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批评同性民法结合的人士援引教会法律,呼吁天主教学校解雇按照新联邦法之下结婚的同性恋教师。另一些人则呼吁主教对他们处以绝罚。与此同时,还有其他人在猜想,到底牧者们会否容许天主教同性伴侣使用他们的堂区来举行民法婚礼?鉴于教会普通法(一九八三年颁布的《天主教法典》)并无明确地应对同性的民事结合,现时主教们──不是学校校长、修会,或者教宗──在多大程度上要负起责任来制定地方法律,从而在这个新近浮现的美国境况中应对新的牧民挑战?
你在这条问题里确实提出了若干复杂的议题!例如绝罚,正如我之前所说的,是谴责、惩罚。一个人如果干犯教会法典中的某个罪行──例如,神父违反告解圣事的保密责任,就会受到某些惩罚。可是,在其他情形下,主教或另一位教会上司必须运用程序,才可惩罚某人。请让我引述两条教会法典条文:第221条第 3项列明:“基督信徒除非依法律之规定,有权不受教会刑法之处罚。”而第1341条规定:“惟藉友爱的规劝、谴责或其他牧灵的关怀方法不能充分补救恶表、赔偿公义或纠正犯人时,教会教长方得以诉讼或行政程序科处或认定刑罚。”换句话说,要施以教会刑罚如绝罚,就必须遵循某些程序,才算行事有效。
你带出的第二个议题,使用天主教堂。这要求我们明暸这些建筑物的用途。综合而言,教会法典第1214条阐明:“教堂一词解说为敬礼天主而定的神圣房屋,信徒有权利到此作恭敬天主的敬礼,特别是公开举行的敬礼。”因此,任何发生在教堂里举行的活动必须符合其用途,即敬礼天主和公共礼仪庆典。
第三个议题是特别法。《天主教法典》是教会的普通法,也就是说,它适用于全世界所有拉丁礼的天主教徒。特别法是适用于个别教区或主教团的领域或地区的法律。有几个考虑或许影响个别主教在响应这些牧民挑战时所作的决定。第一,主教在主要政策议题上应当力求整个教区一致;为达到这个目标,主教的司铎议会或可向他提供可靠正确的建议。第二,法律被假定是恒久的;因此,主教或可选择制订指引或政策声明而不是法律,因为指引(作为执行或行政当局而非立法当局的行为)是较容易随着环境变迁而更改。第四,教区法律不可抵触教会的普通法,即来自更高层立法者的法律。最后,正如最高立法者指出,教会内的法律应当优先考虑到信仰、圣宠和神恩;这对教区法律和教会的普通法亦然。法律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为信仰团体服务,并且正如法律所要求,处罚或许有其必要,但只有在尝试了其他方法仍不奏效之后才可科处惩罚。教会内只有限定的立法者──最常见的是,天主教徒体验到教会的普通法,如《天主教法典》,或特别法,如他们住所隶属的教区所厘定的规范。本会法──管治修会团体的法律──只适用于这些团体的成员。
作为教会法律师、天主教大学教会法学院院长,以及耶稣会神父等职责,你对普罗天主教徒有丰富的经验。在你接触的天主教徒当中,不论是在课堂里还是教堂内,你发现他们对教会法律有那些常见的误解?
教会法律是套工具,一如任何工具,它的好坏只取决于使用这工具的人。先前的《天主教法典》只有拉丁文;现今的法典已有大多数现代语言的版本。这是好事,不过同时人们不可以简单地开始阅读法典,然后随意加以解释。作为法律文件,教会法典是按照民法传统和最终按照罗马法律而撰写的,人需要接受训练,才能理解、应用和诠释这套法律。
如果有人说:“你不可以这样做,教会法律禁止这样做。”我认为,这人正在帮倒忙,损害法律和教会。教会法律也许要求某些行动或禁止其他行动,但这样做只是为了特定的原因或目的──法律下面蕴藏着各种因由,而最终法律是为教会的使命而提供服务。
要是你只能告诉每位天主教徒单独一件关于教会法的事情,你会说什么?
从立法者的意向来说,教会法律是为天主子民和教会服务。
身为耶稣会士,你扎根于“在一切事物中找寻天主”的依纳爵神修。你在教会法律中,那里找到天主?
我在教会法律的用意(目的论)中找到天主──法律是为信仰、恩宠和神恩服务的。如有人要求我为某人士提供教会法律方面的服务,那么我有义务尽我所能,在教会的使命及最终目的的背景下,亦即为众人的得救,提供最佳的教会法律意见。而有时候,我领略到我既已尽我所能,在善用手上的工具后,我必须借着祈祷,将有关的个人或众人置于天主的手中。
在西方和东方的教会法典中,你特别喜爱的条文是哪一条?为什么?
在这两套法典中,其中两条条文确立信众行使义务与权利的范畴:与教会保持共融的义务,以及认同公益有时必须优先于个人。正如《教会》宪章所教导的,天主渴望拯救众人,不是个别地拯救他们,而是以他们为一个有信德的团体来拯救他们;保持共融以及认同作为一个整体的团体权利与作为个人权利,这提醒我们,我们所隶属的团体,凌驾个体。
有哪些是你在教会法律的职务中一些个人的突显事例?
我请求获准修读教会法,因为我当时相信,并依然相信,对教会法律的最佳诠释和应用,首先是来自神学对教会的理解。换言之,教会法律不可在真空里或者孤立地遵守,而要在特定的教会学视野之中来实施。众所周知,法典必须遵循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训导,而梵二提出的不是单一而是几个教会学的观点。尽管如此,若干原则已从梵二会议中冒起,有助于阐述一个更新的教会学,从而为理解法律的角色提供了一个背景。
我曾能够从多方面协助个别人士,这对我一直是一份祝福;而我相信,这对他们亦然。
你在教会法律的职务上面对过哪些挑战?
我会说,人们从两个角度对教会法律产生误解:有人将教会法律扬弃为纯粹法律主义,有人则过度强调法律是一种为恫吓人们的手段。这两类取向都不会有所帮助;两者都没有全面察觉到法律在教会中的角色,以及教会法律如何有别于世俗法律。
如果你可以在教宗方济各访问美国期间告诉他关于美国在教会法律方面的经验,你会说什么?
与其孤立地讲论教会法律,我愿指出,美国天主教会是相当多样化的,而却与整个教会保持着共融。合一并非划一,正如天主教是由廿四个自治教会所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拉丁礼教会。这样的多样化可能使一些人感觉不舒服,却也可以成为恩宠及在圣神内成长的泉源。
最后还有没有其他想法?
谢谢你给我这个机会,就教会法律在教会中的角色提出我的个人观点。
本文作者萧恩.萨莱(Sean Salai),耶稣会士,是天主教评论杂志《美国》(America)的撰稿人。
(注:以上访问的英文版原文,上载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的America Magazine网页。本报获作者同意,以中译版转载,特此鸣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