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生神父。〔图片来源:圣家小堂〕
香港教区圣神研究中心出版的《鼎》夏季号第卅二卷,刊载以“普世教会共融必须固守”为主题的一系列文章,天亚社获中心同意转载,以飨读者。以下是香港教区法庭辩护人、圣十字架及主业社团李斌生神父撰写的文章:
一九五零年以后中国教会的祝圣问题
本文根据《教会宪章》及《法典》1983条中的“神权”(potesta sacra)和“共融”(communio)评估,尝试对自一九五零年以后中国天主教会的祝圣主教问题,作一扼要的反省。
梵二《教会宪章》的主旨
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表明,“宗徒们便在这个有系统组织的社团(即教会)内,注意到了设立继承人的问题。”(《教会宪章》20)“于是,主教们和他们的助手──司铎及执事──接受了为团体服务的职务,替天主来监护羊群,作其牧人,作教义的导师,圣礼的司祭,治人的职员。”(《教会宪章》20)
另一方面,他们借着晋牧而领受了圆满的司祭职,“连同圣化的职务,也授与训导及管理的职务,不过,这些职务,按其本质,只有在与(主教)团体的首领及成员有系统的共融下,才能运用。”(《教会宪章》21;参阅《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2。)这段正好重新纳入《天主教法典》375条2项。
文中所说“按其本质”的意思,就是训导及管理的职务从本质上要求主教们从属最高牧者──教宗;这就是圣统的共融。大公会议明确指出圣统共融的需要涉及训导和管理职务(munera docendi et gubernandi)。假如在反对教会或离开教会的情况下行使,便是相反主教职权的真正概念。真福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羊群的牧者》(Pastores Gregis)宗座劝谕(no. 8)中肯定,“祝圣主教时领受的三个功能──圣化、训导和管理──应该在圣统的共融内行使,尽管为了其不同的直接目的,以截然不同的模式。”
《法典》中有关“权”的意义
“权”(potestas)确实是随着圣秩授予而领受的,但它并不拥有“实际的行动”(ad actum expedita)。为此,就合法权威而言,它需要法典或司法的规定,以保证圣统的共融。
这是因为主教的训导和管理职务必须在主教的共融(communio)之内、以协调的方式执行。这项规范是事物的本质所要求的,因为它涉及各个职位;这些职位由很多主体执行,他们因着基督的意愿,必须在圣统制上合作。这是职务,应该在有组织的团体内部实行;这团体要求秩序和合一,即共融,而且由于其本质,它就是共融。
因此,在执行职务时,主教们之间的共融,以及与他们元首之间的共融,不但要求他们之间对兄弟“友爱”怀有主观倾向。共融也应该以客观的、外在的和圣统上的方式来表达,因为它构成一个“有生命的事实”。
在《教会宪章》第22条,“一个人接受了圣事的祝圣,保持着与主教团的首领及其他团员的圣统共融,就是主教团的一份子。”这些话纳入现行的《天主教法典》第336条。
因此,列入和属于世界主教团,不但是透过圣事的祝圣,而且也借着与元首及其他成员之间的共融。“圣统上的”这个形容词的意思是,主教的共融按其本质假定世界主教团成员是从属于首领。两项要求同时是必要的。主教们必须在圣统的共融内行使这职务。这“共融”不应被理解为一种未定义的感觉,而是一个根本的事实,要求法律形式,而且反过来,爱德赋予这共融活力。主教在依法就职之前,宣誓效忠宗座(参阅《天主教法典》第380条),就是对这份共融作出承诺。
圣统的共融不可替代
“共融”作为教会构成方式的基本现实,不但属于“神权”(potestas sacra)的实体秩序,而是一个作为论据的事实。这是教会的现实,或是存在,或是不存在,但是,其真实性只有由拥有圆满神权的人来肯定和断定。作为一个客观事实,圣统的共融(communio hierarchica)并不依靠权力的反复无常。这是教会的结构,神权本身就是凭借这结构而存在。
教宗凭借他的神权而确定共融的存在,首先按照司法权力固有的形式来表达自己。这意味着“神权”和“共融”不是完全相同的实质。一方面,共融是实体的教会现实,而神权在共融内必须表现为对整体有效的。另一方面,共融是一个事实,是神权本身所协助产生的。尽管神权是藉圣秩圣事而授予的,但是,藉使命(missio)而授予管辖权(有别于晋秩)则意味着一个行动;合法权威凭借神权(在恰当的情况下表现为管辖权的模式)以此行动指派主教或其他圣职人员必须行使其正“权”的地区,使该地区有组织地加入圣统的共融。
至于一九五零年以后的中国天主教会,我们可以紧记梵二所十分强调的圣统共融的概念之余,检讨河北省保定教区范学淹主教于一九八一年在“未有”教宗任命的情况下,开始秘密祝圣主教,以及近年那些确实没有教宗任命的祝圣主教。由一九八一年开始,范主教知道自己年事已高,而中国教会确实需要牧者,于是秘密祝圣了几位司铎为主教。当时的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得悉这个晋牧行动没有事先获得宗座批准,却没有宣布祝圣的主教或晋牧的主教受到绝罚,反而称赞他作出如此忠贞的英勇行动。因此,有关方面开始坚决澄清于一九七八年给予中国沉默教会的“特权”,本身没有指明给予祝圣主教的特权,而祇是祝圣司铎及授予其他圣职人员的特权。其理由十分清楚:祝圣的主教和被祝圣的主教都与整个教会的世界主教团元首和成员保持圆满的圣统共融。不论过去或现在,他们都是耶稣基督的宗徒的真正继承人,也是圣教会的真正牧者。事实上,这些秘密祝圣主教典礼是按照世界主教团的元首和其他成员的理解而进行的。
圣统共融是基础
另一方面,过去那些非法的祝圣主教,无疑是由合法主教施行晋牧圣事。问题是:这些祝圣的主教和被祝圣的主教是否与教宗和世界主教团保持圣统的共融?如果是的话,那么,这样的圣统共融达到什么程度?没有这样的“共融”,即是说,没有教宗所决定的法典使命,即使他们在圣事上被祝圣为主教,也不能履行三项职务(munera)。没有“共融”,这些祝圣的主教和被祝圣的主教将会招致自科绝罚。(考虑到法典1322-1324条所提及的情况。)他们中很多人后来请求教宗的宽恕,并且按照个别情况,教宗重新建立圣统共融,尽管有不同程度。
当一个圣职人员超出了法典所赋予他的正当权力时,他所履行的圣事及法律行动再不能实现圆满共融(communio plena),其结果是这些行动为天主教会再没有约束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动必然是无效的,而在同一意义上,纯粹的法律行动也可以说是这样的情况。
按照法定的信理,我们可以表明“神权”,包括在圣事和管辖这两方面的权力,如果在最起码程度的共融之外行使,可以被认为无效的,因为共融保证一个事实,就是依然能够被定义为教会现实的事实。没有共融的客观元素,“权”便没有效力,即无效的。如果具备了这些条件,那么,“在共融以外”的祝圣主教便可被视为无效的,因为它们所处于的现实不再具有教会最低程度的特定结构。另一方面,如果缺少共融,意味着该事件发生“在圆满共融之外”,有效性的问题便变成了非法的问题。
结论
当我们考虑最近几次的非法祝圣主教,其中部份祝圣的主教和被祝圣主教从没有向教宗请求宽恕,和寻求圣统共融;更糟糕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候选人”甚至已在祝圣前得悉不获教宗批准,不该接受祝圣为主教,但是,他们仍继续晋牧。在这些被祝圣的主教们的心里,他们晋牧的意图究竟是为了服务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还是只服务他们“自己的”教会、“中国”教会或“爱国”教会?这些祝圣是否“在共融之外”,或仅仅是“在圆满共融之外”?
为了领导天主的子民并使他们不断地长进,主基督针对着全体的利益,在其教会内设立了各种职务。这些秉有神权的职员,为其弟兄们服务,使天主子民的各份子,也就是所有享有基督徒的真实地位的人们,都能够由衷地、整齐地共趋一个目的地,而达于永生。(《教会宪章》18)
我们可善用这段引文来看出“秘密”祝圣和“非法”祝圣之间,其基本的分别在于:前者在共融之内,后者却在共融之外。
【完】来源:《鼎》,引言为天亚社所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