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先述基督神学对宗教现象所作的一些假定。其次,指出基督神学关于此种现象所能提出的问题。第三,也就是本文主要的部分,将讨论:假如基督宗教想继续存在并广为宣扬的话,有些什幺必要的条件。希望我处理最后一项问题的方式也适用于讨论许多有关一般宗教现象的问题。 I假定 当基督神学研究现世的宗教现象和宗教实践时,它是由其它的学问,诸如比较宗教学、人类学、社会学和宗教心理学等,获取实际的资料和理论根据。同时,它也应用它的假定以评价此种现象,并且使宗教的存在问题与基督信仰本身的问题发生关联。 作为有效的陈述,可以说:宗教的形式各有不同,然而根本上乃是一种信仰与实践的综合体,以其对神明的关系表达生命的意义与存在的秩序。不仅承认神明的存在,也当以实践和礼仪建立与神明的关系,并且接受随之而来的道德规范。各宗教在信仰、实践与道德规范上的彼此歧异,正如它们对神明的观念。确定神明的意义以及决定圣界与俗界的交替,全看如何处理人的超升问题与神的临在于世问题;当然,神的临在于世不必一定被视为与位格神有关。根据你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可以设想神明或圣界为:有别于人类存在的境界,在此境界中,神圣世界的条件应有尽有;或者设想之为整体现实界的一个特别幅度。 即使在基督宗教里,对于神明以及圣界俗界交替的问题,也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不过大体上,基督信仰的假定是:“宗教常含有对正终极体的礼拜。宗教、礼拜与终极实体三者乃是不可分离地互有关联。” 基督神学也会对信仰与宗教作某种区分。这项区分是不易划清的,因为两者并非全然分离之物,甚至其间必然有着关系。一般而言,可以将信仰理解为:一种意义(或旨趣)之内化或内在具现,对于他人提出的明显意义之内在响应。信仰包含一种亲切的(个人)关系,以及一种对他人的信托。宗教以教诲、仪式、制度和表率,作为信仰的中介、表达与支柱。在此,最大的困难是在宗教中分辨那些是信仰基本而必须的表达,以及那些是可以随不同的文化影响而变更的表达。宗教表达的可变性对于信仰的中介是必须的,因为信仰将传布给文化背景和环境不同的民族。 II神学对宗教所提出的问题 一种思辨的基督神学可以对宗教现象提出五项问题: 1. 基督的启示对于指出宗教的必需性与永恒性之神人关系的性质,应该说些什幺? 2. 非基督宗教可能具有的救赎价值是什幺? 3. 评断宗教的纯性之标准是什幺? 4. 为什幺宗教时常采取不完善甚至低劣的形式,而又能继续存在下去? 5. 纯的宗教,尤其是基督宗教,其存在与宣扬的条件是什幺? 这五项问题以一种逻辑程序排列着,下面即将说明。基督宗教的象征系统(Symlol-system)──在信理的传扬、神秘事件‚的介绍与解释(特别是圣经中所记载的)、教会团体的规制、圣事的庆典与道德的要求上──指出一项事实:若无宗教,则信仰与信念ƒ无法传达也无法存在。为使神人关系成为可能并使信仰在人类生活中产生力量,这整套象征系统是必须的。这套系统中的成分没有一项仅只是积极神律(规定基督徒必须具备的条件)的结果,这些成分也能很容易地变更为其它样式。不论我们是否接受圣经中宣示信息的形式、圣事的系统、团体的规制或信徒的行为规范,这些成分各有其本身的意义内在的结构,以作为信仰的沟通与表达之适当媒介。另外也必须考虑根本上决定这些成分的文化因素,当然这是不易辨识的,可是如果缺少某种类似的象征系统,信仰对人而言将是不可能的。任何宗教系统,其意义(或旨趣)之内在精神与基本主张,都需要类似的成分作为媒介并使之续存。 再者,基督的启示使我们知道:一位位格神对世界的爱情,基督乃是改变历史的焦点与重新创造的起始,圣神降临于世作为信仰与救赎的化成动力,以及人类在本性上的超升与最后获享神福。为人而言,信仰这种三位一体的神,没有宗教是不可能的;并且基于对“神的爱情”的认识,我们可以肯定:宗教将永远存在,以作为信仰与爱情的必要媒介。对这种(神的)爱情的认识也解释了为何宗教会经历定期的改革与复兴,同时使我们能接受其为天主圣神的化工。如果过度相信基督与圣神临在于教会中,或许将在神学上出现一种深信基督信仰会传扬普世的乐天主义,也可能因而对其他宗教产生一种严厉的态度。可是,神学应该就事实而反省,就传统之起源而反省;面对基督宗教在比较上的褊狭性(地区性),最近已有神学家开始质问:仁爱的神何以不用其它宗教作为祂与人类交往的媒介?换言之,他们已经开始研究非基督宗教之意义和可能具有的救赎价值。 既然宗教的存在形式也可能不完善甚至流于低劣,那幺经由其它宗教找寻神的化工,便有必要订定标准,以便我们评断宗教的信念,实践和系统之纯性;亦即:在宗教引导人类与超越而仁爱的神明交往并且礼拜正的终极体方面,所可能具有的实价值。既然宗教有时采取低级的形式,并且也可能排斥位格神的存在,那幺便不能仅以“神藉临在世界之圣神作为保证”来解释宗教的存在。除了订立一项判断宗教纯性的标准外,是否也可能解释:当某一宗教几乎不堪称为与神交往的媒介时,何以能继续存在? 我们可以从下列事实看出一些理由,就是:宗教讨论生死问题,并且讨论人与社会和各种无法控制的力量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焦虑感受。这在宗教中亦然,只是它们把这些问题的解答和对一位位格神的礼拜联在一起。即使宗教丧失了对仁爱之神的慧观(Vision),也能继续充当处理这些焦虑的角色,特别是有关神明临在于生命中以及人类的痛苦,失败和死亡等种种焦虑。在上述情况中,宗教的信仰因素丧失了,而它的意义却表现在下列事项,如:精神的慰藉,期望不平凡的救助,寻求生命中的某种行为或境界等等。面对这些问题时,宗教成为息事宁人的镇定剂或是向人提出要求的信仰系统,乃是辨别其为宗教或不完善宗教的分野;因为凡是归宗于一位格的,仁爱的和救赎的神之宗教体系,都会要求其信徒论究终极意义的问题,并且遵从一种正依凭宗教信念的道德规范。有时,对人性问题或团体问题的关怀,能左右宗教的实践方式,这种关怀主要是为了减轻焦虑的感受,但也可能因而逃避了宗教对人类提出的正要求。如果以这种关怀为至高的目的,就难免溶入各种迷信和低级的形式中。反之,如果把焦点集中在人类的生存问题上,或许可以唤醒对终极关怀与意义的需求,而成为步入信仰境界的途径。基督宗教的象征系统把这些问题结合在它的信理传布与圣事范围中。它有它自己的回答这些问题的方法,然而如果基督宗教的答复、或者任何基于信仰一位仁爱的与救赎的神而提出的答复被弃而不用的话,宗教仍然可以作为处理这些问题的一种方式而存在。 如果我们更进一步研究第五项问题,亦即维持与宣扬宗教系统的条件,并且在这方面特别注意基督宗教的话,乃是因为前四项问题都已隐然含于其中了。基督宗教在今日西方世界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是:设法在变迁中的文化环境里保持生机,并且在宗教的一切表达方式犹疑不定时„,设法处理必然随之而来的信仰危机。换句话说,就是:为了适应新的文化环境,基督宗教在什幺条件下能有合宜的宗教形式;这些条件也正是一切宗教是否纯的条件。若能体会基督宗教在文化变迁的过程中,为了保持活泼的信仰所面临的种种困难,便可以了解为何它大部分仍旧带西方的色彩。至于与非欧洲地区的文明交会时,所产生的文化冲突与失败,原因可以归诸基督宗教自身带有的缺陷…。 III作为信仰中介的基督宗教之条件 这些条件可列如下述并附以解说: 1. 纯的基督信仰关心下列问题:生死、罪恶、个人价值与团体归属,以及人类之间的协和与亲爱。恐惧死亡、依恋罪恶、忧虑个人价值与人类团体的分裂,以及反面种种,如期待生命,希望恩宠与宽宥,渴望被爱与能爱,寻求人类间之亲爱以及敬畏左右世界存在的神圣,这一切构成基本的人类经验,宗教亦奠基于此。这一切也是宗教所要转化为有意义的存在者,使能平服这些恐惧而满全这些希望。一个宗教如果根本不谈人类存在的这些成分,那幺即使它表面上看来高贵,最后也会遭到没落的命运。 宗教也可能选择或孤立某种成分而全神贯注之,并将人类的一切希望寄托于其上,而无视于该成分之关系更基本的问题。古代的某些宗教曾有过这种情形,它们为了满足人类对生命与幸福的渴求而过度调性的体验,甚至把性仪式化。至于其它对性方面没有兴趣的古代宗教;也会保留或发展有关鬼神的神话。现代的性行为有其仪式上的观点,能视之为爱情的庆典或仪式,只是重点放在性的表达上;而当这种爱情与鬼神世界无关时,则认为是人类苦难的解答。 基督宗教在有关性爱方面常失之于相反的极端,视性爱为可怕或可憎之物。这种对信徒的隐瞒可以归因于它把基督启示的其它因素孤立起来,并且过度注意某种特殊的人类问题,以致丧失了整体的慧观。例而言:如果在实践方面,基督信仰劝人心存悲戚,而忽略了勇气与希望;如果它将个人隶属于团体或宗教组织,而否定个人的人格价值;或者如果在另一极端,它将宗教转变为纯然个人化的事务,也是如此。在面对罪恶问题时,它也可能采取白拉奇主义(否认原罪者)或清教徒主义(主张严厉者)等等各种极端;也可能由过度物质化的观点去关心源自死于基督之新人的生命,而曲解了死亡的性质与复活的希望。正基督信仰之实践,当在希望复活与接受苦难两者中保持均衡。 2. 其次,纯的基督信仰把宗教的位格因素置于前提。基督信仰中独特的因素便是位格神的启示,祂是天父,宇宙的爱人,要求爱的回报并许下合一。这点在下列情况中很容易被曲解:如果基督宗教的实践丧失了回报意识;如果它太注重人类的发展而忘记“神先爱了我们”以及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是对神的礼赞;如果它以神为一立法者,而不以神为一救世者和为父者;如果它对于神籍基督,经由圣神所展示的言语,律法与爱情,无法助其实现;如果它根据虚伪的神意(天命)观念变成一套讨论生命难题的迷信,而未能发展一种回报神的仁爱之生活方式。 3. 基督信仰若想正融入一切民族与文明的生命中,则必须塑成一种基于文化之诗词的与象征的表达方式。以适用于仪式,各种庆典与祈祷,换言之,适用于一切信仰的表达;如此才能使基督宗教成为一种含摄全部人格的生动力量,同时依照基督的启示和使命发展团体中主体之间的关系。 布道、教义、释经和礼拜所用的语言,简言之,宗教之一切象征都很受文化因素的影响,因为这些是宗教显示其信息的方式,此信息乃是作为一特定民族或文化的人类经验之答复或转化。一个纯宗教所要做的,是“变化”人类的经验与其各种表达,而非与之“冲突”。信仰必须透过这些宗教象征而呈现,而一民族却当藉这些象征,在其信仰中发展、成长,并得知信仰的一切结果和更深刻的意义。 信仰表达的本身采取文化的因素并且使用象征的语言。但它不是一种纯然客观的表达,好像提供一切人都能接受的信仰论文似的。面对文化变迁时,传达信仰的困难之一是:辨别必须保持完整的客观内容以及受一特定时空的文化条件所限的表达方式。 启示和信仰的因素多少会存在于一非基督宗教或世俗文化中。一旦发现了此种因素,便当加以重视并使它作为更满全的信仰参预之媒介。旧约和基督的启示原先并不是把完全外来的因素介绍到闪族与希腊民族的生活和实践中。启示常是内在的开悟,使一民族能了解某一事件或某一信念与实践之完全含义与潜在功效。使一民族有可能通过并超越其宗教经验的现成阶段而进一步理解神与神对其百姓之仁爱。 要在新的文化背景中介绍耶稣基督,问题是:如何把耶稣呈现为神对“该文化中原有之对神明的理解与期待”之答复。耶稣曾说自己是来满全律法与先知,而不是来废除的。这种满全并不是在律法与先知所说的之外加上某些外来之物,而是使已经接受律法与先知的犹太民族对神的信仰经验得以成全。虽然犹太民族有不平凡的宗教历史以及与基督的特别关系,可是对于其它民族亦可类此而言,因为任何民族都具有对超越力量的信仰体验,这在其宗教表达中可以得知,甚至在其对俗世的参预──只要这些参预包含了对人类生命种种可能性之关怀和尊重──亦可得知。 如果要应用某一文化中诗词的,象征的与仪式的表达作为基督信仰的媒介时,所需要的是“交谈”,其中便包含了不少问题。当一个民族的情感与期待涉及我们前面谈到的宗教问题时,它会如何表示意见呢?它对基督信仰的传统象征反应如何?而这些象征在此新的环境中能用来转化人类经验到何种程度呢?或者,一发展中的文化如何能以新的象征表达其信仰?还有的问题就是:普遍象征(在任何文化背景中都能得其共鸣者)的存在问题以及某些基督信仰的基本象征(如洗礼之水或圣餐礼之饼)属于普遍象征的程度问题。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当设法了解一文化之宇宙论,换言之,即它对宇宙的慧观。许多文化和宗教视宇宙为各类精灵或动力所充斥。这是它们的象征方式,以表达和宇宙的关系,宇宙的神秘以及进行交往时人类自身的限度与能力。这也表达它们对临在宇宙亦部分临在人类事务──凡是企图控制人类环境及其生命,以之为利于神明的发展者──之神明或神圣的意识。这种慧观留有以神灵为象征的余地,基督宗教的传扬能与之冲突,也能将其导引为神灵显形。被称为唯一神之民的闪族也居住在一充满神灵的世界中。这种信念有时使他们走入偶像崇拜,可是在另一方面看来,却形成了旧约中天使论的基础。后来,基督宗教时常误解这种天使论,对于有关天使的谈论作过于字义的解说,然而在旧约时代与某些东方基督宗教的仪式中(例如,他们把基督和圣神都称为天使,或者能以咒语呼求天使降临以昭示主神之威严),天使是神明的显示,是神对百姓表达神秘的亲近之一种方式。也就是把在神的超越性之前所有的敬畏感与对神在仁爱中显示恩宠的亲近感联结起来的一种方式。若要了解其它民族──以神灵的形态象征他们和宇宙、神明之关系者──必可由此得到帮助。 在目前的文化发展情势看来,西方世界已逐渐相信俗世的独立性,并且发觉它很难接受奇迹、圣人典故或特殊的神明事件。同时,它有它本身对神明的需要以及它本身对宇宙的敬畏──虽然现在旅行月球或接触其它星辰已成可能。为了使奇迹,圣人典故和特殊的神明事件成为必需的,而坚持某种象征的虔敬表达方式,那将是基督宗教互解的前奏,即使这种语言仍能吸引某些民族。有些人会拒绝带有这种信念的宗教,然而即使接受者也会无可避免地体验到内心的紧张和矛盾,因为他们的科学知识和宇宙理论无法与宇宙力量和他们对宇宙关系的象征表达相契合。哲学和神学已经对这种新的认知情况有所回答了,就是:发展一套圣界俗界的理论,以调圣界与超越界乃是实在界的一个幅度,而不是与之分离的存在境界;并且说明忠于现实界乃是上达圣界之途。可是仍然缺乏:一套新的象征系统──能使人类在面临神的同时也能配合他对宇宙及其内容的了解;以及一种仪式的与祈祷的表达──作为神明临在人类生命和历史中之明示,并且对于疏导人类所有的知情意之信仰,要求一种回答。 4. 任何宗教,如果无法使其信徒在生活上作为见证,便无法成功。这是透过宗教实践而表达出的精神上活生生的证验,也是使宗教成为可信之根本要素。基督的福音常调这种可信的表征和爱德团体的存在,可以不断地结合新的成员。信仰在语文和象征中得到解说与呈现,不仅如此,语文和象征也是信仰显示其活泼的化工所需之解释。信仰中可以与众人分享的是:神为主耶稣基督的天父,使众人合而为一的爱德,人对神和基督的亲切关系,圣神的意识,对善恶与生死问题的体验以及对一有未来希望的世界之有意义的参预。在其宗教的仪式与默观的根本性质看来,它也是祈祷。今天,最重要的便是一方面作为参预世界的各项需要和变迁的社会之见证,同时又能不丧失对神的信仰,也不贬低默观──作为人在此生所能追求的最实目标──的价值。 5. 宗教除了见证与象征表达外也需要制度,就是管理和组织的形式,以及规范信徒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督宗教的制度因素依然是各教会间与同一教会的各成员间之争端主题。这是文化变迁中的一项重要问题,因为对于这些结构之观点在尝试适应与极端改革两派主张之间,造成了一切的分歧。目前似乎逐渐理解了:基督宗教的制度因素少部分是由耶稣基督或宗徒们订立作为传达其恩宠与圣言之必须的制度,更大部分是为了适应一既定时空中的团体并接承基督宗教的传统而形成的。教会在本质上是一种透过信仰与爱德而与耶稣基督同在的团体,是基督透过圣神与他结合的身体,并且是他在世上之神圣的临在。精神价值的因素是首先要考虑的,不但因为它们最重要,更因为它们先于各种制度而存在。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持精神价值的。制度基于与这些价值不断的关系而有其可信性与永恒性,或者至少是有效性。在制度与价值之间也可能经常产生决裂,可是制度仍然在其传统形式下存在,原因只是它一旦存在了,便会受团体中保守派的维护而苟延。这种决裂之所以产生,或是因为该团体改变或修正了价值意识,或是因为该制度的内部腐化了,丧失精神而仅存外形。产生决裂后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制度不再受团的精神所支持,并且不再是适用的工具,无法作为宗教实践或工作上增进信仰的表达†。 今天,在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中,同样需要制度的改革,然而相同的改变却无法适用于世界各地。如果只以西方的危机为例,一种服从主义的制度(有时在其生活形态上也是相反福音的)无法支持基督团体的价值,因为基督团体已经进一步体认了其成员在基督的使命中之共同责任。必须根据使命的意识而重新安排管理,圣职和法律的形式。此种使命意识是基督信仰在一鼓励参预的文化背景中的产物。如果只是说:由新约传于我们的基督信仰所指示的团体;应该藉圣神的化工与神力而承担所有成员对教会的生存和使命所当负的责任;或因而主张在助成共同的责任时,我们正回归更纯然的基督理想;那就未免太天了。这种解释无法说明其它文化的影响,也无法说明一项根本事实,就是:信仰乃是在一受既成文化影响的团体中,藉基督的工作对神所作的回答,并且使此团体能在其文化所决定的环境中找到它自身对神的回答。事实上,新约时代曾有圣神临在的烈意识,每位基督徒接受其为内心的洁净剂,以实践基督的圣言,并且使他们尊重各种神秘能力的明显贡献。同时,丧失了这种圣神意识也是导致圣职人员与平信徒之间渐增的裂痕底因素之一。此外也不当忘记:信仰在今日西方世界对基督团体所要求的回答,因为此时文化影响已经使民众有了更的分享和参预意识,而其结果亦因为普遍教育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分工而成为可能。这种回答本身要求新的法律、制度和皈依形式。基督徒根本的皈依是以神的言语为准的。直接的皈依乃是针对此种言语所取的表达形式而做的,可是这种形式必须是适于交往的形式。应当表现在法律,制度和其它的表达方式中。 6. 如果缺乏历史意识的话,这些宗教表达中的改变没有一项是可能的,而事实上在象征表达、信理、皈依、制度或生活形态上确曾有过改变。有了历史意识‡才能了解信仰的创造性和产生此创造性的文化差异,也能知道:信仰不是必须以某些言辞表白的规格,而是一信仰团体对基督事件──其可理解性与潜在意义永无竭尽之日──之不断成长的回答。因此,信仰根据信者的需要和文化的意识,创造自己的宗教表达。历史意识并不否定来自基督传统或共同人性的持续性,只是在划分持续性的界限时,避免过多先天的答案而已。 7. 最后,一套系统的思辨是一切宗教的导引,在基督宗教内,便是所谓的思辨神学。不论西方或东方,本有的神学乃是基于对一民族与其文化的内在世界──包括适于该文化的价值,交往与自我表达的方式以及思想的基本形态──之了解和解释。若想了解它,则需发展一套哲学人类学,由思辨内在或外在,个人或共同的经验而形成的。这在信仰经验的奠基与解释上,满足了一民族对理论的要求,并且保证了在象征、祈祷、制度方面和对信仰的追求方面,两者之间毫无裂缝,更在团体精神与个别成员之间使此两者有其内在的呼应。士林哲学过去曾为西方世界找到了这种神学,当代的神学家则正在为今日西方文化努力。欧洲以外的文化也有相同的需要。 IV结论 假如基督宗教是不断创造的过程,便需具备上述之各项条件,这在任何纯的宗教都是必需的。纯宗教要继续存在,便须努力追求终极实体,而不致排斥或贬抑对一位格神的信仰ˆ。它也需要信徒们可信的见证,对宗教传统的尊重以及信仰以象征系统,制度和思辨所作之文化的表达。这种文化表达──当它被更新或重新形成时──本身是外加于宗教传统的;可是由于其最初来源,对历史的尊重以及四海皆准的共同人性,它仍能上承更早的传统。 基督徒深信宗教会继续存在,因为他相信神继续对人类传达他的仁爱。他也知道并非一切宗教都是纯的,并且基督宗教本身必须历经不断的净化和发展。也可以说,充满信仰的宗教回答常是类似对一招唤之回答,此招唤就是神对亚巴郎所说的:“离开你的故乡,你的家族和父家,往我指给你的地方去。”(创十二1) 批注: Carl G. Vaught, "Two Concepts of God", in Roligious Studies 6 (1970), p.221。 ‚ 神秘事件并不表示不实,而是其表面形式下含有信息的意义。 ƒ 信念不像信仰那幺基本,也不涉及宗教意义的核心。例如天使的存在为某些基督徒是一项信念,但却不属于信仰的本质部分。 „ 论及宗教表达的变迁条件,请看: B. Lonergan, "Theology in its New Context", in L.K. Shook, ed., Theology of Renewal I (New York, 1969), pp. 34-46。 … 在此当分辨基督宗教与其传布的理。宗教是一综合整体,信仰藉其表达,成长并以为媒介,因而很受不同的文化因素所影响。 † 例请见: Y. Congar, "Renewal of the Spirit and Reform of the Institution", Councilium, march 1972 (American Edit., Vol.73) , pp. 39-49。 ‡ 论及历史意识的本质与关涉,请见 J. W. O'Malley, "Reform, Historical Consciousness, and Vatican II's Aggiornamento", in Theological Studies 32 (1971), pp. 573-601。 ˆ 有些世俗宗教以非人格的方式表达它们对终极实体的追求,在此无法讨论基督宗教如何与它们进行交谈。基督徒的问题是:对于信仰一仁爱的位格神之可能性,他们该开放到何种程度?对终极实体的追求如何作为并发展人类对超越界的信道,此信道最后能使人与神融而为一?换言之,就是使人不停留在有限的对象上,而继续向前发展,最后能超越到与位格神相会的地步。
注 本文译自Concilium, January 1973, pp. 91-105, David Power, "A Theological Perspective on the Persistence of Relig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