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著名快餐集团“大家乐”以所谓履行最低工资条例而推行员工用膳时间没有工资的做法,引致各界强烈批评,最终“大家乐”迫于公众压力,撤回有关措施,并宣布员工可继续享有每小时二元至三元五角的加薪,而毋须再被扣减用膳时间的工资,每月获真正加薪数百元不等。“大家乐”同时会把十月份扣减的膳食薪金归还员工, 涉及款项只是三百六十多万元,对每年盈利以亿算的大集团来说,应该只是小数目。
“大家乐”虽然最终被迫回应工会团体和市民的诉求,但“大家乐”仍然坚持他们的妥协只是因为留意到“部分社会团体及公众人士对有关措施持有不同意见甚或误解”,为了“释除公众疑虑与顾及整体社会和谐”而作出这个决定,并强调“原定安排虽获绝大部分员工签署同意书”,又说有关安排共有七千五百名员工可受惠。
“大家乐”对用膳时间的工资成本也要省掉的做法和回应事件的态度,正正突显大集团对低层雇员的态度,员工对他们来说只不过是生财工具,他们吃午饭与否,与公司没有关系。饮食业的雇主可能会说,这是饮食业界某些行内都接受的做法,现在“大家乐”撤回这个做法,只是为了“释除公众疑虑”;而早前因支持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二十元而被揶揄为“廿蚊张”的饮食业界立法会议员张宇人甚至说事件是被“政治化”,好像业界这种做法十分正常,有人帮“大家乐”员工争取,就是搞事似的。
然而,试问若员工的工资能达到养家活儿、安居乐业的基本要求,有谁又会愿意接受这样苛刻的条件?机器尚要定期保养维修,人不是机器,怎能连上班时用膳的时间也是没有工资的?我们绝对不能让大集团把这样的工作模式“合理化”和“正常化”。几年前,笔者在一家关注中国内地劳工的组织工作,每天细读内地和海外报章和网站,发现有些在内地投资的香港商人,同样把内地工人长期超时工作和低工资的情况,看成是理所当然,并说工人们也愿意超时工作以赚取更多工资。这是非常可怕的逻辑,若社会认同这种情况,认为这是十分“正常”的劳动关系,那么工人在雇主面前确是没半点尊严。
“大家乐”的网站有一栏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特别说明该公司多么重视环保和慈善工作,但若对自己的员工也采取不尊重的做法,再谈什么企业社会责任,只会是“包装”,不折不扣的公关技俩而已。“大家乐”的事件应该让其他公司作为借镜,否则,街头巷尾对“逢商必奸”的说法只会越来越多。真正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包括多方面,而其中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当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订立最低工资的目的是要保障工人获得合理和能够生活的工资,雇主不应藉机以推行最低工资规定之名,以各种方式企图绕过法律。
天主教教会对劳工权益一向非常重视,第一份社会训导文件《新事》通谕(一八九一年颁布)已对要求雇主重视劳工权益多加着墨。及后,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于一九八一年颁布《论人类工作》通谕,其中一段特别提及合理工资作为经济公义的重要性:“工人应得到公道的工资。对所做的公道酬报,正是社会伦理的关键问题;同时,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正义,以及它的正确运用与否,也是看在此制度下,人的工作是否得到适当的酬报来评估。”(《工作》通谕,十九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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