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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澳门]教区婚姻法庭司法代表何雅钦神父 – 透过婚姻裁判致力于基督信友之福祉

时间:2016-08-06  来源:澳门《号角报》  作者:文: 叶家祺; 译: 叶俊仁 点击:

教会一直跟从耶稣的教导,坚信婚姻乃是永久不可分之结合;因此,一有效之婚姻结合,人并不能予以拆散。

 

但是并非所有婚配都是有效的。当一个婚姻的有效性受到质疑的时候,例如一对夫妇已终止其关系而无法再弥补,教会的婚姻法庭会就着调查所得,判断是否有充分理据,以宣判婚姻无效。

 

澳门教区婚姻法庭已于本月六日(201676日)成立,号角报与教区婚姻法庭的司法代表道明会士何雅钦神父对谈,了解更多关于教区婚姻法庭的性质及使命。

 

你可以简单介绍教区婚姻法庭的使命及宗旨吗?

 

教区婚姻法庭的使命就是:教区法庭作为一司法机构,去配合当地主教实行其牧人及教区审判员的职务;主要是藉施行正义及维护婚姻圣事的神圣性及不可拆散性,以致力于信友的福祉。

而法庭宗旨则为:襄助主教执行其司法权力,处理教区内所有法律程序的争讼、科罚或行政案件。当然这只是非常简单的介绍。

 

能为我们深入讲解教区法庭的职能吗?

 

教区婚姻法庭职能在于,襄助主教审理教区内的灵性事项或与灵性事项有关的案件,譬如婚姻诉讼,申请宣布婚姻无效,圣职人员还俗,科处及或赦免刑罚,豁免或恩准等事宜,以及包括主教委托的其它任何文书工作。

 

教会的教导一直以来清楚指出,婚姻所缔约之结合是不可拆散的,但同时又有报导及文章提及“婚姻无效”,你可以为我们解释更多吗?

 

从婚姻无效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理解,当有理据显示在缔结婚约之时,有“超越合理怀疑”之处,则可就此正式宣判该婚姻不曾存在。此时,教区法庭可就此,行使其司法权。《天主教法典》中指出“婚姻享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婚姻的效力有疑问时,应视为有效,至证明无效为止”(天主教法典第1060条)。因此作为一个法律过程,婚姻法庭有必要去判别当中是否存在充分的理据,以宣判婚姻确实无效。

 

以上所提到的,为要表示教会,以婚姻裁判的方式,行使其施行正义的职责。当有无效婚姻的出现时,不论其无效之理据为何,教会有责任去提供咨询辅导及改正之方针。教区法庭于此事上,有“神圣的职责”去研究及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并以“天主的名义”,宣判此婚姻是否有效。

 

在你过往的经验当中,有很多需要审理的“婚姻”吗?

 

在现有的分居个案中,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无效婚姻,原因包括疏忽照顾、暴力对待、仇恨等等。在此类情况下,这类的“婚姻”教人不能承受,不符合公义,亦有违当事人的意愿,不能以强迫的方法去维持;有见及此,教会以宣告婚姻无效的方式,以处理这类的婚姻问题。这样的工作确实不易,因而有设立教会法庭的需要,以保持客观性。

 

主教是凭哪一个能力去行使审判权呢?他又可以委托这权力给予谁去行使?

 

主教有自宗徒传下来的,由基督所给予的权威。借着主教自身的奉献,教导,以及管辖的权力(参见教会宪章20-21节,教会法典第375条),由此赋予主教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的能力(参见教会法典第135条及第3911项)。因此,在各教区内,除非另有法例使得个案需另行处理,否则主教本人即是审判员。实际上主教本人较少亲自行使审判之权力,而是委托一名教区人士为司法代表,辅助教区的审判,以及处理由主教所指派的工作;当中包含各式各样的案件以及事宜,而婚姻裁判占其中的大部分。

 

在创立教区法庭上,教区主教的支持确实非常重要;即使能胜任此工作的人选实在不易找,但与此同时亦能展现审判员,对于婚姻裁判此重任本身所承载的委托以及奉献。

 

豫审员的角色又是什么?

 

豫审员是由律师以及熟悉婚姻辅导的人组成,替婚姻裁判会见包括原告在内的有关人士,协调所出现的婚姻问题,以及于有需要时,代为立案,并为案件搜集所需资料。

 

回顾教宗方济各的手谕《温和的审判者主耶稣》有关教会事务委员会的部分,当中有什么观点以及讯息可以予以实行?

教宗方济各将手续予以简化,使之更为便捷实际,减少繁琐的部分,贴切信友之需要。在这次的改革部分,甚至可以在充分理由下,简化至一道行政命令,宣判婚姻无效之执行仅需一审,由主教自己亲任审判员,以及各式各样的简化程序等等。

 

有关教区司法代表何雅钦神父

何雅钦神父于20041月加入道明会玫瑰会省成为初学,并改会名为雅钦(Saint Hyacinth1185-1257,波兰籍道明会士)。他于20063月晋铎,并于2008107日宣发终身圣愿。尔后被修会长上派往菲律宾宗座圣多玛斯大学,攻读教会法律,于2011年取得法典博士学位。自20144月亦受邀于香港教区法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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