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论
针对我们即将论述的这个专题,教会法典中也并没有将其放在同一版块,而是将其放在了两个不同的篇幅:一个是在第四卷的第一编当中,即有关圣事的部分(忏悔圣事);而另一个则是在第六卷第二编当中,即有关罪罚的部分(尤其是在行使教会职务中所犯的罪)。
我们将从法律角度来阐述这个问题,也就是听告司铎与性有关的问题。实际上在第十九世纪所广泛使用的,由圣雅丰(S. Alfonso de'Liguori)所编写的伦理神学的书中对此问题已经论述的很详尽了。这些书籍在十九世纪50-60年代于修院中曾被广泛采用,其中是以天主十诫为大纲而进行阐述的,主要是为如何做一个“好的听告司铎”而编写的。
因此,在逐条阐述天主十诫的同时,也很容易地以有序的方式阐明两个相关的主要问题,即:司铎在履行听告职务时,如何处理有关性的问题以及应注意什么。
此外,这些著作一方面,大部分是以已不为大多人所认识的拉丁语所撰写的,然而所涉及的问题却又是如此重要;另一方面其中所采用的方法为释疑法,只是就案例来分析案例,这样就缺乏一个统一而全面的认识。因此我们乐意以更为适合今天的表达方式对其进行阐述;同时又由于教会法典已对其表述有所规定,故此我们仍尽量采用比较权威而专业的词汇来阐述。
教会传统上以两种方式来表达第六诫:一个是圣经上专有的,借用出20:14:“不可奸淫”;另一个则是天主教传统要理上的用法:“勿私通”或“勿行不洁”。圣经用法的出发点是婚姻,它所关注的更多是保护婚姻的圣活;而第二种用法特别强调的是性行为,意指这一点从青少年起就应遵守。很显然,这种措词并不相互矛盾,而是相互完善。不过,这两种表述方式也并不相互一致,因此在解释的时候就可能会出现困难。
而东方教会法典则从积极的意义上,藉“洁德castità”来表达“天主十诫第六诫”。现实生活中,尽管我们也简单地使用“第六诫”这种表述,但我们在这里旨在以概括的方式说明听告司铎与有关洁德的问题的关系,无论是已婚人士还是其他身份的人。
我们的论述可以分为两部分。在第一部分当中我们会讨论三种特殊情况,这些情况在贞洁方面,除了有损于忏悔圣事和信友之外,还会牵涉到听告职务及听告司铎的形象。然而圣宠这一宝藏是由人来管理的:它是保存在瓦器中的宝贝(参格后4:7)。因此,在论到司铎也会犯相反贞洁的罪,甚至在履行相关职务时也会触犯类似的罪的时候就不应感到惊讶:这也是有关法律所预料到的情况。
第二部分,在继续延伸上述问题的同时,还会阐述教会要求听告司铎在有关性和贞洁的问题上,于告解对话中所应有的谨慎。
此外,教会在有关性的问题上,针对告解圣事,所制定的法律(以及处罚)特别明确和严格,而对其它的罪和罚则并非如此,对这一事实,我们不应感到惊奇。这样做的理由有很多,而且彼此也相互关联,诸如告解圣事在教会中的重要地位;有关性方面的罪过始终被视为是“严重的事情”;悔罪者与听告司铎之间关系的特殊性或独特性,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彼此之间的特殊信赖,而对这份信赖的破坏甚至会伤及到告解圣事的圣德。
一、
对犯相反贞洁罪的同犯,赦罪无效(法典977和1378)
我们所考虑的第一种情况就是,教会法对赦罪权的限制(或撤销)。也就是说,当听告司铎,在有死亡危险之外,面对一个诉称自己与他曾犯过相反贞洁的罪的罪人时,无赦罪权。
就当事人的善意或恶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具体的情况:
- 听告司铎,意外地(或许就连悔罪者也不知道听告司铎的具体身份)被要求赦免一个曾与他,无论是在晋铎之前还是之后,共同犯过相反贞洁罪的人;
- 听告司铎被要求赦免——几乎是事先约定好或默认的——一个曾与他一起犯过相反贞洁罪的人。
教会无法容忍这样的事情发生,因为这有损于圣事的圣德和应受到的尊崇,因此教会还在法典中藉两条法律对其进行了规范:
法典977:除非有死亡的危险外,对违犯第六诫罪的同犯,赦免无效。
法典1378条1项:对违反977条的规定的司铎,处以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
接下来我们就对其做一些阐述:
1. 上述法律所规定的罪行,1917年的教会法典[1]中对其规定的更为详细和严厉,而这些法律的根源则是教宗本笃十四世所颁布的《忏悔圣事》宪章(Costituzione Sacramentum Poenitentiae,1741年6月1日),这些内容都被以后的法典所采用。在现行的教会法典中,这些规定已简单化,并在有死亡危险之外禁止赦罪。而在有死亡危险的时候,哪怕身边有其他的司铎在场,赦罪依然有效。
2. 为了使法典977的禁律有效,需具备以下因素:
1)切实由双方共谋(内在与外在都确实完成);
2)是相反贞洁的罪(因此排除在其它罪过上的共谋[2]);
3)严重的且是外在的;
4)要来办告解(即是在告解中);
5)是在有死亡危险之外。
在满全以上条件时,听告司铎就不能为犯有此罪的同犯赦罪。此外,由于赦罪是不可分的(也就是说,不可能仅赦免其中的某些罪,而不赦免其它的罪;要么全赦要么不赦),那么,他所应做的就是令前来办告解的人(无论男女)前往其他司铎处进行告解。
“然而,若同犯并未告明相反第六诫的罪,因为,比如说,先前已经告过,那么他就应该聆听同犯的告解”[3]。
3. 试图赦罪的司铎所受之绝罚是诸罚中最为严重的一项罪罚。由于违反此条法律的司铎无需进行判处,故一旦违反,自行受罚(ipso facto),且只有圣座才能免除。具体来说,若是内庭,则通过宗座圣赦院(La Penitenzieria Apostolica);若为外庭,则通过宗座信理部(Congregazione per la Dottrina della Fede),来获得宗座的免除[4]。
违反法典977的司铎,应藉助另一位听告司铎向圣座提出申请并获得罪罚的免除。而这位听告司铎,以书面形式,诉请宗座圣赦院——要避免泄露告解秘密,换而言之,无需揭露受罚司铎的姓名——免除当事人所受之刑罚,并申明如何处置受罚之司铎。
4. 法典1378所指定的处罚也会使人想到,一般不易去犯这样的罪行。实际上,对同犯的赦免根本没有用,因为它是无效的;另外,试图赦罪的人也会受到极严重的制裁。但是刑罚或惩戒罚的目的即在于:首先就是为了防止去做对信友及对团体有害的事情。这也正是法典编撰委员会重修刑罚的教育意义所在。
5. 教会之所以规定必须向圣座申请豁免,其目的便即在于使罪人明了此罪行的严重性,以及为了保证听告司铎做出正确的判断,因为所涉及的是极为严肃而又复杂的罪行。此外为保障听告司铎本人良心的平静也是极大的帮助。尽管每位信友都可直接向圣座提出诉请,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听告司铎来诉请更为适宜。
最后值得提醒的是:
1)在受罚人因处于重罪状况,难以等待的情况下,法典1357赋予听告司铎权力来免除其绝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听告司铎应责令受罚人于一个月内向圣座呈报有关事宜(否则将重新陷入绝罚之中)。
2)由圣赦院所下达于听告司铎的覆文应尽早销毁。
6. 或许有人会问,为什么法典,更好说,教会仅针对赦免相反第六诫罪同犯的司铎呢。这是因为对一些罪制定一定的处罚是教会为了突显出某些特别严重的情况及为了防止某些现象的牧灵惯例。针对某些罪的同犯(比如:偷盗、诽谤等),其罪的赦免是与赔偿或补救连系在一起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赦免同犯也无济于事);而针对违犯第六诫的同犯,一切都包括在赦免里面,因此,若是由同犯来给予赦免,将会显得更为舒服些。诚然,尽管所加于的补赎——或许仅是一段祈祷——也有“补救、赔补”的价值,但很显然的是这种补救仅具有象征的意义,且是不相宜的。
引诱人犯第六诫罪(法典1378、982及1390)
现在我们再来看一下法典982、1387和1390条。
法典1387:司铎在听告解时,或藉听告解的机会,或以听告解为借口,引诱办告解者犯第六诫之罪者,按罪过的轻重,处停职罚、禁止罚或褫职罚;于较重的案情,应撤销其圣职身份。
法典982:凡告说自己在教会权威前,诬告无辜的听告解司铎引诱他犯第六诫的罪者,除非先正式撤销诬告,并准备赔偿可能有的损害,不得予以赦罪。
法典1390:1项-向教会上司诬告听告解司铎犯第1387条所述之罪者,处自科禁罚;其为圣职人员者,并处停职罚。
若仅看法典中的这几条法律条文,或许我们并不能完全领悟它们的含义。
藉着拉丁语典型的简洁,这些法条所呈现的两种情况被定义为“引诱犯第六诫(sollicitatio ad turpia)”和“诬告(falsa delatio)”。其共同的对象就是“引诱人犯下流罪(或第六诫)”,也就是说,教唆-煽动人去犯相反贞洁的罪,但被视为两种不同的罪行:
1)听告司铎在执行听告职务时,或藉此机会,引诱人犯相反贞洁的罪而犯的罪行(法典1387);
2)悔罪者(或办告解的人),诬陷某个听告司铎曾引诱他(或她)犯第六诫罪,所犯的罪行(法典982)。
1. “引诱犯第六诫”之罪行
我们可以把法典1387条的意思总结为以下几点:
1)可能会发生的是,听告司铎与办告解者之间的关系发生质变,将赦罪圣事变成了犯相反贞洁罪的机会。
2)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教会便为犯有此罪行的司铎制定了极严厉的刑罚。为了能够得以处罚,则需要由上司,藉办告解者或他人的申报,了解事实。
构成此罪行的主要因素有:
a)客观因素:即由听告司铎藉告解圣事“引诱”人犯相反贞洁的罪;
b)主观因素:听告司铎严重的伦理责任;
c)法律因素:所制定的处罚。
我们先看一下第一和第三项因素,这两种因素更具法律性:
- 首先来说“引诱”到底意味着什么。从广义上来说,这个词有“使人”去犯相反贞洁的罪的意思。
此外,这里所说的引诱是与告解圣事有紧密联系的,也就是说,是由一名神父藉听告司铎身份在听告解时,或藉听告解的机会,或以听告解为借口所实施的。
- 法律所规定的处罚,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其中一项处罚为确定的(即停职罚),而其它为不确定的惩罚,甚至可以给予撤销神职身份的处罚。在最后这种情况下,将是较为严重的案情或惯犯。总之所涉及的属于科罚,因此教会上司必需对所犯的罪行有一定的了解。在旧法典中(即1917年法典904和2368条2项)还规定办告解者有义务举报犯罪之司铎,否则处以绝罚;而现在则无此规定[5]。不管怎么样,所涉及的价值是很严重的,毫无疑问,若能够证实这一切,那么就应适时告知上司,让他以其睿智来判断如何处理。
若没有举报(或检举、申明),那么罪行就处于未处罚状态。只有在办告解的时候,触犯罪行的司铎,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藉此向听告司铎申明。
2. “诬告”之罪行[6]
教会也预见另一种可能,即以正式行为,向教会上司因一罪行而进行诬告或损坏他人名誉(参法典1390-2项)。教会有充足的理由努力阻止其听告司铎无辜地被控告犯有“引诱犯第六诫”的严重罪行。教会法典藉982和1390条1项对此进行了规定。
教会努力藉法律来为其司铎提供保障。接下来我们详细地对此进行阐述。
在教会内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一个人控告一位听告司铎犯有引诱他(她)或他人犯第六诫的特殊罪行。在这种情况,教会主管当局就应根据其严重性施与干涉,并对有关司铎进行处罚。若为诬告,那么诬告者将受到自科禁罚;若诬告者为神职人员,毫无疑问地犯有非常严重的罪,且应处以停职罚。
然而,教会保留在这种情况下重建正义的权利。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当此人在告解圣事中告明说自己“诬告”了当事人,那么“除非他(她)先正式撤销诬告,并准备赔偿可能有的损害”,将不得为其赦罪(参法典982)。
此外,法典1390条还规定,诬告者依其身份的不同(平信徒或神职人员),以自动的方式,处以相应的罚。
若诬告者为平信徒:将受到自科禁罚。这种“含义不明确”[7]的罚禁止当事人分享教会的精神财富(参法典1332),比如:禁领圣事。
若诬告者为神职人员:针对所规定的罚,还应补充上停职罚,即在于一系列的禁止事项(参法典1333)[8]。
不管怎样,诬告者,或于外庭或于圣事庭,有义务承受惩戒罚[9]。
二、
从法典角度来看这个问题,首先要考虑三种特别的情况,三种有损于告解圣事圣德的罪行。
现在我们要把这个问题扩大,来看一下与在告解圣事中听告司铎与告解者之间涉及性和贞洁的对话,相关的一些问题。
在1917年的教会法典中888条明确地涉及到了这个主题。在第1项中阐明司铎在履行告解职务时,身负着两种角色,即法官和医生,同时也是正义和仁慈的分施人,藉这两种职责来光荣天主和拯救人灵。其内容由现行法典978-1项所收录。
而我们所感兴趣的是888-2项,它这样规定:“司铎应避免因好奇而询问同犯之姓名或无用之问题,特别是有关第六诫之事宜,针对年幼、对此无知者,禁止盲目询问”。
针对这一劝诫,圣部(Santo Ufficio)于1943年6月16日特别颁布了《有关听告司铎针对第六诫之事宜的行事训令》。而现行的教会法典针对1917年法典888-2项之内容做了进一步修改,其内容如下:“司铎在提出问题时,应以明智和谨慎进行,且应注意忏悔者的身份和年龄,切勿查询同犯的姓名”(法典979)。
正如所看到的,新法典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关于“第六诫”的内容消失了,并且对询问时所需要的明智和谨慎放宽了,对在告解中所涉及的任何问题都因以此态度对待。因此,诚如大的包括小的,所需要的明智,当然也适用于有关性和贞洁的问题。
那么,所留下的问题不仅仅是如何从牧灵角度来处理有关性和贞洁的问题,人性也未曾改变,这一点,任何听告司铎在行使其职务时都能察觉。然而,从教会所颁布的一些法律中——这些法律也是教会从对人性有深刻的知识所颁布的——吸取灵感以引导我们的行为既是有用的,也是应该的。
一部鲜为人知的文件
现在我们将简单地介绍一下由圣部(Santo Ufficio)于1943年5月16日所颁布的一部训令,这部训令至今鲜为人知,也是因为它从未由拉丁语翻译成其它语言[10]。整部文件由序论开始,之后共分为四点。在序论中也指出了颁布这部训令的原因及其对象。
颁布训令的理由:告解圣事,本是天主仁慈的礼物,但由于魔鬼的欺诈和人性的丑恶,若以轻佻及缺乏明智的态度施行圣事,便可把本是获得救恩的工具,一下就变成犯罪的机会。特别是在有关贞洁和性的问题上,要求听告司铎在询问和训诫忏悔者时应有极大的节制,同样也要求行事时应充满圣德和尊重,特别是当面对女性时。所有这些都是为了避免伤害信友们的情感,当然,也是为了保护听告司铎本人,否则的话,会引发不必要的怀疑。因此,针对一些重要的内容制定了这些条例。
对象:此文件的对象就是听告司铎和未来的听告司铎,也就是修院的修士们。特别是,针对修士们,这部文件中的第四点着重强调,以期这些未来的司铎们不仅是受到理论的引导和培育,而也应受到实际情况和惯例的陶成,从而学会如何对不同的人进行询问。
基本规定:这部文件强调了三点:
1)该如何询问忏悔者有关性和贞洁的话题;
2)针对卫生保健或性教育等问题,听告司铎不具备资格;
3)针对运用与女性的告解知识的有关规定。
这部文件虽简短,但却突出了一些普遍问题,此外还具有现实性。
思考和问题
1- 此文件的价值和主题的现实性
首先这部文件有一定的历史价值:他阐述了教会针对一个如此重要且棘手的牧灵问题所持守的态度。诚然,其中的某些表述或说明如今看来或许显得有些过于严厉和过时,但这并不影响整部文件的平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一些大原则的关注、不同情况和历史变化的意义、对细节的担忧和对问题的洞察。而此文件的现实性即在于重现唤起对实际牧灵问题的关注:是否低估抑或根本没有引起注意是否为圣事、忏悔者甚至为听告司铎造成严重的伤害。
2- 对忏悔者明智而谨慎的询问
其中所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忏悔者的询问。在过去论述忏悔圣事的著作中这是一个被详细阐述的章节,且被视为听告司铎不可放弃的义务之一。主要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 第一个条件是由告解圣事本身所具有的司法特点所构成的。就如在圣洗圣事当中洗礼是以“洗”的方式完成的,婚姻圣事是以“契约”的方式举行的,那么忏悔圣事或告解圣事——根据最古老而传统的理解——是以“审讯”或“诉讼”的方式进行的,这也符合教义和此圣事的举行。
特别是,为了能够“审理(或判断)”,司铎应该“认识或了解案情”,并查证忏悔者是否犯了罪、犯了什么罪、是否痛悔、立的志向是什么。为了获得这些因素,听告司铎应信赖忏悔者所做的控诉,但是,或许这还不够,因此就需要进行询问。
- 第二个条件就是完整的告明。特利腾大公会议认为仅笼统告明还不够;针对大罪来说,还需要“特别的”告明(即忏悔者应根据次数、种类、可以改变罪性质的环境或因素等,详细地告明他的罪)和“完整的”告明。这种完整不要求实际的完整,而是形式上的完整。这就要求忏悔者在细致地省察之后应尽可能地告明其所有的罪过。
为了在施行圣事时各项基本因素面面俱到,听告司铎可通过询问忏悔者来保证圣事及告明的完整性。
在阐释了上述两个前提条件后,接下来所剩下的问题就是“怎样”询问办告解者,针对这一点,教会法典中也有提到(参法典960、978和988)。这不仅为达到告明的目的是必需的,同时,为了尽力避免可能使告明变得令人讨厌和更加沉重或给人一种好奇或不正常等印象也是必需的。首先应该懂得洞察在一种唯诺或谨慎态度后面所隐藏的内容,在含糊不清或很难解释的控诉中捕捉所需要的信息。尤其当涉及到与性有关的问题时,特别是针对妇女和孩子,更需要这种明辨的分析。在有疑问的时候,头脑一定要保持清醒,就如圣师们所告诫的那样:针对有关第六诫的问题,“宁缺毋滥”,即:因不足而犯错误总比因过度而犯错误要好些。
3- 从询问到对话
最近从教会层面对和好与忏悔所做的反省强调了在告解圣事中对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一点对我们的论题来说,在方法上也可以算是一种补充。
让我们首先来看几篇权威性的文件。
国际神学委员会在一部1983年主教会议准备文件中这样阐释说:“毫无疑问,个别告明的真实形象在今天特别需要一种深刻的灵性更新……。若没有这种更新就不可能克服和超越如今告解圣事所面对的危机。为了达到这种目的,首先就需要听告司铎也进行较深入的灵修和神学培育,以面对听告职务在现今所面对的种种需求。而实际上,最后这一点也应包括更多的灵修指导和兄弟般的对话”[11]。
关于这种告解性对话,圣若望保禄二世教宗,在《论和好与忏悔》宗座劝谕中也强调:“为有效地执行这一圣职,听告司铎需要有明智、审慎、分辨和以温良亲切所调节的人性气质。同时也需要有严肃和谨慎的准备,非残缺而是完备协和的神学、教育学、心理学、交谈方法学,尤其重要的是有活泼而能传递他人的天主的话的认识训练”(29号)。教宗还强调:“每一位司铎从他在修院的岁月起,就应该接受告解圣事职务的训练,不但要研习信理神学、伦理神学、灵修和牧灵的神学,也要研究人文科学,学习交谈以及在牧灵的背景下与人相处的训练”(29号)。因此,根据这些教导,我们也可以说,如今还需要听告司铎更进一步:即懂得从询问过渡到于忏悔者的对话。诚然,对话也包括提问,不止如此,还要以真实而恰当的方式生活出告解圣事来,也就是说,无论如何都不要忘记,我们是在施行告解圣事。针对涉及到有关性的问题时,若听告司铎懂得开启一个真正的忏悔式对话,那么将会激发办告解的人有更大的信任,同时,听告司铎本人也会更容易地捕捉到为做出公正的判断所需要的各种因素。
4- 属灵关系和健康的情感关系
在圣部所颁布的这部训令第三部分中所谈到了最后一点,提出了一些保障措施,针对的是与忏悔者的关系,特别是与妇女的关系。其中指出,切勿以圣事为借口而建立一种过于亲密和暧昧的关系。很明显,当中的某些指示或许不再具有现实性,这一点我们留给读者,根据自己的经验,自由取舍。
在圣事领域,可以在忏悔者和听告司铎之间建立一种极信任和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告解和灵修指导融合在一起的时候,因为这需要有一定的频繁性和不断加强的亲密关系。
Bernard神父这样写到:“由于灵修交谈所开启的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因此就不能不创造一种情感氛围,而这种情感需要从两个层面生活出来:
- 第一个层面,为神师(指导司铎)很明显的就是超性爱德的层面……。
- 第二个层面就是自然情感层面,更容易为神子所体验到,因为一方面他会更多地将自己的情感投入在这个令其敬佩和尊敬的人身上(即指导司铎);另一方面这种关系在其情感生活中占有一个很重要的位置;而神师对他(她)比对其他人认识的更深”[12]。
而事实上,与忏悔者所建立的这种属灵关系都会产生或深或浅的情感关系,那么听告司铎就应注意,在培养自己明智和谨慎精神的同时,也要使自己在对忏悔者服务时,活出内在完全的自由。
三、
新老问题
我们所探讨的这个问题是司铎在行使告解圣事职务时所面对的,这些问题相较以往来说,更为复杂、更为棘手:
1)首先,所谓的“性解放运动”所引起的性文化和性习惯的快速变化,引发的诸多问题。这种“性解放运动”过分地夸大对性的赞扬,使人很快地丧失羞耻感,对性的各种表现也不再节制。信理部在《人的位格》这份声明中,针对现时的文化,这样写到:“关于性的问题如今已是一个经常且公开地被书籍、杂志、报纸以及其它传媒工具所涉猎的话题。与此同时,诸多习惯也日益腐化,其中最为严重的一种迹象就是对性过分地赞扬,再加上社会传媒工具、娱乐节目等的推波助澜,这种迹象已经达到了要侵入教育领域以及腐蚀公共观念的地步。在这种背景下,若有些教育者、培育者或伦理学家能够为了使人在更好而完整地明白两性在生活中的特殊价值而有所贡献的话,相反,其他的人则会提出相反人类伦理真正需求,甚至有助于一种放荡的享乐主义的观念和行为方式”[13]。
2)此外,如今相反贞洁的罪和在这个领域的诸多问题可能会使听告司铎采用一种更为广泛的释疑法,并以与过往相比较为新颖的方式呈现出来。针对这一点,只要引用教会新近颁布的一些文件就足够了:
- 教宗保禄六世的《人类生命》(1968),关于规划出生率和节育的问题。
- 宗座信理部的《人的位格》声明(1975),其中主要论述了三个问题:自慰、同性恋和婚前性关系;
- 宗座教育部《人性之爱教育指南》(1983),强调了当代性教育的主要因素和问题;
- 宗座信理部的《对同性恋者的牧灵照顾》(1986);
- 宗座家庭委员会的《人类性的真理与真谛》(1995),所涉及的是家庭性教育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艾滋病以及通过性关系而传染的高发疾病等,听告司铎不仅应认识这些所存在的问题,还应有适当的准备,以求在告解圣事中,以明智的道理对人进行个别的指导和对话。
3)再就是在如今这种文化背景中所犯的罪行,在第一部分中我们已经阐述了,这些罪行在如今仍然盛行,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在一个不为公开,由宗座圣赦院于1984年发给各教区主教和高级上司,并在1987年再次重申的信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话:“即使针对如此棘手但又不应闭口不言的问题,仍然需要明确地声明,这些罪行在当代人中仍在发生,没有司铎敢笼统地说在他的牧灵职务中从未遇到过这样的罪行:由于原罪和本罪的伤害,人性是如此的软弱,因此即使遇到这样的问题、即使多次重复同样的罪行,也不要大惊小怪”[14]。
从教会法典出发,我们探讨了在行使告解圣事职务时所可能遇到的问题、困难和危险。看到这些,或许有人会对教会、对告解圣事产生某种消极的印象或感觉。但不管怎样,我们也应该看到慈母教会的另一面,作为人性的专家,教会邀请我们以现实主义的目光来看待这些。然而,诚如圣若望保禄二世教宗在《论和好与忏悔》劝谕中所说:“这无疑是最难、最敏感、最辛苦而要求最多的司铎职务,但也是最美丽而有安慰的职务”,的确如此。
附录:
有关听告司铎针对第六诫之条例
圣部(Santo Ufficio)于1943年5月16日颁布之训令
“因着魔鬼的欺骗和人以邪恶的心妄用天主的恩宠所蕴含的邪恶,在丧失圣洗中的清白之后,由天主的美善所赋予受失败所困之可怜的罪人获得救恩的机会,而不致使人落入可悲的灭亡”[15],教会从未忽略付诸一切努力和殷勤,以保证告解这一为了人灵得救而建立的圣事不致以某种方式得以破坏以及因人性的脆弱和不明智而给司铎的圣德和尊严造成伤害。
特别是在这件事务上不应忽略由听告司铎在询问有关第六诫的罪时毫无节制而带来的危险,以及不以此等事务之困难所要求的明智和谨慎行事所带来的危险,此种要求是为了确保告解的完整和告解者的益处;也不能忽略听告司铎的所有行为方式缺乏应有的圣德和严重性,尤其是面对妇女的时候:这些态度极易伤害信友们的情感,并招致他人的怀疑,甚至还会构成对圣事的亵渎。
总之,为了以各种努力和关注来面对此种困难,此圣部认为应起草相关规定,听告司铎应依照此规定更加热诚地履行其职务;并帮助在修院以及正在学习神学的未来的听告司铎达至完满的成熟。
1. 教会法典很适宜地对那些针对好奇或无益的问题,尤其是与第六诫相关的问题,不知节制,不以明智询问对某些问题存在无知的年轻人的听告司铎做出相应的处罚(参1917年法典888§2)。以任何方式都无益于办告解者告明的完整性或对其灵魂状况的了解的问题都是无用的。然而,因神律,忏悔者只需告明自领洗后所犯过的,且仍未直接由教会的权力获得宽恕的大罪,针对这些罪过应进行缜密的省察,且应明了如何在告明时阐述那些能够改变罪过类别的各种境况[16],无论如何,只要是意识到了其特殊的罪恶性,仍去犯罪,那么就应负罪责。因此,针对于此,若听告司铎有理由怀疑他在告解中,以善意或恶意,忽略了某些罪,那么就有责任由忏悔者获得相关的知识;若几时忏悔者的省察需要重做,应对其进行询问,但不能超出明智推测的范围,且应考虑到忏悔者的身份。
总之,在此等事务上应忽略那些令人生厌的问题,因为它是无益的,而且针对那些忏悔者毫不怀疑的罪过处处充满着危险;诸如有关当事人并未真正犯过的罪的类别;关于物质性的罪,除非涉及到忏悔者的益处或为了铲除一项公共的恶而要求或给予一项训诫;同样,针对从伦理角度来说毫无差别的境况,尤其关于犯罪的方式,都应忽略。然而,若忏悔者因无知、多疑和恶意越界,或在解释有关迷色或诱惑时藉其语言有伤贞洁,那么听告司铎应明智地,以果断而明确地方式阻止他。
此外,还要提醒听告司铎,告明的完整性这种神律要求,无论对忏悔者来说还是对听告司铎来说,若造成告解之外的严重伤害的话,则不具约束性;因此若担心从询问中能对忏悔者产生恶表,或对听告司铎造成伤害,那么便可放弃询问。在有疑问的时候,应牢记先贤们所留下了一个告诫,即:在此等事务上,宁缺毋滥。最后,听告司铎在询问时,要慎之又慎,先以笼统的问题开始,然后才是具体的问题。这些询问都应以简短、谨慎、坦诚的态度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避免使人产生幻想或触动感官的表述,或对虔诚的聆听者造成恶表。
2. 不能小觑听告司铎在履行其医生和导师的职责,在劝诫和教导时所需要的明智或所担负的严重责任。首先需要提醒,也应该提醒的是所托付给听告司铎的使命不是要照顾人的肉体,而是要照顾人的灵魂。因此,听告司铎没有资格给予忏悔者与医药或保健有关的建议,以及绝对避免那些能够使人感到诧异或产生恶表的建议。针对良心来说,若有必要,应由一正直、明智和在伦理上有资格的专家给予在这方面的建议:也应将忏悔者推荐给此类专家。
同样,听告司铎不能主动地或在他人要求下,就传承生命之行为的性质或方式,对忏悔者进行说教,更不能以任何借口对其进行诱导。
应对忏悔者进行伦理教导,以及根据教会所批准的作者的理论给予其适当的建议,这一切都应以明智、正直、谨慎的态度为之,但不应超出忏悔者之真正需求;也应注意,那未以相称的方式、未根据其职务而行事的人,在针对此类罪过提问和给予建议时,才是唯一值得担心的人。
3. 最后,不要忘记世上充满着恶,“司铎在现世的生活中,犹如身处罪恶的世代,应时常感到岌岌可危,即使在开展牧灵爱德工作时也是一样,因为到处布满了地狱毒蛇的陷阱”[17]。
因此这就需要慎之又慎,尤其是针对女性忏悔者,应避免一切能够助长各种亲密或危险友情的行为。也不应抱有认识对方的幻想,更不应直接或间接地询问对方的姓名。绝对不允许在交谈中使用昵称,尤其当这种称呼能够助长亲密关系的时候;也不应让她们的告解超过所需要的时间;对于告解中与良心问题无关的话题应该杜绝;不应与她们有相互的拜访或不必要的书信来往,也不应与她们在更衣室、门房、会客室或其它地方,甚至以灵修指导为借口有过长的闲聊。
听告司铎应尽力避免以虚假的虔诚让情感侵入自己或忏悔者内心,或在内心滋长;相反,应孜孜不倦地“根据天赋和信德的指引在一切神圣职务上行事”[18]。
4. 为了以更大的便利和安全来行使此等职务,听告司铎应完全遵从其导师的指引和教导,不单是原则,还要通过答疑术的锻炼和参照有关的惯例,以便能够学会,针对第六诫,该如何询问小孩、年轻人、成年人,尤其的女性忏悔者;哪些话题是必需的或有益的,以及哪些是应该忽略的,该采用什么样的词汇,还要注意当地的语言或方言。
(出自意大利教律杂志《Quaderni di Diritto Ecclesiale》1991年第二期)
[1] 参:1917年教会法典882、884和2367条。
[2] 尽管教会法明确规定的是“对违犯第六诫罪的同犯”,而不是其它的罪,即使如此,也应该对其避免,因为告解圣事本身带有“审判”的色彩,而听告司铎在其中所担任的是“判官”的角色,而根据司法原则:审判官不应在涉及到他的案件中审判(nemo iudex in causa sua)。
[3] V. De Paolis, Il sacramento della penitenza, in AAVV., Il Codice del Vaticano II. I Sacramenti della Chiesa, EDB, Bologna 1989, p. 213。
[4] 在这种情况,听告司铎是在告解的形式下来行事的,但并未为其赦罪,因为他知道赦罪是无效的,甚至也可以说,是一种“假装”赦罪。不过试图赦罪和假装赦罪并不完全一样。在1917年的教会法典中(法典2367)对这两种情况都有详细的规定;而新的法典则将其简化了。因此,有关学者们仍在讨论,是否应考虑到这种差别。参:V. De Paolis, De delictis contra sanctitatem sacramenti paenitentiae, in Periodica 79 (1990) pp. 217-218。
[5] 废除1917年法典904,关于办告解者有义务于一个月内举报犯罪之司铎,的理由收录《Communicationes》 10(1978)第64-65页:一位顾问评论说,这一条款不应再被重新提出,因为听告司铎不能强迫他去举报,而只能劝诫他、建议他这样做。另一顾问则提到获得举报的困难。而发言人则答说,不应把有关“良心庭forum conscientiae”的事物与有关“社会庭forum sociale”的事物掺和在一起。最终大家一致同意废除这一条款,因为它更是一个伦理神学上的问题。
[6] 即:在听告司铎面前“诬告”司铎曾引诱自己犯第六诫。
[7] 现行的教会法典对此并无明确定义。但要参照1917年法典的话,就会对其明白一二,其中规定:“禁罚即为一种惩戒,藉此惩戒,信友仍与教会保持共融,但不能分享神圣的宝库,……”(1917法典2268§1项)。“有些学者提到禁罚之特殊性即在于它并不褫夺与教会的共融,正如1917年法典所规定的”(A. CALABRESE, op. cit., p. 118),即在于它与绝罚的差别。
[8] 1917年法典对此这样定义:“停职罚即为一种惩戒,藉此神职人员被禁止行使职务,或享受俸禄,或二者皆禁”(1917法典2278-1项)。
[9] 法典1355-2项关于法律所规定的处罚,这样说:“法律制定的自科罚,于宣布之前,如果不是宗座所保留者,教会教长得对其属下以及居留该地的人,或是在其地区犯罪的人免除之;任何主教于听告解中亦可免除之”。
[10] 在后面我们将为大家呈上中文译本,是由本作者粗略翻译。
[11] 国际神学委员会,《和好与忏悔》,in Enchiridion Vaticanum, vol. 9, p. 319。
[12] 参:A. Bernard, L’aiuto spirituale personale, ed. Rogate 1978, p. 64。
[13] 宗座信理部,《人的位格》声明,1975年12月29日。
[14] 参:宗座圣赦院,《至高而慈善的教会》训令,in Enchiridion Vaticanum, vol. S1 (Omissa 1962-1987), p.
821。
[15] 《告解圣事Sacramentum Poenitentiae》宗座宪章,本笃十四世,1741年6月1日。
[16] 特利腾大公会议,XIV次会议,第五章,c.91。
[17] 庇约十世,《Haerent animo》针对神职的劝谕,190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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