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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

时间:2010-05-07  来源:礼仪及圣事部  作者:礼仪及圣事部 点击:

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

为正确实施《礼仪宪章》37-40条.第四道训令

Varietates Legitimae礼仪及圣事部1994125

 

摘自赵一舟译,《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台湾,1994年,1-45页;香港教区礼仪委员会于2006年参照美国主教团提供之英文译本,稍作整理。
 

*译者注:此训令译自英文罗马观察报,“N.14(1335)-6 April 1994”原名为The Roman Liturgy and Inculturation。此标题中之Inculturation一词,最近十数年来,应用于教会一些文件中,但多译为“本地化”或“本土化”等,基督教用的“本色化”可能也是这同一词的翻译。这些译名似乎均未能将其本义译出,因为这几个译名只表达礼仪单方向的适应,而Inculturation却亦指双方向的适应,亦即罗马礼仪与本地文化的相互同化(Mutual Assimilation)。这层意义可由本训令中的解释清楚地显示出来。教宗将此名词用在福传工作上时,称此名词指“福音降生(Incarnation)在本地文化中,同时将这些文化引进于教会生活中。”清楚地表示出此名词的双层意义。故在本训令的译文中暂译为“文化互融”或简称“互融”,意指互相融合、和协;两种文化相遇,各有所取、各有所舍,而仍保持各自的本质。这是本训令中Liturgical Inculturation的主要意义。我教会先进、学者如有更好译名,请不吝赐教。(译者:赵一舟,199488日)〕

导言

1.     在罗马礼中合法的差异在过去是被许可的,梵二大公会议在《礼仪宪章》中,特别为传教区也预期此种差异[1]。“即使在礼仪中,只要不影响信仰及全体公益,教会无意强加严格的一致化[2]。”教会中在过去有过,现在仍然有许多不同的(礼仪)模式及礼仪族系,并且认为此种差异,绝不会有害于礼仪的统一性,反而加强其价值[3]

2.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其宗座诏书《第二十五年》中,曾谈到:使礼仪植根于不同文化中的尝试,乃是为礼仪革新一项重要的工作[4]。此种工作在以前的几项训令及礼书中已预测到,如今在经验的光照下应予以继续,如需要时,纳入某些文化价值,只要这些价值“与真实而正确的礼仪精神相符合,并尊重罗马礼的基本统一性,一如礼书中所表达的”[5]即可。

      ()     本训令的性质

3.     礼仪及圣事部奉教宗之命,准备了此项训令:礼仪对于不同民族的习性及各种情况之适应准则,这些准则载于《礼仪宪章》37-40条中,在此予以界定;在这些条文中以笼统词句所表达的一些原则,更确切的予以解释;将一些指示以更适当的方式予以限定;应该遵从的次序也清楚地予以规定,如此为将来的(适应工作)这将被认为是唯一正确的程序。由于跟信仰及互融问题有关的神学原则仍须做深度的研究,本部愿意帮助主教们及主教团对各册礼书中预计的适应,依法予以审量,或予以实施;对已经做过的措施再予以严谨地审察;再者,倘若在某些文化中,牧灵的需要要求那种《礼仪宪章》称之为“较深度的”、并且认为“较困难的”礼仪适应方式,也为之订定一些措施,以便依法实施。

      ()     首先注意事项

4.     《礼仪宪章》曾谈到礼仪适应的不同方式[6]。以后“教会训导”采用了一个新名词“文化互融”(Inculturation),更确切地把“福音降生到本地文化中,同时将这些文化引进教会生活中”[7]这句话予以定义。“互融”意指“各种真正的文化价值,借着其整合于基督教义中,并借着基督教义植根于不同的人类文化中,而产生的一种深度的转化”[8]

        词汇的改变,即使在礼仪的领域中,也是可以了解的。源自传教区域的词汇、“适应”一词能导引人误以为那只是一些过度及外在性质的改变[9]。“互融”是一个较好的名词,它指出两种动向:“教会借着文化互融使福音降生于不同的文化中,同时把不同的民族及其文化引进在自己的团体中”[10]。一方面,福音深入于一个既有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而使每个民族固有的精神特质及天赋获得内在的效益(…),使这些特质富有活力,使之更完美并且在基督内使之复兴[11]

        另一方面,当这些价值与福音互相融合时,教会也予以同化,“以加深对基督喜讯的了解,并在礼仪中、在信者团体生活中各个不同层面上,为福音提供更有效的表达方式”[12]。如此在互融工作中,这双重动向表达出降生奥迹之构成要素之一[13]

5.     如此所了解的“互融”在礼仪生活中,以及在教会生活其他领域中均有其位置[14]。此“互融”构成福音互融各层面之一,它在每个民族的信仰生活中,要求某一种文化之持久性价值的真正整合[15],而并非其短暂的表达方式。因此,互融工作应该与一种更大的行动,一种统一的、顾及人类情况的牧灵策略完全结合在一起[16]。一如在福传工作一切方式中,此种需要耐性及复杂的事业要求有规律的研究及前进的分辨[17]。基督徒生活及礼仪庆典中的互融应该是民族信仰上逐渐成熟的效果[18]

6.     此训令考虑到各种情况。首先有些国家并没有基督徒的传统,或者在近代才由传教士在那里传报福音,同时把罗马礼带去。“教会由于与不同文化的接触,应该欢迎民族传统中能与福音相融的一切,把基督的富裕带给它,并且教会也藉世上各国许多不同的智慧形态而丰富自己。”[19]

7.     有些国家则情况不同,它们拥有很久的西方基督徒的传统,那里的文化已经长久地被罗马礼中所表达的信仰与礼仪生活所渗透。这一点有助于礼仪的革新在这些国家受到欢迎,礼书中所提出的适应措施,就整体而论,为能发展合法的地区性的差异(参以下53-61条),已经足够。但是也有一些国家中,特别是由于移民的关系,几种文化共存,则必须顾及此事实所产生的特殊问题(参以下49条)。

8.     同样也必须注意到在具有基督徒传统的国家中,以及其他对宗教漠视或缺乏兴趣的国家中逐渐发展的情形[20]。面对此种情形,所谈的与其说是互融的问题,因为这假定在该地区存在着某些宗教价值,而能使其福音化;勿宁说是如何强调礼仪培育[21],以及如何找到接近人心灵的极合适方法问题。

一、整个救恩史中之互融过程

9.     有关罗马礼之互融所提出的问题,可借助救恩史予以说明。互融过程是以多种方式发展的一种过程。

        以色列民族在其全部历史中保存了确定的知识:它是天主的选民,在万国之中为天主的行为与爱作证人。它从邻居的民族中取得了某些敬神方式,但是它对亚巴郎、依撒格及雅伯之天主的信仰,使其借用的这些敬礼经过深度的改变,主要的是意义上的改变,但是多次也有形式上的改变,就如它曾把此借用的成分编入在其宗教的习俗中,以便为纪念天主在其历史中所行的奇妙事迹举行庆典。

        犹太世界与希腊智慧的相遇,产生一种新的互融形式:圣经的希腊文译本将天主圣言引进到一个原本与圣言隔绝的世界,同时在天主的默感下也使圣经更为丰富。

10.   梅瑟的法律书、先知书、圣咏(参路24:27, 44)是为天主子降来世间的一种准备。旧约涵盖了以色列民族的生活及文化,也是救恩史。

        天主子来到世上时,他“生自一位妇女,生在法律之下”(迦4:4),他把自己与盟约之民族的社会及文化条件结合在一起,他曾与此民族一起生活和祈祷[22]。在成为一个人时,他也成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时代的一份子,“并且在某种方式下,他也因此把自己与全体人类结合成一体”[23]。因为“我们大家在基督内是一体,我们人类共有的本性也是在他内取得生命。就是为了这一点,他被称为‘新亚当’”[24]

11.   基督曾希望分担我们人类的处境(参希2:14),为众人舍生,是要把分散的天主的儿女聚在一起(参若11:52)。他愿意借着他的死摧毁那使人类分离的墙壁,使以色列与各国成为一个民族。借着他复活的力量,他吸引所有人民归向他,把所有人民再造成一个‘新人’(参弗2:14-16;若12:32)。一个新世界在基督内诞生(参格后5:16-17),每个人也能成为一个新受造物。在他内黑暗给光明让位,许诺成为事实,人类之一切宗教的愿望得到满足。耶稣基督藉他用自己的身体所行的祭献,一次而为永远(希10:10),完成了以精神及真理举行的完美敬礼,这是他愿意其门徒们以后要作的(参若4:23-24)。

12.   “在基督内(…)我们有了对天主的完美敬礼”[25]。在他内我们有选自众人中的大祭司(参希5:1510:19-21),“他的肉身被处死,就神魂方面却复活了”(参伯前3:18)。身为基督及主,他使(所建立的)新民族成为“一个司祭的国度,事奉他的父天主”(参默1:65:9-10[26]。基督藉流血牺牲创始了逾越奥迹[27],此逾越奥迹组成基督徒敬天礼仪的基本要素[28],但在此之前,基督愿意建立感恩祭,纪念他的死亡及复活,直到他再来时。在此应找到基督徒礼仪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以仪式所表达的核心。

13.   复活的基督回到他父那里的时刻,曾保证与其门徒们同在,并派遣他们去为所有受造物宣报福音,使万民成为门徒并给他们施洗(参玛28:15;谷16:15;宗1:8)。五旬节那一天,圣神降临在人类之中,创建了一个新团体,将大家团结在一起,不顾语言的差异,此种差异是分裂的记号(参宗2:1-11)。从此之后,天主的奇事将会被不同语言和文化的各个民族所知晓(参宗10:44-48)。那些被羔羊之血所救赎以及在兄弟共融中所团结在一起的人(参宗2:42),是由“各支派、各异语、各民族及各邦国中”(参默5:9)被召唤而来的。

14.   对基督的信仰,能为所有国家提供可能性,使之成为天主恩许的受益者,及盟约选民之遗产的分享者(参弗3:6),并不需要放弃自己的文化。在圣神的默感下,随从圣伯多禄的榜样(参宗10),圣保禄打开教会之门,使福音的遵守不须局限于梅瑟的法律范围内,而要遵守他亲自接受的那来自主的传授(参格前11:23)。如此,教会自开始就对那些未受割礼的皈依者,“除那必须者外”,不加给他们其他重担,这是当时在耶路撒冷宗徒大会的决定(参宗15:28)。

15.   初期基督徒团体在一周的第一天,亦即以后称为 “主日” 的一天,行分饼礼(参宗20:7;默1:10)。他们是在服从耶稣的命令:他是在犹太人举行的逾越节纪念礼中,建立了他“苦难”的纪念。为延续此唯一的救恩历史事件,基督徒采用了犹太人敬天礼的形式及经文并予以适应,以表达基督徒敬天礼中完全新的成分[29]。在圣神的指引下,他们在犹太人的敬天礼传统中分辨出,何者应予保留,何者应予舍弃。

16.   福音传播到世界各地时,受到不同文化传统的影响:在来自外邦的各个教会中就产生了其他型态的礼仪。在圣神不断的指引下,教会分辨出不同成分:有些源自“外教”文化而不能与基督宗教相容的成分,其中也有些成分与宗徒传统相符合并且忠于救恩的福音,则是可以接受的。

17.   基督徒庆典之形式的创新与发展,在福音所传到的几个较大的文化区域,依照当地的情形,逐渐展开。如此西方及东方教会中产生了不同的礼仪族系。它们的丰富遗产 (传统) 忠实地保持着基督徒的传承,臻于圆满之境[30]。西方教会在其礼仪中,有时也从东方礼仪族系的遗产中采取一些成分[31]。罗马教会在其礼仪中,曾采用了人民的生活语言,先是希腊语,后改用拉丁语,并且在敬礼中,一如其他拉丁教会所为,也曾纳入某些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事项,并赋以基督徒之意义。在历史的过程中,罗马礼也曾知晓如何在礼仪中运用来自不同出处的经文、歌曲、手势、仪式[32],并在传教地区使其适应当地文化[33],虽然有些时期,使礼仪一致化的愿望曾模糊了这项事实。

18.   在我们这个时代,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重申:教会 “促进并采纳各民族的优长及善良风俗。采纳时,教会予以净化、加强及提升(…)。教会的工作就是要使人心灵中与各民族的礼教文化中所蕴藏的美善,不仅不受损失,反而得到净化、提升并达于极致,使天主受光荣,魔鬼败兴,人类得幸福”[34]。因此教会的礼仪对每个国家、民族或个人不应该像是舶来品,同时它也应该超越种族与国家的特异性。它应该能够在每个人类文化中表达自己,而同时又能借着忠于来自主的传授而维持其本有的特性[35]

19.   礼仪,一如福音,应该尊重各种文化,但同时邀请其作自我净化与圣化。

        犹太人藉信德皈依基督时,仍忠于旧约,此旧约导向耶稣──以色列的默西亚。他们知道耶稣完成了梅瑟的盟约;他自己成为那新而永久之盟约的中介,这盟约是用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而盖印签订的。他们知道,耶稣藉他唯一而完美的祭献,成为真正的大祭司及最后的圣殿(参希6-10),因而割礼的规定(参迦5:1-6、安息日(参玛12:8[36]以及圣殿的祭祀(参希10)就只有相对的重要性了。

        来自异教的基督徒,当他们皈依基督时,是以较彻底的方式放弃偶像、神话、迷信(参宗18:18-19);格前10:14-22;哥2:20-22;若一5:21)。

        基督徒不管他们来自何种族群、何种文化,他们必须承认在以色列历史中的、有关他们得救的恩许、预言和历史。他们必须接受旧约及新约的每本书,视之为天主之圣言[37]。他们欢迎圣事性的标记,这些标记只有在圣经的背景中及教会的生活中,才能被充分的了解[38]

20.   初期的基督徒,无论他们是来自选民的,或是来自异教背景的,所面对的挑战就是:对基督的信仰要求他们作许多弃舍,也要对自己隶属之民族传统及文化保持忠贞,此二者应如何相协调。

        这也将是为各个时代基督徒的挑战,圣保禄的话肯定这一点:“我们宣讲被钉在十字架上的基督,这为犹太人是绊脚石,为外邦人是愚妄”(格前1:23)。

        在教会历史中所运用的分辨力仍然是必须的,好使基督完成的救赎工程,透过礼仪,藉圣神的力量,能在不同的国家、时代以及不同的人类文化中,忠实地在教会内延续下去。

二、为进行礼仪与文化互融的要求及先决条件

      ()     从礼仪本质所显示出的要求

21.   在作任何关于互融的研究之前,必须常记住礼仪的本质。礼仪 “事实上是一个可获得特恩的场所,基督徒在此与天主和他所派遣的那一位──耶稣基督相遇”(参若17:3[39]。礼仪同时是基督大司祭的行动,也是他的身体──教会的行动,因为他为了完成那藉有形之记号、所达致的光荣天主、圣化人类的工作,常使教会与他联合在一起,教会经由他并在圣神内,向天主父呈献使他欢心的敬礼[40]

22.   礼仪的本质与教会的本质密切相关;的确,教会的本质首先是在礼仪中表现出来[41]。教会有一些特点,使教会与其他所有聚会及团体有所不同。

        教会不是经由人的决定而聚集在一起,而是蒙天主在圣神内召唤,教会以信德答复天主这出自善意的召唤(教会ekklesia源自Klesis意指召唤)。教会此一特点借着司祭子民的团聚,尤其在主日的团聚时,借着天主向其子民所讲的话,并借着领受圣秩之司祭的服务显示出来,司祭是以基督元首的身分行动[42]

        因为教会是至公的,它克服使人类分离的种种障碍:众人借着洗礼都成为天主的子女,并在基督耶稣内形成一个民族,在其中 “不再分犹太人或希腊人,奴隶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迦3:28)。如此,教会蒙召去把所有民族聚合在一起,说各种语言,渗透各种文化。

        最后,教会是在地上作为行旅的教会,仍与主远离(参格后5:6):它在圣事中并在它的各机构中仍带着现时代的记号,但是却在欢愉的期盼中,等待耶稣基督光荣地来临(参铎2:13[43]。这一点在许多求恩祷词中表达出来:它指出我们是天国的公民(参斐3:20),但同时也注意到人类与社会的需要(参弟前2:1-4)。

23.   教会靠那写在新旧约中的天主圣言来滋养。当教会在礼仪中宣讲圣言时,它欢迎此圣言,视其为基督亲临的一种方式:“因而教会内恭读圣经,实为基督亲自发言”[44]。为了这个理由,天主圣言在举行礼仪时是如此重要[45],不应以其他任何经文来取代圣经,不论该经文如何受人尊敬[46]。同样,圣经是礼仪所用语言、标记、祷词,特别是圣咏中之祷词的不可缺少的泉源[47]

24.   由于教会是基督之祭献的果实,礼仪常是对基督逾越奥迹的庆祝,以光荣天主父,并藉圣神之能力圣化人类[48]。全世界的基督徒,每个主日,环聚于祭台前,在司祭领导下,举行感恩祭、聆听天主圣言并追念基督之死与复活,同时也期待着他光荣地来临[49],是在此时 , 基督徒敬天之礼找到其最基本的表达方式。环绕着此集中点,在举行每件圣事时,逾越奥迹以不同方式呈现出来。

25.   整个礼仪生活,首先环绕在基督赐与教会的感恩祭,及其他圣事周围[50]。教会有责任谨慎地、忠实地把这些传递给每一世代。教会以其牧灵权威,依照环境、时间、地点,为信友的好处,能作某些安排[51]。但是对于那些直接与基督遗志有关,并构成礼仪之不能变化的部分,教会却无权改变[52]。破坏圣事与其建立者基督之联系、以及与教会之起源的联系[53],则不再是使圣事与文化互融,而是挖空它们的本质。

26.   基督的教会在一定的地方、一定的时间,藉各个地方或个别教会呈现出来,并深具意义,地方教会是透过礼仪将教会真正的本质启示出来[54]。这是个别教会应该与普世教会团结与合一的理由,不只在信仰与圣事方面要合一,并且有些透过教会所接受的习惯,而这些习惯被视为未曾中断之宗徒传统的部分,在这些习惯上也要合一[55]。这习惯包括:例如每日祈祷[56]、主日的圣化及一周的节拍、逾越节(复活节)的庆祝和礼仪年内对基督奥迹的揭示[57]、作补赎及守斋[58]、入门圣事、主的纪念庆典、圣道礼仪及圣祭礼仪之间的关系、罪的宽赦、晋秩职、婚姻以及病人傅油。

27.   教会的信仰在礼仪中是以象征及团体方式表达:这一点说明:为神圣敬礼之组织、经文的准备以及所举行的礼仪等都需要一个立法架构[59]。在历史的过程中,直到今天,这种立法具有命令式特点,其理由是为保证敬礼的正统性:就是说,不仅要免除错误,而且要完整地传递信仰,好使教会的“祈祷法则”(Lex Orandi)符合“信仰法则”(Lex Credendi[60]

        互融无论进行得多么深,礼仪不能没有法律,和教会内负责者的监督:即宗座,以及依法律规定,每地区的主教团和每教区的主教,为所属地区[61]

      ()     礼仪互融的先决条件

28.   教会的传教传统常常寻求以传教地区之语言去为该地之民族传福音。的确,多次是一个国家的首批使徒写下了该地的语言,此语言到那时只是口语。这种作法是对的,因为只有藉那能传达民族之思想方式与文化的母语,才能触及其人民的心灵,以基督的精神予以塑造,使其更深入地参与教会的祈祷[62]

        在初传福音后,于礼仪庆典中,用当地国家的语言宣读天主圣言、为当地的人民仍然是非常有益的。在礼仪与文化互融的过程中,圣经的翻译,或至少礼仪中所用经文的翻译,是第一个应进行的必要步骤[63]

        为了使人以正确而有实效的方式接受天主圣言,“必须培养对圣经的喜爱,这是东方与西方礼仪的古老传统所共有的见证”[64]。如此,礼仪的互融假定圣经先被接纳于一既有的文化中[65]

29.   教会所面对的不同的情况,为判断礼仪中必要之互融可达的程度,是一项极重要的因素。有些国家在数世纪以前接受了福音,并且基督信仰仍然影响着其文化,其情况则不同于那些晚近接受福音的国家,或是那些福音尚未深深渗透其文化价值的地区[66]。另一种不同情况是基督徒只是人口中之少数的教会。比较复杂的情况是在一个国家之人口中,存在着不同的语言与文化。为达到满意的解决,对情况作一准确的评估是必要的。

30.   为准备作礼仪与文化的互融,主教团应依赖对罗马礼之礼仪传统,以及对本地文化价值之认识,均有充分了解的人士。必须先作历史、人类学、解经学以及神学等方面的研究。但是所有这一切,均须在本地圣职,尤其于本国出生之圣职牧灵经验的光照下,予以查验[67]。国家中“有识之士”,他们的智慧需藉福音之光照更形丰富,他们的建议因而也具有价值。礼仪的互融应试图满足传统文化的需要[68],同时也要考虑到那些受到都市及工业影响者的需要。

      ()     主教团的责任

31.   由于是有关本地文化的问题,可以了解到《礼仪宪章》在这事项上将特别的责任指派给“合法组成的地区性各种主教团组织”[69]。关于此事,主教团“应仔细慎重考虑,在各民族的传统与文化之中,有何成分可适于引进于敬天之礼中”[70]。“在民族的风俗中,有些与迷信及错误无关连的成分(…)只要符合真正的礼仪精神,教会也有时采纳在礼仪中”[71]

32.   一个民族的社会及宗教仪式,也组成他们文化之生活部分;如果借用其中一些成分而纳入礼仪中,此种作法是否能增加他们对礼仪的了解,而不会对他们的信仰与虔敬产生负面的效果,这可由主教团依照以下(参62条及65-69条)所提供的程序予以确定。主教团常应谨慎地避免引进一些不妥之成分的危险,致使信友看来又回到接受福音以前的一个时期(参以下47条)。

        总之,如果断定一些仪式或经文的改变是必要的,这些改变应与整个礼仪生活协调,并且在实施之前,尤其在使其成为强制性的之前,首先应介绍给圣职人员,然后再介绍给信友,且要避免使他们无正当理由地感到困扰的危险(参以下4649条)。

三、罗马礼进行互融时的原则及实际规范

33.   个别的教会,特别那些新兴教会,生自罗马教会,也从罗马教会接受了礼仪的遗产,当他们对此遗产深入地了解时,他们也依次在他们的文化遗产中能发现适当的仪式,如果认为有益或必要,可将该仪式整合在罗马礼中。

        《礼仪宪章》要求信友及圣职人员接受礼仪的培育[72],此种培育应有助于他们对现行礼书中经文及礼节之意义的了解。这也多次意指,源自罗马礼传统的一些成分并不必要去改变或予以删除。

      ()     一般的原则

34.   在对罗马礼计划并实行互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互融的目标;(2) 罗马礼的基本统一性;(3) 主管权限。

35.   目标应指引罗马礼与文化互融的进行,此目标已由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订定,作为礼仪全盘重整的基础,“对经文及礼节应如此予以整理,好使其所意指的神圣事物更明白地表达出来,并使基督子民尽可能易于了解,而且能完全地、主动地、以适于团体的方式参与仪式”[73]

        礼节也需要适应,“要适合信友的理解能力,为了解应不需要许多解释”[74],但是应常把礼仪的本质铭记于心;亦要记住,礼仪的结构及其特别的表达方式具有圣经及传统的特点(参以上21-27条)。

36.   进行互融时应维持罗马礼的基本统一性[75]。这种统一性通常表现在以教宗权威公布之礼书的范本中,以及在由主教团为本区域批准并由宗座认可的礼书中[76]。互融的工作并不预期会有新礼仪族系的创始;互融是为回应某一个别文化的需要,而导致某些适应,此种适应仍然属于罗马的一部分[77]

37.   罗马礼的适应,即使在互融的范围内,完全属于教会的权力之下。此权力隶属于宗座,其运用是透过“礼仪及圣事部”[78];在依法规定的范围内,此权力也隶属于主教团[79],及教区主教[80]。“任何其他人士,即使是司铎,决不得擅自增、减或改变礼仪的任何部分”[81]。互融不是留给主礼者个人去创新,亦不是留给聚会团体以集体方式开始进行[82]

        同样,对某一地区所给予的准许,即使某一主教团认为有足够的理由,在自己的地区采用该准许,如果没有必需的授权,则不可延伸到其他地区。

      ()     能作的适应

38.   为了要使一项礼仪行动进行互融,在分析该行动时,必须考虑到该行动各种成分的传统价值,特别是它们以圣经或教父作为根源的关系(参以上21-26条),因为只分辨何者可改变与何者不可改变,是不够的。

39.   语言是人民间彼此沟通的主要方法。在礼仪庆典中,其目的是向信友宣报救恩的福音[83],并向上主表达教会的祈祷,同时也表达信仰的真理,以及所庆祝之奥迹的伟大和神圣。

        因此,在民族语言中哪些成分适于引进到礼仪庆典中,特别是(在礼仪中)采用非基督宗教的表达方式是否适当,关于这事的确定,应予以谨慎的考虑。同样重要的是:在礼仪中所用的不同文学类型:圣经原文、主礼祷词、圣咏、欢呼词、对经、答唱咏、赞美诗以及祷文也都须考虑到。

40.   音乐与歌唱表达人的心声,在礼仪中占有崇高的位置。因此应促进歌唱,首先要歌唱礼仪原文,使信友的声音在礼仪进行的行动中也能被听到[84]。“在世界若干地区,尤其在传教区,某些民族有其固有的音乐传统,在他们的宗教与社会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对其音乐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及适当的位置,不仅为培养他们对宗教的态度,也为使敬礼适应其民族特性”[85]。一件值得注意的重要事项就是:一端歌唱的经文比诵读的经文更能深入地铭刻在记忆之中,意思是:那些预定要歌唱的经文,关于它们圣经及礼仪方面的启发以及其文学素质,必须予以特别的要求。

        音乐形式、曲调,以及一些乐器均可用于神圣敬礼中,只要“适合或可以使之适合神圣用途,并且符合敬礼场所(圣堂)的尊严,又确能使信友获得益处”[86]即可。

41.   礼仪是一个行动,因此手势及姿态特别重要。那些属于圣事之主要仪式者,并且是为圣事之有效性所必需者,应依照教会最高权威所批准或确定的那样予以保留[87]

        主礼的司铎之手势及姿态应表达其特别角色:他是代表基督主持聚会[88]

        聚会团体的手势及姿态是其团结的记号,表达其积极的参与,并培养参礼者心灵上的态度[89]。每个文化可选择人类在天主面前应表达之态度的那些手势或身体姿态,赋以基督徒的意义,如果可能,使之与圣经中的手势及姿态有某种关连。

42.   有些民族中,歌唱时,参礼者自然地伴以拍手、有节拍的摇摆、以及舞蹈的动作。此种外在的表达方式,在这些民族之礼仪行动中也能有其位置,只要这些方式常能表达团体的祈祷:朝拜、赞美、奉献及求恩的祈祷即可,而不应是纯粹的表演。

43.   礼仪庆典藉艺术的运用能更形丰富,艺术有助于信友举行庆典、与天主相遇并祈祷。教会是由一切民族及国家所组成,艺术在教会中,只要能增加建筑及礼节的优美,并对之保持应有的尊重与敬意[90],应该享有表达的自由。艺术在民族的生活与传统中也应该确实具有重要性。

        同样原则也应用在祭台的形状、位置及装饰上[91],宣读天主圣言[92]及付洗的地方[93],一切礼仪陈设品、器皿、服饰、颜色[94]等用品上。应优先采用当地所使用的材料、样式和颜色。

44.   《礼仪宪章》坚决地维持教会常久以来的习惯:鼓励信友敬礼基督、圣母及圣者的像[95],因为“尊敬圣像就是尊敬它代表的那位”[96]。在不同的文化中,信徒借着注视某些艺术品,可在他们的祈祷与灵修生活上获得助益:该类艺术品应依照民族的天赋,试图表达出神圣的奥迹。

45.   在某些个别教会中,有各种不同的民间热心敬礼,与礼仪庆典并行,并且与之相关。这些敬礼多次是由传教士在开始传福音时所引进的,并且往往是按照地方习俗而发展的。

        在互融的借口下,将热心敬礼的习惯引进到礼仪庆典中是不能给予许可的,“因为就其本质而言,礼仪远超过热心敬礼”[97]

        编组这样的热心敬礼、并予以推行,以支持基督徒的生活与信德;必要时予以净化,因为常需要藉此使之渗入福音的精神[98],这一切均属于地方教会教长的权限[99]。他将注意保证,勿使这些热心敬礼代替礼仪庆典,或者与礼仪混合在一起[100]

      ()     必要的明智

46.   “除非教会真正及确实的利益要求革新,则不可进行革新;同时也应注意,所采用的新仪式应由现行的仪式中,有系统地发展而来”[101]。这是《礼仪宪章》关于礼仪重整所给予的准则,此项准则在一定范围内也可应用到罗马礼的互融工作上。在这一方面,所做的改变应是渐进的,并须给与适当的说明,以避免被舍弃的危险,或纯粹成为在旧仪式中的一种不自然的移植。


47.   礼仪是信仰与基督徒生活的表达,因此必须保证:礼仪的互融不会带有宗教上“混合主义”(Syncretism)的色彩,即使只是表面的。倘若敬礼的场所、礼仪用品及服饰、手势及姿态使基督徒庆典看起来,其仪式恰似具有与接受福音前的同样的意义,以上的情形就会发生。倘若圣经选读及歌曲(参以上26条),或祷词,用其他宗教的经文所取代,即使这些经文含有不可否认的宗教及伦理价值,这将是一种更坏的混合主义[102]

48.   《礼仪宪章》曾提到,适合地方习俗的一些礼节或手势可纳入到入门圣事、婚姻及殡葬等仪式中[103]。这是互融的一个阶段,但是也存在一种危险,就是基督徒礼仪的真理及基督信仰的表达,在信友的眼中,可能轻易地被消减了。对于传统习惯的忠实,应伴以净化过程,并且,如果需要,应与过去断绝关系。此同样准则,例如,将外教庆节或神圣场所能予以基督化时,或司铎采用为民间社会领袖所保留之威权标记时,或在敬祖时,均可适用。无论如何,必须避免任何含糊不清的情形。很显明地,基督徒礼仪不能接受魔术式礼节、迷信、降神术、含有性意味的仪式。

49.   在不少国家中,有数种文化共存,多次它们彼此影响,因此导致一种新文化的形成,但也有时它们企图肯定自己的固有特性,或甚至彼此敌对,以便强调自己的存在。有些习惯不会比一般民俗更为重要,这也是可能有的情形。主教团对每种情形应个别地小心考量:他们应尊重每个文化的富藏,以及那些维护此富藏的人,但也不应该不知或忽视他们不熟悉的少数(民族)文化。他们应考虑到一个基督团体变为只向内看的危险,以及利用互融为追求政治性目的。在那些保存原有文化的国家,也要顾及现代化对人民影响的程度。

50.   多次在同一国家内使用多种语言,甚至每种语言可能只有少数族群或只有一个部落使用。在此种情形下,应找到一个平衡点,要尊重这些族群或部落的个别权利,但是也不要把礼仪庆典极端地方化。但多次也有可能,一个国家内在逐渐倾向于运用一种主要语言。

51.   在比一个国家更广阔的文化地区域内,为促进礼仪的互融工作,有关的主教团应一起合作,并决定应采取的方法,以便“尽可能在彼此接界之地区没有显著的仪式上的差异”[104]

四、罗马礼中适应的范围

52.   《礼仪宪章》为使礼仪适应各民族之思想方式与需要制订规范时,规定礼书中适应的等级时(参以下53-61条),以及在想到于某种情形中、特别于传教地区可能需要更深入的适应时(参以下63-64条),已经对罗马礼的互融有了构想。

      ()     各类礼书中的适应

53.   互融的第一个步骤是将礼书翻译成人民语言[105]。译文之完成,以及在需要时,译文的修订,应遵守宗座关于此事所给予的指示[106]。不同的文学类型应予以尊重,拉丁范本中经文的内容应予以保存,同时译文应为参礼者所了解(参以上39条),适于宣读,并适于会众以适当的答句及欢呼词歌唱。

        各个民族,即使最原始的民族,均有一种宗教语言,适于表达祈祷,但是礼仪用的语言有其独有的特色:它深受圣经浸润;现代拉丁语用的一些名词(纪念memoria,圣事Sacramentum)在基督徒信仰中纳入了新的意义。有些基督徒的辞句能从一种语言转移到另一种语言中,比如在过去关于ecclesia, evangelium, baptisma, eucharistia所发生的情况。

        再者,译者应注意到经文及礼仪行动之间的相互关系,熟知用口语传达信息的需要,并且感受到人民之生活语言文学的特质。当需要并编写新经文时,也必须具有为礼仪书之译文所需要的特质。

54.   为举行感恩祭,罗马弥撒经书“依照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规定,许可合法的差异与适应”,但是在不同语言的罗马礼中仍应保持其作为“合一的工具与记号”[107]。弥撒经书总论曾预先指示“每个主教团得依照礼仪宪章,为其所属地区,制定规范,以适应各民族、地区及不同团体的传统及特点”[108]。此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信友的手势与姿态[109],敬礼祭台及福音书的方式[110],进堂咏的歌词[111],准备礼品时的圣歌[112],领主咏歌曲[113],平安礼[114],规定领圣血的条件[115],建筑祭台及礼仪用设备的质料[116],神圣用品之样式及质料[117],礼仪用服饰[118]等方面。主教团也能决定分送圣体的方式[119]

55.   为其他圣事及圣仪,每册礼典的拉丁文范本已指出,主教团[120],或个别主教在特殊情况下[121]所能做的适应。这些适应涉及经文、手势,有时也涉及礼节的程序。当范本中提供另一式经文时,主教团可编入其他同一性质的经文。

56.   为基督徒入门仪式,主教团应“谨慎与明智地考虑各民族之传统和天赋中,哪些成分可采纳”[122],“在传教地区应判断在人民中所实行的入门仪式,是否能予以适应而纳入到基督徒入门仪式中,并决定该仪式是否该予以采用”[123]。但是应该记住,“入门”一词与某些民族中之社会上的入门仪式,其意义并不相同,也并非指同一事实;有时社会上之“入门”,与基督徒入门过程相反,此过程是透过望教期(慕道期)的各种仪式,借着圣洗、坚振及圣体三件圣事,领导人们在教会中与基督结合成一体。

57.   在许多地方,是婚姻仪式要求极高的适应,以免跟社会习惯亳无关系。为使婚姻礼适应不同地区或民族的礼俗,每个主教团“有权准备其专用结婚仪式,此仪式常应符合法律的要求:圣职主礼者或平信徒助理[124],应依照情形,询问并得到结婚双方的同意,并且给予婚姻的祝福[125]”。此专用仪式,很显然地,应极清楚地阐明基督徒婚姻的意义,强调圣事的恩宠以及夫妇之各种责任[126]

58.   在所有民族中,殡葬礼常包括多种特殊仪式,屡次具有极大的表现价值。为适应各国的需要,罗马的礼典中提供了多式殡葬礼[127]。各主教团可选用最适合其本地习俗的方式[128]。他们将希望把家庭传统及地方礼俗中好的成分保留下来,并且要保证,使殡葬仪式能表达基督徒对复活的信仰,并为福音的真正价值作见证[129]。在此远景下,殡葬仪式能把不同文化的礼俗编入,并尽可能迎合各地区的需要及传统[130]

59.   对人、地、事物的祝福触及信友的日常生活,并能符合他们当前的需要。此类祝福为适应、为保存地方礼俗、为采纳民间习惯提供许多可能性[131]。主教团应有能力利用所提供的各种安排,并注意到国家的需要。

60.   关于礼仪年,每个个别教会或者修会,在得到宗座批准后,可把自己专有的庆节编入到普世教会的庆节中[132]。主教团在先求得圣座批准后,可删除教友必须遵守某些庆节的义务,或将某些庆节移到主日庆祝[133]。他们可决定大祈祷及四季斋期的举行时间及方式[134]

61.   “时辰礼仪(日课)的目的是赞颂天主,并透过祈祷圣化一天及人的一切活动。主教团对诵读日课之第二诵读、赞美诗及求恩祷词,以及最后的圣母对经,均可作某些适应[135]

      为在礼书中作某些适应时应遵守的程序

62.   当主教团准备其专用礼书版本时,要决定其译文及依法所做的适应[136]。会议的决议及最后的表决由主教团主席及秘书签字后,与此一起也将两份所批准的译文同时呈送圣礼及圣事部。

        再者,与以上全部文件一起,还须呈送:

(1)    对所引进之适应部分,简要并确切地说明理由。

(2)    指示出从其他曾被批准礼书所取用的部分,以及新编的部分。

        接到宗座的“认可”后,主教团依法[137]公布宗座训令并决定新版本有效实施日期。

      ()     《礼仪宪章》第40条所提出的适应

63.   除了各礼书中所提供的适应外,很可能 “在某些地方及某些情形下,需要对礼仪进行更基本的适应,这种适应也带来更大的困难”[138]。这要比各礼书中之总论及前言所提出的那种适应要求的更多。

        这假定一个主教团已经完全利用了各礼书所提供的适应的可能性;对已经引进的适应也做了评估,或许在进行更远大的适应以前,也修订过。

        对于进行此种适应的愿望或需要,能在以上(参53-61条)所提及的几个范围中之一出现,而不影响其他的适应。再者,此类适应并无意去变化罗马礼,只是在罗马礼的范围内进行。

64.   在某些地方,教友的参与仍有不少困难,一位主教或多位主教可将他们的困难向主教团的其他成员说明,同他们一起考量:倘若为灵魂的好处确实有需要时,是否可引进更彻底的适应[139]

        主教团的职务是向宗座提出其所希望的改变,并采取以下所指出的步骤[140]

        礼仪及圣事部已准备好接受各主教团的提议,并予以考量,但常以地方教会之好处及普世教会之公益为前题。愿意或需要进行互融时,圣部也愿意予以协助。圣部愿意遵守此训令(参以上33-51条)所订定的原则,并以诚恳合作、分担责任的精神去进行此项工作。

      为应用《礼仪宪章》第40条应遵从的程序

65.   主教团为适应民族之传统及思想方式,要考量在礼仪庆典中何者必须改变。应要求全国或地区性的礼仪委员会对此事项予以研究,对本地文化中一些成分的各个层面予以详查,看是否有引进礼仪庆典中的可能。委员会要确保能获得适当专家的建议。有时向非基督宗教之成员,对某项成分之宗教或民间的价值,寻求他们的看法,或许也是适当的 (参以上30-32条)。

        倘若情况需要,此初步的研究要与邻国的主教团或同一文化圈的主教团合作进行(参以上33-51条)。

66.   主教团在进行任何实验之前,应把其建议呈送圣部。呈送的文件中应包括:所建议之革新的描述,采用该革新的理由,采用的标准,为初步实验所选定的时间与地点,指出那些实验的团体,最后主教团研讨的决议及表决。

        所提建议经过主教团及圣部进行考量之后,圣部将授权主教团进行实验,而且适于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141]

67.   主教团应监督实验的过程[142],通常是透过全国或地区性的礼仪委员会。主教团也要注意确保该实验勿超越既定的期限和指定的地方。也要确保牧者们及信友知晓此项实验之界限及暂时性质,并且仍不宜予以公开宣传,以免影响整个国家的礼仪习惯。实验期限结束后,主教团要确定此实验是否达成预定的目标,或是否需要修正,然后将其结论以及关于此实验的全部资讯告知圣部。

68.   在查验文件后,圣部才能发布训令,予以同意,并可能附加某些限制,如此则可将所要做的某些改革引进到主教团所管辖的地区。

69.   关于要做的改革应使信友,包括平信徒及圣职人员,充分知悉,并对在礼仪庆典中所要引进的改革预作准备。改革的有效实施,视情形需要而定,如认为合适,可规定一过度时期(参以上61条)。

结论

70.   礼仪及圣事部将这些规则提供给主教团,以管理由梵二大公会议所面对的礼仪与文化互融工作,作为对不同文化之各个民族牧灵需要的一种回应。礼仪与文化互融工作应该整合在福音与文化互融的牧灵计划中,使福音融入于将发现的人类许多不同的情况中。礼仪及圣事部希望每一地方教会,特别是那些新兴的教会,要尊重罗马礼的根本统一性,整个教会的统一性,以及那为各时期传给圣徒们之信德的完整性(参犹3),同时也要发现礼仪庆典中某些成分的差异,能成为使自己丰富的一个泉源。

        此训令是礼仪及圣事部奉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之命所准备的,蒙 教宗批准并明令予以公布。

    部长 欧尔达枢机
      秘书 阿耐洛总主教
1994125发自礼仪及圣事部



[1]       参梵二《礼仪宪章》3840:3条。

[2]       同上,37条。

[3]       参梵二《东方公教会法令》2条;《礼仪宪章》34条;《天主教教理》1200-1206,特别1204-1206条。

[4]       参若望保禄二世,宗座诏书《第二十五年》(Vicesimus quintus annus198812416条:宗座公报(Acta Apostolicae Sedis (AAS),下同)811989912

[5]       同上。

[6]       参梵二《礼仪宪章》37-40条。

[7]       若望保禄二世,《斯拉夫人的使徒》通谕(Slavorum Apostoli19856221条:宗座公报771985802-803;宗座文化委员会全体大会讲词,(19871175条:宗座公报7919871204-1205

[8]       若望保禄二世,《救主的使命》通谕(Redemptoris missio199012752条:宗座公报831991330

[9]       参同上,及主教会议最后报告Exeunte coetu secundo1985127),D4

[10]     若望保禄二世,《救主的使命》通谕(Redemptoris missio199012752条:宗座公报831991330

[11]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58条。

[12]     同上。

[13]     参若望保禄二世,宗座劝谕《要理传授》(Catechesi tradendae1979-101653条:宗座公报7119791319

[14]     参《东方教会法典》5842款:“要如此为教外人传福音;在持守信德及伦理的完整性之余,要使福音都能在各民族的文化中表达,亦即在要理讲授、在专用礼仪、在圣艺、在专用法律以及在整个教会生活方面表达。”

[15]     参若望保禄二世,宗座劝谕《要理传授》(Catechesi tradendae1979-101653条:宗座公报7119791320:“…关于一般的福传工作,我们能说,这是一项召唤,去把福音的力量带进文化及多种文化的中心。(…)是以这种方式能把那隐藏的奥秘提供给各种文化,并协助他们,使他们自己的生活传统成为生命、庆典及基督徒思想的独特的表达。”

[16]     若望保禄二世,《救主的使命》通谕(Redemptoris missio199012752条:宗座公报831991330:“互融(Inculturation)是项缓慢的进程,它伴随着整个传教生活,并涵盖所有从事向万民传教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发展中的基督徒团体”。宗座文化委员会全体大会讲词(1987117):宗座公报7919871205:“我强烈地再度肯定,动员整个教会以创造性的努力去对民族及文化从事福音新传的工作是有必要的。只有大家携手共同努力,教会才能把基督的希望带入各种文化及现代思想方式的核心”。

[17]     参宗座圣经委员会,《圣经光照下的信仰与文化》(Foi et culture a la lumiere de la Bible1981);国际神学委员会,《论信仰与文化互融》(Commissio theologica1988-10-3~8)。

[18]     参若望保禄二世,向萨衣耳主教们的讲词(1983412),5:宗座公报751983620:“一个真正成熟、深入而坚强的信仰,如何就不能在与你们非洲同胞确实相关的要理讲授、神学反省、祈祷、礼仪、艺术、制度等方面自我表达?只指出一点,就是对重要而复杂之礼仪问题的钥匙。在这一方面令人满意的进步只能是信仰逐渐成长的果实,这种成长与精神的辨认、神学的清晰、普世教会意识密切相关。”

[19]     若望保禄二世,宗座文化委员会全体大会讲词,(1987117),5:宗座公报7919871204:“在与各文化接触时,教会应欢迎各民族传统中与福音相符合的一切,把基督的富裕给予它们,同时也因世界各国不同的智慧丰富自己。”

[20]     参若望保禄二世,宗座文化委员会全体大会讲词,(1987117),5:宗座公报7919871205;宗座诏书《第二十五年》(Vicesimus quintus annus198812417条:宗座公报811989913-914

[21]     参梵二《礼仪宪章》1935:3条。

[22]     参梵二《教会传教工作法令》10条。

[23]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2条。

[24]     圣济利禄,亚力山卓(St. Cyril of Alexandria),《若望福音诠释》(In Ioannem I14:希腊教父(Patrologia Graeca(PG)73162c

[25]     梵二《礼仪宪章》5条。

[26]     参梵二《教会宪章》10条。

[27]     参《罗马弥撒经书》(感恩祭典),圣周五救主受难纪念,5:第一式祷词:“他…倾流圣血,订立了逾越奥迹。”

[28]     参保禄六世,宗座宪令《逾越奥迹》(Mysterii paschalis1969214):宗座公报611969222-226

[29]     参《天主教教理》1096条。

[30]     参同上,1200-1203条。

[31]     参梵二《大公主义法令》14-15条。

[32]     -文词:参《罗马弥撒经书》之祷词原始资料、颂谢词及感恩经。

-歌曲:如11主受洗日,98之对经,圣周五之谴责词,时辰礼仪(日课)之赞美诗。

-手势:如洒圣水、上香、单膝跪、合掌。

-仪式:如圣枝游行、圣周五朝拜十字架,大祈祷。

[33]     参在过去,圣大额我略(St. Gregory the Great),《给Melitus的信》;若望八世,Industriae tuae诏书(880626日);拉丁教父(PL126904;传信部给中国及印度支那宗座代牧的训令(1654年):传信部CollectaneaI1,罗马(1907年)135条;Plane Conpertum训令(1939128):宗座公报92194024-26

[34]     梵二《教会宪章》1713条。

[35]     参若望保禄二世,宗座劝谕《要理传授》(Catechesi tradendae1979101653条:宗座公报7119791319-1321;《救主的使命》通谕(Redemptoris missio199012753-54条:宗座公报831991300-302;《天主教教理》1204-1206条。

[36]     参圣依纳爵.安提约基,《致马尼西人书》(St. Ignatius of Antioch, Letter to Magnesians),9Funk I199:“那些依照旧的方式而生活的人,现在到了新的希望之中,不再遵守安息日,而遵守主日…。”

[37]     参梵二《启示宪章》14-16条;《弥撒读经规程》范本第二版(Ordo Lectionum Missae, editio typica altera, 1981)导言,5条:“当教会在举行礼仪,宣读新旧约时所宣报的是同一基督的奥迹。的确,新约隐藏于旧约中,新约中揭示了旧约。因为基督是全部圣经以及整个礼仪庆典的中心与圆满”;《天主教教理》,120-1231281301093-1095条。

[38]     参《天主教教理》1093-1096条。

[39]     若望保禄二世,宗座诏书《第二十五年》(Vicesimus quintus annus19881247条:宗座公报811989903-904

[40]     参梵二《礼仪宪章》5-7条。

[41]     参同上,2条;若望保禄二世,宗座诏书《第二十五年》(Vicesimus quintus annus19881249条:宗座公报811989905-906

[42]     参梵二《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2条。

[43]     参梵二《教会宪章》48条;《礼仪宪章》28条。

[44]     梵二《礼仪宪章》7条。

[45]     参同上,24条。

[46]     参《弥撒读经规程》,范本第二版(Ordo Lectionum Missae, editio typica altera, 1981)导言,12条:“在举行弥撒时,不可删减圣经选读以及取自圣经的歌咏。绝对禁止以非圣经之诵读取代圣经选读。是透过圣经中天主的圣言,‘天主继续向他的子民发言’(《礼仪宪章》33条),天主的子民透过熟悉圣经,在信德的光照下藉圣神而变得顺从,使能以他们的生命及生活方式,在整个世界面前为基督作证”。

[47]     参《天主教教理》2585-2589条。

[48]     参梵二《礼仪宪章》7条。

[49]     参同上,64756102106条,参《罗马弥撒经书总论》178条。

[50]     参梵二《礼仪宪章》6条。

[51]     参特伦多公会议,第21会期,第2章,2DSchonm 1728;梵二《礼仪宪章》48ff62ff

[52]     参梵二《礼仪宪章》21条。

[53]     参信理部,Inter insigniores声明,19761015:宗座公报691977107-108

[54]     参梵二《教会宪章》28条;及26条。

[55]     参圣依勒内,《驳斥异论》(St. IrenaeusAdversus haeresesIII21-331-2Sch21124-31;圣奥思定(St. Augustine),《给Januarius的信》54I:拉丁教父(PL33200:“但是关于一些其他习惯,我们及全世界都遵守的习惯,它们虽非源自圣经,而是源自传统,我们要了解,它们是由宗徒们或由大公会议所制订或所推荐的,他们的权威在教会内不容置疑”;若望保禄二世,《救主的使命》通谕(Redemptoris missio199012753-54条:宗座公报831991300-302;信理部给全教会主教们的信,论教会被了解为共融的一些观点,《共融的概念》(1992528)7-10条:宗座公报851983842-844

[56]     参梵二《礼仪宪章》83条。

[57]     参同上,102106条及附录。

[58]     参保禄六世,宗座宪令《你们要悔改》(Paenitemini1966217):宗座公报581966177-198

[59]     参梵二《礼仪宪章》22262840:3128条;《天主教法典》2条…。

[60]     参《罗马弥撒经书总论》前言2;保禄六世,对礼仪宪章实施委员会讲词(19661013):宗座公报5819661146;(19681014):宗座公报601968734

[61]     参梵二《礼仪宪章》22条;3634项;40:1, 2条;44-46条;《天主教法典》447ff838条。

[62]     参若望保禄二世,《救主的使命》通谕(Redemptoris missio199012753条:宗座公报831991300-302

[63]     参梵二《礼仪宪章》35条及362-3项;《天主教法典》8251项。

[64]     梵二《礼仪宪章》24条。

[65]     参同上;若望保禄二世,宗座劝谕《要理传授》(Catechesi tradendae1979101655条:宗座公报7119791322-1323

[66]     《礼仪宪章》特别使人注意3840条:“尤其是在传教区”。

[67]     参梵二《教会传教工作法令》1617条。

[68]     参同上,19条。

[69]     梵二《礼仪宪章》222项;参同上,3940:1, 2条;《天主教法典》447-448ff

[70]     参梵二《礼仪宪章》40条。

[71]     同上,37条。

[72]     参梵二《礼仪宪章》14-19条。

[73]     同上,21条。

[74]     参同上,34条。

[75]     参同上,37-40条。

[76]     参若望保禄二世,宗座诏书《第二十五年》(Vicesimus quintus annus198812416条:宗座公报811989912

[77]     参若望保禄二世,对礼仪及圣事部全体大会讲词(19911263条:宗座公报831991940:“这并非向个别教会建议,随着礼仪革新的应用,他们要接受~新的工作,就是,适应或互融(本地化)。也无意把互融(Inculturation)用来指创造另一种新礼仪。(…)是指合作的问题,以使罗马礼在维持其本有特性(Identity)之同时,也可以纳入一些合宜的适应。”

[78]     参梵二《礼仪宪章》221项;《天主教法典》83812项;若望保禄二世,宗座法令《善牧》(Pastor Bonus62条;643项:宗座公报801988876-877;宗座诏书《第二十五年》(Vicesimus quintus annus198812419条:宗座公报811989914-915

[79]     梵二《礼仪宪章》222项及《天主教法典》447ss83813项;若望保禄二世,宗座诏书《第二十五年》(Vicesimus quintus annus198812420条:宗座公报811989916

[80]     参梵二《礼仪宪章》221项,及《天主教法典》83814项;若望保禄二世,宗座诏书《第二十五年》(Vicesimus quintus annus198812421条:宗座公报811989916-917

[81]     梵二《礼仪宪章》223项。

[82]     但以下情形则不同,即当依照礼仪宪章所出版之礼书中之导言及礼规,曾指出可作之适应以及主礼者为牧灵需要可作选择时,比如:当礼规说:“如果适当”,“用以下或类似的话”,“或”,“依照情形”,“如果方便”,“通常”,“可选择最适宜的方式”。主礼再作选择时,应追求会众的利益,要顾及参礼者灵性的准备及想法,而非为了自己的喜好或求省事。在为特别团体举行礼仪时,仍有其他的可能性。虽然如此,常需要明智与谨慎,以避免在地方教会中造自我封闭的小“教会”或“圣堂”。

[83]     参《天主教法典》762-772条,特别769条。

[84]     参梵二《礼仪宪章》118条;及54条:在圣歌方面虽然“给予本国语言以合适的地位”,但应“采取步骤使信友也能以拉丁念或唱弥撒中那属于他们的常用经部分”,特别天主经;参《罗马弥撒经书总论》19条。

[85]     梵二《礼仪宪章》119条。

[86]     同上,120条。

[87]     参《天主教法典》841条。

[88]     参梵二《礼仪宪章》33条;《天主教法典》8992项。

[89]     参梵二《礼仪宪章》30条。

[90]     参同上,123-124条;《法典》1216条。

[91]     参《罗马弥撒经书总经》259-270条;《天主教法典》1235-1239条,特别1236条。

[92]     参《罗马弥撒经书总论》272条。

[93]     参《祝福礼典》,圣洗池(间)的祝福,832-837条。

[94]     参《罗马弥撒经书总论》287-310条。

[95]     参《礼仪宪章》125条;《教会宪章》67条;《天主教法典》1188条。

[96]     尼西亚第二届大公会议;DSchonm601;参圣巴西略(St. Basil),《论圣神》XVIII45Sch 17194

[97]     参梵二《礼仪宪章》13条。

[98]     参《天主教法典》8392项。

[99]     若望保禄二世,宗座诏书《第二十五年》(Vicesimus quintus annus198812418条:宗座公报811989914

[100]    参同上。

[101]    梵二《礼仪宪章》23条。

[102]    这些选读文用作讲道资料可能有益,因为讲道的任务之一就是“指出天主启示之智慧与人类高贵思想之间的共同点,以不同的方式去追寻真理”:见若望保禄二世,宗座诏书《主的晚餐》(Dominicae Cenae198022410条:宗座公报721980137

[103]    657781参《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Ordo initiationis christianae adultorum)导言,30-3179-8188-89条;《婚姻圣事礼典》范本第二版(Ordo celebrandi Matrimonium, editio typica altera)导言,41-44条;《殡葬仪式》(Ordo exsequiarum)导言,21-22条。

[104]    梵二《礼仪宪章》23条。

[105]    参梵二《礼仪宪章》36234项;54条;63条。

[106]    参若望保禄二世,宗座诏书《第二十五年》(Vicesimus quintus annus198812420条:宗座公报811989916

[107]    参保禄六世,宗座宪令《罗马弥撒经书》(Missale romanum196943):宗座公报611969221

[108]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6条;参《弥撒读经规程》范本第二版(Ordo Lectionum Missae, editio typica altera, 1981)导言,111-118条。

[109]    参《罗马弥撒经书总论》22条。

[110]    参同上,232条。

[111]    参同上,26条。

[112]    参同上,56条。

[113]    参同上,56i条。

[114]    参同上,56b条。

[115]    参同上,242条。

[116]    参同上,263288条。

[117]    参同上,290条。

[118]    参同上,304305308条。

[119]    参《弥撒外送圣体及圣体敬礼》(De Sacra Communione et de cultu mysterii eucharistici extra Missam)导言,21条。

[120]    参《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Ordo initiationis christianae adultorum)总论,30-33条;导言,12204764-65条;内文,312条;及附录,12条;《婴儿圣洗礼典》(Ordo Baptismi parvulorum)导言,823-25条;《坚振圣事礼典》(Ordo Confirmationis)导言,11-1216-17条;《弥撒外送圣体及圣体敬礼》(De Sacra Communione et de cultu mysterii eucharistici extra Missam)导言,12条;《告解圣事礼典》(Ordo Paenitentiae)导言,35b38条;《病人傅油及照顾病人礼典》(Ordo Unctionis infirmorum eorumque pastoralis curae)导言,38-39条;《婚姻圣事礼典》范本第二版(Ordo celebrandi Matrimonium, editio typica altera)导言,39-44条;《主教、司铎、执事圣秩授予仪式》范本第二版(De Ordinatione Episcopi, presbyterorum et diaconorum, editio typica altera)导言,11条;《祝福礼典》(De Benedictionibus)总论,39条。

[121]    参《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Ordo initiationis christianae adultorum)导言,66条;《婴儿圣洗礼典》(Ordo Baptismi parvulorum)导言,26条;《告解圣事礼典》(Ordo Paenitentiae)导言,39条;《婚姻圣事礼典》范本第二版(Ordo celebrandi Matrimonium, editio typica altera)导言,36条。

[122]    参《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Ordo initiationis christianae adultorum)、《婴儿圣洗礼典》(Ordo Baptismi parvulorum)总论30:2条。

[123]    同上,31条;参梵二《礼仪宪章》65条。

[124]    参《天主教法典》11081112条。

[125]    参梵二《礼仪宪章》77条;《婚姻圣事礼典》范本第二版(Ordo celebrandi Matrimonium, editio typica altera)导言,42条。

[126]    参梵二《礼仪宪章》77条。

[127]    参《殡葬仪式》(Ordo exsequiarum)导言,4条。

[128]    参同上,921:1-3条。

[129]    参同上,2条。

[130]    参梵二《礼仪宪章》81条。

[131]    参同上,79条;《祝福礼典》(De Benedictionibus)总论,39条;《会士发愿礼典》(Ordo Professionis religiosae)导言,12-15条。

[132]    参《礼仪年及年历之普遍原则》(Normae universales de Anno liturgico et de calendario49-55条;圣礼部,《地方年历》训令(Instruction Calendaria particularia1970624):教廷公报621970651-663

[133]    参《天主教法典》12462项。

[134]    参《礼仪年及年历之普遍原则》(Normae universales de Anno liturgico et de calendario46条。

[135]    《时辰礼仪》(日课,Liturgia Horarum)总论,92162178184条。

[136]    参《天主教法典》4552项及8383项;若望保禄二世,宗座诏书《第二十五年》(Vicesimus quintus annus198812420条:宗座公报811989916

[137]    参《天主教法典》8383项。

[138]    梵二《礼仪宪章》40条。

[139]    参主教部,主教牧职指南《教会形象》(Directory on the Pastoral Ministry of Bishops197322284条。

[140]    参梵二《礼仪宪章》40:1条。

[141]    参同上,40:2条。

[142]    参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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