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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个的人的基督教生存论---祁克果宗教哲学思想述评(上)

时间:2010-02-11  来源:网络  作者:孙毅 点击:


确实,你也能继续爱你的爱人和你的朋友,不管他们怎样待你。但你不再能够从心里由衷地继续称他们为你的爱人和朋友。

相反,邻人之爱是无条件的,是单个的人与单个的人、自我与另一个人的自我、精神与另一个觉醒的精神之间的关系。在这种邻人的爱中, 人作为单个的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得到确立:

只是在对自己邻人的爱中,那在爱中的自我才被纯粹精神性地确定为精神,而其邻人也被纯粹精神性地确定。

这里,所谓“邻人”有几个层面的含义。首先,邻人“意味着所有的人”, 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一个人的邻人,但这是在原有的各种差别被破除以后的结果:“你的邻人是每一个人,而在差别的基础上,他则不是你的邻人,同样, 在与你相似而与他人有别的基础上,他也不是。” 在差别消除了以后,这个范围就超出了任何亲友圈子的范围。邻人不是个人所选择的,乃是他所遭遇并且按着自己的责任愿意与之相遇的人。尽管就实际的发生来看,邻人之爱也是发生在单个人与另一单个人之间的事,但它一旦实现在与这个个人之间,就完全可以实现在与任何其他人之间, 因为邻人之间没有任何类似于亲友之间的区别。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人作为邻人都是平等的。
其次,邻人从词义上讲,“是在近处居住的邻舍(near-dweller)” 或者说,是比其他人相距更近的人。但这种“更近”不是在空间或时间意义上说的,也不是在血缘或情感意义上讲的。更确切地说,它是在生存论的关系层面上而言,指一个他者已经和这个人的自我靠近到如此的程度,以至他和此人的自我的生成形成了竞争的态势,对自我的爱(self-love)形成了考验。在这个意义上,邻人就是对此个人的自我构成某种“复制”或“重复”,冲击到此人的自爱,而和此人形成生存论关系上的人。
从邻人的这两重含义,我们可以看到邻人之爱的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邻人之爱体现并实现了单个个人之间的平等性。邻人之爱以单个个人之间的平等为前提,并在这种爱中实现了这种平等。这里所谓平等就是消除了所有群体性或“圈子”的差别:

爱一个人的邻人因此是在爱中永恒地平等......平等正是指不造成差别,永恒的平等即绝对地不造成任何微小的差别。

因此,邻人之爱体现出人从各种自然群体中出来, 成为单个的人以后之间的相互关系。一个人成为“我”所爱的邻人,不是出于他与“我”的亲情或友情, 不是出于他与其他人有任何的区别,甚至就他作为“我”的邻人同时意味着“我”也可能是他的邻人而言,他与“我”也是平等的。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构成了邻人之爱的基本特征。 当“我”与他还没有达到这种平等时,“我”与他的爱就还没有达到邻人之爱:

你的邻人不是一个社会地位比你高的人,如果他依然是一个社会地位比你高的人,他就还不是你的邻人,如果你因为他社会地位比你高而去爱他,你的爱会成为偏好之爱而进入自爱的范围;你的邻人亦不是一个社会地位比你低的人,就是说,如果他还依然是不如你的人,他就还不是你的邻人,你要是因为他不如你而去爱他,你的爱就很容易转变成偏好性的恩惠。

这里容易让人有疑问的是,这种永恒或绝对的平等真是有可能的吗?“我”真能够把他人摆在这样一种平等的邻人地位上吗?在祁克果看来,这是完全有可能的,前提乃在于每单个的人都已在上帝面前成为自己,这种绝对的平等是同在上帝面前而言的:“他是你的邻人是在与你同在上帝面前相平等的基础上,这种平等性绝对地为每个人所拥有,他绝对地拥有它。” 离开上帝这个维度,这种平等是不可能的。
这里对邻人之爱中邻人平等性的强调,并不是要使这种爱与具有差别性的偏好之爱完全对立起来,或者说并不是要个人不再去爱亲人和朋友。祁克果所提醒人们的是, 在有差别的爱中,要提防自己不要陷入自爱而不自知;通常所谓的“爱人如已”(爱你的邻人如同爱你自己或你所偏爱的),正是表达出在通常的偏好之爱以外,还需要有一个邻人之爱的维度:“在爱你自己的同时,保留对你邻人的爱,在情爱与友爱的同时,保留一份对你邻人的爱。”
其次,邻人之爱所关注的是他者的自我,或者是使他者成为真正单个的人。 单个的人此时所关注的已经不再是自己,乃是在关注对方, 并且是在关注对方的自我或“个体性”:

爱是不寻求自己的益处。真正的爱者(lover)不是爱他自己的个体性, 他更愿意按照他人的个体性(individuality)去爱每一个人。而对于他人, “他自己的个体性”正是“他自己的”,这个意义上,爱者所寻求的不是他自己,相反,乃是他所爱的那些人“他们自己的”个体性。

这里,一旦单个人所关注的是对方自我的成长时,个人与他人关系就会遇到一个悖论。如果“我”对另一个人最大的帮助就是,这个人在“我”的帮助下,可以靠自己自立,即成为一个单个个人。那么,按照祁克果的描述, 其中的悖论表现在:如果是在“我”的帮助下,这就不能算作是他靠自己自立;如果他真能够靠自己自立,那么他就不需要“我”的帮助。这里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正是我们在讨论“间接交流”问题时所遇到的,它关涉到双方各自的内向性。因此,解决的方式也一定是间接的方式。就两者关系的间接交往而言,如我们前面已经看到的,仍然可以区别出两种途径:宗教A的途径(苏格拉底的方法),以及宗教B的途径。这里,祁克果把这种区别表述为“帮助者”(助产法)与“爱者”(邻人之爱)的区别。尽管他们可能都以他人为中心,都为达到对他人的最大益处,然而,在他们之间,仍然有很大的区别。 就帮助者的方式来说,如苏格拉底“助产法”所显示的,帮助者实际在靠自己与他人直接交往,其中的间接性体现在,对方象是自己自由地得出结论。这对帮助者提出的要求是,不管对方对这种帮助怎样无意识, 帮助者所要作的恰恰就是要把自己有意摆在一个不被注意的地位:

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能给予的最大帮助就是使他自由,帮助他独立。要使他自己能以这种方式看他自己,就好象这种自由已经完成。为此帮助者必须要以一种宽宏大量来遮掩住自己,愿意自己消失。

以自己的“消失”来使得对方自由,这在祁克果看来, 毕竟不是一种双方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稳定关系。人的“宽宏大量”是有限度的, 靠着这种宽宏大量建立起来的关系,与邻人之爱所要达到的平等关系相距甚远。从邻人之爱的爱者的角度, 单个的人与他人关系的间接性体现在,单个人是通过上帝与他人相交往, 他人成为自己或得到自己的个体性,乃是他与上帝关系的结果,而非自己恩惠的结果:

如果爱者在这个方面已经成为上帝的合作者(co-labourer),那么, 每件事都已经生成(has become),就象是按照本性的命定一样。

这里我们看到邻人之爱所展现出的一种爱的三元关系:单个的人--上帝--单个的人。邻人之爱就是“这之间的关系:人-上帝-人,.....上帝是中项。” 换句话说,单个人是通过上帝而形成与他人的间接交往关系的。 这种间接交往的关系在邻人之爱中得以实现。首先,按照祁克果的思想,个人成为单个的人,即具有自己本真的个体性,唯有其来到“上帝面前”才有可能,即完全出自于他与上帝间个人性的关系,而非任何他人所能给予:

如果一个人已经具有在上帝面前成为自己的勇气,那么,这个人就拥有了本真的个体性(authentic-individuality)。...... 在上帝面前成为自己--强调的重点在于“在上帝面前”,因为这是所有特殊的个体性的起点和源泉。

因此,单个的人所能给予他人的最大的帮助和爱, 如果是为了让他成为自立的单个的人的话,如果是为了让他有自己真实的个体性的话, 就是帮助他能够来到“上帝面前”,能够建立起与上帝的个人性关系,这就是对他的爱:“帮助另一个人去爱上帝, 就是对这个人的爱,而被另一个人帮助来认识上帝,即是被人所爱。” 这就是邻人之爱所体现出的单个人之间的间接交往关系。


第三节 新的群体关系

从上节的分析中,我们看到祁克果对人的社会性或人的相互关系确实有某种关怀。从生存论的层面上,他把这种关怀建立在个人已经成为单个的人的基础上,因此, 可以说他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理想。正如他自己所解释的,他先强调了人成为单个的人的一面,再继之以其相互关系的一面。在这个意义上,正象祁克果理解“单个的人”与“个人”之间有存在论上的区别一样,他对“群体”或人之间关系的理解,同样存在着积极和消极理解上的辩证区别。关于这一点,美国哲学家埃勒指出,在下面图示的每一个部分中,祁克果对相应范畴的把握,除了消极的维度外, 都有一个积极的维度,两者形成一种辩证的关系:

(+)单个的人 ---- (+)邻人 ----(+)会众(群体)
vs vs vs
(-) 个人 ----(-)众人(公众)----(-)国家教会

这里祁克果表明,在个人成为单个的人的基础上,单个人之间可能形成一种新型的群体关系关系,我们暂且把这种群体关系名之会众(群体),它代表了祁克果对人的社会性的一种理想。它有明显的宗教含义,同时亦有存在论上的含义,而不同于在政治社会领域中所言的大众、公众:

至今为止,从宗教上讲还有“会众”(congregation)一词,这范畴处于那“单个的人”的另一面(两者不是冲突的),最重要的是,前者不能和下面这些政治上常说的概念相混同:公众、大众、群众等。

可见这个范畴在祁克果的思想中占据着几乎和单个的人同样重要的地位。
这个范畴从基督教外的角度,亦可以表达为“共同体”(community,丹麦文menighed),就词的构成来看,这几种文字都包含着一个相同的词根:“共同”,就字面意思来说,这个词是指因为某种共同拥有的东西而聚集在一起的一群人。在社会政治领域,这种共同拥有的东西可以是指共同的观念、语言、文化、经济和政治利益等。在这个层面上,这个词并没有体现出与通常群体的区别。在祁克果这里,这种共同拥有的东西主要是指同样的信仰、或所信仰的同一位“神-人”, 经历的是与这同一位“神-人”的个人性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为了和通常意义上的“共同体”这个词相区别,我们仍然暂且用“会众”来译祁克果的这个概念。试图用“会”来表达信仰者的聚集,在“会”中聚集的人们构成了“会众”。这里无疑有一定的宗教含义,不过,当我们同样用它来指称单个个人的聚集时,它同时具有存在论上的含义,就是说,它乃是指一群与同一绝对之悖谬(Paradox)形成了生存性关系的人。
在会众与大众或公众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这一点祁克果不仅在自己对不同词所使用的语境中表现出来,同时也在自己的日记中给予了明确的区别。首先,所谓大众或公众的特点是:

在“公众”或大众中,单个的人什么都不是,他不存在;“人数”是其源起的机制和规则,一种含糊不定的起始。与“公众”分开的话,单个的人什么都不是,同样,在公众中----从更深的方面理解----他也什么都没有得到。

相反,在会众中,情况则完全不同:

在会众群体中,单个的个人存在;他辩证地成为一种前提,决定了会众群体的形成。因而在会众群体中,有自己个体性的个人是必要的,在任何情况下,他都可能会高于“会众群体”,就是说,一旦当“他者”离开了共有信念的话。

这种区别表明了会众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不是会众关系决定了单个个人与上帝的关系,相反,从一种根本的意义上说,乃是每个单个个人与上帝的关系决定了会众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单个个人与会众群体的关系决定了他与上帝的关系,而是他与上帝的关系决定了他与会众群体的关系。” 正是这个基本特征决定了会众与公众或大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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