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是“旅居现世的人”,即活人。 -指那位使标记、仪式成为圣事的人。 -首要施行人基督,现在讨论的,是次要施行人。 施行人的合宜性: -指是否具有教会认可的权柄。 -合宜性有三点要注意: -无人可为自己施行圣事。 -故此自行施洗是无效的;但是在婚配圣事中,新人互为施行人与领受人。弥撒圣祭即使只有神职一人,他都是教会藉着神父之手举行的公共祭礼。 -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施行所有圣事。 -特伦多大公会议明确否定平信徒可施行所有圣事的说法。 -但在特殊情况下,未领洗的人也可以为人施洗。 -婚姻圣事的施行人该是平信徒,而非领有圣秩的人。 -有些圣事要求先有教会赋予的权柄。 -教会是具有圣统制的共融团体,故此有其权柄赋予施行圣事的权力。 -例如司铎的赦罪权,不仅来自圣秩圣事的神权,也来自教律的权柄。 -这些限制多见于圣教法典。 -因此,圣事方面,可以分为“职权施行人”与“非职权施行人” 施行人的意向 -意向指施行人行事时,在其内心怀有的目的或所意愿的对象。 -据奥斯定的说法,施行人只要按照教会所规定的方式去付洗,那圣洗便有效,但要避免视圣事“自动成事”。可以说,奥斯定只是含蓄地指出,如果施行人公开地满全教会的规定而行事,那么这外在行事应该隐含了施行人的意向。 -要有“意愿行教会所行之事” -特伦多大公会议:“谁若说:施行圣事者,在成圣事与施行圣事时,并不需要具有至少行教会所行之事的意向,应予以绝罚。” -有所谓内在意向和外在意向,但是实际上“外在意向”很难与“内在意向”分割,而且前者必须隐含后者,才算有“忠诚的意向”。 -因此,根据良十三世的<宗座操心>,我们可以有以下两点结论: -由于意向是内在的,教会不予以判断。 -只要施行人按礼规郑重行事,就可预设施行人有最起码的意向,足以有效地完成和施行圣事。 -意向的程度:现时意向(最好,但不能常保持)、潜在意向(非最理想,但足以支持施行圣事)及习性意向(如醉酒,不足以使圣事有效)。 -限定意向(指明确地认知对象)和不定意向(对象不明,故无效) -施行者还可以在意向上附加条件,如假设式(如果从未领洗,我为付洗)或将来式(在婚配圣事) 施行人的信德 -争论起于三世纪重洗之争。 -奥提度认为:“圣事本身就是神圣的,并不因为人而成为神圣的。” -施行人只是工具,而主要施行人是基督,作为活生生的“工具”,次要施行人只要怀有“行教会所行之事”的意向即可成为基督和教会的工具、标记和有效的圣事施行人。 -当然作为工具,最好也有活泼的信德,但决不能因施行人的软弱和罪过,令圣事失效的。 圣事的领受人 -必须是旅居现世的人。 -领受的条件有三:有效、有益和合法。 -有效地领受圣事: -领受人的意向是首要关注,领受人要有最起码的意愿。 -为懂得应用理智的成年人来说,至少要有习性意向。意即领受人曾清晰地有过意向要领圣事,而又未取消这意向。(例如慕道者垂危领洗) -但是为婚配圣事和圣秩圣事而言,习性意向并不足够。至少要有潜在意向。 -有益地领受圣事: -领受圣事是为了追求神益。 -如圣洗与修和圣事中,领受者即使不是为爱天主的缘故,至少也要有惧怕罪带来的祸害的心态,否则领受圣事并无益处。 -合法地领受圣事 -意即遵守教会法律地领受圣事。 -领受的秩序 -入门圣事:圣洗、坚振、圣体。但是婴儿领洗不能完全按此秩序,首先是不能同时完成三个圣事,而往往变成圣洗、告解、坚振、圣体。 -入门圣事后才有婚配和圣秩圣事。因为两件圣事都是指向一种具体的生活方式,活出教会的圣德,故此,不应视成异于入门圣事的祝圣行动,而是彼此相辅相成,有密切关系。 -为临终病人,领受圣事次序如下:修和、病人傅油和临终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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