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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斯定之“自由意志”来看现代人之自由论

时间:2007-12-02  来源:神学论集  作者:姚佳祝 点击:

前言
  最近几个月,在台湾有几个大小的风波,如:“嘿嘿嘿”事件、“慰安妇是出于自愿”的说法、自杀风潮、立法院立委打人事件等,处处似乎都在突显出台湾的民主自由,但从另一方面则所谓的自由是否只是某人或某团体的专利,用于打压他人之手段,美其名为言论自由,而不需对其言论负责。特别媒体在报导时,全程播报或选择性的报导,而无人能有异议或管制权,因为媒体有“媒体自由”之免疫牌,打着观众有“知”的权力。自杀风潮也随着经济不景气而来,似乎承受不了压力,对生命绝望,自杀成了一种表达不满之表现。但人是否能自由地了结自己?安乐死是否也能是自由之表现?立法院打人事件是否突出了讲不过就能自由地向他人挥拳,而事后只要道歉就了结了?此种种情况乃因大家都有“自由”为护身符,以“自由”为达到目的的借口,而无视自己所应该负起之责任或义务。语不惊人死不休似乎是大家都热于奉行之原则,反正“自由”本身之定位大家都不太清楚,而且无人划出定义清楚之界线。
  “自由”之界线那里能够如此草率?“自由”牵涉到许多社会层面,特别是伦理问题,而伦理问题与我们每日的生活息息相关,做与不做,对或错,善或恶,都关系到“自由”选择的问题。自由的问题也非只是现代人之问题,从自有人类开始,人在做选择时就关系到自由。自由既如此影响重大,就引发了作者探讨之动机。
 作者写作之动机如下:
1. 了解奥斯定自由论之内涵
2. 奥斯定自由论对现代社会所带来之启发
 本文就从奥斯定之“自由”来看现代人之自由论,以奥斯定对“自由”之定义为基础,来比较现代人自由论之差异。
本文探讨之方法:
1. 有系统地探讨“自由”之真正意义
2. 做某些观念上之整合
在写作顺序上,第一章对奥斯定(Augustinus)之前的哲学家,柏拉图(Plato)与普罗丁(Plotinos)对“自由”之理论作概况式地介绍。此两者的思想对奥斯定有一定的影响。第二章则是奥斯定对“自由”之理论探讨。第三章是从奥斯定思想反省现代人的自由。

第一章:奥斯定以前之自由论
  奥斯定综合了当时各家各派,或加以修正,或加以发扬,或加以反对,而以自己“内心之经验”来建构一新的体系。柏拉图的哲学,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给了奥斯定最大的启示1。因此在此一章略述柏拉图及普罗丁之哲学思想,特别是关系“善”、“自由”、“太一”及“回归”等之观念。

第一节:柏拉图
  柏拉图(Plato)以“善”作为一切存在之归宿,而把整个的世界放入“观念”之中,而观念之终极则是“善本身”。如此创立了观念论。上有最高之存在自身,下有虚幻之影像世界。下界与上界唯一的沟通方法是“分受”,分受上界的存在,分受上界的完善2。
柏拉图以为人的知识,早巳以灵魂存在的方式在观念界中知道了,现在是以“记忆”的保留法则,重现在心灵中。记忆起来的内容就是“真理”。
  “分受”与“记忆”即成为一系统;那接受了“分受”的,和那“记忆”起以前的完善的主体,就自然会对那“善”观念向往,这向往的能力称为“爱”。爱的对象是“美”。爱在另一面亦是“追求”,而追求的对象是“幸福”。“善”对人的表象就是“幸福”。
  柏拉图的灵魂论是来自普罗达哥拉斯学派的启示,是轮回学说的一种。观念界的灵魂借给Demiurgos造化神,灵魂就被“移植”到时间的园地里,这第一次的诞生为所有人是相同的。在第一次诞生的肉体去世后,灵魂就必需交出此世生活的帐目。由于善恶的审判,灵魂将得到应有的赏罚。这时期定为一千年,这一千年后,就接有第二次的诞生。这次,每个灵魂要自己抽签,而这种选择是不能反悔的,命运之神没有私心,对错好坏全操在选择的灵魂之手。有的灵魂选择好的未来,有的选择坏的命运。柏拉图在这里似乎要提出“自由”和“命定”的问题。人是命定要降世的,而降世后的一切则操在人手里。理想国对话录中,反复说:“人自己应该负责,命运之神没有私心,命运之神不会迫使你,必须抽某一根签。”
  灵魂在入世之前是完全自由的,在与肉体结合以后,更好说,进人肉体之后,虽然受到极大的限制,自由的成份大大削减,但是灵魂仍是自由的。正因为它有自由,也就可以自由选择行为的目的。柏拉图的人生目的就是:追求幸福。
  柏拉图以为情欲的追求使人变成肉体的奴隶。生命灵魂的神性少,而肉体成份多,满足肉体就势必助长肉体的能力,使灵魂更难以解脱。感觉灵魂虽然灵性多了一点,但毕竟受肉体的支配。唯有完全顺从精神灵魂的指引,才算是幸福之路。真正的幸福因此不在于满足肉体,而在使精神满足;必要时,还要牺牲肉体的快乐,而保存精神的满足3。

 

第二节:普罗丁
  新柏拉图哲学通常以普罗丁(Plotinos)做代表。普罗丁的哲学在于发挥宇宙整体观,把一切的起源归于“to hen”太一。由这个太一流出一切“Eklampasis”。这种“流出”并不像水,而是像太阳,阳光普照一切,而自己毫不损失;一切存在物之于“太一”,就如太阳之于太阳一般。这“流出”是有等级的,第一层是 Nous精神。这Nous因为是主动的,因而立刻又有了“知”与“被知”的二元对立;意识作用和认识的对象,思想与概念。Nous又再流出灵魂,这普罗丁的灵魂是肉体和精神的媒介。它从Nous接受了理性的存在,而又使物质有其存在的典型。故灵魂一方面是精神体,一方面又是物质性的。可是这灵魂并不全是如此,灵魂有高低之份,高的完全是精神的,低的是从肉体形成的。不但人的灵魂如此,就世界灵魂也有这二元对立。
  这“太一”既然是流出一切的最终原因,当然也是一切的最终归宿;于是普罗丁发展了自己的伦理学。他用了柏拉图的andos“上升”一词,作为吾人到达人生最终目的之道。所谓“上升”,普罗丁所附加的意义巳不再是一种新的人类行为,而是一种还原作用,是一种“归”。人类及宇宙间的一切都出自太一,现在要回归太一处。
  要回归太一就需要除去障碍,这障碍就是物质,就是我们的肉体。于是,宗教的修身是必需的,第一步当走的是Katharsis清洁,也就是扫除我们内心的物质,肉欲,然后才能超升。所谓超升。也祇是菲恋所提出的Ek-stasis, 从自身的物欲观念走向太一;把自己的存在──有肉体的存在,有官能的存在都忘得一干二净;心神向往的祇是太一。普罗丁以为,如果我们人类不设法忘记自己,就永远离开不了肉欲的束缚,也无法把物质的世界忘掉。祇要内心有一丝物质的牵挂,就不可能有超升的实现。因此,普罗丁的哲学不重理,而重行,不是理知的,而是宗教的。他的哲学目的不是一种知识的追求,而是灵魂的得救。而是使人生提高理性的思维作用,不是为思维,而是为人生的境界4。

第二章:奥斯定论自由
第一节:自由的意义
  奥斯定(Augustinus)认为天主的光是永恒之光,此永恒之光照射在人的心灵上,藉此光,人能判断知识的真伪。而人在认识真理之后,心灵上只能接纳真理,或拒绝真理,因此心中便有善恶之争。奥斯定以“自由”与“命定”讲解之。奥斯定的“命定”是良心的呼声,内在的永恒法律。而“自由”能不听从良心的呼声,违反永恒律5。
  初期的奥斯定随从私欲偏情,追随恶,拒绝善。领洗后,藉圣宠的帮助,拒绝恶,而追随善6。 和柏拉图一样,奥斯定认为“追求”的概念完成于“爱”,爱那永恒之光所照耀的真理7。 就如奥斯定所言:“你解放我们自做自缚的缧绁。只要我们放弃桀傲的自由,在不怕失去一切的心理之下,爱至善的你,超过了爱我们自己,你就会予以援救。8” 爱神的理论在爱人的现实中得到实现。就在这具体之实行中,人才显示出自己之自由。因此在奥斯定哲学中,自由就是“爱”。爱在自由行为的意义是:反对自己,成全他人。爱是相反自己的私欲偏情。就因为人能够反对自己,才成为自由的。自由之所以为自由,并不是人要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做什么就偏不做什么9。
  “假如人没有自由意志,惩罚和赏报反而不公正了。可是惩罚和赏报中,都必须有“正义”;因这也是从上主而来的善事之一。所以上主给人自由意志,仍是理所当然的。10”
  自由的爱是由于舍己为人,而不自由则是自私。自由概念在于自觉到自己“能做”也“能不做”,能“做这”也能“做那”。是理知和意志的共同工作11。 除非由于意志的同样自由选择,就不能行“善”;上主将它赋予我们,无宁说是为了这个(行善)目的12。 理知是认识孰善孰恶,而意志是激发自己去取从违。因此,没有理知的认知,不会知道“善恶”的区分。分不清善恶,当然亦产生不出善恶。同样,没有意志去同意或反对,亦产生不出善恶。
  通常,理知是没有改变事实与真理的自由,因为认识“真”的就应该以为“真”,认识“假”的就应该以为“假”,没有指鹿为马的自由。可是,意志虽然由理知供给资料,知道是非对错,但是,意志仍是有选择善或选择恶的自由。理知的认识是无可奈何的,但意志的选择则是超规律的。所谓“超升”就是完全用自由意志去决定整个存在的超升,所谓“堕落”就是自由意志的失误。如果我妄用了自由,如果我选择了恶,那就证明我有自由,也就证明我的存在。由“恶”到达“存在的寻获”是一条路。在这条路上,自由意志发挥了它的潜力13。 人既又接受了自由意志,又接受了足够的能力,他就该(负责)了14。

第二节:善恶之别
  在对“恶”的探讨中,奥斯定超过了柏拉图,更正视了“恶”的问题15。 他说:“一切的‘善’都是从上主而来:绝无一物(-性-),是不由上主而来。因而我们认为是罪恶的背弃(上主)那个‘动向’,实是一种有缺陷的‘动向’,而一切缺陷都是来自‘虚无’”16; 奥斯定认为“恶是善的缺如”。阻挡行善就等于缺乏善,就等于恶;故此,恶不再是完全消极的,而有积极性的意义。
  奥斯定以自己的生活经验,分析恶为三种型态:一为无知,一为骄傲,一为世俗 17。
  来自“无知”的错误,使我们受羞,来自“无能”的苦痛使我们受折磨。但认假成真,以致不愿错误而仍错误,并且由于受肉欲桎梏的蒙蔽和折磨,以致不能节制情欲之事,都不是人被造的本性,而是人被判的惩罚18。 人之无能,是根本的失败根源;而且自己也能感到自己能力之不足。奥斯定亲身感受到的肉欲,是自身无能的一种表象。这种表象就是积极的肉欲。于是,“无能”一方面是消极的,无能行善,无能实现自由,想要做的不能去做,不想做的偏去做。“无能”另一方面是积极的能力,能作恶,能发展私欲偏情,能削减人类的自由意志 19。
  盖因骄傲使人背弃智能,而愚昧便随此背弃而来20。 “骄傲”使人想成为神。正如亚当在伊甸园中吃禁,目的要和神平等,知道善恶。旧约中堕落的天使第一句话就是:“我要和神平等!”
  无能是肉体恶之源,骄傲是灵魂恶之源。有了这二种恶之源,于是在人身上就有了恶,恶就因了人而来到了世界上21。 “无能”的最大表现是在地上之城Civitas terrena中,因为在地上之城中充满了私欲和愚昧,因之而来的是一切灾祸和混乱。“无能”在地上之表现,不但阻碍了恩宠的来临,而简直与天国Civitas Dei对立。在这种“世俗精神”中,人心在积极追求恶,为恶而作恶,达到“骄傲”的地步。作恶的理由祇是为了要违反良心的呼声22。
  奥斯定与柏拉图都把“善”当作存在的基础,而且是“爱”当作通往存在之路。人的欲望最终是指向幸福的,而人类的这种希望不会落空,因为“欲求”本身是分受了善自体,而不会独立存在的。最高存在之“善”本身不动,而在吸引人向自己追求。“他不是因为我们去追求他,他才是善;而是因为他是善的,我们才去追求他。23” 既然“至善”由真理而认知而获得,而且真理就是智能,那么我们就要藉之认清至善,服膺之、享用之。盖安于“至善”者,幸福哉! 24
  奥斯定在《论神之城》一书中,以历史哲学的方法,把天上之城与地上之城的对立,即是善与恶的对立,作为人类历史的全部过程。在这过程中,从原祖犯命起,经过许多患难灾殃,但仍保持信心,以为“善”终有一天获胜。天上的耶路撒冷会再次在世上炫耀;恶势力和魔鬼终会在善之前屈服。就因为奥斯定在历史哲学中,承认“善”之无始无终,而“恶”乃有始有终,故放弃了摩尼教善恶永恒之争之说,同时也修正了马其盎所宣讲的,旧约之至上神乃恶之原理一说25。

第三节:人的自由意志与天主的预知
  奥斯定发现了人的自由意志,也同时发现了神的预知26。 这二难的问题就是:天主即是全知的,人的自由意志所做的选择也在天主的预知中,否则天主就不是全知;若天主预知某人将会做恶,并且将来要受惩罚,那么天主就不应该造他27。
  奥斯定在其《论自由意志》一书清楚表示:“由于我们并不否认上帝预知一切未来,而我们也照我们所定意的去定意。既然祂知道我们的意志,祂所预知的意志就必须存在。换言之,我们将来要运用意志,因为祂预知我们将要如此行;而意志若不在我们能力之内,就不能成其为意志。所以祂也预知我们对意志的能力。我的能力并不因祂的预知而被夺去,我反倒更确实地持有这能力。28”
  奥斯定接谈论:你预告一个人的未来罪过,“你”并不立即因此“强迫”他犯罪,也并不是你的“预知”强迫他犯罪;尽管(事实上)他人犯罪无疑──否则你就不是(真的)“预知”其事将要发生。那么,正像你的“预知”所知,和别人以其(自由)意志(未来)所作,此二者并不互相冲突;同样,虽然上主并不强迫任何人犯罪,他预知人们凭自己的意志将要犯罪。” 29
  预知与惩罚的二难式在奥斯定看来,首先,认为预知并非强迫,知道某人会犯罪,毕竟不是强迫某人要犯罪,也即是说天主并不是犯罪的原因。正如人记得从前某事,某事绝不因记得而发生,却因发生后而记得一般30。 如果他不当惩罚罪人,只因他“预知”他们将要犯罪;那么他也不当赏报义人,因他也“预知”他们将要行善了31。 再来就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如果人没有自由意志,行善避恶也就没有意义,有了自由,因而行为才要负责,这与天主的预知与否都应无关32。 我们应当进一步承认:因上主不能昧于一切未来,故有“预知”;因罪恶是由人的(自由)意志而犯,并非上主预知所逼成,因而躲不开他的审判,故有“正义”33。

第三章:从奥斯定思想反省现代人的自由
  奥斯定之自由论,强调人即有自由就应该善用,而非滥用自由。因为如果人是一种“善”,而且除非他先“愿意”,就不能行善,他就应当有“自由意志,没有它,他就不能行善了。 一个幸福的人,便是一个珍惜他自己的善意的人,并为此善意,而轻视其它任何所谓好东西的人了35。 “善意”就是所说“我们愿意过堂堂正正生活的意志”36。 因此奥斯定所说的自由是为了行善,不是为了顺从私欲偏情,与“只要我喜欢”之滥用自由是有差距的。将两者作一些反思及整合或者更能帮助我们达到自由之真意。天主给人完全的自由正是要我们对自己的行为决定负责,而非把责任推给天主。透过奥斯定的自由论,我们可以做一些反思,对个人,对社会及自由被滥用之危机等作概括性之反思,并取奥斯定自由论之长处补足我们现今自由论所欠缺的。

第一节:个人
  奥斯定认为所谓自由就是不听从私欲偏情之肉欲,而要自由地倾向光明,而现代人认为“只要我喜欢”才是自由之表现。如奥斯定所说:“人性由之接受了‘欲仁斯仁’能力的上主,也由之接受了行善则幸福、不行善则不幸福(的事实)。37” 奥斯定之自由是爱,是为了过正直之生活,而现代人所谓的自由是没有限制,但自由没有限制是很容易变成放纵的。现代问题之产生,大部分是因为个人在行为上放纵,而造成自己及他人之灾祸。例如飚车族,只为放纵自己之肉欲快感刺激,而在公路上狂飙,却还以为是自由之表现,而事实只是放纵自己之肉欲偏情,随感觉而行。这种行为其实危害了自己及其它公路使用者,造成了许多车祸,也直接地危害了其它人之生命。凡爱惜自己“善意”的人,就会用一切方法来抵抗情欲并与之作战,所以他(有善意的人),真应说是有节德的了38。 有节德才能保证自由不成为私欲放纵之理由。
  自由使人尊重生命。最近几个月,台湾因着经济不景气而造成了许多人失去了工作,而连带的一些人也失去了宝贵之生命。有人不以为然说自杀是个人之自由,但个人是否能以自由为自杀之借口?奥斯定认为自由人是向善人之,在实际上是富有“爱心”之人。自由人是富有“爱心”,因为自由以爱为基础,即是富有爱心之人又如何能残害自己之生命呢?自杀之理由千奇百怪,但若以自由为自杀之理由,实在是不了解自由之真义。自由之人即富有爱心就不会不爱惜自己与他人之生命,如此才能成为真正之自由人。自由人在尊重自己生命之同时,亦会尊重他人之生命。奥斯定认为爱人类就是爱神的保证,也是爱神的实行,就在这具体之实行中,人才显示出自己之自由。因此自由非是自杀或他杀之借口,却是尊重生命之保障。
  自由保证人人平等。在动物界中,弱肉强食,适者生存是必然的,但为人类却是不能如此,因为人人生来有差距,因而天主赐给我们自由让我们作明确之选择。奥斯定所认为爱人类就是爱神的保证,也是爱神的实行。爱神的理论在爱人的现实上得到实现。就在这具体之实行中,人才显示出自己之自由39。 因此接纳别人与我们不同亦是自由之表现。若个人能了解到其它人生存之权利时,才能尊重其它人,并能接受人人平等之看法,同时亦明白能接纳别人之不足,实在是自由意志表现之举。谁具有“善意”,珍惜“善意”,…..谁就不能愿望任何人遭祸。由此结论:他不会叫他人吃亏40。 在个人行为上就更易于反对自己之自私,而成全他人。
  自由之表现非是“只要我喜欢”,亦非随心所欲,却应是善用自由来过正直行善的生活,同时尊重生命,亦接纳“人人平等”有生存之权利。如此有爱心之正直生活,才能保证个人在行事为人上,都表现出自由之真意。

 

第二节:社会
  自由之真意能帮助社会渐进成为一个守望相助,相亲相爱之社会。奥斯定自由论认为个人不应该只追随自己之私欲偏情,而随自己私欲行事,却要在行为之落实上舍己为人,让别人占便宜41。 换言之,就是营造一个关心他人之社会,舍生取义之世界。反观现今的社会,强调的是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之生活态度,为自己享乐都还来不及,更不要说为他人牺牲了!但庆欣的是社会上仍有一些人为了某个更高尚之目的,而愿意付出自己,让别人占便宜,为了更好的社会而努力。例如过逝之德兰姆姆42, 看到了印度社会需要有人愿意付出,愿意让别人占便宜而供献出了自己之生命,渐进地改变了印度社会。愿意为大众服务之人实在是明白自由之人,正是实行奥斯定所说的,也正因为有了这些自愿付出者,社会能够日渐成为一个更守望相助,相亲相爱之社会。
  现代人多于功利为生活原则,强调的是功利至上的生活方式,加上道德价值之没落,因而造成了社会问题。功利本来无所谓好坏,问题出在达到功利所奉行之方法。许多人因为功利之所需而损人利己,不再遵循道德生活所重视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优良传统,而更倾向笑贫不笑娼的功利社会,许多社会问题也因此而产生。在功利主导之下,违反法律成了心照不宣,而法律之成效肯定是偏低,因为守法之精神在功利利诱下被牺牲了。按照奥斯定的看法则损人利己之功利主导是不能被接受的,谁具有“善意”,珍惜“善意”,…..谁就不能愿望任何人遭祸。由此结论:他不会叫他人吃亏43。 社会应该不让他人吃亏,如此才能真正把社会从自私中救出,而导入利人利己之社会。即要利人利己之需守法,如此才能成为一个真正自由之社会。因而真正之自由亦能帮助促成守法之社会。

第三节:自由被滥用之危机
  言论自由常引起社会之关注,但许多人却因言论自由之便而滥用了自由。奥斯定认为自由是使人向善44, 也因此言论自由若违反了向善,则自由会成了被滥用。最常见之言论自由被滥用就是对自己之言论不负责。例如政治人物发表了错误之言论,却还大言不惭地说是被媒体或被民众等误导,采取了不负责之态度;个人为了自己之知名度瞎搞绯闻,以后又不清不楚,把读者、观众当“傻子”;电视台为了收视率,尽在挖掘艺人、名人隐私,而假借大众有知的权利之名。诸如此类等事,都以言论自由挂帅,其实是在滥用自由。因此言论自由也应当有所约束,否则会沦为自由被滥用。
  自杀、安乐死、堕胎等都是一些直接与间接影响自己与其它之生命。那些附议者都认为自杀、安乐死、堕胎是自由所应享有之权益,所持之理由就是“人是生命之主人”45。 但“人是生命之主人”是不完整之论调46, 因为在伦理学中,人之生命的确受惠于父母、家庭、社会。把一时的情绪或对生命绝望,而结束自己、他人之生命恐怕是滥用了自由。奥斯定之自由才能确保生命被受到尊重,而非随自己私欲之肉欲行事。生命应当受到保护及尊重,因而自杀、安乐死、堕胎都不是自由之表现,而是滥用了自由之举,应该受到拒绝或禁止。
  追求幸福是人人之渴望,而且人人对“幸福”有个别之标准或看法。例如为政治者,幸福就是权利;经商者,财富就是幸福;贫乏者,幸福就是富盈。对“幸福”诠释各有不同,落实之方法也不一样。其实追求幸福不断,正是因为欲望没有节制或根本就如奥斯定所说的,随从自己自私之偏情,随肉欲行事。奥斯定认为偏情,肉欲需要有节制,才能确保人真正享有自由。节制欲望才能使人作到真正自由,而且自由向善。“从前是想做什么,便做什么,名为自由,实际是私欲偏情的奴隶”47。 “想做什么,便做什么”其实便是追求幸福无节制,其结果便是滥用自由,成为私欲偏情的奴隶。
  自由被滥用对个人,社会,甚至整个民族带来负面之影响,而且使人成了不负责、对生命不尊重、欲望不节制。奥斯定提出了自由是要过正直幸福之“至善”之生活,才能确保自由不成为滥用之结果。奥斯定认为脱离了肉欲偏情,而成为一个真正光明的自由人。因为自由是使人向善,不自由人是被肉欲拉往恶的道途48。 因为这种欲望本身,若不受理性驾驭,就是使人痛苦49。 滥用自由使人成了不自由,唯有善用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自由人。
结论
  我们现代人多强调个人主义之自由“只要我喜欢”,却往往忽略了客观之事实。此种滥用自由为名的“自由”,所带来之负面影响却是不争之事实。言论之不负责、不尊重生命之可贵、挖掘别人隐私、伤害他人等,都在堂而皇之的“自由”名目下大行其道。其结果是给整个社会带来灾害,道德沦丧,人人自私,冷漠之社会。
  奥斯定之自由论,绝对非所谓的无节制之自由,因为他以爱为至善的生活。在实际上是富有“爱心”之人;在行为上,是舍己为人,让别人占便宜,自己吃亏的人50。 此种自由才应该是我们所倡导的。因为在反对自己随心所欲,而作到成全他人,肯定是现代人所渴望的。此种自由才能确保人类有行善之选择,言行负责,尊重生命,人人平等,渐进成为一个守法,为他人而付出的社会。
  天主把自由意志给人类──万物之灵,实在是要我们善用自由意志,而非滥用了天赋之恩赐。人有灵魂,有理性,有意志,因此人须为自己所作之决定负起全责。奥斯定之自由论,为我们指出了自由向善之方向,故我们应努力成为自由人,自由地倾向光明,成为爱主爱人之天主子女。
1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台北市:国立编译馆,一九九七年初版第十四次印行,页234-235。
2 同上,页236。
3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页131。
4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页185-187。
5 张振东编著,《西洋哲学导论》,页127。
6 同上,页127。
7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页260。
8 奥斯定着,《忏悔录》,卷三第八章,页41。
9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页260。
10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二第一章三号。页61。
11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页260。
12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二第十八章四十七号。页108。
13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页260-262。
14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三第十六章四十五号。页157。
15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页262。
16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二第二十章五十四号。页114。
17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页263。
18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三第十八章五十二号。页162。
19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页263。
20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三第二四章七十二号。页177。
21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页264。
22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页264-265。
23 同上,页238。
24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二第十三章三十六号。页98。
25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页265。
26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页273。
27 邬昆如着,《伦理学》,页37。
28《奥斯定选集》,(卷二第三章八号),页276。
29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三第四章十号。页128。
30 邬昆如着,《伦理学》,页37。
31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三第四章十一号。页128。
32 邬昆如着,《伦理学》,页37。
33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三第四章十一号。页128。
34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二第一章三号。页60。
35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一第十三章二十七号。页49。
36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一第十三章二十七号。页49。
37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三第十五章四十三号。页155。
38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一第十三章二十七号。页47。
39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页260。
40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一第十三章二十七号。页48。
41 张振东编著,《西洋哲学导论》,页128。
42 印度加尔各答城德兰姆姆,慈善遣使修会创办人,为穷苦人的最穷苦者服务,一九七九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
43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一第十三章二十七。页48。
44 张振东,《西洋哲学导论》,页127。
45 邬昆如着,《伦理学》,页365。
46 同上,页365。
47 张振东编著,《西洋哲学导论》,页127。
48 张振东编著,《西洋哲学导论》,页127-128。
49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卷一第八章十八号。页38。
50 张振东编著,《西洋哲学导论》,页128。
参考书目
1. 奥斯定着,《论自由意志》,王秀谷译,台南市:碧岳学社思想丛书之二,一九七四年初版。
2. 奥斯定着,《忏悔录》,应枫译,台北市:光启出版社,一九七三年四版。
3. 《奥古斯丁选集》,东南亚神学教育基金会、基督教辅侨出版社出版。
4. 张振东编著,《西洋哲学导论》,台北市:台湾学生,一九七八年修订二版。
5. 邬昆如编著,《西洋哲学史》,台北市:国立编译馆,一九九七年初版第十四次印行。
6. 邬昆如着,《伦理学》,台北市:五南,一九九九年初版四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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