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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及国际组织

时间:2007-12-01  来源:  作者:庇护十二世 点击:

致意国公教民法学大会讲词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六日
 
韩山城编译
《近代教宗文献论和平问题》,277-294页
台北:安道社会学社,1966
 
 
**********************
 
致民法学大会讲词主旨
这是一篇伟大而宝贵的演讲。主题是:论国家及国际组织。全篇可分三段。

在第一段内,教宗先谈到国际关系日益频繁的理由及国际组织的性质与由来。继而指出国际组织执行和平使命的诸多困难,尤其各国对其独立自主所有错误观念。末后指示了解决国际纠纷的原则。单这原则便足以证明这篇演讲的伟大与宝贵了!

在第二段内,教宗举出一个实例即国际组织对各国间的宗教问题应厘订怎样的条文一点,并实行运用其在第一段末尾所指出的原则,加以检讨;然后在另外两个原则,则“决不得赞同错恶”与“只可容忍错恶”下,划出了国际组织对各国宗教问题应拟订的条文的轮廓。

在第三段内,教宗声明教会─-她的确是一个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所有异同及相同点,并将教会对错恶所采取的立场,加以阐述,而替国际组织应如何解决国际纠纷一事,揭示了一个具体的法则。

 

  **********************

 

致民法学大会讲词正文
引言:表示欢迎

 

1 可爱神子!得见你们意国公教法学协会会员聚集于吾人周围,吾人感到万分满意。特此表示衷诚的欢迎!  

一段:如何解决国际纠纷
      国际关系日趋频繁的理由
2 本年十月初,另一批法学家,即刑法学国际协会会员们,曾经在吾人别墅里集体会晤了吾人。你们的协会当然是国家性的,但吾人论国家及国际组织的讲题,却亦谈及各民族间及各独立国间的关系。研究科学、经济乃至政治问题的国际协会日益增多,并非事出偶然。明显的事实,是国籍不同的个人之间乃至各民族间的关系日加广泛而深入。这事实迫切需求对私人及国家关系厘订一个规章。因为人与人及国与国的互相接近,不仅取决于交通技术的空前进步,及人们的自由意志,而更取决于人性内在的发展力所有深入的影响。故此,人类这种互相接近,不唯不应加以削弱,而且应予鼓励及推进。j

  国际组织的性质
3 当然,各国及各民族间所有业经实现或只是尚待实现的目标的各式国际组织,对扩大人类关系的工作,非常重要。某些合法的国际组织,其会员国都是不附属于他国的独立国。它们为了达成预期的宗旨而结会为一个合法团体。如果有人将这类团体,同过去和现在所谓雄霸全球的帝国,即由许多支派、民族、国家,自动或被迫而溶铸为一的帝国,等量齐观,其思想便大错特错。因为吾人目下所谈的国际组织完全相反;其会员国都是独立自主的国家,而其结成一个组织者,又是出乎自愿的。k

4 人类历史指出一连串权力争斗的事实。人而由权力斗争的观点来看,则要想使各国自动结合为一个国际组织的计划,不免等于一个乌托邦。已往的斗争,大多出源于并吞他国与扩大自身权力的野心,或者造端于被逼捍卫本国自由、生存和独立。现在却大不其然。人们正为了避免上述威胁人类的斗争,才感到有建立凌驾乎各国之上的国际组织的必要。具有显著重要性的利害关系,固然亦趋人走向和平;但最后还是潜在人们内心,并由使人互相接近的交通技术所唤醒的某种信仰,令人不得不成立国际组织。这信仰使人认为国际是出乎天主圣意,并奠基于人类同一原始,同一本性及同一宗旨的机构。l

  

国际组织的由来
5 上述理论以及其它类似原因,指出国际组织,并非以各国的意志为唯一及最后准绳,乃是出发于本性即造物主的组织。各国所有维护自身荣誉及固有特色与固有文化的权利,所有发展自身的权利,以及要人遵守国际协约及类似条文的权利,都是本性所提示的万民公法的需求。各国共同制订的国际公法,在国际组织内亦是不可或无的。其使命是确凿地指出本性的需永,并将之拍合在具体情形上,以及执行其它通过磋商而变为各国自由同意的义务的措施,只是这些措施是指向国际组织的宗旨的。m

  

各国的独立自主并非绝对性的
6 在这国际组织内所有国家都隶属于国际公法,亦即隶属于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是一切的根据和终点。于是,各国已不是,并且从未曾是毫无限度的独立自主者。独立自主的真义是:各国依照其活动的本质及形式,对事物及空间所有除外的权力与自主。这独立自主自应局限囿于国际公法范围内,但不附属于其他国家为自己本国所厘定的法制。各国都直接隶属国际公法。凡缺乏充份权力的国家,或者凡不为国际公法保证其独立自主不为他国所侵犯的国家,不成其为独立自主国家。一个国家如果因了自己不尊重他国的权利,因了自己任意妄为,而受到干涉,则他对这限制其独立自主的干涉,不得起诉。因为所谓独立自主,并非如黑智尔学派,或在法律上主张绝对说的实证主义者所妄想者,以为国家是天主,是万能者。n

  

解决国际纠纷的困难
7 对你们专攻法学者,不需要讲解,何以一个真的国际组织,尤其包容所有国家的组织,其成立,其维持及其活动,带来一系列的义务及难题。有些难题,错综复杂到不可能以简单的“是”与“否”来解决的。就如种族及血统问题,连同由此而来的生物、心理及社会问题。又如语言问题以及各国具有不同特点的家庭问题,即夫妻、父子及亲属关系问题。再如隶属某独立国家的公民,保留着本国国籍,而暂时客居他国者,在财产、契约及身份上,是否与其所在地的本国国民,拥有同等或类似权利等问题。最后,还有攸关迁出或移入的权利等问题。

8 法学家、政治家和国家,亦如国际组织一样,应注意每位个人及每个社团,在其互相接触及关系上,所有生来的倾向。注意何者是他们适应环境的能力,及同化他人甚至有时吸收他人的能力,或者,何者是他们排除甚至摧毁其所不能同化者的能力。注意其趋向扩展,或与这相反的,趋向孤立及与人隔离的气质。注意其忘掉自身而全力利他的趋势,或者与这恰成对比的,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的自私趋势,以及贪图权力与阴谋征服他人的野心。这类进取或自卫的冲动,都深深植根于个人、民族、种族及社团所有范围狭隘的自然气质里,同时及不可能都是完美而正义的。只有万有真原天主,为了祂是无限量的,才拥有一切美善。o

  

解决国际纠纷的原则
9 综观上述一切,可以容易推出一个理论上的基本原则,以应付上述困难及趋势。这原则是:在能力及许可范围内,推动并助长有利于团结的一切,而袪除阻扰团结的一切,有时可以容忍具有不可能克服的困难的一切,尤其在国际组织受到瓦解的威胁时;因为人们期待于国际组织者,乃比较崇高的福利。整个难题在于如何运用这原则。p

  

二段:国际组织箕宗教问题
国际组织对宗教问题可能厘订的条文
10 为此,现在吾人有意向以身为公教法学家而自豪的你们,提出一项在国际组织内时常遇到的问题,即公教团体与非公教团体和平共处的问题。

11 依照大多数人民所信奉的宗教,或者根据各国宪法所有清楚的声明,国际组织内各民族及会员国,分为信仰基督者与不信仰基督者,有主张宗教同等说者,亦有拒绝接爱任何宗教的实际影响下,甚至还有公然的无神论者。宗教及道德利益要求在整个国际组织内,有一项界说明确的条文,为国际组织内所有各会员国,亦即所有独立统通有效的条文。依照所有或然性及现代情况,可以预卜,人们行将厘订的条交是:各国应在其本土内,为本国国民,制定有关宗教及伦理的特殊条文。或者:凡属于国际组织的会员国,其国民在不抵触所在国的刑法条件下,许可实行其本人的信仰、宗教与伦理活动。q

  

是否可以赞同上述条文
12 此时,为一位法学家,为一位政治家,为一个公教国家,便要发生下列问题:要想参加并寄留在国际组织内,是否可以同意上述条文。

13 在这前提下,对宗教及伦理事宜,可能发生两项问题。一是关于客观真理与客观美善所有良心责任问题。二是有关国际组织及各会员国间在宗教及伦理事件上实际的相互关系问题。为了国际组织内各会员国所有信仰的异同,第一项问题难能成为各会员国及国际组织间讨论及处理的对象。但第二项却可能是关系綦重而急待解决的问题。r

  

决不得赞同错恶
    14 以下是对第二项问题的正确答案:首先,必须清楚肯定,任何人世间的权力,任何国家,乃至任何国际组织,无论属于什么宗教,都不能积极地命令或准许人们宣扬违反宗教真理的学说,或实行违反伦理的事情。否则,这类命令与许可缺乏拘束力,等于无效。任何权力不得命令或准许这样做。因为强迫人的神及意志接受错误及邪恶,或对是非善采取同等看待的态度,是违反本性的。连天主亦不可能发出这种命令,或给予这种许可;不然,祂便等于自相矛盾,等于否定其绝对的真实和圣善了。

  

祇可容忍错恶
15 至论是否可以在国际组织内-至少在一定情况下-订在一项条文:“禁止各会员国以本国的强制法令或措施,干扰在某会员国内业已通行的某种自由信仰及某种自由实行的宗教及伦理习惯”,则本质上已是另一不同问题了。换言之,这里的问题是:在这光景下,对上述宗教及伦理习惯,是否许可不予阻止,或加以容忍?是否不常有义务对这种宗教与伦理习惯实行遏制?s

    16 刚才吾人曾提到天主的权力。天主固然有阻止错恶而且容易阻止邪说谬论以及伦理上的越轨行动;但祂能否在某情形下对这些错误及邪恶不加阻止而不违反其无穷美善呢?天主能否在一定场合下,不下令阻止,或不责成人们阻止,甚至不给人们任何权力来压抑错误及虚伪呢?只要正视一下事实,便可对这问题予以肯定的答覆。现实指出,在世界上存在着大批错误及邪恶,天主不赞成之,却让它们存在。所以,肯定错误的宗教信仰及伦理行为,常应在可能范围内加以阻遏,肯定容忍错误及邪恶,本质上便是有违道德的说法,并非绝对和无条件的真理。此外,天主在信德及伦理事件上,并未给人世间的权力颁发这种绝对而普遍的命令。同时人类的公其意识,公教信友的良心、启示的泉源及教会的作风,亦未显示有这命令存在。且不提圣经所有攸关这问题的一切证据,基督曾在莠草的比喻内留下这项告谕:为了麦苗,且让世界田地中的莠草同好的种籽一块滋长吧!(玛,一三,二四-三O)。故此,说人有义务对伦理及宗教方面的不轨行动常应加以遏止,不可能是一条最后原则。这原则应附属于其它更为崇高而普遍的原则。这原则指出:在一定场合下,为了促进更大的福利,对错恶不加制止,不唯许可,而且似乎是上好的策略。

    17 于是法学家、政治家和公教国家,面对上述“在宗教及伦理事件上,主张容忍政策的条文,应当可以自处”的极其重要的问题,便由上面阐述的两条原则,可以得出具体的答案。国际组织应当注意两点:(一)客观地说,不吻合真理及伦理的一切,没有任何在在、宣传及活动的权利。(二)但为了获致更崇高更广泛的福利,而不以国家法令,不以强制措施阻止之,则可能是合法的。

  

可以容忍错恶的具体理由
    18 但在具体情况下,这条件的是否存在,首先应由公教政治家加以审断。因为这是一个“实际问题”。在裁决时应将不容忍政策所招致的恶果,和由于实行上述容忍政策,国际组织所能避免的不幸,加以衡量。意思是说,如果依智者的先见之明,由容忍政策可以直接为国际组织,间接为各会员国,取得较大的福利,则可以决定采取容忍政策。不过,在触及宗教及伦理问题上,必须咨询教会的意见。而在教会方面,处理这类涉及国际生活的决定性问题,最后只是基督委任他领导普世教会的罗马教宗所有职权。

  

三段:教会与国际组织的比较
教会与国际组织的相同点及异同点
    19 现在部份业已成功然而尚待朝向更高境畀迈进,和尚待巩固的国际组织,是一个由下而上的机构,意即由多数独立国走向更高的单位的机构。

    20 基督的教会,依照其创立者的命令,有着类似普遍使命。她有义务接纳各民族及各时代的人们,并将他们结合为一个宗教单位。但她采取的途径却正巧相反。她是由上而下的。上述国际组织的最高单位尚在创建中。而教会这机构及其宗旨、宪制、权力与行使权存的人员,是由基督的旨意及训示,自初便确定了的。这世界机构即:教会的任务,自初便是竭尽所能,使一入人,一切民族成为教会的肢体,使他们信认耶稣基督的真理其分享其宠恩。

    21 教会为完成其使命亦如国际组织一样,已往及现在遇到必须克服的大量难题。而且教会对这些难题更为敏感。因为其创立者给她指定的使命,是打入人们心神深处的工作。在这场合下,冲突与纠纷是无可幸免的。历史证明,过去经常如此,现在仍然如此,未来直至世界终穷亦将无不如此。教会履行其使命时,曾经-现在亦然-遇到文化灿烂的民族,亦遇到野蛮到几乎付人不解的民族,以及介乎极端文明与绝对野蛮之间的程度不齐的其他民族。他们种族不同,语言各异,各有各的哲学和宗教,各有各的理想及特色。有自由民族,有奴隶民族,有从未信奉公教者,亦有与公教半途分离者。教会应在他们中间,并与他们一块生活。她不可能表示自己对某民族不感兴趣。其创立者天主,给她加放的任务,使之不可能采取所谓“不理不睬,让人们自生自灭”的策略。教会有义务不屈不挠,以真理及美善来训诲并教育人们。就这样,教会承担着这种绝对性的任务,在思想完全不同的人们及团体间,生存并活动。

教会对错恶的坚决态度
22 现在让吾人折返到前面业经提出的两条原则。首先是无条件否决,宗教方面所有虚伪及伦理方面所有邪恶的原则。关于这点,无论在理论及实际上,教会未曾并不可能丝毫犹豫及妥协。她这态度在整个历史过程中,始于不渝。无论何时何地,并在任何不同形式下,即使面对着“不给邪神烧香便须为基督流血”的选择时,教会仍不稍改其态度。你们现在所在的不朽罗马圣京,所有过去的伟大留下的遗迹,即殉道者光荣的牌坊,便是教会对上述问题所做答覆的铁证。教会未曾给邪神烧香,信友的热血反而浸透了土壤并将之化为圣地。反之,邪神的庙宇却变成冷落的废墟,即使这废墟仍然显得雄伟宏壮。同时在殉道者的陵丘上,来自各民族、各语言的公教信友,却热心虔诵着由宗徒傅下来的古老信经。

  

教会的容忍政策
23 至渝第二原则,即在一定情况下,甚至在教会有力施行压力的场合下,采取容忍政策一点,教会自从大君士坦丁及其他公教帝王的保护下成为国教以来,看在具有善意-即使该善意原来系错误的但同时又是不可克服的-然而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士分上,为了更崇高和更优越的理由,经常依循这容忍原则行事。现在仍然这样行事,并且将来亦不免遇到必须这样行事的同样需求。在这类光景下,教会采取容忍政策,一面为了照应教会本身及在各国立足的公教信友的公共福利,一面为了顾全整个教会及天主之国在全球所有公共福利。

24 在研讨“实际问题”并衡量正面及反面的理由时,除了吾人替法学家及公教政治家所指出的准绳外,没有其它在教会面前具有价值的准绳,即使在最高法庭上亦无不然。

  

关于教会和各国签订的协约
    25 上述一切,可能有益于公教法学家及政治家们,甚至为他们在研究或执行其职业的任务时,如果必须阅读教会-很久以来是宗座-过去及现在和各独立国所签署的协约的话,亦可能有益。这等协约的用意在使教会和各国通力合作。教会在原则上不可能赞同政教的完全分离。因此,这等协约应保证教会在签署协约的国家内,在法理及事实上享有妻定的生活,并应保证教会在满全其来自天主的使命上享有充份的自由自主。在协约内,教会及国家可能宣布双方共有同一宗教信仰。但亦可能有其它用意,如:意在先事预防原则上的纠纷,意在提前去掉在其它问题上可能发生的冲突。几时教会签署一件协约,这项签署对该协约的整个内容有效。协约的深义可由签署协约的双方其同磋商而加以评定。可能意在赞同一事,亦可能祇是容忍的表示,全看上述两条原则而定。该两条原则,乃是教会及其信友,和拥有其它信仰的国家及人们共同相处的标准。

  

结论与祝福
    26 可爱神子,这是吾人有意向你们陈述者,吾人希望国际组织有力消弭战争危机而树立和平。至于教会,吾人希望国际组织能保证她在各处自由发展,俾便在人们心灵、思想及行动上,起建耶稣基督的神国。祂是世界的救主、立法者、司法者及主宰,祂是在一切之上应受颂扬于永世的天主。

    27 吾人除以慈父热诚,祝望你们为增进各民族福利及为改善国际关系所做诸种工作,顺利进行外,吾人特倾全心,给你们颁赐宗座祝福,作为天主丰厚宠恩的保证。

  

致民法学会大会讲词注释
j这里,教宗指出:现代国际关系的日趋深入与广泛,固然亦由于交通工具的进步及人们的自由意志,但尤其由于人性内在的发展力。这深深植根于人性的发展力,便是人们的社会性。

k在这节内教宗说明,此处所谈的超然于各国的国际组织,其性质迥异于异于雄霸世界的帝国。这类帝国内所有附庸国家多系被征服者,或虽出诸自愿而并非真正独立自主国家。而国际组织则大不其然。其会员国,一律是独立自主的国家,其参加国际组织及皆出乎自动。

l此处更进一步,由宗旨方面,来阐明国际组织的性质。国际组织的宗旨,决非为了权力斗争。权力斗争祇能扩大并加深人类的分裂。而国际组织正是为了消弭杻力斗争而发扬人类友爱及互助精神的。同时这又并非只为了利害关系,乃是为了人们的一个共同信仰,这信仰使人们认定,人类之所以应通力合作与互相亲睦者,就因为人类共有同一原始,同一本性及同一宗旨。

m此节肯定国际组织的最后由来是人性,与创造人性的天主。关于这点,在致国际友好研究社讲词17节(见本书)发挥得尤其透辟。同时,又替万民公法及国际公法的区别,画出了一道界限。概而言之,万民公法直接出乎人性或自然法,而国际公法则是诠释和引伸万民公法的人为法。因此,国际公法的拘束力,最后仍是以自然法为依据的。故教宗在下节内开端说:“各国都附属于国际公法,亦即附属于自然法”。 

n由上节看来,国际组织乃出自人性亦即出自天主的机构。这机构在从前并未显得十分重要,现在却因了交通的发达,已成为建立和平不可或缺的因素。但要使这机构发挥其和平效力,第一个应予铲除的障碍,便是各国对其独立自主所有错误观念。故教宗针对这点强调说:“独立自主的真义是:各国依照其活动的本质及方式,对事物及空间,所有除外的权力与自主”。所谓“除外的权力与自主”,便是下面所说:“不附属于其他国家为自己本国所厘订的法制”。故此如果涉及自然法或国际公法,则国家根本没有这除外的权力与自主。因为自然法与国际公法,则国家根本没有这除外的权力与自主。因为自然法与国际公法,并非其他国家为自己本国秉厘订的法制,而是各国都应恪守的公共法制。至于所谓:“依照其活动的本质及形式”一语,是说:国家的某些活动,即使其对象纯粹是本国事件,并且完全局限于本国领土内,但如该活动的“本质”是违反自然法的,如:无缘无故没收国民财产,没有充份理由破坏国民家庭生活,甚至压迫国民背离其信仰等,则国家不可能有上述除外权力。如果国家活动的“本质”虽非不善,但其活动的“方式”却有违道德律,如:违反“辅导原则”的教育政策,在这场合下,国家亦没有这除外权力。理由是:国家教育国民,其活动本质上是对的,但如忽略“辅导原则”,实行喧宾夺主,并吞父母及教会对青年的教育职权,则这活动的“方式”是有违自然法的。总之,国家的独立自主,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国家只对其他国家为自己本国所厘订的法制,享有独立自主,对国际公法尤其自然法,则根本不可能独立自主,对国际公法尤其自然法,则根本不可能独立自主。是故国家而蔑视自然法或国际公法,任意妄为,如:实行侵略他国,则国家在受到干涉时,“对这限制其独立自主的干涉,不得起诉”。因为国家并非如黑智尔等人所妄想的“万能的天主”。

            关于黑智尔如何将国家看成万能的天主一点,请参阅E. Kilzer and E. J. Ross, Western Social Thought, pp. 225-228. 这里只提出两点已经够用。(一)黑智尔认为国家并非为国民而存在,而是为其自身而存在的。这等于说,国家是宗旨,国民是工具。只这一点,便应给国家以无限的绝对性权力了。(二)黑智尔说国家是“下凡的伦理”(Incarnate morality)。这等于说,国家是伦理最高标准;只要是国家的命令,则都合乎伦理,不可能错误而应当绝对服从的。不必辞费,谁都看出,这两点与教宗们的言论及人们的公共意识或良知,如何冰炭不相容。 

o要想适当地处理一国尤其国际问题,首先应注意各个人、各民族的天然气质。总括教宗在本节内所列举的一切,各个人及各民族的气质可分为两大种。一种是比较自私的;他们只想扩展自身,征服别人。凡不肯为其征服或同化者,则试图以暴力摧毁或并吞之。另一种则比较利他,即使不是“磨顶放踵利天下为之”者,至少不是“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者。他们擅长于适应环境,不得已时,宁可实行孤立,决无征服他人的野心。两种气质相较之下,前者不利于和平,但较有进取精神;后者则颇有裨于和平,但进取精神不足。故教宗末后说:除天主外,一切都不可能尽善尽美。

p“在能力及许可范围内,推动并助长有利于团结的一切,而袪除阻扰团结的一切,有时可以容忍具有不可克服的困难的一切,尤其在国际组织受到瓦解的威胁时,因为人们期待于国际组织者,乃比较崇高的福利”。这便是教宗对解决上两节所说各种国际困难,所指示的原则下。下面对国际间的宗教问题所做指示,便完全以这原则为依据。  

q上述两条文是否妥善?要答覆这问题,必须如教宗在13节内所说,加以分析。以客观真理来说,各国只应依照公故原则,为本国国民制定有关宗教及伦理条文,并制定刑法来禁止其他宗教信徒实行其宗教、伦理活动。但以各国间所有实际关系来说,则应依循“不得赞同错恶”与“只可容忍错恶”两原则,来决定。欲知其详,请接读下文。

r教宗说,第一项问题,即关于客观真理以及对客观真理与客观美善的良心责任问题,难能成为各国及国际组织间讨论及处理的对象。理由是:客观地说,只有公教是真宗教;人们在良心上,如果对公教有相当正确与完全的了解,便有责任信奉公教。但为了各国信仰不同,事实上国际组织,不可能讨论这问题。假使有人公然在国际组织内,讨论这问题,试图以“人人应信奉公教”一点,定为国际公法,则势切引起分裂,甚至危及国际组织的存在。依照教宗在9节内所标榜的原则,是决不应如此行事的。至于究竟应当怎样行事,请一读下面14、15二节。

s注意:教宗此处所说:“在某会员国内业已通已通行的某种自由信仰及某种自由实行的宗教及伦理习惯”,当然是指违反真理及违反伦理的活动与习惯而言。国际组织(其实各个人、各社团、各民族一并在内)决不得积极许可或命令人们信仰并实行违反真理的宗教与违反伦理的习惯。但为了较高的公共福利,或为了避免更大的不幸起见,采取消极态度,对之不加干扰,则不哩许可,而且是必要的。而所谓不加干扰,便是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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