他们免于处罚。(出:二十,7)
3.     你不应妄呼雅威的名。
出谷纪中所记载的文字,把十诫的原文作了两种不同的增添,第一是在:妄呼上主这几个字下面加了“你天主”三个字,然后是把极个的诫命又用附属子句的形式重述一式,并说明其原因。这两种增添都显然是受了申命纪学派的影响,“你天主”是申命纪学派所惯用的,后面所增添的一个附属句,也是按照申命纪学派的“报应”神学而来的。它可能是由于许多人在犯罪之后,以为用天主的名发誓,就可免于罪罚,所以申命纪学派特别加上这一段。它的意思是警告那些在犯罪后被捕的人,不得用呼天主之名脱免罪罚,并且告欣他们:即使他们用虚脱免了人的惩罚,也不能逃脱天主的惩罚。
应记住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应该劳作,你作一切的事,但第七天是为恭敬天主,你的天主当守的安息日,你自己连你的女儿,你的婢仆和你的牲口,以及在你中间的外邦人都不做任何工作,因为上主在六天内造了天地、海洋和其中的一切,但第七天休息了,因此上主祝福了安息日,也定为圣日(出:廿一,8-11)。
4.     你不应在安息日工作。
在中东主要的宗教中,有两种不同的庆日。一种是“禁忌日”,就是在某一天,不许做某些事务。另外一种是“节日”,就是虽要某一种积极的行动来庆祝。按十诫的原文来看,安息日本来可能是一种禁忌日。就是说在某天不能够做某些工作。但是出谷纪所记载的安息日不只是一个禁忌日,而且也是一个节日。在这一天人应该用一种积的行动来恭敬天主。
按照圣经学家的推测,以色列人禁忌日的来源,可能是受了居住在犹太国的刻尼人(Kenite)的影。到了以色列王国时期,安息日才变成一个节日。所以在现在出谷纪中的安息日保存着“禁忌日”和“节日”两种不同的特色。
至于,从“禁忌日”变成“节日”的确切时期,现在已无溾确定,但大约是在先知时期之前。
出谷纪中对于守安息日的理由,期内容与创世纪第一章的思想相同。但是我们并不能够确定出谷纪是受了创世纪直接影响而写成的。
应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二十,12)。
5.     你不应轻忽你的父母。
出谷纪中所增添的一部份是为了说明为何应该恭敬父亲、母亲。并且也认为人只要恭敬父母,便会得到延年益寿的效果。从文字的形式和神学的内容来看,这都是出自申命纪学派的手笔。不过此处出谷纪尚把一个消极的诫命变为一个积极的诫命,这一点我们以后讨论。
不可贪你近人的房舍,不可贪恋你近人的妻子、仆人、婢女、牛、驴、及你近人的一切(出:二十,17)。
6.     你不应贪求邻人的房屋。
上面我们以经说过,在以色列的思想中,房屋是一切财产的象征。现在出谷纪中只是把“房屋”两个字加以延伸,仔细地列出,在财产中所包括的妻子、仆人、牛、驴及其它的一切。
(二)缩减部份
不可邪淫。(出:二十,14)
7.     不应与邻人之妻行淫。
此处出谷纪中把十诫的原文减缩。
这个诫命的缩短可能与肋末纪二十章第2-10节有关:“凡与有夫之妇通奸的,奸夫奸妇都应该一律处死。”所以犯淫的双方都要遭受同样处罚。第2节至第8节,所禁止的是禁拜邪神、迷信、问卜和走阴行为。在以色列的思想中,敬拜邪神,舍弃雅威各种迷信的行为,都是一种宗教上的邪淫,其处罚也同样是死刑。
所以在出谷纪中把原来十诫缩短,不但禁男人与他人的妻子行淫,也禁止男女之间和同性之间各种行淫。如果按照以色列人整个的宗教背景解释,这一条诫命也禁止一切的迷信行为。
不可杀人。(出:二十,13)
8.     你不应流邻人的血。
十诫原文所禁止的,是不正当谋害别人的性命,但是在以色列民族尚在部落时期,他们互相之间仍保有一种互相报仇的习惯。如果一家之中有一人被害,这一家的家族可向杀人者讨还血债;不但可以杀害那谋杀者,而且也可以杀害他的家族。这是部落时代生存的一种法则。它主要的目的并不是鼓励别人报血仇,而且阻止不必要的谋杀,以免自己的整个家族受害。但是当文明日渐进步,对个人尊严的认识更深,对个人的责任认识的更清楚。所以现在出谷纪中不可杀人的诫命不但简化,而且普遍化,它主要的改进,就是想要取消报血仇这种家族性的行为。
不可偷盗(出:二十,15)。
9.      你不应偷窃邻居的人口。
上面以经说过,第八诫的原文所禁止的只是偷窃近人家中的自由人,而把他贩卖为奴。现在则把这一个具体的目标取消,而把偷窃的诫命普遍化。
(三)消极的诫命转为积极的诫命
现在我们要讨论:对于守安息日和孝敬父母的两条诫命,如何自消极的方式转为积极的方式。
在讨论关于建立安息日时,我们以经提到,现有出谷纪中所记载的安息日,是从一个禁忌日演变成一个节日;而在节日中,要求积极的宗教行为以恭敬雅威。此外,我们也可以注意到:在旧约中,所有各种敬礼天主的法律,或是祭祀的法律,大半都是积极的,他们大半不在禁止某样行为,而在积极的去做某样行为。所以当安息日由一个禁忌日变成一个节日时,安息日的法律也很自然地从一个渍极的方式演变为积极的方式。
至于有关尊敬父母的诫命,十诫的原文是消极地禁止轻忽父母。这个诫命的内容虽然十分清楚,但它的解释可能有很大的变化。所以很可能因为这个原故,而慢慢地转变成为一个积极的诫命。人不但不应该轻忽自己的父母,反而更有一种责任去孝敬父母。此外这种转变也可能是训诲文学的影响,训诲文学中对法律的认识己有所不同。他们认为法律主要的功效,不但是在禁止坏的行为,而且也在于使人积极行善。这种思想很可能把一个消极的诫命变成一个积极的诫命。
由于我们对以色列历史中许多阶段的宗教、社会数据的缺乏,所以不能对我们以上研讨的结论做一个完全的肯定。虽然有很多推测是极其合理的,但是严格来说,他们只可算一种假说。此外,由于现有的出谷纪中所记载的十诫很显然地是受到了王国时期,以及申命纪学派的影响,所以形成出谷纪中所有的形式时间不会太早,有些圣经学家推断大约在公元前六二二年到五六○年间,即以色列被放逐的前后。
至于十诫究竟来自何处?怎样渐渐地被编辑成现有的上下文中?这要留到第三段中讨论。
三.诫来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
        在这一部份中我们无法详述十诫来源和发展学术性的证据和理由,只能够简单介绍某些圣经学家对这几点所得到的结论。
        以色列人在进入客纳罕以后,他们主要的司法制度是所谓的“部落法庭制”。由一个部落或家族中选出少数年高德邵的人组成部落(或家族)的法庭。他们根据梅瑟所遗留下来的法律判断是非,执行刑法。可是到了王国成立的时期,国王兴起;而国王是一切最高的立法者,所以司法的执行也由国王所遗的官吏所据有。因此部落法庭的制度渐渐破坏,而终被取消。在撒乌耳为王时,国王的势力尚末培养成熟,所以他统辖的地区也非常有限,可是到了达味时期,王朝的制度渐渐巩固,国王的司法权力也日益扩大。到了撒落满为王的时期,这种情形更为推广。尤其撒落满王好大喜功,他出身于南部的犹太支派,于是对北部各支派加以压迫,使北部各支派深深感受国王专制的效果。
        在撒落满逝世以后,北国人民立刻起来反抗,自立一个王国:就是以色列国。由于大部份的人民都深感国王权力过大的灾害,所以在成立国王之初,许多民间的领袖,为了防止国王势力过份的膨胀,而对一般的百姓加以奴役,便对国王的权力加以限制。他们把当时所存在的法律,用一个简单、整齐的方式综合成十条法律。这些法律是国王和百性所要共同遵守的。即使国王的势力极大,也不能够破坏这来自上主的法律。
        由此可见十诫法律的来源,是当时整个法律系统的宗合,所以力求简单、明了,而包括日常生活中的一切问题,给当时以色列人民一个完整的伦理规范。
        至于实际上最初的十诫由何种人写成,我们也只能够加以测。这些人就是当时的司祭,因为在北国来说,他们最熟悉法律的人,并且也是当时部落中领导人物的主要分子,由他们来担任这个职务是比较合理的。
        十诫的原文在订立以后,就由当时的司祭在民间传播和讲解。在那时已经逐渐地有了相当的变化。到了公元前七二二年北国为亚述所灭。许多难民逃至南国,也把这十诫的法律带到南国。起先它为申命纪学派所吸收,到了充军的时期,再为司祭们所搜集整理。由于它是整个法律简洁的综合,所以司祭本的作者用一种历史回溯的方法,把它变成一种盟约的形式,掺杂于出谷纪的事件中,而成了现在出谷纪中所有的形式了。
        从以上简单的叙述看来。十诫的来源与梅瑟好像没有多大关系,只是后来的司祭们才把十诫置于梅瑟代表以色列人民与天主订立的盟约中。实际上,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按照十诫原有形式的内容来看,前四诫是来自以色列人民在旷野时漂泊所有的传统。因为这四条诫命的内容,基本上肯定了以色列人民与雅威之间的关系。所以前四诫的来源与梅瑟的传统一定有深厚的关系,而前四诫也可说是整个十诫的基础,因为没有与天主的关系,整个以色列民族的法律精神便无从解释。从这个观点来看,可说整个的十诫是导源于梅瑟的,司祭本的作者把整个十诫变成盟约文书,并非是完全出于人的创作,而是有它深厚的历史传统为背景。
(四)结论:
以上我们简单地介绍了十诫的原文和它发展的经过,以及追溯它的历史来源,一方面我们要重新强调:由于历史的缺乏,这些都是一些合理的推测;但是另一方面,它也是根据类型批判和历史批判的法则推演出来的,所以并不是毫无价值的臆测。
 附注:Edurard Nielsen, The Ten Commandments in New Perspective, (1968. S C M, Lond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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