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律”在实验科学及形上学中均是一个常见的名词,两者所讨论的“因果律”却是有所分别的,本文将就科学方法所假设的“因果律”及形上学用以证明神的存在的“因果律”作一分析比较。 不过,在比较之前,让我们先看科学和形上学的不同。科学所研究的对象(范围)是可观察、可量度的现象,而形式对象(研究角度)则是现象与现象之间的固定的、类别性的关系。而形上学研究的材料对象是万有,形式对象是“有”的普遍基本特性,即“有”之所以为“有”。
一、科学因果律 首先讨论的是科学所用的“因果律”。 物质宇宙中存着各种不同的东西,它们均有各自不同的行动,与其它的东西有着不同的关系,这是物质宇宙的现象。 科学研究的,正是这些可观察、可量度的物质宇宙的现象,它研究现象与现象间固定的关系。事实上,科学的任务就是要找出这些固定的、类别性的关系。 不过,在进行科学研究之前,我们先要作一个假设:假设物质宇宙中所发生的一切事都是有规律地发生。理由是每一类事物皆有其本性,这本性是不能推翻的,而每一件物质的东西皆按其本性而作出反应、行动,故此一切物质现象的发生均按照一定的规律 — 定律;换言之,科学先假设定律的存在,再找出定律是什么。在这一假设之前有一大假设:定律是有的,物质反应是有的,类别性的,同类的因,产生同类的果,故是因果律。 科学从经验分析,假设定律,当为正确,在实验中证明,若正确则肯定,若错误便另做一假设,再作证明;但只是假设,并不证明此大前题的假设,强调类别性的,最主要是分类,每类有其反应、作用等,且是固定的。 定律的存在同时带出了因果的关系:固定的“因”有固定的“果”,同一类的“因”必有同一类的“果”,这正是科学方法所假设的“因果律”,此预先假设的“因果律”乃所有科学研究作为根据的大原则,但对其预先假设的因果律本身,科学无法验证,因为超出科学验证的范围,这需要形上学来提供,形上学可追问这因果律是否有效。
二、形上学的因果律 至于形上学用以证明神的存在的“因果律”则别具意义。 首先,哲学,特别是形上学,所研究的材料对象是所有的“有”,而形式对象是“有”的普遍、基本特性,即是从最普遍、最基本的角度看“有”的所以为“有”。换言之,形上学所讲的因果律是基本的,与充分理由律很有关系,不是关于类别的,而是关于“有” 的所以为“有”。在经验中看到充分理由律,即“有”存在,这“有”的存在,是绝对的,不可推翻的,现时是存在就是存在,即使以前不在,将来会消失,但当它存在,便有其存在绝对性,存在就存在,不可能是无因而存在,在它身上可有其重量,不可推倒的,充分理由律在每一事物身上可看到的,有其基础,即充分理律。 即在分析“有”的时候,我们看出一些基本原理,当中包括充分理由律,这些基本原理乃自明的定律,简单来说每一件“有”的存在必须有它存在的基础,即是说,“有”的存在一定有充分的理由。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出“有”的许多脆弱的地方 —“有”是多、“有”会变。纵使“存在”有它的绝对性、“本质”是确定的,但是“有”仍然是有限的。理由是,确定的“本质”是结实的同时,亦限制了“存在”;看到其存在理由不在它自己,分析它自己,找不到充分理由;它所拥有的美善是有限的,其美善是接受来的,不是它自己有的,不必然有的,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有”有其脆弱性。 值得一提的是,说“‘有’既有结实性,也有脆弱性。”这句话并不是矛盾的:“有”有其结实性,因为“存在就是存在”;“有”有其脆弱性,因为“有”不能靠自己而存在。 要解释“有”既有结实性,亦有脆弱性,就必须靠形上学的“因果律”,当中涉及存在的充分理由。 正如上文提过,“有”既然是结实的,它的存在一定具有充分的理由,但“有”本身是脆弱的,它不能解释自身的存在,换句话说,它不可能是自己存在的充分理由;因此要解释“有”是脆弱的同时又能站得稳的这个事实,在其外面有一原因使它存在,即不得不追溯至一个外来的充分理由。这外来的充分理由,我们称之为“因”,而“有”结合了结实性及脆弱性这事实便是“果”,这就是形上学所用的“因果律”。 这里必须清楚指出我们并不是说:先假设充分理由有自有和外来两种,于是一充分理由若非自有,便一定是外来了;然后再把这个外来的充分理由说成“因”。我们并不赞成用这抽象的做法,我们强调经验! 经验中,当我们面对一个具体的“有”、有限的“有”的时候,我们看到它本身没有存在的充分理由。要解释它的存在,我们得首先肯定它之所以存在,必有充分的理由,为着这是经验告诉我们的;然后当我们看见它的脆弱性时,我们可以肯定有一个外来的“因”,这也是我们从经验所得知的:有“果”必有“因”。简单来说,我们从具体经验看见“果”,再因着因果关系,由“果”推论至“因”。 由此可见,我们所采取的做法,并非抽象的推理,而是直觉性的推理 — 从个别经验看到普遍的原则,这是从经验中推理。 这里也说明了形上学的“因果律”意义的重大 — 它帮助我们跳出了经验的“有”,这是严肃的一步,因为只有靠着形上学的“因果律”,我们才能从经验中所见的果 — 有限的“有”跳出经验,看到它外面有充分理由的因、超出经验的因 — 无限的“有”,这无限的“有”必然具备自身存在的充分理由。由不必有的有跳到经验之外,这个必然的有,不可能在经验中看到。 很明显,这个外来的、自有的“因”就是神。就是这样,形上学的“因果律”证明了神的存在。
三、总结 总括而论,两种因果律之不同,不是时间先后的问题,而是性质的问题。科学方法所假设的“因果律”是物质现象之间的类别性关系的基础,科学家可靠这因果律在经验中找出固定性类别性的关系、定律,加以证明,完全在经验中,但不能证明因果律这定律。 而形上学用以证明神的存在的“因果律”则建基于充分理由律:“有”有其结实性与脆弱性,肯定积极层面,有应有其充分理由,即有之所以为有的原因;同时在经验中看到自己不是自己的因,肯定在其外有一因;在经验有的身上看到一个大问题,看到充分理由律不在自己,但又存在,看到这存在的果,应有其因,因果是不可分开的,但这必然有的因是我们看不到的,不是经验范围内的,我们称这超出经验的因就是神。 以下用一图表说明上述要点:
超出经验
因 无限的“有”
外来的 自有的 充分理由
| 经验以内 结实性 脆弱性
果 有限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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