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神学辞典》中对伯多禄特权的解释
(一)概念说明:
(1) 特权privilege此词来自拉丁文,包括两部份:privus个人的、特别的(one's own),及lex法律(law)。此词或许可界定为:有效的教会法律条款,乃专为某人或团体而订定的一套客观的行为规范,许他(们)享有与他人(依普通法)显然不同的特恩。但此特恩不可滥用,以免危害教会秩序。
(2) 广义的伯多禄特权Petrine privilege是指当年基督许给伯多禄管理教会且在宗徒中具首席权;按照天主教的看法,其继位人(即历代教宗)亦享同样的特权,即享有首席权(primacy)、不可错误性和治理权(jurisdiction)等三特权。
(3) 至论及狭义的“伯多禄特权”,它所指的则是教友双方或一方教友,另一方非教友的婚姻,尚未同房,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教宗享有解除婚姻的特权。此特权由伯多禄传下来的,故以伯多禄为名。
(二)圣经中广义的伯多禄特权主要的根据:
(1) 玛十六17-19:廿世纪初,非天主教学者大都否认此段经文出自耶稣之口。但如今似乎有点转机;他们大都看出“盘石”一词在路六48中,在犹太经师注解中,在谷木兰抄本中都同样指“稳定”结构的基础而言。此外,“钥匙”一词在依廿二19-22中,在经师文学里,其图像都同样指赋予权力而言,“束缚”与“释放”经师用法中也是法律用语。梵一大公会议(1869-1870)即引用此段经文指明伯多禄及其继位人享有“首席权”(DS 3053)。今日许多非天主教学者已承认伯多禄本人确有此权,但仍否认可传给其继位人。
(2) 路廿二31-32:伯多禄将其“盘石”的作用表现在“坚固”他的兄弟上,意即在巩固教会的信仰生活。梵一将此经文当作“教宗不可错误性”的圣经根据(DS 3070) 。
(3) 若廿一15-17:耶稣要求伯多禄“喂养”“牧放”他的羊;“喂养”“牧放”两动词未表达出希腊原文poimainein所含“照管”、“引导”、“保护”的完整意义。梵一用此经文指出耶稣再次肯定伯多禄享有至高司牧的“司法权”(DS 3053)。
(三)对于婚姻圣事,天主教会一向本着婚姻乃天作之合,任何人都“不可拆散”的原则。教会法明定既遂(已同房)之有效婚姻,任何人间权力或任何原因皆不得解除(法典1141条);但对于未遂(未同房)的圣事婚姻(双方已领洗或一方已领洗,另一方未领洗),若有正当的理由,教会法明言教宗有特权(伯多禄特权)可以解除,只是附带条件是必须双方或一方申请方可(法典1142条)。因此教会法1142条可说是狭义的伯多禄特权。教会使用上述特权时,应以保护信仰为第一考虑因素(法典1150条)。
在法典上找不到“伯多禄特权”但在教神学时,或处理婚姻事件时,Noonam说:“伯多禄特权是Fr Huerth所创。
到比约11世也就是1924年开始用了伯多禄特权。
当时由HELENA给教宗提了一个个案:内容就一方天主教一方是圣公会。他们在一年前取得“文化离婚”了,但天主教的男士又要和天主教的一位女士结婚。要求主教解散前一个非圣事性的婚姻,主教呈报给教宗,教宗首次以教宗的权力解散了这个束缚。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伯多禄特权呢?
一、婚姻双方都未领洗,现在离婚,离婚的一方愿意和天主教徒结婚,为此天主教徒可运用伯多禄特权。例如:张先生和他的夫人李女士都没有接受过洗礼,他们离婚后,他们是的一方或双主都愿意找一位天主教的人士结为夫妇。这时此天主教一方要结婚就要运用伯多禄特权给与宽免。
二、婚姻双方一个是领洗但不是天主教,而另一个不是信徒,但双方无论哪一方要同这个天主教结婚。这个天主教徒都要要求此权。例如:婚姻的双方一个没有接受过洗礼,另一方接受的不是天主教的洗礼。他们两人离婚后,无论那一方同天主教的人士结婚,这个天主教的人士都要求得伯多禄特权。
三、天主教徒和一个非天主教徒结婚,如果这个天主教徒没有结过婚,他要同以上双方结婚,但此信徒要申请此权。例如:结婚的双方,一方是天主教徒,另一方是非天主教徒。无论这个离了婚的天主徒或是那个非天主教的一方想与一位天主教的人士结为夫妇,天主教的一方(也就是第三者)都要申请此权。
证据:1、两个人都没有领过洗
2、对谢先生和李不姐的离婚没有第三者的任何责任。
3、为第三者有益处
4、不至引起他人见怪
5、公文必须写清楚,必须有主教推荐承报给教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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