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很热心的教友,可同时又是一个同性恋,我很苦恼,办神功都难以启齿,同性恋在教会是什幺罪. 教会过去一直在这方面措词严厉,但最近有了很大的改观,尤其从新要理里可以清楚的看出来。我给你粘贴在这里: 同性恋是指在男人间,或女人间,对同一性别的人,体验着一种独占的或占优势的性吸引力。历经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释。根据圣经,同性恋的行为显示严重的腐败,圣传常声明“同性恋的行为是本质的错乱”,是违反自然律的行为,排除生命的赐予,不是来自一种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补。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恋行为是不许可的。 有为数不少的男女,呈现着天生的同性恋倾向。同性恋并非他们刻意的选择;正是这事实为他们大多数人构成了一种考验。对他们应该以尊重、同情和体贴相待。应该避免对他们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视。这些人被召在他们身上实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们是基督徒,应把他们由于此种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难,与基督十字架上的牺牲结合在一起。 同性恋者被召守贞洁。藉着训练人内心自由的自制诸德行,有时藉着无私友情的支持,藉着祈祷和圣事的恩宠,他们可以,也应该,渐次地并决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
我们会看到两个基本点: 1、这是一个本质的恶,是天主所不允许的。 2、教会考虑到很多人有这样的倾向是出于生理、心理或者其它方面的原因,并非他们刻意的选择。这一点很重要,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出于刻意的选择,实际上可能所负的罪责要小的多。因为只有是故意犯时才是大罪。 你要依靠天主的恩宠,要知道,在人所不能的,在天主却能。 我看了贵网首页的一篇新闻,内容说到高燕宁说同性恋是不会感染周围的人成为同性恋的?可信吗?教会是怎幺样看的? 同性恋是一种心理上的病态,并不是一种生理上的传染病,当然不会直接对周围的人产生传染。所以教会作为慈母和导师,一方面认为同性恋是违反自然律的,另外一方面并没有对于同性恋的人有任何歧视,而是愿意更好的引导和陪伴他们。对于同性恋《天主教教理》是这样说的: 2357,同性恋是指在男人间,或女人间,对同一性别的人,体验着一种独占的或占优势的性吸引力。历经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释。根据圣经,同性恋的行为显示严重的腐败,圣传常声明“同性恋的行为是本质的错乱”,是违反自然律的行为,排除生命的赐予,不是来自一种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补。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恋行为是不许可的。 2358,有为数不少的男女,呈现着天生的同性恋倾向。同性恋并非他们刻意的选择;正是这事实为他们大多数人构成了一种考验。对他们应该以尊重、同情和体贴相待。应该避免对他们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视。这些人被召在他们身上实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们是基督徒,应把他们由于此种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难,与基督十字架上的牺牲结合在一起。 2359,同性恋者被召守贞洁。藉着训练人内心自由的自制诸德行,有时藉着无私友情的支持,藉着祈祷和圣事的恩宠,他们可以,也应该,渐次地并决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 请问佳播小兄弟:天主教是怎么看待同性恋的?为什么有人说天主教不赞成,而有人说上帝没说“不允许”呢? 请阅读一位朋友写的文章《请给于同性恋者更多的关心》,或许能够解答你的问题. 在信仰社区的社区论坛 » 慕道空间版块,有一篇文章叫《我竟是所多玛人》,在讨论中,一位网名叫“天主的雅格”的朋友自述了自己的困惑和痛苦: “有人说:改变你们的行为吧,你们同性恋为什么要有呢?我要说:我真的也不想这样,不是我想要这样。同性恋问题是个难解的谜,起因很难解释。同性恋给人的印象是淫乱和随便和人上床,的确,很多人曾陷入这样的罪(乱性),可是有没有人想一想,有人接纳过这种被视作不可见天日的事物吗?这个群体怎么能象别的群体一样,拥抱健康的生活? 曾经因为这个困惑而痛苦,我不知道为什么我会这样,我没有选择这样,没有人教我这样,我也知道,教会不允许这样,于是我离开了教会,开始放肆生活,可是尝到的尽是苦果。 于是我想,如果教会说:我接纳你们,允许你们。我会找一个人好好过,就像你们一样。 但是我知道,这看上去不可能,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总是有多数派,总是有少数派,少数派是不幸的,偏见从来没有停止。 可是,我不能没有天主,我试着躲开他,他却看着我。我求他启示我。” 这位“天主的雅格”朋友,我于昨日看到你的这篇小帖子,我的内心也与你一同难过,我知道你真的不想这样,你的内心是非常痛苦和矛盾的,你有这样的情况而要你面对天主的时候,你讲的话如同圣奥斯定曾经说过的一样:“天主,我的心在寻找祢,如果找不到祢,我便永远得不到安宁。”(圣奥斯定《忏悔录》)。 在求得天主圣神的光照后,我将对“同性恋”现象进行彻底的分析。我也为你祈求光照我的天主圣神,也能光照你,针对自己的情况进行反醒,恢复信心,找到你的天主!。
一、同性恋的定义 根据心理学家金赛(Kinsiy)的研究,人的性倾向可以分为七种,第一种是完全异性恋者。第二种是主要异性恋者,偶然同性恋者。第三种是不只偶然的同性恋者。第四种是同性恋、异性恋同样的倾向者。第五种是主要异性恋者,不只偶然同性恋者。第六种是主要同性恋者,偶然异性恋者。最后一种是完全同性恋者。 乍听之下,是不容易搞清楚,不过,从这个“性倾向谱”里,我们可以简单地说,世界上的人,有完全同性恋倾向的,也有完全异性恋倾向的人,还有不同程度的同性恋和异性恋倾向的人。 “完全同性恋者”的定义: 1、一位完全同性恋者,他必定是一个成人,换句话说,他必定是二十五岁以上的人。 2、他是生活在普通的环境里,也就是说,在他的生活环境里,有男人也有女人。 3、如果他的情欲完全是由同性引起的,那么这个人就是完全同性恋者。 为什么说二十五岁以上呢?因为二十五岁以下的人,他的性倾向还没有完全肯定。 为了证实一个人是不是有完全同性恋的倾向,必须具有三方面的资料: 1、他作梦的时候,梦里面的性对象者是同性。 2、这个人作白日梦和幻想中的性对象,也者是同性的。 3、在日常生活中,在实际的男女交往中的时候,引起他的情欲的,也都是同性。当我们有了这三方面的资料之后,才能确定一个人是不是完全同性恋者。 完全同性恋的人,也和异性恋一样,发生性行为吗? 根据以上所讲的“完全同性恋者”的定义,还不包括性行为。为什么呢?因为一位“完全同性恋者”不一定有和同性发生性行为的经验。而且,曾经和同性有过性行为的人,他倒不一定是完全、或主要同性恋倾向的人。换句话说,同性间的性行为,并不是“完全同性恋者”的定义,此外,还没有二十五岁的人,也不包括在内,因为他的性倾向还没有完全肯定。 刚才金赛的研究里,介于完全同性恋者与完全异性恋者之间,还有五种人介于其间,就是说,还有很多人也有同性恋的倾向,那么他们是不是同性恋呢? 往往有些人,在看了报纸杂志关于同性恋的报道后,就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也有同性恋者的倾向。比方说,有人因为作了一些与同性恋者有关的梦或白日梦,就开始怀疑自己是否正常?或者由于曾经有过冲动,想做出一些同性恋的行为,或者有时候羡慕同性,或者,在童年或青春期的时候,有过一些同性恋的行为等等,无论有其中的一种现象或全部现象都有,也不能证明他是同性恋者,因为在一般异性恋者的生活中,也会发生这些现象。因此,不必为这些现象而害怕,担心自己是不是同性恋者。一个人曾经有过短暂的,比如青春期,有过同性恋的倾向,不能说他是同性恋者。
二、造成同性恋的因素 不只是短暂的倾向,事实上,生活环境的影响,也是造成同性恋的因素。因为在某些生活环境中,比方:在一个全部是男人,或全部是女人的生活环境里,往往比较容易产生同性恋的冲动和倾向,例如在只有男生或女生的学校里,就比较容易发生同性恋;在教会内,一些封闭的学校或修院,有时候也会是一种不正常的生活环境,而导致部分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发生同性恋行为。(这时所说的封闭,是指这些学生、修士或修女,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异性,而不是指所有的学校或修院)。 另外,处于青春期的朋友,容易发生同性恋的现象。这是因为青春期的朋友在性心理发展过程中,青少年开始注意自己的身体,也常常会有自慰的冲动,而且,在他把兴趣转移到异性身上以前,他很可能会先注意到同性的朋友,这是一种正常的发展趋势,不过,有时候这种趋势也会导致一些同性恋行为。
三、同性恋倾向的来源 根据大多数心理学家的研究,同性恋倾向不是天生的,也不是遗传的,而且跟男女荷尔蒙分泌的多少,也没有绝对的关系。它主要导源于童年时的家庭环境,特别是家庭中的人际关系是主要的因素。 列举一个容易产生同性恋倾向的人的家庭。 他的家庭往往是这样的:母亲很疼爱他,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偏爱他,和他的关系过份亲密,几乎是占有他。此外,母亲和父亲的关系也不太好,母亲常常公开表示喜欢儿子胜过丈夫,他只想让儿子跟自己接触及喜欢自己,不喜欢儿子跟其它的女性接触。不过,父亲的角色也非常重要,通常父亲对这儿子,不怎么看重,如果父亲对儿子关系很好,那么儿子就不会成为同性恋者。 上面描写的家庭关系,不一定会产生同性恋的倾向,而且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他们的家庭背景,也不一定和上面描写的完全相同。不过,这样的家庭是相当具有代表性的。而且,一般学者都认为,家庭是同性恋者的发源地。
四、同性恋的伦理问题 根据教会一致的道德观念,认为同性恋的性行为,严重违反了客观的自然道德律,因为“同性间的性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人格和人类行为的目标,因而也违反天主的旨意”(梵二宪章)。天主的旨意是:性行为应该是男女间,在婚姻生活中爱情的表现。 不过,在具体的个案中,有同性恋行为的人,他虽然违反了客观的道德律,但他不一定犯了重大的罪过。 同性恋可以分为外显的和隐藏的两种,通常外显的同性恋是有性行为的,隐藏的同性恋,虽然有同性恋的倾向,也有满足这种倾向的冲动,不过,实际上他并没有得到满足。 隐藏的同性恋当事人,他可以感觉得到同性的吸引和内心的冲动。有时候却只存在他的潜意识中,换句话说,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同性恋的倾向。或者说,他的同性恋倾向,不在他的意识和自由意志的范围内。这样的话,他虽然违反了一般人的性倾向,但这绝对不是罪过。 外显的,也就是有性行为的同性恋,所担负的道德义务较为严重。如果当事人是青少年,我们应该鼓励他去结交异性朋友,如果有外显同性恋的当事人,生活在一个特殊的环境中,也就是在一个没有异性的团体里,那么,他有责任控制自己的行为,他可能应该离开这个环境,或者接受心理辅导,增加自我了解和自我控制的能力。 如果一个有外显同性恋行为的人,生活在正常的环境里,虽然他“自然”的性倾向,是完全的同性倾向,可是在道德上,他还是有责任避免同性恋的性行为。假如他没有办法立刻改变行为,他也应该积极努力改变内在的倾向,换句话,就是去接受辅导。万一心理辅导也没有效的话,虽然天主召叫他避免同性恋的性行为,可是他的罪就减轻多了。
五、同性恋者的牧灵态度 有些人并不认为自己同性恋的倾向和行为,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就要以错谬良心的原则来看待。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告诉他们同性恋是错误的,那么在他改变自己的认为之前,显然,他们的行为在天主面前可能也是无罪的,我们自然要善待之。 以伦理的幅度来说,因为他们不愿意改变,而按教会的道德观念,这是违反客观的自然道德律。虽然在伦理判断上,我们不能赞成同性恋的倾向和行为,但是我们应该采取了解和关心的态度。一般社会上的人常常看不起他们,常常拒绝他们,跟他们划清界限。他们并没有自由,也不是主动的选择了这种特殊的倾向。而且,有些人平常也不是不下工夫去改变这种倾向,只是他的内心往往是很痛苦的,尤其是当他们看到自己不能适应一般人的爱情生活时,他们会感到很痛苦。 而且按照心理学家的观察,他们的性欲又比一般人强,比别人更难以控制,所以,他们也比较容易跌倒。他们经常感到孤独,由于不能让别人知道他们的困难,在他们内心,往往有重大而无法消除的罪恶感。基于这种种的因素,他们很容易感到自卑,也为这个缘故,他们往往看不到自己人格方面的优点,他念念不忘的,就是自己的性倾向。 因此,应该真正的接受他们,听听他们,爱他们就如同耶稣爱穷人一样。祈祷的时候,诚恳的为他们祈求,这样,也可以培养教友,对同性恋者有正确的观念,同时,也让受到同性恋困扰的人,知道教会了解并关心他们。
六、同性恋者的治疗 在有强烈同性恋倾向的人当中,有些人对自己的倾向觉得很满意,也认为这是很自然,很正常的。所以这些人不会去治疗,也不愿意接受别人的帮助。 一般人对同性恋者有什么看法呢? 大多数精神科医生仍然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疾病。不过,由于“同性恋者运动”的压力,在1980年发行的《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手册》里,第三版己经不把同性恋看作一种疾病。可见,除非同性恋当事人不满意个人的倾向,才有可能去治疗。不过,病情的严重性,也会影响治疗的效果。 治疗同性恋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心理治疗,一种是行为治疗。所谓心理治疗,就是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心理结构,以及过去产生同性恋的因素。这种方法是透过心理辅导,逐渐改变他的心理结构,学习控制他对同性恋的需要,慢慢的建立起正常的异性关系。 行为治疗的目的是透过一些技巧,比方:行为上逐步训练,肌肉松弛法,轻微的电击治疗等等,来减少对同性恋的敏感度,并增加他对异性的敏感度。不过,无论是心理治疗或行为治疗,它的效果如何,完全是看病情的严重性而定。
七、同性恋的预防 既然同性恋倾向是童年或青少年的时候,由于家庭中的人际关系造成的,那么,这表示如果注意到这一点的话,就可以减少同性恋的可能性吗? 不错,建立一个健康的家庭,就是预防同性恋的首要措施。下面,我们简单看出六点可行的办法: 1、孩子需要与同性父母认同,这样他们才会建立良好的性别意识;同时,孩子也需要和异性父母,保持良好的关系,才会有健康的心理。 2、父母亲有应该利用孩子,来弥补他们夫妻关系上的缺点,更不应该要求孩子支持某一方,攻击另一方。 3、母亲对儿子、父亲对女儿,不应该用任何带有引诱异性意味的行动或表情。 4、要鼓励孩子,保持良好的异性和同性友谊。 5、在可能的范围内,和整个家族保持密切关系,使孩子能得到更多的认同对象。要让家庭的成员了解,同性恋的产生大家都有责任。 6、最后要注意的是尽量消除任何重男轻女的观念,让孩子学习尊重自己的性别,并学习如何正确的,表达对男人和女人的感情。
这篇文章写到这里,我觉得也应该结束了,现在的时间是后夜2点了,我的心理仍然没有困意。因为写这篇文章,我查了很多的资料,老实说,我以前对同性恋也是抱有一种深恶痛绝、嗤之以鼻的态度,而不是给于同性恋者以理解和关心,这是我的一个收获。另外一个收获便是对于保禄宗徒的那句话“邪淫,一切不洁和贪婪之事,在你们中间,连提也不要提,如此才合乎圣徒的身份。”(厄弗所书五3),有了一个更深的理解,我们谈论邪淫的事,不能使自己趋于邪淫,而是研究之,更趋于洁白。 I. 教廷文件的立场 以下三点讯息是取自罗马教廷信理部“有关赋予同性配偶法律地位建议的考虑”文件 (全份文件可参阅2003年8月24日公教报的专辑) 的立场,希望有助培育工作者扼要地了解教会有关的训导: 一. 教会要保卫婚姻的本质: a. 男女相爱结合 b. 夫妇传衍生命。男女藉夫妇性爱及其生育子女而建立家庭,见证天主的爱及基督与教会的盟约。(创1:27-28)
二. 教会接纳及体谅同性恋人士,但不认同其行为,主要因为它相反婚姻本有的价值。
三. 教会反对同性配偶合法化的原因:
1. 同性配偶的结合破坏婚姻的制度: 任何的民法应建基于人的良知及自然道德律,而法律有责任维护婚姻的尊严,维系由家庭组成社会的结构,保障每一个公民在正常的社会制度下,不受错误的性及婚姻思想所影响。
2. 同性配偶的性行为缺乏夫妇爱的本质: 男女的性爱是实现夫妇的契合,指向子女的生育,由此造就由父母培育子女的家庭生活。同性配偶的结合,并收养子女,完全相反婚姻及家庭之目的。
3. 同性配偶的认可有损社会公益: -不歧视个人性取向之同时,也要以保障社会公德及大众公益作为大前题。 -尊重个人自主及权益之同时,却不能防碍社会的正常发展、以及家庭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功能。
4. 同性配偶的立法违反法律的精神: 地方政府要维护社会公义、整体权益,而非为了保障私人利益而牺牲大众公益。故此公民及从政者有社会责任及道德义务去劝阻社会进行有关立法。 II. 教理讲授的重点 1. 在课程方面: 有关同性恋的教导,可从婚姻圣事,以及基督徒伦理中带出,尤其在第四诫、第六诫及第九诫中,分别引出“父母与家庭”、“性爱与婚姻”和“贞洁”等教导,最为适合。
2. 在教理方面: 可就《天主教教理》#2357-2359的教导,引申教会反对同性恋的立场: - 违反自然道德律,即天主在创造天地时所制定的定律。 - 有违婚姻的尊严,即婚姻生活的双重目的。 - 破坏家庭的制度,包括一夫一妻、男女结合、生养子女 等应有的法则。 - 有损社会的公益,在道德价值、人伦秩序方面带来混乱,尤其对青年培育及儿童权利带来不良的影响。
3. 在行动方面: - 导师要帮助慕道者去尊重不同人士的性取向,体谅其天生及后天造成的同性恋倾向,但不能认同其性行为,甚至要引领慕道者从其公民身份、工作岗位及家庭角色中去传递有关讯息,阻止其对个人及社会所造成的伤害。
- 导师要鼓励慕道者接纳和关怀同性恋的人士,并劝导有同性倾向的朋友,视其偏差的性取向为其十字架的奉献,善度贞洁的生活。
- 导师要让有同性恋倾向的慕道者及新教友,意识并体会每位基督徒都要面对自己的软弱、困境和抉择,必须靠着天主圣言的光照及耶稣基督的恩宠,在教会引导下,才可逐步跨越,克胜因私欲偏情所导致的坏习和恶行。 故此,建议他们在领受入门圣事之后,加入信仰的团体,积极参与群体的活动,并常读圣言,并勤领修和圣事,妥领圣体,继续在生活上不断皈依,迈向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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